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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新飛翔人生變額年金保險(甲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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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飛翔人生變額年金保險(甲型)
(年金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9512 5金管二字09502012540
中華民國951222日金管保09502502851
中華民國96 726金管保一09602083930
中華民國95 9 1日金保二0950252225B
(96.08.31修正)
中華民國9682909602523644
(96.11.01修正)
中華民國9951409902057240
中華民國99090109902527794
(99.11.03修正)
中華民國1040624金管10402049830
(104.08.04修正)
中華民國96 2 5 96020070
中華民國97 4 1 97040037
97 7 17 97070487
97 8 18 97080466
97 11 21 97110685
98 2 10 98020181
98 7 21 98070693
98 8 19 98080550
99 5 24 99050759
99 9 1 99090011
1001215100120011
1020301102030026
1020701102070013
1030301103030019
1040401104040051
1061005106100042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
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
金之總額。本契約之保證金額為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證金額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給付當時市
場環境及最新公佈之法令依據決定,並以參考中央銀行公布之最近一個月之十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
級市場殖利率酌定,但不得為負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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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繳費別:分為定期繳費別與彈性繳費別二種。
九、定期繳費別:係指要保人指定定期保險費的繳費別,分為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等四種。
、保險費:係指投保時及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為增加其保單帳
戶價值金額所繳交之保險費。保險費分為定期保險費與不定期保險費二種。要保人選擇定期繳費別
者,可繳交定期保險費及不定期保險費;要保人選擇彈性繳費別者,只可繳交不定期保險費。
十一、定期保險費:係指依第九款定期繳費別,要保人每期應繳之保險費,並經記載於保險單者。
十二、不定期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後,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所繳交
之非定期保險費
十三、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
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件三相關費用一覽表中
「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保費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
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四、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九條約
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件三。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
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五、 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三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
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六 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
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三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
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七、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十八、淨保險費本息: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
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九、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及保證給付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定期保險費及不定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單管理費及保證給付費用;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三家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逐日以
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二十、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約定之投資配置方式,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或淨保險費本息轉
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本契約投資配置日詳如附件
,但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日」為「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
個投資配置日」。
二十一、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
信用卡或自動轉帳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
明細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之。
二十二、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一。
二十三、投資配置:係指要保人投保時所約定之投資配置方式。本契約投資配置方式有自行分配與生
週期(Lifestyle)二種。要保人選定生命週期Lifestyle投資配置且批註保證給付批註條
款者,經本公司承保後即不受理投資配置之變更。
十四資產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
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五、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
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六、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
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七、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
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九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
之金額。
二十八、投資機構:係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受委託投資機構
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二十九、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若因故須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三十、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
末日。
三十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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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次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
