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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特定處置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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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特定處置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住院處置保險金 2.門診處置保險金 3.特定住院處置保險金
本附約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附約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
年齡為零歲且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為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106.10.02 新壽商開字第 1060000279 號函備查
第一條: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新光人壽特定處置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保人申請、繳納保險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
保險人投保時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為新生兒天性代謝異常疾
病篩檢項目之疾病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二、「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並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六、「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
專科醫師證書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七、「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頇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
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
稱之日間留院。
八、「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本附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
於保險單之保險金額為準。
九、「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第三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
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在本為同與否意思發生給付保險,本仍負
任。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的生效日為本附約生效日;本附約如係於主契約有效期
內中途申請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單批註之日期為本附約生效日。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其第一期保險費應與主契約之保險費同時交付;本附約如係於主契
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投保者,則應交付自當年度主契約之週年日起至本附約生效日止之各期保險費,
(9頁之1)
商品代碼:JGA
並扣除當年度主契約之週年日起至本附約生效日止之危險保險費,並自下一期起,於主契約繳費期間
內,依主契約之繳法別與主契約保險費同時交付。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接受處置治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
保險金。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但保險期間屆滿後或於主契約停效期間,
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 2.00%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
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
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附約時,如要保人因死亡或住所不明等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
益人。
第九條:附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
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十條:附約的終止(二)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達「保險金額」的二百倍。
二、被保險人身故。
三、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
本附約於繳費期間內因前項約定終止,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
之保險費後,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約自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其效力即行終止,但本附約已繳費
(9頁之2)
商品代碼:JGA
滿者,本附約不因此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但主契約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包含主契約因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
付上限)而終止時,不在此限。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保險」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九條約定於繳費期間內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如要保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
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九條約定於繳費期
內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未滿期保險費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未滿期保
費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
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住院處置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且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頇接受處置治療且已接受
治療者,其處置項目符合附表一(處置項目表)所列項目之一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
「住院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兩項以上處置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處置保
金」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處置治療,未於附表一(處置項目表)所列項目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處置
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四條:門診處置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且經醫師診斷必頇接受門診處置治療且已接受治療者,
其處置項目符合附表一(處置項目表)所列項目之一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門診
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兩項以上處置項目時,僅給付一次「門診處置保
金」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處置治療,未於附表一(處置項目表)所列項目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門診處置
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五條:特定住院處置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且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頇接受處置治療且已接受
治療者其處置項目符合附表(特定住院處置項目倍數表)所列項目之一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
乘以附表二(特定住院處置項目倍數表)所載給付倍數,給付「特定住院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兩項以上處置項目,且處置項目均符合附表二(特
定住院處置項目倍數表)所列項目之一時,按附表二(特定住院處置項目倍數表)所載給付倍數最高
一項計算給付「特定住院處置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處置治療,未於附表二(特定住院處置項目倍數表)所列項目時,本公司不負給
付「特定住院處置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六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住出院病歷摘要或門診病歷,並頇載明處置名稱及部位。(但要保人或被保
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醫療診斷證明書、住出院病歷摘要或門診病歷。)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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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碼:JGA
擔。
第十七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處置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處置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 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
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
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
瘤)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 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 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頇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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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碼:JGA
第十八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未滿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之情事者,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九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減少保險金額,被保險人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約定已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
計總額,將依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等比例調整之。
依本條約定辦理減少保險金額後,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將改以減額後的保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一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
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當時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十二個月
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
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前項約定之三家公司,本公司於必要時得改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金融機構變更之。
第二十二條: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
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四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五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六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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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碼:JGA
附表一:(處置項目表)
編號
處置項目
1
心導管檢查
2
皮下穿刺腎造廔術
3
主動脈氣球裝置術
4
食道狹窄氣球擴張術
5
經皮輸尿管內管置放術
6
經皮穿刺膽囊引流術
7
經皮內視鏡胃造瘻管替換術
8
經皮內視鏡胃造瘻術
9
肝腫瘤無線頻率電熱療法
10
食道靜脈瘤硬化治療
11
三叉神經阻斷術
12
經內視鏡施行食道擴張術
13
食道內金屬支架置放術
14
治療性導管植入術 希克曼氏導管植入術
15
動脈導管置放術(化學治療用)
16
治療性導管植入術 末梢靜脈植入中心導管術
17
經內視鏡食道靜脈瘤結紮術
18
切除 CAPD 導管外袖口及導管擴創術
19
上消化道內視鏡息肉切除術
20
胃靜脈瘤硬化治療
21
治療性導管植入術 Port-A 導管植入術
22
上消化道泛內視鏡異物摘除術
23
大腸鏡息肉切除術
24
經肛門取出直腸異物
25
直腸內視鏡止血術
26
大腸鏡異物取出術
27
經大腸鏡結腸止血術
28
大腸息肉切除術
29
經膀胱鏡逆行尿管導管
30
J 輸尿管導管置入術
31
包莖環切術
32
尿路結石體外震波碎石術
33
治療尿路迴流之膀胱三角下層注射術
34
內視鏡喉頭異物取出術
35
子宮外翻復位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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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碼:JGA
36
氣管切開造口術
37
內視鏡逆行性膽管引流術
38
內視鏡經鼻膽管引流術
39
經頸靜脈肝臟切片術
40
膽道鏡及膽道狹窄切開術
41
連續性可攜帶式腹膜透析導管植入術
42
黃斑部雷射術
43
全網膜雷射術 PRP
44
週邊(局部)網膜雷射術
45
小樑雷射術(青光眼)
46
睫狀體雷射破壞術
47
虹膜雷射術(青光眼)
48
雷射後囊切開術
49
角膜新生血管雷射燒灼術
50
光動力雷射治療
51
心導管檢查合併冠狀動脈攝影
52
心導管檢查合併氣球擴張術
53
心導管檢查合併支架置放術
54
經皮穿肝膽管引流術 P.T.C.D.
