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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活力心動定期健康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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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活力心動定期健康保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住院日額保險金 2.住院關懷保險金 3.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4.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5.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
(
3
)
(二責任開始契約止、復及
事由
(
4
條、第
6
條至第
8
12
條至第
14
)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5
條、第
18
條至第
22
)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11
)
(五事故通知請求應備件與
義務
(
15
條至第
16
條、第
23
條至第
24
)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
25
條至第
27
)
(七)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
29
)
(八)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
(
32
條、第
33
)
(九)請求權消滅時效
(
34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被保險人頇確認穿戴裝置具備睡眠心率或計步功能且穿戴裝置可透過行動裝置成功以電子傳輸方上傳至本公司行動應用程式App
進行資料同步作業,相關裝置說明請參閱本公司網站最新公告。
經查證若有以同一穿戴裝置或行動裝置分別提供予多個被保險人使用或上傳睡眠、心率或步數之情事,本公司將不予計算所有使用該裝
置之多個被保險人的睡眠、心率或步數紀錄。
被保險人應在每月 5 號前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前一個月之睡眠、心率或步數紀錄至本公司行動應用程式App)進行資料同步作業,
被保險人未能定期傳輸資料,將可能造成資料無法上傳,導致權益受損。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107.12.26 新壽商開字第 1070000290 號函備查
109.01.01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109.01.01 108.06.13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33330 號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並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六、「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
師證書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七、「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頇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
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
院。
八、「住院日數」係指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定之。若被保險人出
後,又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被保險人如僅係日間住(留)院,不計入住
院日數。
九、「手術」係指符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最新公佈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
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所列舉之手術,不包含該支付標準其他部、章或節內所列舉者。但全民健康
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本項前段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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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碼:YGA
十、「住院醫療日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
保險單之保險金額為住院醫療日額。
十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
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十二、「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兩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
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一)被保險人身故日。
(二)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十三、「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百元住院醫療日額所對應的年繳保
險費。
十四、「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依被保險人申領保險金時之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
住院醫療日額(以百元為單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十五「穿戴裝置」係指具有睡眠監測、心率偵測或計步功能之電子應用設備
十六、「結算年度」係指「健康點數」與「運動點數」之結算期間:
(一)第一結算年度:本契約生效日起算屆滿十個月之相當日前一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
最後一日為準。
(二)第二結算年度起之各結算年度:上一保單年度屆滿十個月之相當日起至該保單年度屆滿十個
之相當日前一日如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準。
十七、「優質保戶」係指已購買本公司「指定保險商品」之保戶,且保險單效力仍屬有效,並於第一結算
度末或第二結算年度末起,過去連續一年(含)以上無住院診療且未向本公司申請住院相關醫療給
者。
上述所稱「指定保險商品」係指給付內容包含住院醫療給付項目之保險商品,如有新增或異動,則
本公司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十八、「健康存摺」係指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之個人全民健康保險資料。
十九、「健康睡眠」係指被保險人以穿戴裝置所記錄之睡眠時間,並透過行動裝置經由電子傳輸方式,成功
上傳至本公司行動應用程式(App)資料庫之每日睡眠時間。
上述所稱「睡眠時間」係依起床日期所累計之睡眠時數加總。
二十「有效運動」係指被保險人以穿戴裝置所記錄之運動心跳率達「有效訓練最低心跳率」透過行動裝
置經由電子傳輸方式,成功上傳至本公司行動應用程式(App)資料庫之每日運動心跳率。
上述所稱「有效訓練最低心跳率」係指(220實際年齡)× 60%
二十一、「有效步數」係指被保險人以穿戴裝置或行動裝置所記錄之行走步數,並透過行動裝置經由電子傳
輸方式,成功上傳至本公司行動應用程式(App資料庫之每日行走步數。
二十二、「行動應用程式(App」係指一種設計給行動裝置使用之應用程式。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
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
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該項保險金:
一、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
二、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手術治療。
三、身故。
第六條:契約保險期間、期滿保證更約權及限制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十年。
除有下列情形外,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之一個月,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更
約為本公司指定的同類型主約,本公司不得拒絕:
一、本契約尚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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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碼:YGA
二、本契約停效