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次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第六條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
分期繳納的第二次以後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須符合本公司規定之額度
範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約定交付方式,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依第二條第十八款約定加計利息後,於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
費之日之後的第一個投資配置日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
前,該第二次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九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管理
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之當日催告要保
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第七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相當於第一次繳交之保險費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之後的第一個投資配置日,依
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有第二十七條第
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單管理
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保險費的處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交付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應將該不定期保險
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八款約定加計利息後,要保人約定之投資配置方式,於本公
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之次一個投資配置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九條 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單管理費,保單週月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依當
時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保單管理費,依第條第十九款約
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第十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及各項費用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
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投資配置:
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二、年金給付:
本公司根據年金給付日前一個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三、償付解約金或部分提領金額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根據給付日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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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單管理費之扣除:
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五、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間轉換:
(一)外幣對外幣以當次轉出之投資標的中最末之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
均值轉換為新臺幣,再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轉換為所轉入投資標
的之計價貨幣。
(二)外幣對新臺幣為當次轉出之投資標的中最末之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
平均值。
(三)新臺幣對外幣為當次轉出之投資標的中最末之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賣出即期匯率
平均值。
六、投資標的轉換費之扣除:
為當次轉出之投資標的中最末之淨值回報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
投資標的轉出及轉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計算方式之適用。
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情形,如當次轉出之投資標的中最末之淨值回報日非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
日,則以次一營業日為準。
第二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三家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一 自行分配投資配置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於要保書選擇年金累積期間內之投資配置為自行分配,並應於要保書選擇購
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選擇自行分配投資配置者,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網際網路方式變更下列事項:
一、變更淨保險費本息投資標的配置比例者,自本公司收到申請後次一投資配置日生效。
二、投資標的轉換者,依本契約第十三條之約定辦理。
第十二條 生命週期(Lifestyle)投資配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得於要保書選擇年金累積期間內之投資配置為生命週期(Lifestyle,由本公
司依其選擇之生命週期(Lifestyle)投資配置內容,定期進行投資配置與投資標的轉換:
一、投資配置:
將投資配置日前一日之未投資淨保險費本息依未來投資累積期,按附件二所列預設投資配置比
例,於投資配置日進行配置。
二、投資標的轉換:
以保單週年日後之當月十五日(如保單週年日在當月十五至三十一日者,則以次月十五日)為轉
出日(如該日非本契約資產評價日時,則以次一資產評價日為準),將預設轉出投資標的,依
未來投資累積期,按附件二所列預設投資標的轉換比例進行轉出;轉出日後第三個資產評價日為
轉入日,本公司將投資標的轉出價值依當日投資標的淨值轉入預設轉入投資標的。
前項所稱「未來投資累積期」係指年金給付開始日保單年度扣除投資配置日或轉出日之保單年度後所
得之期間。
要保人選定生命週期(Lifestyle)投資配置且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後:
一、選擇批註保證給付批註條款者:
依各該保證給付批註條款之內容辦理
二、未批註保證給付批註條款者:
要保人如欲變更為第十一條自行分配投資配置或行使第十三條投資標的轉換之權利第十七條第
二項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者,將不再適用本條生命週期(Lifestyle)投資配置之約定。
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增加生命週期(Lifestyle)投資配置。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網際網路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
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投資配置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
並以該價值扣除投資標的轉換費後,於「當次轉出之投資標的中最末之淨值回報」之次一個資產評
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前六次轉換,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若要保人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投資
標的轉換者同一保單年度內第七至第十二次申請轉換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
本公司每次將自轉出金額中酌收投資標的轉換費。
本契約投資標的轉換費如附件三。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投資標的轉換,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
