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富邦人壽長期看護健康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LTCJ1010101 1/9
商品代號LTCJ
富邦人壽長期看護健康保險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一) 契約撤銷權(第五條)
(二)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三條、第六條至第七條、第
九條)
(三)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四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
(四)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八條)
(五)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十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九條
至第二十一條)
(六)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七)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二十五條)
(八)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九) 請求權消滅時效(第二十九條)
LTCJ1010101 2/9
商品代號LTCJ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 邦 人 壽 長 期 看 護 健 康 保 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看護保險金、長期看護療養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疾病等待期:30日;長期看護免責期間:60日)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罹患『疾病』所須負擔的保險金給付責任,
係自本附約訂立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者為限)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條款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商品之身故保險給付,有可能於特定條件下小於年繳保險費總和,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
品。
營業登記:台保字第 001
備查文號:95.11.10(95)富壽商發字第 247
96.07.26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083930
96.08.27(96)富壽商發字第 246
96.12.31(96)富壽商發字第 368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98.05.25(98)富壽商發字第 671 號函備查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1 號函備查
98.08.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66 號函備查
99.09.01 99.06.03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077400號函修正
100.07.01 100.04.11 金管保品字第 10002523040 號函修正
100.12.30 100.09.01 金管保品字第 10002526601 號令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含)起三十天或復效日後所開始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大型醫院」係指依行政院衛生署之分類,醫院層級在區域醫院(含)等級以上者。前述倘遇
法令變動變更醫院分類時,本公司得依當時之法令重新指定相當層級之醫院為大型醫院。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合法領有神經科或有關附表二所列各障害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執照之執業醫
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累計分」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大型醫院專科醫師診斷後並填具附表一「需
要長期看護狀態之診斷評量表」,且依附表二「需要長期看護狀態計分表」所計算而得之分數。
本契約所稱「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係指被保險人累計分達 250 分(含)以上者。
本契約所稱「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大型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需要長
期看護狀態」,且「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持續達六十日之期間。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記載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
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最高限額」係指本契約保險金額一.三倍之金額。
LTCJ1010101 3/9
商品代號LTCJ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需要長期看護狀態」、身故或診斷確定符
合附表三所列全殘廢程度之ㄧ者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契約撤銷權
第五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
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視為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
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按日數比例無息退還要
保人當期已繳而未經過之保險費。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LTCJ1010101 4/9
商品代號LTCJ
本公司應於
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
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歸還
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者本公司仍得予以扣
除。
保險範圍:看護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大型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其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需要長期看護狀
態」,且於免責期間屆滿後持續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且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標準給付看護保
險金:
一、達 250 分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二。
二、達 400 分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八。
