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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護癌宣言終身健康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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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護癌宣言終身健康保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骨髓(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
險金、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公司對本契約罹患癌症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與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
97.01.31 新壽商開字第 0033 號函備查
98.10.01 新壽商開字第 0980010065 號函備查
99.04.01 99.2.10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號令修正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經醫院醫師病理檢驗報告診斷第一次罹患
癌症或因此癌症引起併發症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及各項癌症醫療保
險金。
被保險人如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第九十日(含)以內曾因病理檢驗報告診斷罹患癌症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已收受的保險費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被保險人於此期間罹患癌症或因其
併發症而本公司尚未退還已收受的保險費即身故者其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改按已收受的保險費給
付。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
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
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
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屆滿日。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
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
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
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第三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自翌日上午零
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停效期間因病理檢驗報告診斷之癌症及其併發症或身故本公司不負保險金之責任本公
司無息退還已收受的保險費,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七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
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因死亡或住居所不明等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送達受益人。
第八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並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具治療癌症設備收治病人之
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經醫院醫師由病理組織學作業後之組織檢體所做的病理組織檢查或血液
學診斷確定之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已對身體組織構成
侵害或惡性白血球增殖(白血病)所造成的惡性腫瘤(含原位癌),即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分類為惡性腫瘤(含原位癌)「癌症」包括「低侵襲性癌症」
及「其他癌症」
本契約所稱「低侵襲性癌症」係指下列疾病:
一、皮膚癌。
二、第一期前列腺癌。
三、膀胱乳頭狀癌。
四、甲狀腺微乳頭狀癌。
五、第一期何杰金病。
六、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七、原位癌。
本契約所稱「其他癌症」係指前項所稱「低侵襲性癌症以外之癌症,但若「低侵襲性癌症」
淋巴結或遠處器官轉移時視同「其他癌症」
本契約所稱「癌症併發症」係指被保險人因為惡性腫瘤組織(癌症)所直接引起的續發性病症。
但因治療癌症的醫療行為(包括微創處置手術治療、放射線治療化學治療、免疫治療等)
產生之醫源性病症或因治療癌症的醫療行為所致之機能障礙虛弱、抵抗力弱化、感染,係
屬醫療行為之後遺症,不認定為本契約所約定之癌症併發症。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癌症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治療癌症時經正
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治療者。
本契約所稱「住院日數」係指被保險人因癌症入院治療之日至出院日之天數但如被保險人出院
後,又於同一日入院治療時,不論其原因為何,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
本契約所稱「投保單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投保單位若要保人申請投保單位變更
變更後之投保單位為準。
本契約所稱「最高限額」係指本契約「投保單位」數乘以伍拾萬元。
本契約所稱之「已繳保險費總和」係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單年度乘以依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
(不含其他附約)約定投保單位數之年繳繳費方式保險費計算但保險單年度最長以保險單約
定應繳費之年期為限。
第九條: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
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伍仟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
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其他癌症」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伍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
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條: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癌症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壹仟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
金額為準,乘以「住院日數」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但接受癌症義乳重建手術、癌症
肢裝設或癌症義齒裝設時,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第十一條: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住院醫
其出院後療養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貮佰伍拾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
為準乘以「住院日數」給付「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但接受癌症義乳重建手術癌症義肢裝
設或癌症義齒裝設時,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被保險人若於「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給付範圍內身故,則本公司僅給付至其身故當日止。
第十二條: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住
院治療而於被保險人入院(不含)前二週及出院(不含)後二週期間,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癌