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的新增、關閉與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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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得於限期
內辦理變更投資標的及分配比例。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
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
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
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
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
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後十
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
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
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辦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一、本公司得逕剔除該關閉或終止之投資標的,並就要保人最新指定之其餘投資標的配置比例重新計
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投資金額或該終止之投資標的之轉出價值之投資分配比例。
二、如要保人未指定其餘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得將相關金額配置於本公司所指定之投資標的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
次數。
第十五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
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
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 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七、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所致無法交易之情事
要保人依第二十七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八條之約定計算年金金額時,如投資標的
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投資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
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金金額,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
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
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
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投資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六條 保單帳戶價值通知
本公司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
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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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第十七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六保單週年日()以後之一特定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
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及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
第十八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金額。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
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為止。但於保證金額內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保證金額(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依據當
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二萬元時,本公司改依保證金額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
一次給付予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保證金額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金額時,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於年金給付開人。之事期限
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
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利率計算。
第十九條 年金給付方式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將保證金額(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
應付利息)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前條約定計得之年金金額給付;如被保險人於年
金給付開始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應按年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最高給付至被保險
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第二十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以收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約費算解
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件三。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
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一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
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萬元。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
調整部分提領金額之限制,並應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
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件三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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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四條約定申請文件後之次
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含)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
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三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
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前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
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二十四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五條 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
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
付。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
