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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護癌宣言終身健康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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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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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護癌宣言終身健康保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癌症
放射線醫療保險金、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骨髓(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
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4)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2條、第5條、
6條、第28)
(三保險期間及付內容(3條、第9
條至第23)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7)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
文件與協力義務(24條至第26
)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27條、第30
)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29)
(八)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
通知義務(33條、第34)
(九)請求權消滅時效(35)
間。
退
開始)
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97.01.31 新壽商開字第 0033 號函備查
98.10.01 新壽商開字第 0980010065 號函備查
99.04.01 99.2.10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號令修正
99.07.12 新壽商開字第 0990000201 號函備查
99.09.01 99.06.03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077400 函修正
100.07.01 100.04.11 金管保品字 10002523040 函修正
103.05.01 103.01.22 金管保壽字 10202131810 函修正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 10402049830 函修正
107.04.18 107.04.09 金管保壽字 10704540701 令修正
107.09.14 107.06.07 金管保壽字 10704158370 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第九十一日或復效日起開始經醫院醫師病理檢驗報告診斷第一次罹
患癌症或因此癌症引起併發症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及各項癌症醫療
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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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碼:DVA
被保險人如於本契約生效日起第九十(含)以內曾因病理檢驗報告診斷罹患癌症者本公司
無息退還已收受的保險費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被保險人於此期間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
而本公司尚未退還已收受的保險費即身故者本公司亦無息退還已收受的保險費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
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
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
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
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
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 2.5%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
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
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
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停效期間因病理檢驗報告診斷之癌症及其併發症或身故本公司不負保險金之責任本公
司無息退還已收受的保險費,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七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
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
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因死亡或住居所不明等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送達受益人。
第八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並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具治療癌症設備收治病人
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經醫院醫師由病理組織學作業後之組織檢體所做的病理組織檢查或血液
學診斷確定之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已對身體組織構成
侵害或惡性白血球增殖(白血病)所造成的惡性腫瘤(含原位癌),即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分類為惡性腫瘤(含原位癌)「癌症」包括「低侵襲性癌症」
及「其他癌症」
本契約所稱「低侵襲性癌症」係指下列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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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皮膚癌。
二、第一期前列腺癌。
三、膀胱乳頭狀癌。
四、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五、第一期何杰金病。
六、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七、原位癌。
本契約所稱「其他癌症」係指前項所稱「低侵襲性癌症」以外之癌症,但若「低侵襲性癌症」
淋巴結或遠處器官轉移時視同「其他癌症」
本契約所稱「癌症併發症」係指被保險人因為惡性腫瘤組織(癌症)所直接引起的續發性病症。
但因治療癌症的醫療行為(包括微創處置手術治療、放射線治療、化學治療免疫治療等)
產生之醫源性病症或因治療癌症的醫療行為所致之機能障礙、虛弱、抵抗力弱化感染等,
屬醫療行為之後遺症,不認定為本契約所約定之癌症併發症。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癌症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頇入住醫院治療癌症時經正
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治療者。
本契約所稱「住院日數」係指被保險人因癌症入院治療之日至出院日之天數但如被保險人出院
後,又於同一日入院治療時,不論其原因為何,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
本契約所稱「投保單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投保單位若要保人申請投保單位變更
變更後之投保單位為準。
本契約所稱「最高限額」係指本契約「投保單位」數乘以新臺幣伍拾萬元。
本契約所稱之「已繳保險費總和」係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單年度乘以依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
(不含其他附約)約定投保單位數之年繳繳費方式保險費計算但保險單年度最長以保險單約
定應繳費之年期為限。
第九條: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且於本契約有效期
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伍仟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
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其他癌症」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伍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
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條: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頇住院治療癌症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壹仟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
金額為準,乘「住院日數」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但接受癌症義乳重建手術癌症義
肢裝設或癌症義齒裝設時,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第十一條: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住院
其出院後療養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貮佰伍拾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
為準,乘以「住院日數」給付「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但接受癌症義乳重建手術、癌症義肢裝
設或癌症義齒裝設時,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若於「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給付範圍內身故,則本公司僅給付至其身故當日止。
第十二條: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頇住
院治療,而於被保險人入院(不含)前二週及出院(不含)後二週期間,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癌
