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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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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際人要保豁免險費附約-PAWP02
大都會國人壽險股有限公司
(以下稱「公司」)
國際人壽
豁免附約
主要給項目失能重大病、故或廢之保費
中華民國89 04 06
台財保第0890750366 核准
中華民國95 10 02
95 大精企字第027號函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95 12 29
95 大精企字第079號函備查修正
本商品經本司合格簽人員檢其內容已符合一精算則及保險法,惟為確權益,基保險公司
與消者衡對等原則,應詳加閱讀保險款與關文件選擇保險商品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情事應由司及負責責。
後解約或繼續繳不利於消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商品
保險項權皆詳列於條款務必讀瞭解把握單契撤銷時效收到單翌
,以免權益受損。
第一條 【附的訂定及構成】
), 係依保險稱主人之
申請司之同意以主約之,附加於訂定
項主保人為主人之(括在)
附約條款、附要保批註及其定書為本附約部份
本附約的解求契得拘泥於所的文如有義時,以有利於
險人的解原則
第二條 【名定義】
附約稱「名詞定義下:
「原來工作」, 保險發生當時被保險人報酬工作保險發生
保險人未從任何獲致報酬工作,則「原工作保險發生
險人最近報酬工作
、「 報酬切因險人提供能或智上務所獲得
、「 醫師」, 法令師證書與執照合法者。
、「 待期」, 險人發生失能狀況百八
」, 保險人附約有效期間罹患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治
保險人時的體狀況,確實不其原來工作者。但若保險人從未曾從任何獲致
報酬工作能之定義目之定。
險人在前險費達二曾從何獲報酬工作,則能」
定義變更:「 險人時的狀況事依程度訓練或經
得從工作報酬。亦醫師治結果時的狀況保險
其原來工作但卻得從事依教育程度訓練或經得從之其
工作報酬失能狀況
重大疾」, 保險人本附約有效日或
次罹患疾病之一者。保險人因遭受意傷害致成款所稱之
款所重大手術受前期間限制
1.肌梗塞指因動脈阻塞而導致部份心肌壞死,其必須同時備下
件。
(1)典型痛症
(2)近心電圖異常顯示梗塞者。
(3) 增高
2.動脈繞道手術療冠動脈疾病之血管繞手術導管
檢查,者有缺氧造成心絞痛動脈狹窄阻塞必須
手術者。手術括在
3.指因腦血管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永久性神
者。所久性神障礙發生六個,經腦神專科醫師定仍
之一
(1)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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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際人要保豁免險費附約-PAWP02
(2)全喪者。
(3)兩肢運動而無者。
謂無物攝、大便始末穿衣服步行入浴
皆不,經扶助
(4)言語咀嚼者。
言語指因言語的損者。
咀嚼由於牙齒之原起的障礙,以做咀嚼
流質食物
4.衰竭尿毒): 兩個不可地衰竭必須受定透析
者。
5.組織細胞異常增腫瘤球過多,經病
符合院衛最近刊印國際疾病傷害分類標準
腫瘤病,疾病
(1)第一期何金氏
(2)淋巴
(3)位癌
(4)素瘤膚癌
6.癱瘓永久完全喪失,包括、或、或一及一下
中之全喪者。
謂機全喪六個月以全喪者。
完全僵硬活動超過六個月以
包括,下包括
7.重大手術骨髓移植者。
第三條 【保責任的開始及交保險費】
公司同意並收第一險費後負保險並應保險
本公司如於同意收相第一保險費之金額,其應負之保險,以同意
收相第一險費金額
本公司為同意思表發生給付之保險,本公司仍負
第四條 【附撤銷權】
保人保險的翌內,保險公司撤銷附約
要保人依前使本附約撤銷撤銷的效保人思表
,本附約始無,本公司息退還要保人所繳險費本附約撤銷效後所發生
保險故,本公司不負保險附約撤銷效前發生保險,視為撤銷,本公
應依附約定負保險
第五條 【第期以後保險費的付,寬限期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二期保險費,本附約所載法及日本公司所在
付,或本公司付本公司二期保險費期未
,年繳者催告日內為期間;繳者,則
保險所載付日日為期間
或其式交付第二期後的險費公司知悉項約
定受險費催告保人費,催告內為期間
逾寬期間,本期間終了停止。如在期間
保險本公司仍負保險
第六條 【保費的墊繳】
要保人要保期間終了面聲明,第二期後的保險費超過
,本公司以本附約時的應繳的保險費及使