三、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前終止。
要保人未於前項約定期間內申請更約者,視同放棄更約的權利,嗣後不得再向本公司主張。
更約後之費率,按原契約的同意承保條件、更約後的保險費率及更約生效當時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
費。但更約後的住院醫療日額不可以超過本契約的住院醫療日額。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
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後之餘額及按 1.25%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個月,將以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
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健康點數與運動點數的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頇於各結算年度末一週內透過行動裝置以電子傳輸方上傳至本公司行
動應用程式App完成資料同步作業,本公司依下列約定計算健康點數與運動點數並於各結算年度末結
算後歸零。
一、健康點數計算如下:
(一)優質保戶:被保險人為第二條約定之優質保戶,並於第一結算年度末或第二結算年度末起,過
去連續無住院診療且未向本公司申請住院相關醫療給付之期間符合附表(連續無理
賠紀錄期間表)約定,可獲得該期間所對應之健康點數。
「指定保險商品」之投保始期至第一結算年度末或第二結算年度末小於上述
續無理賠紀錄期間」者,採期間較小者計算。
(二)健康存摺:被保險人於第一結算年度末或第二結算年度末前提供本公司被保險人之健康存摺,
並經由電子傳輸方式,成功上傳至新光人壽企業網站會員專區,且於「產製日(申
請日)過去連續無全民健康保險申報住院類審查類型相關就醫紀錄之期間符合
附表(連續無理賠紀錄期間表)約定,可獲得該期間所對應之健康點數
其中「產製日(申請日)係指被保險人申請健康存摺之,頇於第一結算年度或第
二結算年度期間
(三)無理賠紀錄期間:被保險人於第三結算年度起,各結算年度末過去連續未申請第十八條至第
十條各項保險金之期間符合附表(連續無理賠紀錄期間表)約定,可獲得
期間所對應之健康點數。
若被保險人自保始期至第三結算年度末,無申請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各項
保險金者,可獲得健康點數 5,000 點,不受附表(連續無理賠紀錄期間表)
之限制。
(四)健康睡眠: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週一至每週日之健康睡眠 6 小時(含)以上而未
8 小時,且該週達三日(含)以上者,可獲得健康點數 50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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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碼:YGA
第一目優質保戶及第二目健康存摺可獲得之健康點數,限擇一擇高領取,且僅適用於第一結算年
第二結算年度。
二、運動點數計算如下:
(一)有效運動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週一至每週日之有效運動持續 20 (含)以上,
且該週達三日(含)以上者,可獲得運動點數 50 點。
(二)有效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週一至每週日之有效步數達 8,000 (含)以上,
且該週達三日(含)以上者,可獲得運動點數 50 點。
(三)登高路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參加樓層達 45 層樓(含)以上之登高賽事或距離達
10 里(含)以上之路跑賽事,並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被保險人登高或路跑之完賽
證明至本公司行動應用程式(App)者,每次賽事可獲得運動點 500 點,各結算
年度累計運動點數最高以 2,500 點為限。
第十條:第二保單年度起之續期保險費折扣
被保險人依第九條約定於該結算年度獲得之健康點數及運動點數,達到下列各款等級之一者,本契約次一
保單年度之續期保險費,按下列各款等級提供保險費折扣
一、 鑽級:該結算年度獲得之健康點數及運動點數合計達 12,000 點(含)以上者,折扣 50%
二、 金級:該結算年度獲得之健康點數及運動點數合計達 8,000 點(含)以上而未達 12,000 點者折扣
30%
三、 銀級該結算年度獲得之健康點數及運動點數合計達 5,000 含)以上而未達 8,000 點者折扣 15%
四、 銅級:該結算年度獲得之健康點數及運動點數合計未達 5,000 點者,無折扣
第十一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
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而且不退
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因死亡或住所不明等致通知不能送達時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二條: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
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十三條: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終止。
一、被保險人身故。
二、保險期間屆滿。
本契約因前項第一款約定終止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
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十四條:契約的終止(三)
被保險人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計算所累計之總給付金額達住院醫療日額之一千倍時,本契約效力即
終止。
本契約於繳費期間內因前項約定終止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
險費後,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五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六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
第二十二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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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碼:YGA
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二十二條約定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
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七條: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
其各項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
金。
第十八條:住院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乘以同一次
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
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乘以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住院日額保險金給付之實際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十九條:住院關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除依第十八條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
險金外,另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二倍,給付住院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關懷保險金。
第二十條: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且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頇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
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二十一條: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之約定且經醫師診斷必頇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
公司按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二十二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扣除被保險人依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約定所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