55
血管整形術 P.T.A.
56
血管阻塞術 T.A.E.
57
經皮冠狀動脈擴張術-一條血管
58
經皮冠狀動脈擴張術-二條血管
59
經皮冠狀動脈擴張術-三條血管
60
不整脈經導管燒灼術
61
腸胃道出血栓塞治療
62
經頸靜脈肝內門脈系統靜脈分流術
63
頭頸部血管支撐架置放術(一條血管)
64
Amplatzer 心房中膈缺損關閉器治療中膈缺損 AOS
65
經皮穿腔靜脈過濾裝置置放術
66
經皮導管\心臟內異物移除術 (註:因遺失或移位而造成之血管內或心臟內異
物)
67
氣管支架置放術
68
腸骨動脈血管支架置放術
69
三度空間立體定位 X 光刀照射治療或電腦刀、海扶刀、光子刀立體定位放射
手術
(本項次僅限腦瘤病患適用)(同一療程以給付一次為限)
(9頁之7)
商品代碼:JGA
70
加馬機立體定位放射手術(僅限腦瘤病患適用)(同一療程以給付一次為限)
71
腎臟腫瘤冷凍治療(同一療程以給付一次為限)
72
一般性支氣管鏡雷射切除腫瘤或疤痕
73
經內視鏡括約肌切開術
74
經內視鏡十二指腸括約肌氣球成形術
75
經內視鏡消化道華達壺腹切開併截石術
76
複雜性支氣管鏡雷射切除腫瘤或疤痕
77
深部腦核電生理定位
78
異體骨髓移植術(限受容者)
79
自體骨髓移植術(限受容者)
80
異體周邊造血細胞移植(限受容者)
81
自體周邊造血細胞移植(限受容者)
(9頁之8)
商品代碼:JGA
附表二:(特定住院處置項目倍數表)
項目
處置項目
1
心導管檢查合併氣球擴張術
2
心導管檢查合併支架置放術
3
血管阻塞術 T.A.E.
4
經皮冠狀動脈擴張術-一條血管
5
經皮冠狀動脈擴張術-二條血管
6
經皮冠狀動脈擴張術-三條血管
7
腸胃道出血栓塞治療
8
經頸靜脈肝內門脈系統靜脈分流術
9
頭頸部血管支撐架置放術(一條血管)
10
Amplatzer 心房中膈缺損關閉器治療中膈缺損 AOS
11
經皮穿腔靜脈過濾裝置置放術
12
經皮導管\心臟內異物移除術 (註:因遺失或移位而造成之血
管內或心臟內異物)
13
氣管支架置放術
14
腸骨動脈血管支架置放術
15
三度空間立體定位 X 光刀照射治療或電腦刀海扶刀光子
刀立體定位放射手術
(本項次僅限腦瘤病患適用)(同一療程以給付一次為限)
16
加馬機立體定位放射手術(僅限腦瘤病患適用)(同一療程
以給付一次為限)
17
腎臟腫瘤冷凍治療(同一療程以給付一次為限)
18
一般性支氣管鏡雷射切除腫瘤或疤痕
19
經內視鏡括約肌切開術
20
經內視鏡十二指腸括約肌氣球成形術
21
經內視鏡消化道華達壺腹切開併截石術
22
複雜性支氣管鏡雷射切除腫瘤或疤痕
23
深部腦核電生理定位
24
異體骨髓移植術(限受容者)
25
自體骨髓移植術(限受容者)
26
異體周邊造血細胞移植(限受容者)
27
自體周邊造血細胞移植(限受容者)
(9頁之9)
商品代碼:JGA
單位:新臺幣元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0 156 111 88 0 123 88 69
1 159 113 90 1 126 89 71
2 161 115 91 2 128 91 72
3 164 117 93 3 131 93 73
4 167 119 94 4 133 94 75
5 169 121 96 5 136 96 76
6 172 123 97 6 138 98 78
7 175 125 99 7 141 100 80
8 177 126 100 8 144 102 81
9 181 128 102 9 147 104 82
10 184 131 103 10 150 106 84
11 186 132 106 11 152 108 86
12 190 135 107 12 156 110 88
13 193 138 110 13 159 113 89
14 197 140 111 14 161 115 91
15 201 143 114 15 165 117 93
16 204 146 115 16 168 119 95
17 208 148 118 17 172 122 97
18 212 151 121 18 175 125 99
19 216 154 123 19 178 127 101
20 220 157 125 20 182 129 103
21 224 160 127 21 185 132 105
22 228 163 130 22 189 134 107
23 232 165 132 23 192 136 109
24 236 168 134 24 195 139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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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59 185 148 30 217 155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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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264 199 160 35 235 168 134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以佰元為單位)即為應繳保費。
女性(年繳)
保險金額:壹佰元
投保
年齡
男性(年繳)
投保
年齡
新光人壽特定處置終身健康保險附約費率表
(商品代碼:JGA 版數: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單位:新臺幣元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女性(年繳)
保險金額:壹佰元
投保
年齡
男性(年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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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新光人壽特定處置終身健康保險附約費率表
(商品代碼:JGA 版數: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36 265 202 162 36 238 170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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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267 207 167 38 245 176 140
39 268 209 169 39 249 178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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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294 63 286
64 296 64 287
65 298 65 290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以佰元為單位)即為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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