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一)。
十、「投資配置」:係指要保人投保時所約定之投資配置方式。本契約投資配置方式有自行分配與生命週
期(Lifestyle)二種。要保人選定生命週期(Lifestyle)投資配置且批註保證給付批註條款者,
經本公司承保後即不受理投資配置之變更。
十一、「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未投資之淨保險費本息,依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
轉換成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並依當日投資標的淨值予以分配之特定日。本契約投資配置日詳如
(附件一),未投資之淨保險費本息將於繳費日(保險費以支票繳付者,則自支票兌現日)後的第
一個投資配置日進行配置,但本契約第一次的投資配置日為「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後之第一
個投資配置日」。
十二、「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十三、「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之投資標的單位
總數後計算所得之值,其中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總負債則包含
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費、管理營運或其
他法定費用。
十四、「投資標的單位數」:係將於任一評價日之轉入或轉出該投資標的之金額,以當日該投資標的的單
位淨值換算一單位所計得之數值,藉以增加或減少該投資標的單位數。
十五、「投資標的價值」:係指各項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保單帳戶內該投資標的單位數所得之價值。
十六、「投資標的轉出價值」:係指進行投資標的轉出後所得之價值。
十七、「保單帳戶」:係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記錄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單
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十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十九、「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一個月的相當日期,如無相當日期者,則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管理費」: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累積期間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而按月收取的費用。本契約管理費依
投保時之約定為準,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
有利之費用調降,不在此限。
二十一、「保證金額」:係指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總額。本契約之保證金額為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十二、「年金累積期間」: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年金給付方式選擇
一次給付者,年金累積期間最少滿五年;選擇分期給付者,年金累積期間最少滿一年。
二十三、「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年金之日,且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將保證
金額由專設帳簿轉入一般帳簿內。
二十四、「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年金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不得超
過中央銀行公布之最近一月之十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且不得為負數。
二十五、「年金金額」:係指選擇分期給付者,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按年給付之金額。
二十六、「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證金額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二十七、「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二十八、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信
用卡、自動轉帳或支票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或支票兌現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
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之。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
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第二次以後的保險費,要保人可彈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頇符合本契約所規定之上、下限。
要保人繳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取得本公司開發
之憑證。
本契約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支付管理費用時,自保單週月日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
限期間,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除將剩餘保單帳戶價值扣抵為管理費外,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