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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團體健康保險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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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新光人壽團體健康保險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頇附加訂約始生效力)
主要給付項目: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受三十日之限
制:
1.
個別被保險人續保者
2.
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發生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為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
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之疾病者。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100.08.01
新壽商開字第
1000000225
號函備查
101.10.24
101.09.19
金管保壽字第
10100062820
號函修正
103.05.01
103.01.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107.08.15
新壽商開字第
1070000219
號函備查
108.10.01
108.08.22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31743
號函修正
109.01.01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新光人壽團體健康保險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要保人之申請繳納
保險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可附加於下列商品(以下簡稱主契約)
保險商品名稱
新光人壽守護團體健康保險
新光人壽
Fun
心團體健康保險
本附加條款之有效期間與主契約同。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之事項,準用主契約保險單條款之約定
第二條: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並於醫院住院診療者,於同一次住院診療的前二週
及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對其在醫院所實際支出之門診費用給付「住
院前後門診保險金」,但不得超過保險單上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的給付每日僅限一次
第三條: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頇載明住、出院日期)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費用明細。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四條: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以本附加條款「有全民健康保險者之費率」投保之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
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
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
65
%給付,惟仍以第二條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第五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3頁之1)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懷孕相關疾病: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
產程遲滯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
2
小時胎頭
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
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
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
560
公克以上)
8.
分娩相關疾病: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a)
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頇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3頁之2)
第六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本附加條款「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
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3頁之3)
新光人壽團體健康保險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附加條款
年繳總保險費率表(全民健康身分)
保險金額:50
年齡 男性 女性
0~4 11.093 9.841
5~9 2.977 2.597
10~14 1.459 1.063
15~19 2.148 1.533
20~24 2.915 2.544
25~29 2.795 4.418
30~34 3.494 5.527
35~39 4.312 4.391
40~44 5.277 4.281
45~49 6.133 5.048
50~54 7.437 5.997
55~59 9.273 7.343
60~64 12.084 9.455
65~69 15.490 12.198
70~74 20.559 15.963
75~79 27.011 20.730
80~84 34.191 26.931
85+ 43.173 36.408
總保險費=年繳總保險費×0.52
總保險費=年繳總保險費×0.262
總保險費=年繳總保險費×0.088
新光人壽團體健康保險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附加條款
年繳總保險費率表(非全民健康身分)
保險金額:50
年齡 男性 女性
0~4 17.066 15.140
5~9 4.581 3.995
10~14 2.247 1.637
15~19 3.305 2.358
20~24 4.484 3.915
25~29 4.301 6.795
30~34 5.376 8.505
35~39 6.636 6.755
40~44 8.119 6.587
45~49 9.436 7.766
50~54 11.441 9.227
55~59 14.266 11.297
60~64 18.590 14.547
65~69 23.830 18.768
70~74 31.629 24.561
75~79 41.554 31.894
80~84 52.602 41.434
85+ 66.419 56.013
總保險費=年繳總保險費×0.52
總保險費=年繳總保險費×0.262
總保險費=年繳總保險費×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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