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六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返還保險費或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
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之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八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第二十七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單帳戶價值
之六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
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
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要保人尚未
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
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
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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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九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的差額。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負年金金額的差額,
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
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的利率計算。
第三十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身故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
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
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之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機構
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
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機構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
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
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二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三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四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十三款至第十六款、第二十九款、第十條第五
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三項
第三十條及附件一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
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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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給付批註條款(甲)
(保證最低身故金額—基本型)
(本批註條款須申請批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第一條 批註條款的訂立、適用範圍及效力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國泰人壽新飛翔人生變額年金保險(甲型),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批註
於本契約保險單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一經批註即不得撤銷。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如選擇定期繳費別,且適用生命週期Lifestyle投資配置,而其年金累積期間
為十年(含)以上者,得同時申請批註本批註條款。
要保人申請批註本批註條款後即不適用本契約第十一條自行分配投資配置、行使第十三條投資標的轉
換與第十七條第二項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之權利。
第二條 保證給付費用的計算與收
年金累積期間內本批註條款之保證給付費用依要保人批註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費用為準採逐月計算,
每逢保單週月日時將依序自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中依比例扣除。保證給付費用率如附件三。
第三條 保證給付費用的扣除順序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須先扣除保單管理費後仍有餘額時,始進行保證給付費用之扣除。
第四條 保證最低身故金額
被保險人身故,而本公司收齊本契約第二四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如收齊申領文件
日後次一資產評價日之保證最低身故金額大於該日保單帳戶價值者,本契約第二十二、二十三條有關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約定即不適用,本公司改依保證最低身故金額加上未投資之淨保險費本息返還予要
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批註條款每日之「保證最低身故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將每筆淨保險費本息於投資配置日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後予以加總之數額。
扣除歷次辦理部分提領調整金額之總和部分提領調整金額係依部分提領當時「保證最低身故金額
乘上部分提領金額占當時保單帳戶價值的比例所得之數額。
前項所稱保證最低身故金額、部分提領調整金額皆係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計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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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給付批註條款(乙)
(保證最低身故金額—1.5﹪年增型)
(本批註條款須申請批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第一條 批註條款的訂立、適用範圍及效力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國泰人壽新飛翔人生變額年金保險(甲型),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批註
於本契約保險單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一經批註即不得撤銷。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如選擇定期繳費別,且適用生命週期Lifestyle投資配置,而其年金累積期間
為十年(含)以上者,得同時申請批註本批註條款。
要保人申請批註本批註條款後即不適用本契約第十一條自行分配投資配置、行使第十三條投資標的轉
換與第十七條第二項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之權利。
第二條 保證給付費用的計算與收
年金累積期間內本批註條款之保證給付費用依要保人批註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費用為準採逐月計算,
每逢保單週月日時將依序自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中依比例扣除。保證給付費用率如附件三。
第三條 保證給付費用的扣除順序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須先扣除保單管理費後仍有餘額時,始進行保證給付費用之扣除。
第四條 保證最低身故金額
被保險人身故,而本公司收齊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如收齊申領文
日後次一資產評價日之保證最低身故金額大於該日保單帳戶價值者,本契約第二十二、二十三條有關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約定即不適用,本公司改依保證最低身故金額加上未投資之淨保險費本息返還予要
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批註條款每日之「保證最低身故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將每筆淨保險費本息於投資配置日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並自該日起,按年利率一點五,以