症或因其併發症之門診治療者每日門診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貮佰伍拾元乘以約定投保
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
險金」。但若被保險人於出院(不含)後二週內再入院治療時,不論其原因為何,該住院期間之
門診醫療日數不得重複計入門診日數但接受癌症義乳重建手術癌症義肢裝設或癌症義齒裝設
時,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第十三條: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頇於醫院接受化學治療者(不論住院或門診)每日化學治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
幣伍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
第十四條: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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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碼:DVA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頇接受放射線治療者(不論住院或門診)每次放射線治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
伍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不論其每日接受放射線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
一次計),給付「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第十五條: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頇接受住院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治療時每次住院手術治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
台幣壹萬柒仟伍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但
接受癌症骨髓(幹細胞)移植手術癌症義乳重建手術、癌症義肢裝設或癌症義齒裝設時,不給
付本項保險金。
第十六條:癌症骨髓(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頇接受骨髓(幹細胞)移植治療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伍萬元乘以約定投保
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骨髓(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頇接受門診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治療時每次門診手術治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
台幣壹仟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但接受癌症
骨髓(幹細胞)移植手術癌症義乳重建手術癌症義肢裝設或癌症義齒裝設時,不給付本項保
險金。
第十八條: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頇接受乳房切除手術並進而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壹萬
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頇做截肢手術並進而接受義肢裝設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壹萬元乘以約定
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廿條: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頇拔除牙齒或因該癌症相關治療導致牙齒脫落並進而接受義齒裝設者本公司按每
一投保單位新台幣壹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以
給付一次為限。
第廿一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罹患癌症或非因癌症引起之併發症而致身故者本公司按本契
約(不含其他附約)「已繳保險費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而致身故者本公司給付下列二款
數額之和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已繳保險費總和」
二、最高限額扣除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
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
其責任。
第廿二條:保險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達「最高限額」時,即不再給付各項醫療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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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碼:DVA
第廿三條: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且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前經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其他癌症」
者,要保人免繳本契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第廿四條: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或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申領第廿一條第一項之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不需檢具第三款之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癌症診斷證明書及病理檢驗報告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除應檢具上述文件外另應依申領之保險金項目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申領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或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時無頇檢附病理檢
驗報告)
申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應另檢具癌症住院醫療證明書。
二、申領「癌症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癌症門診醫療證明書。
三、申領「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癌症化學醫療證明書。
四、申領「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癌症放射線醫療證明書。
五、申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癌症住院手術醫療證明書。
六、申領「癌症骨髓(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癌症骨髓(幹細胞)移植手術證
明書。
七、申領「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癌症門診手術醫療證明書。
八、申領「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癌症義乳重建手術證明書。
九、申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癌症義肢裝設證明書。
十、申領「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癌症義齒裝設證明書。
十一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應另檢具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及受益人
的身分證明。
第廿五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
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
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
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廿六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廿七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第廿八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日數比例無息退還要保人當期已繳而未到期之保險費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廿九條:投保單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投保單位」但是減額後的「投保單位」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投保單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本公司依前條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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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
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
他受益人。
第卅一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第卅二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投保
單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
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投保單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
本公司其他相同預定利率商品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
之值計算。
第卅三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各項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
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