症或因其併發症之門診治療者每日門診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貮佰伍拾元乘以約定投保
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
險金」。但若被保險人於出院(不含)後二週內再入院治療時,不論其原因為何,該住院期間之
門診醫療日數不得重複計入門診日數但接受癌症義乳重建手術癌症義肢裝設或癌症義齒裝設
時,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第十三條: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接受化學治療者(不論住院或門診),每日化學治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
幣伍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
第十四條: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須接受放射線治療者(不論住院或門診),每次放射線治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
伍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不論其每日接受放射線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
一次計),給付「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第十五條: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治療時每次住院手術治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
台幣壹萬柒仟伍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但
接受癌症骨髓(幹細胞)移植手術癌症義乳重建手術、癌症義肢裝設或癌症義齒裝設時不給
付本項保險金。
第十六條:癌症骨髓(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須接受骨髓(幹細胞)移植治療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伍萬元乘以約定投保
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骨髓(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癌症病灶全部切除手術治療時每次門診手術治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
台幣壹仟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但接受癌症
骨髓(幹細胞)移植手術癌症義乳重建手術癌症義肢裝設或癌症義齒裝設時不給付本項保
險金。
第十八條: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須接受乳房切除手術並進而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壹萬
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須做截肢手術並進而接受義肢裝設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壹萬元乘以約定
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廿條: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須拔除牙齒或因該癌症相關治療導致牙齒脫落並進而接受義齒裝設者本公司按每
一投保單位新台幣壹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以
給付一次為限。
第廿一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罹患癌症或非因癌症引起之併發症而致身故者本公司按本契
約(不含其他附約)「已繳保險費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而致身故者本公司給付下列二款
數額之和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已繳保險費總和」
二、最高限額扣除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
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
其責任。
第廿二條:保險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達「最高限額」時,即不再給付各項醫療保險金。
第廿三條: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且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前經診斷確定第一次罹「其他癌症」
者,要保人免繳本契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第廿四條: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或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申領第廿一條第一項之
身故保險金時,不需檢具第三款之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癌症診斷證明書及病理檢驗報告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除應檢具上述文件外另應依申領之保險金項目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申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應另檢具癌症住院醫療證明書。
二、申領「癌症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癌症門診醫療證明書。
三、申領「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癌症化學醫療證明書
四、申領「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癌症放射線醫療證明書。
五、申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癌症住院手術醫療證明書。
六、申領「癌症骨髓(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癌症骨髓(幹細胞)移植手術證
明書。
七、申領「癌症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癌症門診手術醫療證明書。
八、申領「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癌症義乳重建手術證明書。
九、申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癌症義肢裝設證明書
十、申領「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癌症義齒裝設證明書
十一、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另檢具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及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廿五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
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
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廿六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廿七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第廿八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日數比例無息退還要保人當期已繳而未到期之保險費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廿九條:減少投保單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投保單位」但是減額後的「投保單位」,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投保單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本公司依前條約定辦理。
第卅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
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
他受益人。
第卅一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第卅二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投保