月複利方式計算至當日為止之本利和,並予以加總後之數額。
二、扣除歷次部分提領調整金額自部分提領給付日起,按年利率一點五%,以月複利計算至當日為止之
本利和,並予以加總後之數額。部分提領調整金額係依部分提領當時「保證最低身故金額」乘上部
分提領金額占當時保單帳戶價值的比例所得之數額。
前項所稱保證最低身故金額、部分提領調整金額皆係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計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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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給付批註條款(丙)
(保證最低滿期金額—基本型)
(本批註條款須申請批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第一條 批註條款的訂立、適用範圍及效力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國泰人壽新飛翔人生變額年金保險(甲型),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批註
於本契約保險單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一經批註即不得撤銷。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如選擇定期繳費別,且適用生命週期Lifestyle投資配置,而其年金累積期間
為十年(含)以上者,得同時申請批註本批註條款
要保人申請批註本批註條款後即不適用本契約第十一條自行分配投資配置、行使第十三條投資標的轉
換與第十七條第二項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之權利。
第二條 保證給付費用的計算與收
年金累積期間內本批註條款之保證給付費用依要保人批註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費用為準採逐月計算,
每逢保單週月日時將依序自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中依比例扣除。保證給付費用率如附件三
第三條 保證給付費用的扣除順序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須先扣除保單管理費後仍有餘額時,始進行保證給付費用之扣除。
第四條 保證最低滿期金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如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保證最低滿期金額大於該日保單帳戶
價值者,本契約有關「保證金額」之定義與計算方式將改依本批註條款之「保證最低滿期金額」為準。
本批註條款每日之「保證最低滿期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將每筆淨保險費本息於投資配置日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後予以加總之數額。
二、扣除歷次辦理部分提領調整金額總和。部分提領調整金額係依部分提領當時「保證最低滿期金額」
乘上部分提領金額占當時保單帳戶價值的比例所得之數額。
前項所稱保證最低滿期金額、部分提領調整金額皆係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計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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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給付批註條款(丁)
(保證最低滿期金額—1.5﹪年增型)
(本批註條款須申請批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第一條 批註條款的訂立、適用範圍及效力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國泰人壽新飛翔人生變額年金保險(甲型),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批註
於本契約保險單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一經批註即不得撤銷。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如選擇定期繳費別,且適用生命週期Lifestyle投資配置,而其年金累積期間
為十年(含)以上者,得同時申請批註本批註條款。
要保人申請批註本批註條款後,即不適用本契約第十一條自行分配投資配置、行使第十三條投資標的轉
換與第十七條第二項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之權利。
第二條 保證給付費用的計算與收
年金累積期間內本批註條款之保證給付費用依要保人批註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費用為準採逐月計算,
每逢保單週月日時將依序自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中依比例扣除。保證給付費用率如附件三。
第三條 保證給付費用的扣除順序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須先扣除保單管理費後仍有餘額時,始進行保證給付費用之扣除。
第四條 保證最低滿期金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如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保證最低滿期金額大於該日保單帳戶
價值者,本契約有關「保證金額」之定義與計算方式將改依本批註條款之「保證最低滿期金額」為準。
本批註條款每日之「保證最低滿期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將每筆淨保險費本息於投資配置日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並自該日起,按年利率一點五,以
月複利方式計算至當日為止之本利和,並予以加總後之數額。
二、扣除歷次部分提領調整金額自部分提領給付日起,按年利率一點五%,以月複利計算至當日為止之
本利和,並予以加總後之數額。部分提領調整金額係依部分提領當時「保證最低滿期金額」乘上部
分提領金額占當時保單帳戶價值的比例所得之數額。
前項所稱保證最低滿期金額、部分提領調整金額皆係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計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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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投資標的介紹
一、投資標的簡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
幣別
是否有
單位淨值
是否有
配息
類型
飛翔人生積極
投資帳戶
美元
積極型
飛翔人生穩健
投資帳戶
美元
穩健型
飛翔人生保守
投資帳戶
美元
保守型
二、投資配置日
以每月 5 ,15 ,25 日為投資配置日,未來本公司得視實際狀況適時調整。
註:若上述日期並非本契約之資產評價日時,則以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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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生命週期(Lifestyle投資配置
生命週期(
Lifestyle
)投資配置(
A
一、投資標的內
類型
積極型
穩健型
保守型
二、預設投資配置比例及預設投資標的轉換比例
本公司依該配置內預設投資配置比例及預設投資標的轉換比例,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定期進行投資配置與投
資標的轉換:
(一)預設投資配置比例
將投資配置日前一日之未投資淨保險費本息,依未來投資累積期
(
年金給付開始日保單年度-投資配置日保
單年度
)
,按下表所列預設投資配置比例,於投資配置日分配於各投資標的。
未來投資累積期
20
以上
19
18
17
16
15
14
13
12
11
飛翔人生積極
投資帳戶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飛翔人生穩健
投資帳戶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飛翔人生保守
投資帳戶
0%
0%
0%
0%
0%
0%
0%
0%
0%
0%
未來投資累積期
10
9
8
7
6
5
以內
飛翔人生積極
投資帳戶
0%
0%
0%
0%
0%
0%
飛翔人生穩健
投資帳戶
100%
80%
60%
40%
20%
0%
飛翔人生保守
投資帳戶
0%
20%
40%
60%
80%
100%
例:要保人選定之年金給付開始日在
21
保單年度,若有一筆新臺幣
10,000
元的淨保險費本息於第
8
單年度轉入投資其未來投資累積期為
13
年(
21
8
本公司根據上表預設投資配置比例投資於飛
人生積極投資帳戶及飛翔人生穩健投資帳戶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
3,000
元及新臺幣
7,000
元。
(二)預設投資標的轉換比例
以保單週年日後之當月十五日(如保單週年日在當月十五至三十一日者,則以次月十五日)為轉出日(如
該日非本契約資產評價日時以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將預設轉出投資標的依未來投資累積期
(
年金
給付開始日保單年度-轉出日保單年度
)
,按下表所列預設投資標的轉換比例進行轉出;於當次轉出之投資