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卅四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卅五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六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卅三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卅七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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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碼:DVA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15 14315 10191 8225 7008 6191 15 14083 9985 8028 6826 6033
16 14712 10482 8470 7225 6394 16 14453 10256 8256 7031 6225
17 15123 10784 8724 7453 6606 17 14832 10534 8491 7244 6426
18 15546 11096 8988 7690 6829 18 15226 10826 8739 7468 6639
19 15994 11428 9270 7944 7069 19 15637 11132 9000 7706 6865
20 16453 11769 9561 8209 7320 20 16063 11451 9274 7957 7105
21 16933 12127 9869 8489 7587 21 16500 11780 9558 8218 7355
22 17426 12497 10188 8782 7868 22 16954 12124 9856 8494 7620
23 17945 12889 10528 9095 8169 23 17432 12487 10174 8789 7903
24 18488 13302 10888 9428 8492 24 17933 12871 10510 9103 8206
25 19062 13740 11272 9786 8841 25 18455 13274 10866 9435 8528
26 19668 14205 11683 10171 9218 26 18987 13687 11233 9781 8864
27 20305 14698 12120 10583 9624 27 19540 14120 11620 10146 9219
28 20965 15212 12579 11019 10056 28 20121 14577 12031 10535 9600
29 21668 15763 13074 11492 10527 29 20733 15063 12469 10951 10008
30 22409 16347 13603 12001 11037 30 21349 15555 12917 11378 10430
31 23175 16955 14158 12539 11580 31 21975 16060 13378 11821 10868
32 23976 17596 14747 13115 12165 32 22608 16575 13852 12277 11323
33 24825 18281 15382 13739 12804 33 23273 17119 14355 12765 11811
34 25706 18997 16053 14405 13490 34 23948 17676 14872 13269 12318
35 26634 19758 16772 15125 14237 35 24644 18254 15413 13799 12854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男性(年繳)
投保
年齡
女性(年繳)
每萬元年繳費率=年繳費率除以50
半年繳費率=每萬元年繳費率×0.52; 季繳費率=每萬元年繳費率×0.262
每單位最高限額50萬元
月 繳費率=每萬元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小數第二位後乘以50
新光人壽護癌宣言終身健康保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DVA 版數D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單位新臺幣元
投保
年齡
再乘以投保單位數後,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男性(年繳)
投保
年齡
女性(年繳)
每單位最高限額50萬元
新光人壽護癌宣言終身健康保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DVA 版數D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單位新臺幣元
投保
年齡
36 27595 20556 17533 15893 15041 36 25373 18863 15985 14363 13428
37 28613 21409 18355 16731 15923 37 26133 19501 16587 14961 14039
38 29660 22296 19221 17623 16871 38 26890 20142 17198 15571 14670
39 30763 23244 20155 18595 17911 39 27656 20796 17827 16206 15330
40 31946 24270 21178 19668 19067 40 28434 21463 18476 16865 16021
41 33170 25347 22265 20823 20321 41 29243 22163 19161 17567 16761
42 34456 26494 23440 22084 21701 42 30066 22880 19870 18302 17542
43 35819 27728 24719 23472 23231 43 30891 23607 20597 19064 18359
44 37285 29072 26132 25021 24947 44 31706 24336 21337 19849 19209
45 38834 30515 27670 26728 26852 45 32550 25099 22119 20687 20124
46 40490 32082 29367 28631 28990 46 33415 25890 22939 21575 21100
47 42249 33776 31230 30748 31383 47 34333 26738 23830 22546 22171
48 44113 35606 33278 33104 34062 48 35272 27617 24767 23579 23320
49 46083 37583 35532 35728 37068 49 36234 28532 25757 24683 24555
50 48176 39727 38021 38664 40452 50 37230 29493 26813 25873 25893
51 50470 42123 40851 42040 51 38319 30557 27989 27208
52 52897 44723 43990 45837 52 39472 31702 29271 28675
53 55505 47585 47514 50159 53 40722 32961 30694 30316
54 58359 50788 51534 55154 54 42005 34280 32214 32086
55 61494 54398 56159 60986 55 43385 35725 33899 34061
56 64863 58395 61413 56 44866 37299 35762
57 68516 62868 67434 57 46405 38969 37774
58 72654 68059 74602 58 48072 40810 40023
59 76989 73705 82646 59 49824 42792 42482
60 82101 80524 92635 60 51822 45078 45337
61 87643 88236 61 53978 47604
62 93582 96873 62 56240 50330
63 100141 106835 63 58606 53266
64 107931 119140 64 61348 56700
65 116554 133557 65 64144 60321
66 126596 66 67132
67 136976 67 70210
68 149190 68 73812
69 163781 69 77528
70 180647 70 82019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每萬元年繳費率=年繳費率除以50
半年繳費率=每萬元年繳費率×0.52; 季繳費率=每萬元年繳費率×0.262
月 繳費率=每萬元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小數第二位後乘以50
再乘以投保單位數後,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新光人壽珍愛健康防癌終身
這張買20年的終身防癌險內容重度保險金領完就終止合約是代表我這張保單就沒有了嗎?初期是寫說領一次為限但沒有說終止合約,合約還在?上述還有祝壽保險金如果到100歲還在的話會退回保費回來那假如如果我用了初期一次為限還可以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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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終身癌險
新光人壽的終身癌險 是如何理賠? 一次性嗎?理賠金是多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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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實全實美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RK)
對「新光人壽實全實美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RK)」有興趣想問如果轉院,住院天數是否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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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New Health健康保險
對「新光人壽New Health健康保險 (KAA)」有興趣,請問41歲可以投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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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長照久久B型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 (BLA)
新光人壽長照久久B型長期照顧終身健康保險 (BLA)單位:3萬目前已經繳二年,今年邁入第三年想要請問,有比這個更好的選擇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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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華溫馨防癌終身健康保險理賠問題
家人有投保 《AZ 國華人壽溫馨防癌終身健康保險(90A) 》請問有人可以提供 保單條款 和 理賠項目 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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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一年期手術健康保險附約 (H2