本附約繼續有效。要保人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繳。
保險費的利期間終了的翌按墊本保款的利率計算,
應於;但要保人之日一年以
催告後仍公司息滾險費計息
保險費,本公司要保人,並於證上明墊之本
本附約保足墊一日保險費催告
仍不附約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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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約效力的恢復】
附約停止保人內,申請效。
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要保人清按數比例計當期保險費
時起
第一項約屆滿,本保險終止,本附約累積要保人
申請險費公司退剩餘之保
第八條 【告義務與本附約的除】
要保人在訂本附約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說明如有隱匿
或為不實的說明變更減少本公司對於估計,本公司本附
保險發生同。生未說明說明實時不在
權,公司有解之原,經使附約
使
第九條 【失豁免保險費】
保險人本附約有效期間發生失能故,並於等待期滿,失能狀況未,本公司
失能之日失能期間內,本附約,豁免主約、本附約及附
約之其附約所必須繳保險費(對於有條款之主附約,要保人聲明不續
,視同續費)
失能險費為下
一、保險費應繳失能之日百八以內()保險人年滿
之保年日()公司退還該險費保人
、保險費應繳失能之日百八日以保險人年滿
之保年日()保險人保險費應繳失能狀況,要保人免
繳的險費
第十條 【重疾病豁免保險費】
保險人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罹患條所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
本附約,豁免主約、本附約及附加於約之其附約所必須繳保險費(於有
條款約,保人聲明不續,視同續費)
項豁免之保險費其應繳須在日之保險人年滿之保
()前。
第十一條 【身故殘廢豁免保險費】
險人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所列第一級至殘廢程度之一
本公司本附約,豁免主約、本附約及附加於約之其附約所必須繳保險
費(於有條款約,保人聲明不續,視同續保費)
免之保險費其應繳須在被險人身故或確致成所列第一級至
程度之一人年滿之保年日()前。
第十二條 【附約終止】
保險期間險人達二之保年日一日屆滿保險期間屆滿
列情之一附約終止
保人申請終止附約時。對於滿豁免保費期間保人
附約
、主終止時。
保人失主之身保人身故失主之身不在
各款之約定對發生保險保費期間亦有
要保人累積終止附約,本公司應於通知月內
公司給付
附約終止公司收到保人通知效。本附約金額
第十三條 【保險故的通知與豁免險費的請時間】
要保人、主保險人、或主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後十日內通知
司,並於通知儘速文件公司申請保險費
第十四條 【豁免險費的申請】
保人申請險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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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際人要保豁免險費附約-PAWP02
保險或其
險費書。
申請失能豁免保險費具醫師診書。如失能一年以
師診書。
申請重大疾病豁免保險費具醫師診相關或病
手術手術件。
申請險費醫師殘廢書。
申請身故豁免保險費亡証明戶籍謄本,保險人申請
申請豁免保險費,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以檢時並益人同意調閱被
人之相關資料其一公司
人為醫師險人具診書。
第十五條 【失能免保險費給付責的停止】
險人列情之一公司停止險費的責
失能狀況
依前條第一項第醫師診,或本公司要本公司
其身者。
第十六條 【失蹤理】
保險人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失經法,本公司根據判決
日為本附約豁免保險費保險人或主益人能文件
保險人傷害而死,本公司依意傷害發生日為本附約豁
免保險費保險人,要保人已豁之保險費本公司,其有應繳
之保險費要保人一清償,本附約終止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
保險事者仍依給付
第十七條 【除外任】
保險人列情之一致成失能、重大疾病、身故或附所列第一級至殘廢程度之一
公司不負險費的責
一、險人在契之日內故自成殘廢
險人犯罪拒捕越獄
第十八條 年齡計算錯誤處理】
保險人的投保年,以足歲計算,滿零數超過六個者加算一,要保人在申
請投險人月日要保。如發生錯誤應依
一、保年錯誤險費公司退還險費
保年錯誤險費如在發生保險者亦
同。
