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保單條款第五條 中所說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不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一、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部分。
假設 意外受傷就醫 診所所開立的藥膏為100元,而100元中的
80元已是由健保付,剩下20元為自費。 那這20元會賠嗎?

二、已獲得其他傷害醫療費用保險以實支實付給付者,但非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依其他法令投保或
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而獲得傷害醫療費用之實支實付給付者不在此限。
是什麼意思啊?

三、同一次傷害治療天數為 "14天" 的意思是不是,超過14天就以後的自非花費就不賠了呢?

希望有專業理賠幫忙解析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