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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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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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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條款(本附約需附加訂約始生效力)
※投保新防癌終身壽險者,本附約所稱主契約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主被保險人本人
主要給付項目:1.傷害住院保險金 2.加護病房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84.03.31 臺財保第 841496205 號函核准
85.09.10 臺財保第 852370068 號函修正
92.10.22 台財保字第 0920705220 號函修正
93.05.21 新壽商開字第 0039 號函核備
92.03.27 台財保字第 0920703010 號函備查
93.08.23 新壽商開字第 0065 號函備查
95.08.10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069411 號函修正
95.12.22 新壽商開字第 0137 號函備查
96.01.15 新壽商開字第 0007 號函備查
96.08.31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96.12.31 新壽商開字第 0156 號函備查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99.09.21 新壽商開字第 0990000307 號函備查
104.02.18 新壽商開字第 1040000037 號函備查
第一條: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新光人壽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之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保險對象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載明於保險單者為準:
一、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
二、主契約被保險人之配偶。
三、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
前項所稱「配偶」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戶籍登記之配偶而言所稱「子女」係指主契約被保
險人本人之未滿廿歲之親子女、養子女、及同一戶籍內之繼子女而言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不符前項所定資格者,其被保險人資格因而喪失。
第三條:定義
本附約所稱之「意外傷害事故」「醫院」「住院」係依下列之規定:
一、意外傷害事故: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住院: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診斷必須住院治療並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且連
續住院達六小時以上者。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
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附約保險費的交付
(5頁之1)
商品代號:R1D
本附約之保險費,應於保險期間內與主契約之保險費一併交付。
第六條: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之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繼續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更新本附約
使其繼續有效至主契約之繳費終期止
主契約投保終身壽險或歲滿期商品者如依前項續保至主契約繳費終期日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
齡未達七十五歲則要保人得繼續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更新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至被保險人
年齡屆滿七十五歲後之第一個主契約週年日止。
主契約投保投資型商品或萬能保險者本附約最高續保期限至被保險人年齡屆滿七十五歲後之第
一個主契約週年日止。
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準用第七條之約定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主契約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併同主契約保險費
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
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
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附約的復效
主契約有效期間內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及第六條約定之續保期限屆
滿前,申請復效。但主契約停效後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費及
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
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
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
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傷害住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住院
保險金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到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
住院部份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
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
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
的醫療保險金。
1.鼻骨、眶骨(含顴骨) ---------------------------------------------------十四天
2.掌骨、指骨---------------------------------------------------------------十四天
3.蹠骨、趾骨---------------------------------------------------------------十四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廿 天
5.肋骨---------------------------------------------------------------------廿
6.鎖骨---------------------------------------------------------------------廿八天
7.橈骨或尺骨---------------------------------------------------------------廿八天
(5頁之2)
商品代號:R1D
8.膝蓋骨-------------------------------------------------------------------廿八天
9.肩胛骨-------------------------------------------------------------------卅四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四十天
11.骨盤(包括腸骨、耻骨、坐骨、薦骨)---------------------------------------四十天
12.臂骨---------------------------------------------------------------------四十天
13.橈骨與尺骨---------------------------------------------------------------四十天
14.腕骨(一手或雙手)-------------------------------------------------------四十天
15.脛骨或腓骨---------------------------------------------------------------四十天
16.踝骨(一足或雙足)-------------------------------------------------------四十天
17.頭蓋骨-------------------------------------------------------------------五十天
18.股骨---------------------------------------------------------------------五十天