對「新光人壽一年期手術健康保險附約 (H2)」有興趣目前手頭有正在繳當中的1. 健康久久終身醫療健康保險2.  安心久久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3. 新長安終身壽險 (已繳完)目前有附約安心住院保險附約 因為H2需要有主約 可以納入我以上3個的其中之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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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好康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
請問這個防癌險是否有理賠併發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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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壽新終身防癌健康保險 (n)
可以只購買一單位嗎有無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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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長吉增額終身防癌健康保險 (430)
請問這項已停售產品:(停售)台灣人壽長吉增額終身防癌健康保險 (430)一個單位是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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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二十年繳費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NCR
手術醫療保險金 (特定癌症)20年前買的保單所謂的特定癌症項目表是否會隨國家疾病碼而更新?還是只針對當時條款上所列的特定癌症項目表理賠?三商美邦人壽好康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三商後期的特定癌症項目表有更新特定癌症與特殊部位癌症理賠項目請問過去的保單條款是否會同步更新癌症理賠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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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健康兒童終身保險
您好因為手上有這張保單, 希望能整合到“我的表單”可否將這張主約放到資料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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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
對「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有興趣是一年一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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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
請問 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 有開放配偶加保附約嗎#眷屬附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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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泰人壽卡健康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
宏泰人壽卡健康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 CIB 還可以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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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增呵護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對「新光人壽增呵護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A2A3)」有興趣如果同時保曾"增呵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那自負額是累加的嗎?以下為案例:當醫院開出40萬收據,請問可以理賠多少?備註:A2G01 (5-20) 自付額5萬+保險公司最高理賠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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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新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請問國泰新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門診手術是否有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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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光人壽一年期手術健康保險附約 (H2)」有興趣
對「新光人壽一年期手術健康保險附約 (H2)」有興趣請問手術項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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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全球人壽醫鑫手護一年期手術健康保險附約 (XSA)的手術費
對「全球人壽醫鑫手護一年期手術健康保險附約 (XSA)」有興趣想請問這個商品中的內容:疾病或意外造成的手術保險金/每次 1,000 元特定手術/每次 1,000 元如果是「未住院的門診手術」,可以領的到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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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健康福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20PH32)
台灣人壽健康福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20PH32) 這張是我目前的主保單 電話中保的 2020年11月28號保的 是我的目前唯一的保單 4000日額單位 不要懷疑真的就4000 網上最高只有3000上限 但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我能保到4000日額 月繳4893保費 ...我的問題是 這張保單可以加附約嗎??能加那些台灣人壽的附約的??請專家跟我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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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5)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
新光U5,可以搭配什麼主約呢?除了FCA,M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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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安心住院保險附約(新修訂)V.S.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安心住院保險附約(新修訂) 跟 新光人壽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1) 的差別在哪? 如果都是以HS-10為例,保障差在哪我自己比較後發現差不多保費卻差蠻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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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歲女保單健檢
38歲女 辦公室內勤目前手上保單如下 (已繳15年):1) 新光人壽健康久久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HKA20 (保額30)  20年期 2) 新光人壽護癌宣言終身健康保險 DVA20  1單位(50萬)  20年期 投保後無申請任何理賠,近2個月無就醫記錄想新增保障需求:實支實付、重大傷病、意外險、失能長照以下是南山人壽幫忙規劃的保單內容,想請大家幫忙檢視這份保單,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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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誠人壽樂活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目前有保誠人壽樂活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年繳$10150繳11年了 解掉覺得可惜不知道有沒有辦法減額?如果可以減額會有什麼影響?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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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投保安養久久終身健康保險(C型) (LDC)
原有投保安養久久終身健康保險(C型) (LDC) 1萬 30年期 ,附約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XHR) 計劃五 (雜費12萬) 1年期 、月月安鑫定期保險附約 (XFI) 5萬 30年期,因親戚有中風案例,想要新增重大傷病的部分,請問可以直接新增附約臻心一意防癌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CF) ,還是另外再補個主約醫卡讚85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DCE)、附約醫卡讚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DE) 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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