項第一款情,其錯誤責於本公司應加退還保險費,其息按
保險率計
第十九條 變更住所
保人所有變更通知公司
保人通知司之通知以本所載人之
第二十條 【時效】
附約自得請求之日,經使
第二十一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變更,或載事經要保人公司同意並由本公司
批註書。
第二十二條 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同意以要保人地地第一,要保人所在中華民國
,以台為第一法第及民
訴訟法第百三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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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際人要保豁免險費附約-PAWP02
會國際壽附人豁免保費附約別批註
保人約」險費期間內,公司意不
申請變更及附加於所有約之約險保險金額劃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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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際人要保豁免險費附約-PAWP02
第一級至第六殘廢度表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
1-1
系統存極何工作,經
周密者。
1
1-2
系統之病任何工作,日
者。
2
1-3
系統何工作
者。
3
2-1 者。 1
2-2 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2-3 一目失目視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2-4 一目失目視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3
覺障
3-1
鼓膜覺機 90 者。 5
4-1 永久喪咀嚼吞嚥言語者。 1
4
咀嚼吞嚥
4-2
咀嚼吞嚥言語久遺者。 5
5-1
臟器機存極何工作,經
周密者。
1
5-2
臟器機工作
扶助
2
器機
5-3
臟器機工作
者。
3
5
膀胱
5-4
膀胱完全喪者。 3
6-1 者。 1
6-2 中,者。 5
肢缺
6-3 者。 6
6-4
指均者。 3
6-5 永久喪者。 2
6-6 中,各有永久喪者。 3
6-7 中,各有一大永久喪者。 6
6-8 者。 6
6-9 永久遺運動障者。 4
6-10 中,各有永久遺運動障者。 5
肢機
6-11 永久遺運動障者。 6
6
6-12
指均永久喪者。 5
7-1 者。 1
7-2 一下中,者。 5
肢缺
7-3 一下者。 6
7-4
者。 5
7-5 永久喪者。 2
7-6 中,各有久喪者。 3
7-7 中,各有一大久喪者。 6
7-8 一下永久喪者。 6
7-9 永久遺運動障者。 4
7-10 中,各有久遺運動障者。
5
7
肢機
10
7-11 久遺運動障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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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際人要保豁免險費附約-PAWP02
1
1-1. 」之審定則:其病對於永久影響活動扶助
列各狀況。於定時須有神科外科專科師診資料
1,為之日活動扶助 1
2,為之日活動之一部份扶助 2
3)為之日活動但因工作 3
4、失、失之病麻痺記憶覺障
減退人格害;麻痺,身
工作 3
5)中系統覺障麻痺影像檢查
萎縮異常之,專科醫師查、結果審定
6)中系統發生覺器所定等之,
之失言語審定
1-2. 平衡審定平衡同時合其
狀況
1-3. 癲癇審定癲癇發作時應重視作致化而終至人格
癲癇 1-1 原則審定癲癇定時以經專科醫師
待醫,及因治定者發作型態標準審定之:
1每週仍有發作 3
1-4. 眩暈平衡審定系統受損眩暈平衡不單
由於小腦害發亦不,其審定標準
1)為之日活活動有可能,但因平衡何工作
3
1-5.審定度發動障覺障管障尿
器障 1-1 則,合其
1-6. 「一氧化遺症審定:一氧化症障審定合其
說明審定原則
2
2-1. 「視」之發生不等
著者
2-2.「失永久 0.02 以下包括失、
手動者。
2-3.傷害之日六個則,顯無原之不在
3
3-1.耳聽覺障程度同時覺障審定。
3-2.覺障密聽力計(Audiometer),其
3-3.平衡審定定等程度審定
4
4-1.咀嚼發生由於牙齒之原、下),
者。狹窄異常咽喉支配麻痺吞嚥往併咀嚼,故
為「咀嚼吞嚥」:
1 )「 咀嚼吞嚥能」,指因,以咀嚼吞嚥運動流質物外
吞嚥者。
2)「 咀嚼吞嚥,咀嚼吞嚥運動、或食物
吞嚥者。
4-2.言語由於牙齒之原綴音
1)「 言語」, 後列構成語言唇音舌音蓋音中,
者。
2)「 言語」, 後列語言唇音舌音蓋音語言
中,者。