19.脛骨及腓骨---------------------------------------------------------------五十天
20.大腿骨頸-----------------------------------------------------------------六十天
第十條: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於登記合格的醫院接受加護病房住院治療者本公司除給付「傷害住院保險金」外,
另按本附約約定之「傷害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之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保
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
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給付日數不得超過四十五日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
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記載住院起迄日期之住院診斷證明書(申請加護病房保險金者需檢具記載實際住進加護病
房起迄日期之住院診斷證明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但要
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作診斷證明。
第十三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意外傷害事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十四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意外傷害事故時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十五條:附約的無效
本附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附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5頁之3)
商品代號:R1D
第十六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除本附約而且不退還所收受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
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或自附約訂立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
達被保險人。
第十七條: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
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約效力自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即行終止:
一、主契約變更為展期保險時。
二、主契約終止或消滅時。
被保險人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或全殘廢致主契約效力消滅時如保險期間尚未屆滿本公司
應從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十八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應即
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
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
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費。
但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
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附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
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第十九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附約「傷害住院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另行
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
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廿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
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
他受益人。
第廿一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廿二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5頁之4)
商品代號:R1D
第廿三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九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廿四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5頁之5)
商品代號:R1D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61.6 32.0 16.1 5.4
77.0 40.0 20.2 6.8
92.4 48.0 24.2 8.0
138.6
72.1
36.3 12.0
215.6 112.1 56.5 19.0
277.2 144.1 72.6 24.4
註:保險金額乘上本費率後,將小數點後數字全捨即為附約保險費。
本人、配偶(每名) 子女(不分人數)
128.6 66.9 33.7 11.3
被保險人
繳法別
新光人壽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費率表
(商品代碼:R1D 版數:4
單位:新臺幣元保險金額:每100元日額
住院日額
將自己的個人保險和團體保險跟住院有關的項目列在下面,另外還有癌症險的住院日額就不列出了1.因為不知道現在住院需要多少花費,但又看大家說現在住院天數很少,不知道目前這樣的住院日額足夠嗎?2.住院醫療終身險這張主約底下沒有其他附約,因為保費蠻貴的,一年要繳8千左右,已經繳3年了不知道要繼續繳滿20年還是解約?如果住院用不太到會想解約個人保險1.住院醫療終身癌症醫療每日加護病房:2,000元住院日額保險金:1,000元住院前後門診:250元意外醫療住院日額保險金: 1,000元每日加護病房: 2,000元住院前後門診: 250元每日燒燙傷病房: 2,000元疾病醫療住院日額保險金: 1,000元每日加護病房: 2,000元住院前後門診: 250元個人保險2.手術醫療終身+實支實付+意外險癌症醫療住院日額保險金: 2,000元癌症住院手術: 3,000元~8萬意外醫療住院日額保險金: 3,000元意外骨折: 3,750元~40萬每日加護病房: 2,000元意外脫臼手術: 5萬~15萬每日燒燙傷病房: 2,000元出院療養金: 500元實支實付門診手術限額(需扣自負額1千): 2萬傷害醫療限額: 5萬醫療及雜項限額: 20萬特定處置保險金限額(需扣自負額1千): 2萬每日住院限額: 2,000元疾病醫療住院日額保險金: 2,000元手術醫療住院手術療養、慰問: 3,000元住院手術: 3,000元~8萬門診手術: 3,000元~8萬特定處置保險金: 500元~4萬意外創傷縫合處置: 500元~1,000元團險1.員工團體住院醫療日額保險住院醫療日額(每日) 1,000 元加護病房日額(每日) 3,000 元出國住院日額(每日) 1,000 元出院療養日額(每日) 500 元團險2.員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暨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每次事故最高給付 90 日) 1,000 元/日加護病房住院慰問金(每次事故最高給付 60 日) 1,000 元/日
· 回應 22
住院日額~
想請問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計畫1、計畫2、計畫3的住院日額分別是多少餒?以及全球人壽實在醫靠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XHB)計畫1 和 計畫2;住院日額,分別是多少餒?看的有點混亂?計算實支實付總額度,不能超過年收入的1/120這應該不包括住院日額是實支實付的吧?以及還有那種實支實付可以轉換住院日額度吧?然後我的月薪25000*12個月:300000300000*120=2500所以我想買的實支實付總額度,換算住院日額不能超過2500,這樣算對嗎?0.0我本身還有一個薰衣草醫療險計畫1
· 回應 5
國泰溫心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89 年保的國泰溫心住院日額保險附約,配偶或子女住院也會理賠嗎?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具有下述身份,且已投保本附約並記載於保險單之人:一、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二、主契約被保險人出生滿十五日並已出院,且未滿二十三歲之子同時子女也有投保此險,是兩人都出險嗎? 各自理賠保單?出險後會影響保費?