單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投保單位而不得
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公司其
他相同預定利率商品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卅三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各項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卅四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卅五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六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卅三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卅七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投投
保保
年年
齡齡
15
14,315 10,191 8,225 7,008 6,191 15 14,083 9,985 8,028 6,826 6,033
16
14,712 10,482 8,470 7,225 6,394 16 14,453 10,256 8,256 7,031 6,225
17
15,123 10,784 8,724 7,453 6,606 17 14,832 10,534 8,491 7,244 6,426
18
15,546 11,096 8,988 7,690 6,829 18 15,226 10,826 8,739 7,468 6,639
19
15,994 11,428 9,270 7,944 7,069 19 15,637 11,132 9,000 7,706 6,865
20
16,453 11,769 9,561 8,209 7,320 20 16,063 11,451 9,274 7,957 7,105
21
16,933 12,127 9,869 8,489 7,587 21 16,500 11,780 9,558 8,218 7,355
22
17,426 12,497 10,188 8,782 7,868 22 16,954 12,124 9,856 8,494 7,620
23
17,945 12,889 10,528 9,095 8,169 23 17,432 12,487 10,174 8,789 7,903
24
18,488 13,302 10,888 9,428 8,492 24 17,933 12,871 10,510 9,103 8,206
25
19,062 13,740 11,272 9,786 8,841 25 18,455 13,274 10,866 9,435 8,528
26
19,668 14,205 11,683 10,171 9,218 26 18,987 13,687 11,233 9,781 8,864
27
20,305 14,698 12,120 10,583 9,624 27 19,540 14,120 11,620 10,146 9,219
28
20,965 15,212 12,579 11,019 10,056 28 20,121 14,577 12,031 10,535 9,600
29
21,668 15,763 13,074 11,492 10,527 29 20,733 15,063 12,469 10,951 10,008
30
22,409 16,347 13,603 12,001 11,037 30 21,349 15,555 12,917 11,378 10,430
31
23,175 16,955 14,158 12,539 11,580 31 21,975 16,060 13,378 11,821 10,868
32
23,976 17,596 14,747 13,115 12,165 32 22,608 16,575 13,852 12,277 11,323
33
24,825 18,281 15,382 13,739 12,804 33 23,273 17,119 14,355 12,765 11,811
34
25,706 18,997 16,053 14,405 13,490 34 23,948 17,676 14,872 13,269 12,318
35
26,634 19,758 16,772 15,125 14,237 35 24,644 18,254 15,413 13,799 12,854
36
27,595 20,556 17,533 15,893 15,041 36 25,373 18,863 15,985 14,363 13,428
37
28,613 21,409 18,355 16,731 15,923 37 26,133 19,501 16,587 14,961 14,039
38
29,660 22,296 19,221
17,623 16,871 38 26,890 20,142 17,198 15,571 14,670
39
30,763 23,244 20,155 18,595 17,911 39 27,656 20,796 17,827 16,206 15,330
40
31,946 24,270 21,178 19,668 19,067 40 28,434 21,463 18,476 16,865 16,021
41
33,170 25,347 22,265 20,823 20,321 41 29,243 22,163 19,161 17,567 16,761
42
34,456 26,494 23,440 22,084 21,701 42 30,066 22,880 19,870 18,302 17,542
43
35,819 27,728 24,719 23,472 23,231 43 30,891 23,607 20,597 19,064 18,359
44
37,285 29,072 26,132 25,021 24,947 44 31,706 24,336 21,337 19,849 19,209
45
38,834 30,515 27,670 26,728 26,852 45 32,550 25,099 22,119 20,687 20,124
46
40,490 32,082 29,367 28,631 28,990 46 33,415 25,890 22,939 21,575 21,100
47
42,249 33,776 31,230 30,748 31,383 47 34,333 26,738 23,830 22,546 22,171
48
44,113 35,606 33,278 33,104 34,062 48 35,272 27,617 24,767 23,579 23,320
49
46,083 37,583 35,532 35,728 37,068 49 36,234 28,532 25,757 24,683 24,555
50
48,176 39,727 38,021 38,664 40,452 50 37,230 29,493 26,813 25,873 25,893
51
50,470 42,123 40,851 42,040 51 38,319 30,557 27,989 27,208
52
52,897 44,723 43,990 45,837 52 39,472 31,702 29,271 28,675
53
55,505
47,585 47,514 50,159 53 40,722 32,961 30,694 30,316
54
58,359 50,788 51,534 55,154 54 42,005 34,280 32,214 32,086
55
61,494 54,398 56,159 60,986 55 43,385 35,725 33,899 34,061
56
64,863 58,395 61,413 56 44,866 37,299 35,762
57
68,516 62,868 67,434 57 46,405 38,969 37,774
58
72,654 68,059 74,602 58 48,072 40,810 40,023
59
76,989 73,705 82,646 59 49,824 42,792 42,482
60
82,101 80,524 92,635 60 51,822 45,078 45,337
61
87,643 88,236 61 53,978 47,604
62
93,582 96,873 62 56,240 50,330
63
100,141 106,835 63 58,606 53,266
64
107,931 119,140 64 61,348 56,700
65
116,554 133,557 65 64,144 60,321
66
126,596 66 67,132
67
136,976 67 70,210
68
149,190 68 73,812
69
163,781 69 77,528
70
180,647 70 82,019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投保單位數即為應繳保費。
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25年期 30年期
1:求年齡時,超過六個月零一日者,以一歲論。
年繳 年繳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25年期 30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每單位最高限額:50萬元
單位:新台幣元
男性 女性
新光人壽護癌宣言終身健康保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DVA 版數:2)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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