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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護癌宣言終身健康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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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護癌宣言終身健康保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初次患癌症保險癌症住院醫保險癌症出院養保險癌症門診醫保險癌症化學醫保險
癌症放射線醫保險、癌症住院手術保險、癌症骨髓(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癌症門診手術醫
、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癌症義肢裝設保險、癌症義齒裝設保險、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
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公司對本契約罹患癌症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與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服務專線:0800-031-115
97.01.31 新壽商開字第 0033 號函備查
第一條: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
部份。
約的解釋,應探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依本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效日或效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經醫院醫師病檢驗報告診斷第一次
癌症或因此癌症引起併發症時本公司依本約約定給付初次患癌症保險及各項癌症醫
被保險人如於本約生效日或效日起第九十日(含)以內曾因病檢驗報告診斷患癌症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已收受的保險費約效止。但被保險人於此期患癌症或因其
併發症而本公司尚未退還已收的保險費即身故者其身故保險本公司改按已收受保險費給付。
第四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時起
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
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
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另為催告,自
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本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
自翌日上午時起恢。但約停效期間因病檢驗報告診斷之癌症及其併發症或身故,
本公司負保險之責任,本公司無息退還已收受的保險費,本約效終止。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
第七條: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
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約,而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
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後,經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所明,通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
人。
第八條:名詞定義
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有醫師證書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具治癌症設備收治病人之
公、私及財團法人醫院。
約所稱「癌症」係指經醫院醫師由病組織學作業後之組織檢體所做的病組織檢查或血液
學診斷確定之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性細胞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已對身體組織構成
侵害或性白血球增殖(白血病)所造成的性腫瘤(含原位癌),即按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標準』分性腫瘤(含原位癌)「癌症」包括「低侵襲性癌症」
及「其他癌症」
約所稱「低侵襲性癌症」係指下疾病
一、皮膚癌。
二、第一期前腺癌。
三、膀胱乳頭癌。
四、甲腺微乳頭癌。
五、第一期何杰病。
、慢性巴性白血病。
七、原位癌。
約所稱「其他癌症」係指前項所稱「低侵襲性癌症」以外之癌症,但「低侵襲性癌症」
巴結或遠處器官轉移時視同「其他癌症」
約所稱「癌症併發症」係指被保險人因為性腫瘤組織(癌症)所直接引起的續發性病症。
但因治癌症的醫
療行(包括微創處置、手術治放射線治化學治、免疫等)
產生之醫源性病症或因治癌症的醫療行為所致之機能障礙虛弱、抵抗弱化、感等,係
屬醫療行為之後遺症,認定為本約所約定之癌症併發症。
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患癌症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治癌症時經正
式辦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治者。
約所稱「住院日係指被保險人因癌症入院治之日至出院日之天但如被保險人出院
後,又於同一日入院治時,不論其原因為何,該得重覆計入住院日
約所稱「投保單位」係指本約保單首頁所載之投保單位要保人申請投保單位變,以
後之投保單位為準。
約所稱「最高限額」係指本「投保單位」乘以伍萬元
約所稱之「已繳保險費總和」係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單年度乘以依被保險人身故時本
約(含其他附約)約定投保單位繳繳費方式保險費計算但保險單年度最長以保險單約
定應繳費之期為限。
第九條:初次患癌症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確定第一次患「低侵襲性癌症」且於本約有效期間
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伍仟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後計得之給付「初次患癌
症保險,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斷確定第一次患「」且約有效期間內
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伍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後計得之額,給患癌症保險
,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條:癌症住院醫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癌症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壹仟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後計得之
