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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飛翔人生變額年金保險(甲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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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飛翔人生變額年金保險(甲型)
(年金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9512 5日金管保字第09502012540
中華民國951222保一09502502851
中華民國96 726一字09602083930
中華民國95 9 1管保0950252225B
(96.08.31修正)
9682909602523644
(96.11.01修正)
9951409902057240
96 2 5 9 6 0 2 0 0 7 0
97 4 1 9 7 0 4 0 0 3 7
97 7 17 9 7 0 7 0 4 8 7
97 8 1 8 9708 0466
97 11 21 9 7 1 1 0 6 8 5
98 2 10 9 8 0 2 0 1 8 1
98 7 21 9 8 0 7 0 6 9 3
98 8 19 9 8 0 8 0 5 5 0
99 5 24 9 9 0 5 0 7 5 9
99 9 1 9 9 0 9 0 0 1 1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繳費別」係指要保人投保時所約定之繳費方式。本契約繳費別有定期繳與彈性繳二種。
二、「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所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保險費分為定期保險費、增額保險費與彈性保險費
三種。要保人選擇定期繳者,可繳交定期保險費及增額保險費;要保人選擇彈性繳者,可繳交彈性
保險費。
三、「定期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要保書上約定每期繳納之保險費。定期保險費分為年繳、半年繳、季
繳及月繳。
四、「增額保險費」:係指選擇定期繳費別之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後,為增加其保
單帳戶價值所繳付的非定期保險費。
五、「彈性保險費:係指選擇彈性繳費別之要保人所繳納之保險費。
六、「保費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行政相關費用,依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乘上保費費用率所得之
數額,本契約的保費費用率以百分之五為上限。
七、「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八、「淨保險費本息」:係指本公司根據每次淨保險費繳納當月起各月三家銀行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
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淨保險費自繳費日(保險費以支票繳付者,則自支票兌現日)起,加計以
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或被保險人身故申領文件送達日之本利和。
九、「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作為淨保險費本息與投資標的轉出價值的投資項目,詳如(附
件一)
十、「投資配置」:係指要保人投保時所約定之投資配置方式。本契約投資配置方式有自行分配與生命週
期(Lifestyle)二種。要保人選定生命週期Lifestyle)投資配置且批註保證給付批註條款者,
經本公司承保後即不受理投資配置之變更。
十一「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未投資之淨保險費本息依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投資標的及例,
轉換成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並依當日投資標的淨值予以分配之特定日。本契約投資配置日詳如
(附件一)投資之淨保險費本息將於繳費日(保險費以支票繳付者,則自支票兌現日)後的第
一個投資配置日進行配置,但本契約第一次的投資配置日為「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後之第一
個投資配置日」
十二、「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為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營業日。
十三、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時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之投資標的單位
總數後計算所得之值,其中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總負債則包含
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經理費、保管費、管理營運或其
他法定費用。
十四、投資標的單位數」:係將於任一評價日之轉入或轉出該投資標的之金額,以當日該投資標的的單
位淨值換算一單位所計得之數值,藉以增加或減少該投資標的單位數。
十五、「投資標的價值」:係指各項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保單帳戶內該投資標的單位數所得之價值。
十六、「投資標的轉出價值」:係指進行投資標的轉出後所得之價值。
十七、保單帳戶」:係指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要保人設立之專屬帳戶,記錄其選擇之投資標的及單
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十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所得之金額。
十九「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每隔一個月的相當日如無相當日期者則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管理費」: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累積期間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而按月收取的費用。管理費依要保人
投保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費用為準,每月以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元為上限,每逢保單週月日時將
自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扣除。本公司得調整管理費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調
整之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評估期間內之變動幅度,且調整後每月
多以二百元為限。
二十一、「保證金額」:係指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總額。本契約之保證金額為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十二、「年金累積期間」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年金給付方式選擇
一次給付者,年金累積期間最少滿五年;選擇分期給付者,年金累積期間最少滿一年。
二十三、「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依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年金之日,且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將保證
金額由專設帳簿轉入一般帳簿內。
二十四、「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年金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不得超
過中央銀行公布之最近一月之十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且不得為負數
二十五、「年金金額:係指選擇分期給付者,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按年給付之金額
二十六、「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證金額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二十七、「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行股
份有限公司,但若因故需變更時,以本公司向主管機關陳報之銀行為準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
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第二次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第二次以後的保險費,要保人可彈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須符合本契約所規定之上、下限。
要保人繳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取得本公司開發
之憑證。
本契約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支付管理費用時,自保單週月日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
限期間,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除將剩餘保單帳戶價值扣抵管理費外,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
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前項所稱保險費其為定期繳費別者金額為一期定期保險費其為彈性繳費別者金額最低為二千元
本契約因第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