標的中最末之淨值回報日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本公司將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入預設轉入投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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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來投資累積期在
19
10
年間時,將保單帳戶中之飛翔人生積極投資帳戶投資標的價值,按下表預設投
資標的轉換比例,轉換為飛翔人生穩健投資帳戶:
未來投資累積期
19
18
17
16
15
14
13
12
11
10
預設投資標的
轉換比例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2.
未來投資累積期在
9
5
年間時,將保單帳戶中之飛翔人生穩健投資帳戶投資標的價值,按下表預設投資
標的轉換比例,轉換為飛翔人生保守投資帳戶:
未來投資累積期
9
8
7
6
5
預設投資標的
轉換比例
20%
40%
60%
80%
100%
要保人選定之年金給付開始日在第
17
保單年度,
8
保單年度進行預設投資標的轉換時,若當時飛
翔人生穩健投資帳戶的投資標的價值為新臺幣
200,000
元,其未來投資累積期為
9
年(
17
8
;本
司根據上表預設投資標的轉換比例將飛翔人生穩健投資帳戶投資標的價值中的
20%
(即新臺幣
40,000
元),轉入飛翔人生保守投資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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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本契約相關費用表
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
(一)主契約部分: (單位:新臺幣元或 %
一、保費費用
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為 5%
二、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臺幣 100 ,逐月由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三、投資相關費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前 6 次轉換,免收投資標
的轉換費。若要保人以網際網路方式申請投資標的轉
換者同一保單年度內第 7 至第 12 次申請轉換亦免
投資標的轉換費。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本公司每次
將自轉換金額中扣除新臺幣 500 之投資標的轉換
費。
6.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解約費用為依解約保單價值上本約所
約定單年解約用率。各保單年度之解約
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1
4.0%
2
3.0%
3
2.0%
4
1.0%
5 年及以後
0%
2.部分提領費
為本公司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所扣除之費用,按
公式計算:
(1) 解約費用率非為零之保單年度:
「部分提領金額」×該保單年度解約費用率」
(2) 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辦理部分提領時
享有同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部分提領之權利
過四次的部分本公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中
扣除新臺幣1000之部分提領費用。
五、其他費用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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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證給付批註條款部分(註)
1.各型別之保證給付費用率分列如下
批註條款名稱/
年滿期選擇
保證給付費用率 / 每月
(生命週期(Lifestyle)投資配置(A))
10
15
20
保證給付批註條款(甲)
(保證最低身故金額--基本型)
0.02 / 12
0.02 / 12
0.02 / 12
保證給付批註條款(乙)
(保證最低身故金額--1.5%增型)
0.10 / 12
0.10 / 12
0.10 / 12
保證給付批註條款(丙)
(保證最低滿期金額--基本型)
0.20 / 12
0.15 / 12
0.10 / 12
保證給付批註條款(丁)
(保證最低滿期金額--1.5%增型)
0.70 / 12
0.55 / 12
0.45 / 12
註:僅適用於有批註保證給付批註條款者。
2.保證給付費用計算公式:
契約生效日
(要保人所繳交之第一次保險費-保費費用) × 保證給付費用率
保單週月日
(保單週月日前一日的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總和+投資標的轉出價值)× 保證
給付費用率
二、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請參考本公司網站之商品說明書內容:
https://www.cathayholdings.com/life/web/pages/Productinvest.html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主契約部分:
(單位新臺幣元或%
一、保費費用
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為 5%
二、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臺幣 100 ,逐月由保單帳戶價值中
扣除。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投資標的經理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已反應在投資標的淨值中
3.投資標的保管費
由投資機構收取已反應在投資標的淨值中
4.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投資標的轉換費
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前 6 次轉換,免
收投資標的轉換費。若要保人以網際網路方
式申請投資標的轉換者同一保單年度內第 7
至第 12 次申請轉換亦免收投資標的轉換
費。超過上述次數的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
轉換金額中扣除新臺幣 500 之投資標的轉
換費。
6.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解約費用為依解約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上本
契約所約定之保單年度解約費用各保單
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解約費用率
1
4.0%
2
3.0%
3
2.0%
4
1.0%
5 年及以後
0%
2.部分提領費用
為本公司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所扣除之費
用,按下列公式計算:
(1) 解約費用率非為零之保單年度:
「部領金×「該度解
用率」
(2) 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辦理部分提
領時可享有同一保單年度內四次免費部
分提領之權利超過四次的部分本公司
新臺幣
1000之部分提領費用。
五、其他費用
無。
2
(二)保證給付批註條款部分(註)
1.各型別之保證給付費用率分列如下:
批註條款名稱/
年滿期選擇
10
15
20
保證給付批註條款(甲)
(保證最低身故金額--基本型)
0.02 / 12
0.02 / 12
0.02 / 12
保證給付批註條款(乙)
(保證最低身故金額--1.5%年增
型)
0.10 / 12
0.10 / 12
0.10 / 12
保證給付批註條款(丙)
(保證最低滿期金額--基本型)
0.20 / 12
0.15 / 12
0.10 / 12
保證給付批註條款(丁)
(保證最低滿期金額--1.5%年增
型)
0.70 / 12
0.55 / 12
0.45 / 12
註:僅適用於有批註保證給付批註條款者。
2.保證給付費用計算公式:
契約生效日
(要保人所繳交之第一次保險費-保費費用) × 保證給付費用率
保單週月日
(保單週月日前一日的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總和+投資標的轉
出價值)× 保證給付費用率
二、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1.投資標的類別與計價幣別
投資標的名稱
計價
幣別
是否有單
位淨值
是否有
配息
投資目標
類型
受委託投
資機構
飛翔人生積極投資帳戶
美元
追求長期的資本增值
積極型
國泰投信
飛翔人生穩健投資帳戶
美元
追求中長期的穩定成長
穩健型
國泰投信
飛翔人生保守投資帳戶
美元
追求安定性和穩定性報酬
保守型
國泰投信
2.投資標的之相關費用
投資標的名稱
申購
手續費
投資標的經理費
每年(%)
投資標的保管費
每年(%)
贖回
手續費
飛翔人生積極投資帳戶
0.4
0.021~0.047
(月不200 美元)
飛翔人生穩健投資帳戶
0.3
0.021~0.047
(月不200 美元)
飛翔人生保守投資帳戶
0.2
0.021~0.047
(月不200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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