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新光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須附加訂約始生效力)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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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01 新壽商開字第 0990000401 號函備查
100.03.01 新壽商開字第1000000078 號函備查
101.10.26 新壽商開字第1010000212 號函備查
102.01.01 新壽商開字第1020000038 號函備查
第一條: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新光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之附約(以下簡稱
本附約),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
前項所稱「經本公司指定之附約」之險種名稱如附表。
本附約之約定與本批註條款有所牴觸者,以本批註條款為準。
第二條:附約延續
當主契約被保險人因罹患重大傷病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要保人得繼續繳交本附約之保險費,以延
續本附約之效力。
前項情形,本附約之有效期間,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年期附約:至本附約約定之被保險人最高續保年齡。
長年期附約:依本附約約定辦理。
第三條:附約延續期間之繳費方式
本附約依前條約定延續效力時,除有豁免保險費之情形外,應依本公司指定之繳費方式繳納其應繳交
之保險費。
第四條:延續附約之權利義務
本附約於延續期間內,除本批註條款另有約定外,其權利義務仍依本附約之約定辦理。
如要保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於延續期間內身故者,則以本附約之被保險人為要保人;其
要保人有二人以上時,有關要保人之權利義務,應由本附約要保人書面委任其中一人為受任人代為行
使及負擔。
前項受任人之變更應得本附約要保人之書面同意,並於本附約要保人之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變
更生效前,本附約要保人之權利義務,仍須由原受任人代為行使及負擔。
附表:本公司指定之附約
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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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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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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