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
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二十三條: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住出院病歷摘要或門診病歷。(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
醫療診斷證明書、住出院病歷摘要或門診病歷。)
四、申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及「門診手術療保險金」者,頇於醫療診斷證明書載明手術名稱及
位。本公司為確定手術之項及內容,得於必要時要求受益人檢具手術紀錄單及住出院病歷摘要或門
診病歷紀錄。若受益人為申領惡性腫瘤相關手術給付,另頇檢具病理組織檢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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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各項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
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四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五條: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八條至第二十
一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或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各項保險金的
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
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或少於 100 且呈持續性者,或胎
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 560 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8頁之6)
商品代碼:YGA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頇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二十六條:除外責任(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第二十七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八條: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未滿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致短繳保險費之情事或因連續無理
賠紀錄期間異動致第十條約定保險費折扣減少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九條:住院醫療日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住院醫療日額,但是減額後之住院醫療日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住院醫療日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減少住院醫療日額時,被保險人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約定已申領之各項保險金
累計總額,將依減少後之住院醫療日額等比例調整之。
依本條約定辦理減少住院醫療日額後,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將改以減額後的住院醫療日額為
準。
第三十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
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本公司按原繳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住院醫療日額,而不退
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住院醫日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
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當時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十二個月每月初(每
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率之平均值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
取其大之值計算
前項約定之三家公司,本公司於必要時得改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金融機構變更之。
第三十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各項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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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碼:YGA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
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
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
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四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五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六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臺灣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連續無理賠紀錄期間表)
連續無理賠紀錄期間
1 年(含)以上但未滿 2
2 年(含)以上但未滿 3
3 年(含)以上
(8頁之8)
商品代碼:YGA
保險金額(住院醫療日額):壹佰元
單位:新臺幣元
20 138.5 20 180.7
21 144.2 21 198.6
22 149.6 22 216.4
23 155.6 23 234.3
24 161.9 24 251.3
25 169.3 25 267.0
26 178.4 26 281.5
27 189.1 27 294.5
28 201.9 28 306.3
29 217.2 29 317.1
30 234.6 30 326.6
31 254.1 31 334.8
32 275.3 32 341.6
33 298.0 33 347.1
34 321.5 34 351.9
35 345.8 35 357.2
36 370.3 36 362.8
37 394.4 37 368.0
38 417.6 38 372.2
39 439.1 39 377.0
40 458.9 40 382.6
41 476.6 41 388.9
42 492.7 42 396.4
43 507.4 43 405.4
44 521.2 44 414.5
45 533.5 45 422.7
46 544.9 46 430.1
47 555.5 47 437.5
48 565.5 48 445.6
49 575.8 49 453.4
50 586.3 50 461.3
51 597.5 51 469.2
52 609.4 52 477.2
53 622.5 53 484.7
54 637.3 54 493.7
55 654.5 55 504.3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小數第一位後,乘以保險金額(住院醫療日額,以佰元為單位)
再四捨五入至整數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投保
年齡
投保
年齡
新光人壽活力心動定期健康保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YGA 版數: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男性(年繳)
女性(年繳)
保險金額(住院醫療日額):壹佰元
單位:新臺幣元
投保
年齡
投保
年齡
新光人壽活力心動定期健康保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YGA 版數: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男性(年繳)
女性(年繳)
56 674.3 56 516.9
57 697.7 57 531.9
58 725.1 58 550.1
59 756.1 59 570.2
60 791.2 60 592.8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小數第一位後,乘以保險金額(住院醫療日額,以佰元為單位)
再四捨五入至整數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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