· 回應 5
住院日額請益
各位好,最近正在重新檢視我的保單目前已有保單+欲增加保單如下全球:DCE+XHB+XDE+XMB+XAN安達:OIH+OII遠雄:FI5+CJ2+XCD南山如圖我想請問一下,照理來說醫療技術日漸進步,若真的生病或出意外,住院日數理應會越來越少,那還有需要保住院日額險嗎?而且住院日額補貼在其他的實支醫療險以及意外險應該也都能Cover的到?我目前是想把南山的HIR給停用,因為保費是所有附約中最高,且看起來只有住院才會啟動,我的想法是否正確?另外我想請問遠雄的理賠較會刁難是否為真的?因為有業務跟我這樣說,建議我將遠雄防癌險改保到凱基的LEGOAE+MAJIXA+MAJIQA
· 回應 13
新光人壽增呵護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對「新光人壽增呵護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A2A3)」有興趣如果同時保曾"增呵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那自負額是累加的嗎?以下為案例:當醫院開出40萬收據,請問可以理賠多少?備註:A2G01 (5-20) 自付額5萬+保險公司最高理賠15萬
· 回應 10
國泰溫心住院日額保險附約停止繳費?
我先生60歲都是買國泰保險,無體況,目前計畫加保台壽實支實付,因為預算考量是該買計畫三,加上保留原有國泰溫心住院日額$1000,還是取消國泰溫心,直接買台壽計畫五? 謝謝
· 回應 9
傷害醫療日額的必要性
如果已經規劃了住院醫療的雙實支實付(非意外險的實支實付),想要省保費的話,是不是可以捨去傷害醫療日額?因為如果意外傷害到住院了, 那麼就啟動了住院醫療實支實付,住院醫療實支實付就可以負擔住院時的費用。就不用多花幾百元去保意外不知何時來臨的傷害醫療日額。這樣的觀念對嗎?
· 回應 15
住院日額的問題
小孩醫療實支是U5 計畫10 + 全球 XHO 4A 這樣有住院病房日額1000+4000=5000的額度有需要還要保全球的NIR嗎?因為這兩個同樣都是只要有住院就有給付假如加保NIR計畫4 日額4000, 這樣住院是可以申請病房實支+日額4000x天數?
· 回應 24
南山人壽日臻幸福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1HIR)」
對「南山人壽日臻幸福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1HIR)」有興趣可以附加在南山人壽青年護照長期照顧定期健康保險(主約) 嗎?有無業務可以協助介紹
· 回應 15
安泰重大疾病、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意外傷害住院
民國92年時父母幫我買的主約繳費期已滿下面那兩個附約幫助不大嗎?
· 回應 24
想規劃醫療住院日額
請問我現在一家住院日額都沒有,有沒有專業的保險員推薦我住院日額呢?保費便宜,定期,住院日額可以拉高,不用因預算考量只能住健保房
· 回應 17
這保單有住院日額嗎?不是手術住院日額
對「(停售)國泰人壽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 (YI)」有興趣
· 回應 14
補足住院日額的部分
更正目前三家實支加起來額度只有4千想多補3-5千日額住院將來有一天可以住單人病房想問說實支的住院日額一天一千一間1000、全球XHB一間1000、新光呵護安心一間2000、台 灣 ⼈ 壽 新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附 約 ( 8 5 )如果有住等差病房 實支的部分也會賠嗎*如果可以我想用終身醫療的部分
· 回應 30
請問新光人壽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L4D)
請問新光人壽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L4D)計劃別-3萬,意思是因意外傷害去醫院治療含住院等全部雜費,每年限額3萬,超過3萬需自付差額的意思嗎?這樣解說正確嗎?
· 回應 12
意外日額及住院手術
大家好一、請問如下表的意外日額都會有包含骨折其中項目2,掌骨、指骨是14天,意思是掌骨加指骨共賠14天嗎?有大樹的業務告訴我,如果只有指骨骨折,只會賠7天所以買%的骨折險理賠金會比較多!希望前輩可以舉例說明,目前考慮台壽骨折跟富邦意外日額,都不用在買主約二、請問新光醫療實支在「住院手術」不限227,有什麼非227手術是需要住院的呢?還是要住院手術全都227,這樣其實保障範圍就沒有比較廣泛,只是額度可以做高?
