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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國泰人壽Hen幸福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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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 Hen 幸福保險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
要保人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的解釋
(一)名詞定義(第 2 條)
保障的範圍
(一)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3 條、第 4 條)
(二)保險事故的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第 5 條)
(三)除外責任及受益權的喪失(第 8 條、第 9 條)
契約的效力
(一)契約撤銷權(第 10 條)
(二)保險責任的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第 11 條至第 14 條、第 16 條、第 17 條)
(三)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15 條)
保全的申請
(一)型別變更權(第 19 條)
(二)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的變更(第 20 條至 22 條)
(三)保險單借款(第 23 條)
(四)受益人的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
(第 24 條、第 25 條)
其他約定
(一)請求權消滅時效(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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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 Hen 幸福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定期型(投保時本契約所適用的型別)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身故保險金
保險金額
完全失能保險金
保險金額
滿期保險金
定期型年繳保險費金額
終身型(依第 19 條申請型別變更並生效後,本契約所適用的型別)
給付項目
給付金額
身故保險金
保險金額
完全失能保險金
保險金額
生存保險金
定期型年繳保險費金額
祝壽保險金
保險金額
各型別給付項目的條件和限制以及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詳參第 4 條約定。
注意事項:
一、本保險僅於特定期間內提供型別變更權,要保人可以於定期型第 5 及第 8 保險單年度
的第 1 個月至第 11 個月間,依條款申請自下一個保險單週年日起變更為終身型。要保
人未於期間內申請型別變更者,視同要保人放棄該次型別變更的權利
二、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三、本契約訂立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 3 日的審閱期間
四、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傳真:0800-211-568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107 06 13 10704157430
中華民國 107 08 30 日國壽字第 107080687
中華民國 109 01 01 日國壽字第 1090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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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解釋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要書、批註定書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應求契約當正意使
上有意義不明或疑問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定期型」:指要保人投保時本契約所適用的型別
二、「終身型」:指要保人按照第 19 條約定申請型別變更生效後本契約所適用的型
別。
三、「終身型生效日」:指要保人按照 19 條約定申請變更型別為終身型的下一個
保險單週年日。
四、
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五、年繳險費金額」:滿期險金型生保險
所應給付之金額,該額係以被保險人原投保年所適用的附 1 期型保
為基礎
按年繳繳費方式計算。
六、用」指要保人本契
本公司所收取的費用,以「原保險金額 1%」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二者較小者為準。
七、單週本契起算滿 1 年的隔 1 保險
日,屆滿 2 年的隔日為第 2 保險單週年日(例如契約生效日為 107 1 1
日,則第 1 保險單週年日為 108 1 1 ,第 2 保險單週年日 109 1
1 日),以此類推。
保障的範圍
3
保險期間
本契約各型別的保險期間如下:
一、定期型:自契約生效日起 10 年。但是型別變更為終身型者,定期型保險期間為
自契約生效日起至終身型生效日前一日止。
二、終身型:自終身型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104 歲的保險單年度終了。
4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別,契約表所
時,本公司按照約定給付保險金:
定期型(投保時本契約所適用的型別)
給付項目
給付條件
給付金額
身故保險金
①②
身故
保險金額
完全失能保險金
②③
致成附表2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
一,並經診斷確定
保險金額
滿期保險金
定期型10
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生存
定期型年繳保險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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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型(依第 19 申請型別變更並生效後,本契約所適用的型別)
給付項目
給付條件
給付金額
身故保險金
①②
身故
保險金額
完全失能保險金
②③
致成附表2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
一,並經診斷確定
保險金額
生存保險金
終身型生效日的
下一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
定期型年繳保險費金額
祝壽保險金
保險年齡105歲的
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
保險金額
本契護宣尚未其身變更
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民國 99 2 3 日(含)以後所投保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有關遺產稅喪葬費
扣除分本責任應無退
部分的已繳保險費。
前述情形,如果要保人向 2 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
契(其投額合定的
後,依約給付喪葬用保險金至前述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果 2 家以上
保險間相時間保險
葬費與扣險公後所
的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契約當期已繳付的未到期保險費將依照日數比例計算一併給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附表 2 所列 2 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只給付
1 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5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
給付項目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給付項目
申領文件
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謄本。
2.保險金申請書。
3.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
戶籍謄本。
4.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謄本。
2.保險金申請書。
3.失能診斷書。