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復效生效時依第十七條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
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七條 貨幣單位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及給付年金、解約(含部分提領)、返還保險費、保單帳戶價值、保險單借款等
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但自第一次投資配置日起,保單帳戶內投資標的轉出價值及投資標的價值的計算
與通知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為貨幣單位
第八條 匯率計算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未投資之淨保險費本息:
本公司根據投資配置日之三家銀行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投資配置日前一日未投資之淨
險費本息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
本公司根據年金給付日前一個評價日之三家銀行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應給付之金額轉換
為等值新臺幣。
三、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解約金(含部分提領)給付:
本公司根據三家銀行依給付日前一評價日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應給付之金額轉換為等值
新臺幣。
四、每月扣除管理費:
本公司各項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抵管理費,將根據保單週月日之三家銀行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
值,將其轉換為等值新臺幣。
五、不同計價幣別之投資標的轉換:
(一)外幣對外幣:
本公司根據轉出日之三家銀行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換為等值新臺
幣並扣除轉換費用(如附件三)根據轉入日之三家銀行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扣除轉換
費用後之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二)外幣對新臺幣:
本公司根據轉出日之三家銀行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換為等值新臺
幣並扣除轉換費用(如附件三)
(三)新臺幣對外幣:
本公司根據轉出日投資標的轉出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如附件三)並根據轉入日之三家銀行的收盤
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將扣除轉換費用後之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
金額。
六、轉換費用之扣除:
本公司根據轉入日當日之三家銀行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自投資標的轉出價值中扣除當時所
應收取之轉換費用之金額。
第九條 自行分配投資配置
要保人投保時得於要保書上選定年金累積期間內之投資配置為自行分配,並於投資標的比例配置約定書
中選定淨保險費本息所欲投資之投資標的及比例。
要保人選擇自行分配投資配置者,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申請下列事項:
一、變更淨保險費本息投資標的比例者,自本公司收到書面申請後次一投資配置日生效。
二、投資標的轉換者,依本契約第十八條之約定辦理。
第十條 生命週期(Lifestyle)投資配置
要保人投保時得於要保書上選定年金累積期間內之投資配置為生命週期Lifestyle,由本公司依其選
擇之生命週期(Lifestyle)投資配置內容,定期進行投資配置與投資標的轉換:
一、投資配置:
將投資配置日前一日之未投資淨保險費本息,依未來投資累積期,按(附件二)所列預設投資配置
比例,於投資配置日進行配置。
二、投資標的轉換:
以保單週年日後之當月十五日(如保單週年日在當月十五至三十一日者,則以次月十五日)為轉出
(如該日非本契約評價日時,則以次一評價日為準)將預設轉出投資標的,依未來投資累積期,
按(附件二)所列預設投資標的轉換比例進行轉出;轉出日後第三個評價日為轉入日,本公司將投
資標的轉出價值依當日投資標的淨值轉入預設轉入投資標的。
前項所稱「未來投資累積期」係指年金給付開始日保單年度扣除投資配置日或轉出日之保單年度後所得
之期間。
要保人選定生命週期(Lifestyle)投資配置且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後:
一、選擇批註保證給付批註條款者:
依各該保證給付批註條款之內容辦理
二、未批註保證給付批註條款者:
要保人如欲變更為第九條自行分配投資配置或行使第十二條第三項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第十八條
投資標的轉換之權利者,將不再適用本條生命週期(Lifestyle)投資配置之約定。
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增加生命週期(Lifestyle)投資配置。
第十一條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且年金累積期間內,以每一季為一期,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本契約保單帳戶價
值等相關重要事項。
本公司應提供要保人可隨時查詢其保單相關資料之免付費服務電話。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前: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保險費以支票繳交者,則自支票兌現日),按三家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
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將各筆淨保險費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配置日前一日所得之金額。
二、「第一次投資配置日」及以後:
本契約要保人保單帳戶內所有投資標的價值、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與未投資淨保險費本息之總和
第十二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一特定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該特定日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惟實際給付內容應依年金累
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情況為準。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依第一項或第三項選擇或變更之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應符合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之約定。
第十三條 年金給付的方式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將保證金額(如有保險單借款者,應先扣除保險單借
款本息)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第十四條計算之年金金額給付;如被保險人於年
金給付開始日之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則按年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前項變更年金給付方式之權利。
第十四條 年金金額的計算
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以保證金額(如有保險單借款者,應先扣除保險單借款本),與年金累
積期間屆滿當時之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應給付之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應給付之年金金額若低於二萬元時,本公司改依保證金額,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予被
保險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保證金額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保單帳戶價值,其超出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應
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五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係以本公司接到通知時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為準,惟先前本契約曾依要保人申請進
行投資標的轉換,而投資標的轉出價值尚未轉入者,則改以轉入時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為準,
並扣除解約費用後所得之數額。解約費用係按本公司報主管機關核定的方式計算,如(附件三)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的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六條 部分提領
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申請部分提領,減少其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之次一評價日
計算部分提領金額,惟先前本契約曾依要保人申請進行投資標的轉換,而投資標的轉出價值尚未轉入
者,則改以轉入時次一評價日計算部分提領金額;每次部分提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五千元,且
減少後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二萬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並依(附件三)之約定收取部分提領費用。
第十七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百分之六十之上限範圍內,依借款當時與本公司約
