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契約停效。
三、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前終止。
要保人未於前項約定期間內申請更約者,視同放棄更約的權利,嗣後不得再向本公司主張。
更約後之費率,按原契約的同意承保條件、更約後的保險費率及更約生效當時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
費。但更約後的住院醫療日額不可以超過本契約的住院醫療日額。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
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後之餘額及按 1.25%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
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健康點數與運動點數的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頇於各結算年度末後一週內透過行動裝置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至本公司行
動應用程式(App)完成資料同步作業,本公司依下列約定計算健康點數與運動點數,並於各結算年度末結
算後歸零。
一、健康點數計算如下:
(一)優質保戶:被保險人為第二條約定之優質保戶,並於第一結算年度末或第二結算年度末起,過
去連續無住院診療且未向本公司申請住院相關醫療給付之期間符合附表(連續無理
賠紀錄期間表)約定,可獲得該期間所對應之健康點數。
但「指定保險商品」之投保始期至第一結算年度末或第二結算年度末小於上述「連
續無理賠紀錄期間」者,採期間較小者計算。
(二)健康存摺:被保險人於第一結算年度末或第二結算年度末前提供本公司被保險人之健康存摺,
並經由電子傳輸方式,成功上傳至新光人壽企業網站會員專區,且於「產製日(申
請日)」起,過去連續無全民健康保險申報住院類審查類型相關就醫紀錄之期間符合
附表(連續無理賠紀錄期間表)約定,可獲得該期間所對應之健康點數。
其中「產製日(申請日)」係指被保險人申請健康存摺之日,頇於第一結算年度或第
二結算年度期間。
(三)無理賠紀錄期間:被保險人於第三結算年度起,各結算年度末過去連續未申請第十八條至第二
十條各項保險金之期間符合附表(連續無理賠紀錄期間表)約定,可獲得該
期間所對應之健康點數。
若被保險人自保險始期至第三結算年度末,無申請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各項
保險金者,可獲得健康點數 5,000 點,不受附表(連續無理賠紀錄期間表)
之限制。
(四)健康睡眠: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週一至每週日之健康睡眠 6 小時(含)以上而未
達 8 小時,且該週達三日(含)以上者,可獲得健康點數 50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