4.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滿期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或祝壽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謄本。
2.保險金申請書。
3.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的身予以
他醫調
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是不會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約定應給付的期限。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在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 10 日內通知本公司,並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本公司應於收齊所需文件後 15 日內給付保險金。但因可
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導致未能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給付者,應按年利率 10%計利
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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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效期法院以判
死亡時日作為被保險人身日,按照第 4 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如人或件,人極可能因為意外
害事故而死亡,本公司將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作為被保險人身故日,按照第 4
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付「用保被保
還時,受將該金或」歸還本公司。如
期間內有故發應繳保險費,本公司將
保險金中扣除。
7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
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保險單價果要保人有欠繳、
繳保險費單借以先金及應付利息後給
其餘額。
8
除外責任
當有下列一時「身費用保險金」或「
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成附 2 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但是自契約訂立
效日起 2 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照第 4 條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
一。
被保險人因前項第 1 款或第 9 條第 1 情形致成附表 2 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
本公司按照第 4 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 1
金」者,累積時,返還保單價值準備
予應得之人。
9
受益人受益權
的喪失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雖未死亡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因為,導保險金時,其保險
作為被保產。,喪人原應得的部分,
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契約的效力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在保險單送達的隔日起算 10 日內,可以用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
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方式使撤銷本利時撤銷的效人書或其他約
方式的意思表示到隔日上 0 起開始生效,本契約的效力自始無效,本公
無息退人所保險費;銷生後所發生故,公司不負
險責在契撤銷生效發生險事故,銷,公司仍依
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
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收取 1 期保險費時始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
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果在同意保前,預收相當於 1 期保險費金額時,本公司應負的
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 1 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果被險人在本是否意承保前事故,本公司
依約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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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費的交付方式、
限期間的計算及
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 2 期以後保險費,應按照本契約所約定的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
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2
期以保險到期未交定以繳或半年本公催告到達
日起算 30 日內為寬限期間;以月繳或季繳者,則不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記載交付日
期的隔日起算 30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或其他方式交付第 2 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當本公司知
能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隔日起 30 日內為寬限期
間。
要保過寬期間仍未日開
效力。如果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依約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
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保書或在繳費以書定方 2
期以保險超過寬限交付,本公司約當的保單價
準備有保單借款,值準金扣除借的餘)自動墊
本契於本約的所有加條、批註條保險及利息,使
其繼但是保人也可個墊日前以書約定式通知本
司停的自墊繳。墊的利,自寬限的隔開始,按
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墊繳利率(以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為上
限)於墊繳日開始息;
開始,未付利息已 1 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本公司將其滾入墊繳
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公司憑證
繳的本息及本契約單價值準備金的餘額。當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餘額不墊繳 1
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滿 30 日要保人仍未償付時,本契約停止效力。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可以在停效日起 2 年內,申請復效。但是所適用型
的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可申請復效。
要保人在停效日起 6 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保險費扣除
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的餘額時,本契約自隔日上午 0 時起開始恢復效力。
要保人在停效日起算 6 個月後才提出第 1 項復效申請時,本公司可以在要保人復效
申請送達本公司之起算 5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的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果
沒有在 10 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可保證明,本公司可以退回該次復效申請。
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到拒絕承保程度時,本公司可以拒絕復效申
請。
本公司未於第 3 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 15
