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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繳費別:分為定期繳費別與彈性繳費別二種。
九、定期繳費別:係指要保人指定定期保險費的繳費別,分為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等四種。
十、保險費:係指投保時及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為增加其保單帳
戶價值金額所繳交之保險費。保險費分為定期保險費與不定期保險費二種。要保人選擇定期繳費別
者,可繳交定期保險費及不定期保險費;要保人選擇彈性繳費別者,只可繳交不定期保險費。
十一、定期保險費:係指依第九款定期繳費別,要保人每期應繳之保險費,並經記載於保險單者。
十二、不定期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後,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所繳交
之非定期保險費。
十三、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
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件三相關費用一覽表中
「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保費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
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四、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九條約
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件三。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保單管理費,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
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五、 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三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解約費用,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
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六、 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
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三所載之方式計算。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部分提領費用,
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十七、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的餘額。
十八、淨保險費本息:係指自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起,每月按三家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
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加計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利息之總額。
十九、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及保證給付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定期保險費及不定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單管理費及保證給付費用;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三家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逐日以
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二十、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依要保人約定之投資配置方式,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或淨保險費本息轉
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並依當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予以配置之日。本契約投資配置日詳如附件
一,但本契約各投資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日」為「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
個投資配置日」。
二十一、實際收受保險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及要保人匯款或劃撥單據之日。若要保人以
信用卡或自動轉帳繳交保險費者,則為扣款成功且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
明細之日。本公司應於款項匯入本公司帳戶二個營業日內確認之。
二十二、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一。
二十三、投資配置:係指要保人投保時所約定之投資配置方式。本契約投資配置方式有自行分配與生命
週期(Lifestyle)二種。要保人選定生命週期(Lifestyle)投資配置且批註保證給付批註條
款者,經本公司承保後即不受理投資配置之變更。
二十四、資產評價日:係指個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
本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五、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
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六、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
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七、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
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九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
之金額。
二十八、投資機構:係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投資標的經理機構、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受委託投資機構
或前述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人。
二十九、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若因故須變更時,則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三十、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
末日。
三十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