三、達 550 分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四。
被保險人於領取前項第一二款看護保險金後因症狀惡化,致其累計分達前項較高給付標準且其狀
持續六十日以上者本公司另依看護保險金較高給付標準所得之金額扣除前次已給付金額之差額給付
看護保險金。
本看護保險金終身累計最高以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四為限。
保險範圍:長期看護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大型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其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需要長期看護狀
態」,且於免責期間屆滿後持續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且仍生存者,本公司自免責期間屆滿日次月
一日起依下列標準按月給付長期看護療養保險金:
一、達 250 分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ㄧ
二、達 400 分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ㄧ.五。
三、達 550 分者,給付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
被保險人於領取長期看護療養保險金期間,因症狀惡化或康復狀態持續六十日以上者應立即檢附「需
要長期看護狀態之診斷評量表」通知本公本公司自第六十一日後之次月一日起按所達累計分標準
開始調整長期看護療養保險金之給付或停止長期看護療養保險金之給付。
保險範圍: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扣除所有保單年度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累計
已給付之金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所有保單年度依第十二條及第十
三條累計已給付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則無身故保險金。
保險範圍: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全殘廢程度之ㄧ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保險金
額扣除所有保單年度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累計已給付之金額後之餘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
效力即行終止若所有保單年度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累計已給付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則無全殘廢
保險金。
保險給付之限制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約定所申領之保險金,於所有保單年度累計總額達「最高限額」,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長期看護療養保險金給付之停止
第十七條 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給付保險金之期間內,被保險人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公司自次月起停止給付「長
期看護療養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身故或已領取全殘廢保險金者。
二、本公司給付已達第十六條規定之限制時。
三、被保險人「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消滅。
四、被保險人未依本契約第十九條之規定檢送診斷證明書。
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發生前項第三或四款之情形者,要保人得繼續繳交保險費至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
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LTCJ1010101 5/9
商品代號LTCJ
【保險範圍:豁免保險費】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內經大型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其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需要長
期看護狀態」,且「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持續達六十日以上者,本公司將自第六十一日後之最近一期繳
費日起,豁免本契約之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費豁免期間,被保險人若未繼續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本公司自被保險人確定未符
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之日之下一保單週年度起恢復收取保險費。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除應檢具上述文件外,另應依申領之保險金項目,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另檢具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二、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另檢具殘廢診斷書。
三、申領「看護保險金」「長期看護療養保險金」時,應另檢具最近一個月內大型醫院專科醫師所開
具「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之診斷評量表」覆查。(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
斷評量表。)
惟爾後每領取「長期看護療養保險金」達六期者,應檢送最近一個月內大型醫院專科醫師所開具「需要
長期看護狀態之診斷評量表」覆查。
若被保險人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累計已給付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於給付保險金前得要求被
保險人提供生存之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以外之各項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
料,其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第二十條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最近一個月內大型醫院專科醫師所開具之「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之診斷評量表」(但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評量表。)
診斷疑義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是否致成全殘廢或需要長期看護狀態,如有疑義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導致被保險人「需要長期看護狀態」,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十三條保險金
及第十八條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致成附表三所列全殘廢程度之ㄧ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四及十五