額為準,乘以「住院日給付「癌症住院醫保險但接受癌症義乳重建手術、癌症義
肢裝設或癌症義齒裝設時,給付本項保險
第十一條:癌症出院養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住院醫
,其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佰伍元乘以約定投保單後計得之
為準,乘以「住院日癌症出院養保險。但接受癌症義乳重建手術、癌症義肢裝
設或癌症義齒裝設時,給付本項保
於「癌症出院養保險」給付範圍內身故,則僅給付至身故當日止。
第十二條:癌症門診醫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患癌症且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必須住
院治,而於被保險人入院含)前二週及出院含)後二週期間,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癌
症或因其併發症之門診治每日門診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佰伍元乘以約定投保
單位後計得之(不論其每日門診次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門診醫
。但被保險人於出院()後二週內再入院治時,不論其原因為何,該住院期間之
門診醫數不得重複計入門診日但接受癌症義乳重建手術癌症義肢裝設或癌症義齒裝設
時,給付本項保險
第十三條:癌症化學醫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接受化學治(不論住院或門診),每日化學治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
幣伍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後計得額給付「癌症化學醫保險
第十四條:癌症放射線醫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須接受放射線治(不論住院或門診),每次放射線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
伍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後計得之(不論其每日接受放射線治為一次或多次,均以
一次計),給付「癌症放射線醫保險
第十五條:癌症住院手術醫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癌症病灶全部除手術治每次住院手術治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
台幣壹萬柒仟伍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後計得之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保險。但
接受癌症骨髓(幹細胞)移植手術、癌症義乳重建手術、癌症義肢裝設或癌症義齒裝設時
付本項保險
第十條:癌症骨髓(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須接受骨髓幹細胞)移植治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伍萬元乘以約定投保
單位後計得之額,給付「癌症骨髓(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癌症門診手術醫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癌症病灶全部除手術治每次門診手術治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
台幣壹仟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後計得之額,給付「癌症門診手術醫保險。但接受癌症
骨髓(幹細胞)移植手術癌症義乳重建手術、癌症義肢裝設或癌症義齒裝設時給付本項保
第十八條: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須接受乳房除手術並進而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壹萬
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後計得之,給付「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癌症義肢裝設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須做截肢手術並進而接受義肢裝設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壹萬元乘以約定
投保單位後計得之額,給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廿條:癌症義齒裝設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且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
師診斷必須拔除牙齒或因該癌症相關治導致牙齒脫並進而接受義齒裝設者本公司按每
一投保單位新台幣壹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後計得之額,給付「癌症義齒裝設保險,以
給付一次為限。
第廿一條: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非因患癌症或非因癌症引起之併發症而致身故者本公司按本
約(含其他附約)「已繳保險費總和」給付「身故保險」後,本約效終止。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經診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而致身故者本公司給付下二款
額之和後,本約效終止:
「已繳保險費總和」
二、最高限額扣除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後之餘額。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本條第
一項之身故保險為喪葬費用保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
(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
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
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
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第廿二條:保險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所申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達「最高限額」時,即再給付各項醫保險
第廿三條: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約定且於本約繳費期間屆滿前經診斷確定第一「其他癌症」
者,要保人免繳本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
第廿四條:保險或豁免保險費的申
