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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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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新光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須附加訂約始生效力)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電話:0800-031-115
:(02)2370-3855
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99.12.01 新壽開字 0990000401 號函備查
100.03.01 新壽商開字第1000000078 號函備查
101.10.26 新壽商開字第1010000212 號函備查
102.01.01 新壽商開字第1020000038 號函備查
102.02.01 新壽商開字第1020000055 號函備查
103.05.01 新壽商開字第1030000127 號函備查
105.10.03 新壽商開字第1050000270 號函備查
106.06.21 新壽商開字第1060000214 號函備查
106.08.16 新壽商開字第1060000254 號函備查
107.01.01 新壽商開字第1070000017 號函備查
第一條: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新光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之附約(以下簡稱
本附約),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
前項所稱「經本公司指定之附約」之險種名稱如附表。
本附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有所牴觸者,以本批註條款為準。
第二條:附約延續
當主契約被保險人因罹患重大傷病或重大疾病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要保人得繼續繳交本附約之保
險費,以延續本附約之效力。
前項情形,本附約之有效期間,依其條款之約定。
第三條:附約延續期間之繳費方式
本附約依前條約定延續效力時,除有豁免保險費之情形外,應依本公司指定之繳費方式繳納其應繳交
之保險費。
第四條:延續附約之權利義務
本附約於延續期間內,除本批註條款另有約定外,其權利義務仍依本附約之約定辦理。
如要保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於延續期間內身故者,則以本附約之被保險人為要保人;其
要保人有二人以上時,有關要保人之權利義務,應由本附約要保人書面委任其中一人為受任人代為行
使及負擔。
前項受任人之變更應得本附約要保人之書面同意,並於本附約要保人之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變
更生效前,本附約要保人之權利義務,仍須由原受任人代為行使及負擔。
附表:本公司指定之附約
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新修訂)
新光人壽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安心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
321
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安心住院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住院醫療日額(甲型)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綜合醫療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安安傷害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新勇力骨傷害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安心住院保險附約(新修訂
新光人壽住院醫療日額(甲型)保險附約(新修訂)
新光人壽術術安心傷害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超安心一年期手術健康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一年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一年期手術健康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1頁之1)
新光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費率表
本批註條款係為行政作業之批註條款,故並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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