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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富邦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保險附加條款富邦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富邦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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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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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職業傷害殘廢保險金
職業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職業傷害殘廢保險金職業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職業傷害殘廢保險金
職業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職業傷害殘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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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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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生效力
始生效力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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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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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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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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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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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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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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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
審慎選擇審慎選擇
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
保險商品保險商品
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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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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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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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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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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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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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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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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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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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解解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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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登記:台保字第 001 號
備查文號:97.05.29(97)富壽商發字第 177 號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1 號函備查 99.05.10 富壽商品字第 099099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 一 條 本富邦人壽團體職業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
附加於富邦人壽團體重大疾病一年定期保險、富邦人壽團體傷害保險及富邦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壽險(以
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職業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且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新公
佈施行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及勞工保險中央主管機關解釋函令之「職
業傷害」。
保險費的計算
保險費的計算保險費的計算
保險費的計算
第 三 條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
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加條款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
職務、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第 四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的「職業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
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職業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職業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職業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職業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的職業傷害事故,自職業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職業傷害身故保險金額」給
付「職業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職業傷害
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加條款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
被保險人,其職業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
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職業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職業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職業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職業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 六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的職業傷害事故,自職業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職業傷
害身故保險金額」為準,依附表所列比例計算給付「職業傷害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
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職業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