A.唇音ㄆㄇ()
B.( )
C.尖音ㄋㄌ(舌尖)
D.ㄎㄏ(軟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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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際人要保豁免險費附約-PAWP02
E.ㄑㄒ()
F.舌尖ㄕㄖ(舌尖)
G.舌尖ㄘㄙ(舌尖)
4-3.綴音語表言語定等
5
5-1.臟器
1臟器包括、主動脈支氣食道等。
2臟器包括膽囊及大等。
3尿包括尿膀胱尿等。
4包括等。
5-2.器障審定器機永久影響其日活動
扶助審定則、審定
6
6-1.失」
1係由上切者。
2)其上切者。
6-2.手術全喪視為同。
6-3.本之已符殘廢標準完全部份視為
失,部份
7
7-1.「一久喪」, 完全列情
1)一完全強直完全麻痺,及指均久喪者。
2)一完全強直完全麻痺者。
7-2.「一久遺動障」, 各關動障列情
1)一久遺動障,及指均久喪者。
2)一久遺動障者。
7-3.運動範圍定關標準定如下:
1)「 」, 完全強直完全麻痺者。
2)「 動障」, 運動範圍一以者。
3)「 動障」, 運動範圍一以者。
7-4.限制
1)以各關運動範圍為基(運動)程度動運動運動範圍
程度,則由被運動運動範圍
2)經膏固患部考慮程度定。
7-5.說明
8
8-1.久喪能」
1,中運動範圍一以者。
2,中,或運動範圍一以者。
3或其達二一以者。
9
9-1.失」斷而損者。
10
10-1.一下久喪」, 一下完全列情
1一下完全強直完全麻痺及一者。
2一下完全強直完全麻痺者。
10-2.」、「 動障或「動障」之審定照上定。
11
11-1.永久喪失之,以保險人於意傷害發生之日六個後的結果為基定。
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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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會際人要保豁免險費附約-PAWP02
上、下肢關節稱說明圖
保險費每萬元所對應之PAWP年繳保險費 單位:新台幣元
要保人
性別
10 15 20
繳費期間
10 15 20
被保險人
投保年齡
355 469 643 0 468 618 820
364 492 683 1 482 645 860
377 519 728 2 496 672 902
391 550 779 3 511 702 945
408 585 780 4 527 732 935
428 624 779 5 543 763 922
449 667 777 6 559 795 906
473 714 772 7 576 829 887
499 765 765 8 593 863 863
528 754 754 9 611 837 837
560 741 741 10 629 807 807
594 723 723 11 649 773 773
633 701 701 12 670 734 734
674 674 674 13 692 692 692
642 642 642 14 646 646 646
604 604 604 15 595 595 595
559 559 559 16 540 540 540
508 508 508 17 480 480 480
1: 本契約保費計算係以主約"要保人性別""被保險人投保年齡""繳費年期"為計算基礎。
2: 主約被保險人:所附加主契約的被保險人(子女或養子女)
3: 主約要保人:指為子女投保主約之父母(或養父母)投保時年齡須在60歲以下。
4: PAWP保費計算方法:
  (1) 找出壽險主契約保險單之主約及其他附約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2) 從上表依主約"要保人性別""繳費年期""被保險人投保年齡" 找出對應之PAWP費率。
  (3) PAWP年繳保費 = 該保險單(主約及其他附約) 之年繳保費總和 / 10000 x PAWP費率
   例:母親為1歲女兒投保 20PNL 100萬元(年繳保費12,100元)HNRB計劃二(年繳保費
     2,958元),年繳保費合計 15,058元。
     PAWP 費率 = 860(女性要保人,1歲被保險人,主約繳費年期 20年)
     故 PAWP年繳保費 = 15,058 / 10000 x 860 = 1,295元(四捨五入後)
5: 半年繳保費 =
年繳保費 x 52% , 季繳保費 = 年繳保費 x 26.2% , 月繳保費 = 年繳保費 x 8.8%
  (上述金額四捨五入後,即為該繳費方式應繳之PAWP保費)
大都會國際人壽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PAWP
男   性 女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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