日內不表示拒絕復時,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 2 項所約定的金額後
本契約自隔日上午 0 時起開始恢復效力。
要保人依第 3 項提出復效申請時,除有同項後段或 4 項的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
明,並清償第 2 項所約定的金額後,本契約自隔日上午 0 時起開始恢復效力。
本契約因第 13 條第 2 項或第 23 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 6
項約,要人清償保本息墊繳保險且未還的餘額
計不可以超過第 23 條第 1 項約定的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1.欠繳保險費
2.保單價值準備金
不足墊繳
本公司
催告到
達隔日
要保人
仍未償付保險費
本契約
效力停止
30日寬限期間
以年繳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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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戶服務,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 3 個月
將以書面、電子郵、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 1 項申請復
之權利,並載明要人未於 1 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者,契約效力將
1 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 0 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保人後留於本項聯資料發出為已成前項之
知。
1 滿
金,未申墊繳保險契約容時,本動退剩餘的保
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
的解除
要保險人訂立本契於本司要保書的告事項應據
說明隱匿遺漏不為為不的說明,或減本公司對
危險,本司可以解就算險事故發。但危險的發
未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的權,自本公司知悉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可以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的終止,從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已付足保險 1 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
公司應於收到通知後 1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如果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給付,
息按年利率 10%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如保險單的解約金額附表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定期型 10 年保險期間屆滿(本公司按照第 4 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二、終身型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105 歲的保險單週年日(本公司按照 4 條約定給付
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身故日(本公司按照第 4 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或因第 8 條第 3 項約定
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四、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本公司按照第 4 條約定給付保險金,或因第 8
條第 3 項約定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年齡的計算及錯
的處理
要保投保,應將被生年日在要保被保人投保時
保險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 1 歲的零數超過 6 個月者,加算 1 歲,之後必須經
1 個保險單年度保險年齡才會加計 1 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年齡過本契約表所最高年齡約無,其已繳
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造成保險費溢繳時,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
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齡的誤,造成繳時要保人可繳短的保險費
本契約
效力終止
6個月內
2年內申請復效
要保人
未復效
本公司可以要求可保證
無需可保證明
停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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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後才發覺且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時,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 1 款、第 2 前段情形,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時,應加計利息退還保
費,利息按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與民法第 203 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較大
值計算。
保全的申請
定期型的型別變更
權及限制
本契約定期型第 5 及第 8 保險單年度的第 1 個月至第 11 月間,除有下列情形者
外,被保人同意後具被險人可保以書或其他方
向本公司申請自下一個保險單週年日起變更型別為終身型,本公司不可以拒絕:
一、本契約已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
二、本契約尚有欠繳保險費。
三、本契約停效。
要保人未於前項約定期間內申請型別變更者,視同要保人放棄該次型別變更的權
利,不予留。,致
被保險人同意者,要保人可以於該約定期間經過後至定期型 10 年保險期間屆滿前,
依前出型變更申請繳保費,本契定期的下一個
險單週年日起變更為終身型。
要保人依第 1 項約定申請變更型別為終身型後,於終身型生效日前可以撤銷型
更申請,但期間內本契約有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視同要保人撤銷該型別變更申
請。
本契型生日起的應,以保險人原,按
的附表 1 終身型保險費率及當時保險金額計算。
自本型生日起,要以撤型別變更公司不受理型
變更為定期型的申請。
保險金額的減少
要保約有期間內,減少險金額,後的險金額,
可以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按照第 16 條契約終止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當要達有單價時,要保本公申請改保
類保額繳保險」,以當的保單價扣除繳保險費
借款本息、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營業費用後的淨額,作為一次繳清的
「躉」辦,其保險險單減額繳清附表本契約變
為「保險後,要保繼續保險費,續有,其「身
保險喪葬用保險金全失保險金」當期繳付的未
期保照日比例計算約定不再適用範圍原契約同
但是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
保險年齡20
保險年齡19
保險年齡18
110.8.1
3保險單
週年日
109.8.1
2保險單
週年日
108.8.1
1保險單
週年日
107.8.1
契約生效日
90.1.1
被保險人出生
實際年齡:17 7 個月(未滿 1 歲零數大於 6 個月)
投保時的保險年齡:18 歲(17 足歲加算1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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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定期保險
當要保險累積達有準備時,要保本公申請改為
給付本契約第 4 條「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
「展期定期保險」,本公司將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借款本
息、費本及本公司業費後的淨額次繳的「躉繳
險費其中關「當期未到保險費將比例算」的給
約定用,付金額為定期險當時的扣除險單借款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餘額。
