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好時光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住院日額保險金 2.長期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 3.加護病房保險金 4.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5.負壓隔離病房保險金
6.住院關懷保險金 7.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8.無住院理賠獎勵保險金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前之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更約為本公司「指定的同類型契約」,本公
司不得拒絕。若要保人未於約定期間內申請更約者,視同放棄更約的權利,嗣後不得再向本公司主張。
更約後之保險費,按本契約同意的承保條件、更約生效當時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及更約生效當時接續的契約其保險費率重新計算
保險費。但更約後的住院醫療日額不得超過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當時的住院醫療日額。
本契約所稱「指定的同類型契約」係指公布於本公司官方網站上之更約商品清單,並以更約當時「指定的同類型契約」為準,且需
符合更約當時法令規定可設計銷售之保險契約,與本契約含有相同主要保障內容,即依住院日數給付之住院醫療保障。惟其餘保
障內容與本契約相比,可能增加或減少,故本公司不保證與本契約之保障內容完全相同。若本公司因法令因素致無法提供「指定的
同類型契約」時,將改以本公司指定的其他契約取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110.01.29 新壽商開字第 1100000011 號函備查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
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
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並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六、「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
科醫師證書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七、「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
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
之日間留院。
八、「住院日數」係指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定之。若被保險人
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被保險人如僅係日間住(留)院,
不計入住院日數。
九、「住院醫療日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
註於保險單之保險金額為住院醫療日額。
十、「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
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十一、「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百元住院醫療日額所對應的
年繳保險費。
十二、「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之住院醫療日額(以百元為單位)乘以表
定年繳保險費乘以原定繳費年期(本契約為 10 年期)後所計得之數額。
十三、「指定的同類型契約」係指公布於本公司官方網站上之更約商品清單,並以更約當時「指定的
同類型契約」為準,且需符合更約當時法令規定可設計銷售之保險契約,與本契約含有相同主
要保障內容,即依住院日數給付之住院醫療保障。惟其餘保障內容與本契約相比,可能增加或
減少,故本公司不保證與本契約之保障內容完全相同。若本公司因法令因素致無法提供「指定
的同類型契約」時,將改以本公司指定的其他契約取代。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