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三所列全殘廢程度之ㄧ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
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LTCJ1010101 6/9
商品代號LTCJ
利息後給付其
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少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且其錯誤
並非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
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臺灣銀行、
第一銀行及合作金庫等三行庫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利率平均值」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除身故保險金以外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
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外以被保
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九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一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LTCJ1010101 7/9
商品代號LTCJ
附表一: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之診斷評量表
一、基本資料及診斷
姓名 病歷號碼 性別
籍貫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住址
科別 診療日期 年 月 日
診 斷
二、需要長期看護狀態計分量表【填此欄前請詳閱說明】
(請依實況打勾或填寫,並在每一打勾處加蓋醫師章且不得有塗改情形,否則無效
1.意識狀態障害(註一):□正常 □未完全符合癡呆 □癡呆
2.行動能力障害(註二):□可自力行走
□需扶杖行走(□單杖 □雙單杖 □四腳杖 □扶物)
□需使用輪椅代步 □完全無法行動
3.臥床狀態障害(註三):□起臥正常 □大部分時間需要臥床
□整日臥床但可自行翻身 □整日臥床無法自行翻身
4.攝食狀態障害(註四):□自行進食 □暫時需人餵食 □永久需人餵食
□暫時鼻胃管灌食 □永久鼻胃管灌食
5.大小便情形障害(註五):□可自理 □部分需人扶助 □完全無法自理
6.沐浴障害(註六): □可自理 □部分需人扶助 □完全無法自理
7.更衣障害(註七): □可自理 □部分需人扶助 □完全無法自理
以上障害: □未滿 60 日 □持續 60 日以上
此診斷評量表所列症狀係病患親自到診且經本醫師親自診斷,特此證
醫療院所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開 業 職 照 : 字第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院長(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章:__________________
診 斷 醫 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專科醫師證照:科別:_________科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號
診斷書出具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LTCJ1010101 8/9
商品代號LTCJ
附表二:需要長期看護狀態計分表
意識狀態障害(註一) 癡呆 200
行動能力障害(註二) (1)需扶杖行走 10 分;
(2)需使用輪椅代步 60
(3)完全無法行動 100
臥床狀態障害(註三) (1)大部分時間需要臥床 10 分;
(2)整日臥床但可自行翻身 60 分;
(3)整日臥床無法自行翻身 100
攝食狀態障害(註四) (1)暫時需人餵食 10
(2)永久需人餵食 60 分;
(3)暫時鼻胃管灌食 60 分;
(4)永久鼻胃管灌食 100
大小便情形障害(註五) (1)部份需人扶助 60 分;
(2)完全無法自理 100
沐浴障害(註六) (1)部份需人扶助 60 分;
(2)完全無法自理 100
更衣障害(註七) (1)部份需人扶助 60 分;
(2)完全無法自理 100
註一、所謂意識狀態障害之癡呆係指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
(1)經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腦內器質性病變或損傷,而致智能發生全面性及持續性的減退(如老年
癡呆)
(2)需完全仰賴他人養護或密切監護者,始能維持其健康或安全者;係指需要他人隨侍協助或他人在身邊提醒,
始得免於遭受自身或他人之損害。
(3)經智能測驗認定者;智能測驗認定係指簡易智能測驗(Mini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低於總分 19 分(未
含)及臨床失智評分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達 3 分者。
註二、行動能力障害係指日常生活失去行動力,需要經常且持續使用助行器、輪椅或完全癱瘓而言。
(1)需扶杖行走 10 分:係指經常且持續性使用助行器(如拐杖、四腳助行器)
(2)需使用輪椅代步 60 分:係指需使用輪椅,始得行動。
(3)完全無法行動 100 分:係指全身癱瘓完全無法行動。
註三、臥床狀態障害係指日常生活 50%以上之時間處於臥床狀態而言。
(1)大部分時間需要臥床 10 分:係指每天 24 小時之中,50%以上時間必須臥床。
(2)整日臥床但可自行翻身 60 分:係指每天 24 小時之中,必須整天臥床,但不需他人協助能自行翻身。
(3)整日臥床無法自行翻身 100 係指每天 24 小時之中必須整天臥床需他人經常且持續性協助才能翻身。
註四、攝食狀態障害係指於日常生活需要他人規則且持續性的協助餵食或仰賴鼻胃管灌食或全靜脈營養注射且於
免責期間屆滿後,仍處於下列狀態:
(1)暫時需人餵食 10 分:仍完全需他人規則及持續協助餵食。
(2)永久需人餵食 60 分:係指完全需他人規則及持續協助餵食超過 120 日以上。
(3)暫時鼻胃管灌食 60 分:係指仍需要仰賴鼻胃管灌食或全靜脈營養注射
(4)永久鼻胃管灌食 100 分:需要仰賴鼻胃管灌食或全靜脈營養注射超過 120 日以上。
註五大小便情形障害係指日常生活大小便有 50%以上的時間或次數需要他人協助得以維持適當的個人衛生而
言。
(1)部份需人扶助 60 分:係指 50%以上的如廁時間或次數需要他人協助。
(2)完全無法自理 100 分:係指如廁時,完全需要仰賴他人規則且持續性的協助。
註六、沐浴障害係指若無他人協助,喪失維持個人清潔能力而言。
(1)部份需人扶助 60 分:係指規則且持續性仰賴他人協助,使可完成沐浴 50%以上的動作。
(2)完全無法自理 100 分:係指規則且持續性完全依賴他人協助。
註七、更衣障害係指失去穿、脫、繫、解開衣服或醫用支架、人工義肢或其他外科裝置之能 50%以上而言。
(1)部份需人扶助 60 分:係指經常且持續性仰賴他人協助,始可完成更衣 50%以上的動作。
(2)完全無法自理100分:係指經常且持續性完全依賴他人協助更衣。
LTCJ1010101 9/9
商品代號LTCJ
附表三: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殘 廢 程 度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
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
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全須他人扶助者。

沒有「富邦人壽長期看護健康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富邦人壽

其他醫療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