本契「展定期保險保人必再繼續,其延期間如
險單間附,但是不申請期定期保適用別的保險
間屆滿果申展期定期的「繳保險費展期期保險至
時所適用型別的保險期間屆滿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本公司退還超過的金
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
效力的停止
當要保險累積達有準備時,要保本公申請保險
借款單年可借金額當日單價值準分比為上限(
參閱當未還的借款過保價值準備契約止效力。
本公司應在停效日的 30 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年度
可借百分比
可借金額上限
1
60%
可借金額上限
=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可借百分比
2~6
70%
7~12
80%
13~15
90%
16年及以後
95%
本公項約進行通知公司書面通知還借本息日起
30 日內要保人仍未償還者,本契約將自第 31 日起停止效力。
受益人的指定
及變更
「完險金的受益人險人人,本公其指或變更。
被保時,果有保險付或完全給付,本司將給付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除前,要人可以依指定變更受益符合定或變更
時法令的規定:
一、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發生經被保險更受人,但是有將述變更通
本公司時,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變更具申保險
一人電子申請達本,本
書。
「滿」、生存保險祝壽險金」的於得領該保險
前身故時,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將以要保人為該保險金受益人。
「身或喪費用保險益人時或先於本人故,除要
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將以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該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及應得保險金的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的最後住所發送各項通知。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 24 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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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約定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管轄法院
因本時,意以要保的地法院為第法院要保人的
所在境外,以本公所在的地方法審管法院。但
得排除消者保護法 47 及民事訴訟法 436 條之 9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的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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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 1:各型別年繳費率表及繳費期間示意圖
單位:新臺幣元/ 10 萬元保險金額
投保年齡
定期型
終身型
A費率
(第 5 保險單週年日起變更為終身型適用)
B費率
(第 8 保險單週年日起變更為終身型適用)
21
180
80
3,251
2,848
4,180
3,674
22
180
80
3,287
2,886
4,225
3,722
23
180
80
3,323
2,923
4,272
3,771
24
180
80
3,387
2,975
4,352
3,837
25
180
80
3,421
2,998
4,396
3,866
26
190
90
3,527
3,077
4,532
3,969
27
200
90
3,608
3,141
4,633
4,052
28
205
100
3,656
3,205
4,694
4,133
29
215
110
3,719
3,268
4,774
4,213
30
215
115
3,810
3,330
4,889
4,293
31
230
125
3,896
3,414
4,997
4,401
32
260
135
3,980
3,496
5,104
4,507
33
285
145
4,066
3,573
5,212
4,605
34
310
150
4,151
3,666
5,317
4,723
35
340
170
4,236
3,744
5,423
4,823
36
370
185
4,382
3,878
5,607
4,994
37
395
200
4,506
3,983
5,761
5,127
38
425
215
4,630
4,087
5,917
5,259
39
465
235
4,776
4,214
6,100
5,422
40
520
270
4,893
4,329
6,244
5,567
41
565
295
5,005
4,440
6,382
5,710
42
615
325
5,118
4,513
6,520
5,801
43
665
360
5,230
4,618
6,657
5,932
44
720
390
5,341
4,700
6,792
6,034
45
780
425
5,453
4,813
6,929
6,175
11至第20
保險單年度
11至第20
保險單年度
10
保險單
週年日
8
保險單
週年日
終身
型生
效日
定期型費率繳費8
本契約
終身型
終止日
申請
型別
變更
9
保險單
年度
6
保險單
週年日
7
保險單
週年日
7
保險單
年度
8
保險單
年度
9
保險單
週年日
4
保險單
週年日
5
保險單
年度
․․․
6
保險單
年度
10
保險單
年度
本契約
生效日
定期型費率
繳費5
終身
型生
效日
申請
型別
變更
5
保險單
週年日
本契約
終身型
終止日
情形2
5保險單年度
1至第11
月間申請變更
型別為終身型
情形3
8保險單年度
1至第11
月間申請變更
型別為終身型
情形1
未變更為
終身型
․․․
․․․
20
保險單
週年日
20
保險單
週年日
定期型費率繳費10
依終身型A費率繳費15
依終身型B費率繳12
10
保險單
週年日
本契約
定期型
終止日
12頁,共12
附表 2:完全失能程度表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系統遺存害或、腹機能度障,終從事作,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 6 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4 種語音機能中,有 3 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 6 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係指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
者。
而上述「指食便穿
等。
國泰人壽 Hen 幸福保險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每十萬保額
年齡
定期型
終身型
A費率
(第 5
B費率
(第 8
21
180
80
3,251
4,180
3,674
22
180
80
3,287
4,225
3,722
23
180
80
3,323
4,272
3,771
24
180
80
3,387
4,352
3,837
25
180
80
3,421
4,396
3,866
26
190
90
3,527
4,532
3,969
27
200
90
3,608
4,633
4,052
28
205
100
3,656
4,694
4,133
29
215
110
3,719
4,774
4,213
30
215
115
3,810
4,889
4,293
31
230
125
3,896
4,997
4,401
32
260
135
3,980
5,104
4,507
33
285
145
4,066
5,212
4,605
34
310
150
4,151
5,317
4,723
35
340
170
4,236
5,423
4,823
36
370
185
4,382
5,607
4,994
37
395
200
4,506
5,761
5,127
38
425
215
4,630
5,917
5,259
39
465
235
4,776
6,100
5,422
40
520
270
4,893
6,244
5,567
41
565
295
5,005
6,382
5,710
42
615
325
5,118
6,520
5,801
43
665
360
5,230
6,657
5,932
44
720
390
5,341
6,792
6,034
45
780
425
5,453
6,929
6,175
註:個人件費率計算公式
每次繳主約合計保不得低於2000 元,但辦理融轉
自行繳
則不每次低保費限。月第一次須 2 個月保費
半年繳=年繳費率×0.52 ───┐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
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
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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