· 回應 11
醫療住院日額上限的問題
本身已經有南山副本理賠醫療,想加強保險所以打算買安聯的實支實付,不過業務員跟我說住院醫療日額上限不能超過4000。想問的是,這個‘’日額上限‘’範圍的定義,有含實支實付險裡的住院日額額度嗎?還是單純指的是日額型醫療險(非實支實付)?
· 回應 5
新光人壽安心住院保險附約(新修訂)V.S.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新光人壽安心住院保險附約(新修訂) 跟 新光人壽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1) 的差別在哪? 如果都是以HS-10為例,保障差在哪我自己比較後發現差不多保費卻差蠻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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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額保險金跟每日病房
想請問家人目前因疾病住院4天但沒有手術我看保單的選項有A跟B理賠下的金額是7000多元我還看不到這個明細但想一想不是應該是12000??!(3000/天)怎麼會是這個金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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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額理賠詢問
今年47歲住院理賠一天$2000月繳保費$453在猶豫要不要退掉?覺得保費有點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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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日額保險的事情
家中小孩子為12歲和3歲妹妹,目前既有保單如下:全球主約:醫卡照重大傷病(DCA)附約:醫療費用健康保險~XHR(計劃6)        醫卡照重大傷病~XDC/180萬        傷害保險~XAR/100萬        傷害保險醫療保險~XMR/5萬元        個人傷害住院日額保險~XAH/ 1500台灣人壽主約:新健康龍101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新住院醫療保險(HNRC)/計劃五        龍好意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5萬請教大家下列問題,謝謝.拿掉全球(XAH):因現在住院天數短,自費項目多,故想規劃第三家實支實付,這樣子規劃適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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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最高日額是3000嗎
對「國泰人壽真漾心安住院醫療終身保險(外溢型) (AGG)」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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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
請問 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 有開放配偶加保附約嗎#眷屬附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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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規劃日額問題
你們,好我叫育景,我想請問個人日額最高是全部現有保險公司加起來1萬5嗎,還是各但間保險公司最高1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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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
對「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有興趣是一年一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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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新住院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DHSR)
對「三商美邦人壽增新住院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DHSR)」有興趣C計畫中 想請問保單內容中門診手術最高理賠是八萬七千五百元嗎?還是自負額部分是自己要負擔嗎這麼是包含門診手術和雜費嗎 ?還是單純只有手術呢? 以及226 227條款的問題是只賠手術嗎還是處置都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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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從新至舊
新光人壽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R1D)
銷售期間
113/10/01 ~ 現售中
(舊版)新光人壽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R1D)
銷售期間
113/07/01 ~ 113/09/30
(舊版)新光人壽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R1D)
銷售期間
112/02/08 ~ 113/06/30
(舊版)新光人壽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R1D)
銷售期間
111/01/01 ~ 112/02/07
(舊版)新光人壽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R1D)
銷售期間
110/11/30 ~ 110/12/31
(舊版)新光人壽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R1D)
銷售期間
109/01/01 ~ 110/11/29
(舊版)新光人壽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R1D)
銷售期間
107/09/14 ~ 108/12/31
(舊版)新光人壽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R1D)
銷售期間
104/08/04 ~ 107/09/13
(舊版)新光人壽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104/02/18 ~ 104/08/03
(舊版)新光人壽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9/09/23 ~ 104/02/17
(舊版)新光人壽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7/01/01 ~ 99/09/22
(舊版)新光人壽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6/12/31 ~ 96/12/31
(舊版)新光人壽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6/09/01 ~ 96/12/30
(舊版)新光人壽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6/01/15 ~ 96/08/31
(舊版)新光人壽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5/12/11 ~ 96/01/14
(舊版)新光人壽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5/10/01 ~ 95/12/10
(舊版)新光人壽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3/10/01 ~ 95/09/30
(舊版)新光人壽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R)
銷售期間
85/09/10 ~ 93/09/30
(舊版)新光人壽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84/03/31 ~ 8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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