人申約各項保險或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文件:(申第廿一條第一項之
身故保險時,需檢具第三款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癌症診斷證明書及病檢驗報告
人申各項保險除應檢具上述文件外另應依申之保險項目分別檢具下文件
一、申「癌症住院醫保險「癌症出院養保險應另檢具癌症住院醫證明書。
二、申「癌症住院前後門診醫保險」時,應另檢具癌症門診醫證明書。
三、申「癌症化學醫保險」時,應另檢具癌症化學醫證明書。
四、申「癌症放射線醫保險時,應另檢具癌症放射線醫證明書。
五、申「癌症住院手術醫保險」時,應另檢具癌症住院手術醫證明書。
、申
「癌症骨髓(幹細胞)移植手術保險時,應另檢具癌症骨髓(幹細胞)移植手術證
明書。
七、申「癌症門診手術醫保險」時,應另檢具癌症門診手術醫證明書。
八、申「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時,應另檢具癌症義乳重建手術證明書。
九、申「癌症義肢裝設保險」時,應另檢具癌症義肢裝設證明書。
十、申「癌症義齒裝設保險」時,應另檢具癌症義齒裝設證明書。
十一、申「身故保險」時,應另檢具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及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廿五條: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準,依約給付身故保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
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
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
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廿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廿七條: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但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
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第廿八條: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日無息退還要保人當期已繳而未到期之保險費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廿九條:減少投保單位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投保單位」但是減額後的「投保單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投保單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約,本公司依前條約定辦
第卅條:受人之受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險人
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分歸其
他受人。
第卅一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第卅二條: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規定辦
一、因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計算投保
單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計算投保單位
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息按本公司其
他相同預定利率商品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卅三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各項醫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身故保險之受: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司者
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卅四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卅五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卅三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卅七條: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外時以台灣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新光人壽護癌宣言終身健康保險費
(DV)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險費以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每單位最高限額:
50
萬元
單位:新台幣元
男性
繳保
10
15
20
25
30
10
15
20
25
30
齡齡
0
9,916 7,008 5,606 4,729 4,127 0 9,922 6,986 5,566 4,679 4,072
1
10,103 7,141 5,714 4,821 4,208 1 10,104 7,116 5,670 4,767 4,150
2
10,315 7,292 5,836 4,925 4,301 2 10,309 7,261 5,787 4,867 4,238
3
10,541 7,454 5,968 5,038 4,401 3 10,523 7,413 5,910 4,972 4,332
4
10,780 7,625 6,107 5,158 4,507 4 10,754 7,578 6,043 5,086 4,434
5
11,025 7,801 6,251 5,281 4,617 5 11,004 7,757 6,189 5,211 4,547
6
11,293 7,994 6,408 5,417 4,739 6 11,263 7,942 6,340 5,342 4,664
7
11,578 8,200 6,577 5,563 4,870 7 11,532 8,136 6,498 5,478 4,788
8
11,876 8,416 6,754 5,716 5,008 8 11,814 8,339 6,664 5,622 4,919
9
12,187 8,641 6,939 5,877 5,154 9 12,106 8,549 6,836 5,773 5,057
10
12,508 8,874 7,131 6,044 5,306 10 12,407 8,766 7,015 5,929 5,200
11
12,843 9,117 7,332 6,220 5,466 11 12,720 8,993 7,202 6,093 5,351
12
13,197 9,375 7,546 6,407 5,638 12 13,046 9,228 7,397 6,265 5,510
13
13,559 9,638 7,765 6,600 5,814 13 13,382 9,473 7,600 6,445 5,676
14
13,932 9,911 7,992 6,800 5,999 14 13,727 9,724 7,809 6,631 5,850
15
14,315 10,191 8,225 7,008 6,191 15 14,083 9,985 8,028 6,826 6,033
16
14,712 10,482 8,470 7,225 6,394 16 14,453 10,256 8,256 7,031 6,225
17
15,123 10,784 8,724 7,453 6,606 17 14,832 10,534 8,491 7,244 6,426
18
15,546 11,096 8,988 7,690 6,829 18 15,226 10,826 8,739 7,468 6,639
19
15,994 11,428 9,270 7,944 7,069 19 15,637 11,132 9,000 7,706 6,865
20
16,453 11,769 9,561 8,209 7,320 20 16,063 11,451 9,274 7,957 7,105
21
16,933 12,127 9,869 8,489 7,587 21 16,500 11,780 9,558 8,218 7,355
22
17,426 12,497 10,188 8,782 7,868 22 16,954 12,124 9,856 8,494 7,620
23
17,945 12,889 10,528 9,095 8,169 23 17,432 12,487 10,174 8,789 7,903
24
18,488 13,302 10,888 9,428 8,492 24 17,933 12,871 10,510 9,103 8,206
25
19,062 13,740 11,272 9,786 8,841 25 18,455 13,274 10,866 9,435 8,528
26
19,668 14,205 11,683 10,171 9,218 26 18,987 13,687 11,233 9,781 8,864
27
20,305 14,698 12,120 10,583 9,624 27 19,540 14,120 11,620 10,146 9,219
28
20,965 15,212 12,579 11,019 10,056 28 20,121 14,577 12,031 10,535 9,600
29
21,668 15,763 13,074 11,492 10,527 29 20,733 15,063 12,469 10,951 10,008
30
22,409 16,347 13,603 12,001 11,037 30 21,349 15,555 12,917 11,378 10,430
31
23,175 16,955 14,158 12,539 11,580 31 21,975 16,060 13,378 11,821 10,868
32
23,976 17,596 14,747 13,115 12,165 32 22,608 16,575 13,852 12,277 11,323
33
24,825 18,281 15,382 13,739 12,804 33 23,273 17,119 14,355 12,765 11,811
34
25,706 18,997 16,053 14,405 13,490 34 23,948 17,676 14,872 13,269 12,318
35
26,634 19,758 16,772 15,125 14,237 35 24,644 18,254 15,413 13,799 12,854
36
27,595 20,556 17,533 15,893 15,041 36 25,373 18,863 15,985 14,363 13,428
37
28,613 21,409 18,355 16,731 15,923 37 26,133 19,501 16,587 14,961 14,039
38
29,660 22,296 19,221 17,623 16,871 38 26,890 20,142 17,198 15,571 14,670
39
30,763 23,244 20,155 18,595 17,911 39 27,656 20,796 17,827 16,206 15,330
40
31,946 24,270 21,178 19,668 19,067 40 28,434 21,463 18,476 16,865 16,021
41
33,170 25,347 22,265 20,823 20,321 41 29,243 22,163 19,161 17,567 16,761
42
34,456 26,494 23,440 22,084 21,701 42 30,066 22,880 19,870 18,302 17,542
43
35,819 27,728 24,719 23,472 23,231 43 30,891 23,607 20,597 19,064 18,359
44
37,285 29,072 26,132 25,021 24,947 44 31,706 24,336 21,337 19,849 19,209
45
38,834 30,515 27,670 26,728 26,852 45 32,550 25,099 22,119 20,687 20,124
46
40,490 32,082 29,367 28,631 28,990 46 33,415 25,890 22,939 21,575 21,100
47
42,249 33,776 31,230 30,748 31,383 47 34,333 26,738 23,830 22,546 22,171
48 44,113 35,606 33,278 33,104 34,062 48 35,272 27,617 24,767 23,579 23,320
49
46,083 37,583 35,532 35,728 37,068 49 36,234 28,532 25,757 24,683 24,555
50
48,176 39,727 38,021 38,664 40,452 50 37,230 29,493 26,813 25,873 25,893
51
50,470 42,123 40,851 42,040
51 38,319 30,557 27,989 27,208
52
52,897 44,723 43,990 45,837
52 39,472 31,702 29,271 28,675
53
55,505 47,585 47,514 50,159
53 40,722 32,961 30,694 30,316
54
58,359 50,788 51,534 55,154
54 42,005 34,280 32,214 32,086
55
61,494 54,398 56,159 60,986
55 43,385 35,725 33,899 34,061
56
64,863 58,395 61,413
56 44,866 37,299 35,762
57
68,516 62,868 67,434
57 46,405 38,969 37,774
58
72,654 68,059 74,602
58 48,072 40,810 40,023
59
76,989 73,705 82,646
59 49,824 42,792 42,482
60
82,101 80,524 92,635
60 51,822 45,078 45,337
61
87,643 88,236
61 53,978 47,604
62
93,582 96,873
62 56,240 50,330
63
100,141 106,835
63 58,606 53,266
64
107,931 119,140
64 61,348 56,700
65
116,554 133,557
65 64,144 60,321
66
126,596
66 67,132
67
136,976
67 70,210
68
149,190
68 73,812
69
163,781
69 77,528
70
180,647
70 82,019
1
:求齡時,超過個月一日者,以一歲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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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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