定之借款利率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
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
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本契約累積未償還
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之,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未於通知到達翌
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翌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得先扣除本契約之未償還借款本息後給付。
本公司給付部分提領金額時,若借款本息超過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之可借額度時,本公司得先扣除利息及
超出可借額度之借款本金後給付之。
第十八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與轉換費用
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申請將投資於某一投資標的的投資標的價值轉換至其他可供配置之投資標
的。要保人申請轉換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申請時應指明轉出之投資標的並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二、本契約僅得以投資配置日為轉出日,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書面申請轉換投資標的後之第一個投
資配置日進行投資標的轉出。
三、轉出日後第三個評價日為本契約轉入日,本公司於轉入日將投資標的轉出價值依當日投資標的淨
值轉入投資標的。
四、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的之轉換在四次以內者免收轉換費用,超過四次的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
轉出金額中扣除最高一千元作為轉換費用。
如因第十九條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而申請轉換者該次將不予收費亦不計入免收轉換費用之四次內。
本契約轉換費用之收取方式詳如(附件三
第十九條 投資標的的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依下列約定辦理,並依規定報主管機關:
一、本公司得提供新增之投資標的供要保人作為淨保險費本息及投資標的轉出價值之投資分配項目。
二、若要保人依第九條約定選擇之投資標的,因投資標的經理公司合併、解散、破產、撤銷核准、決
議,或其他法定事由,而致無法繼續投資時,本公司得關閉或終止該投資標的。但應於投資標
關閉或終止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於關閉或終止日前辦理變更投資標的及比例分配、投
資標的關閉或終止後之效果及要保人若逾期未回覆時本公司之處理方式。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或終止,即不得轉入或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
強制轉出。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若要保人逾期未回覆時,本公司將逕剔除該關閉或終止之投資標的後,就要保人
所指定之其餘投資標的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該終止之投資標的價值及未來淨保險費本息之投
資比例分配;如要保人未指定有其餘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以飛翔人生穩健投資帳戶為其終止之投資
標的價值及未來淨保險費本息之投資標的。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未支領年金餘額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應返還收齊申領文件日之次一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予
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含)後身故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者,本公司應將未支領之年金
餘額,依計算年金金額時之預定利率折現至給付日,按約定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但若身故受益人係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則本公司應將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給付予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依前二項約定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
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規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
公司所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
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日後若發現被保險
人生還時,身故受益人應返還本公司所給付之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應依契約
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亦適用之。
第一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係以本公司收齊第二十二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後次一評價日為準;第二項未支領
之年金餘額則係以本公司收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約定之申領文件時為準。
第二十二條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之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須文後十。但可歸未在期限
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三條 年金的申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分期給付年金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
存之文件。但申領一次給付年金者僅該次申領時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選擇分期給付年金之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所須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
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四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五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七十九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
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一般帳簿分期給付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
付年金金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
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一般帳簿分期給付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負年
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
利率計算,且不得低於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規定之法定週年利率
年金給付期間,如發現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即已超過八十歲者,本公司將未支領之年
金餘額一次給付予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年金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
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除要保人另行指定生效日期外,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
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
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七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八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九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六條約定者外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保證給付批註條款(甲)
(保證最低身故金額—基本型)
(本批註條款須申請批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第一條 批註條款的訂立、適用範圍及效力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國泰人壽飛翔人生變額年金保險(甲型)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批註於本契
約保險單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既經批註即不得申請撤銷。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如選擇定期繳費別,且適用生命週期(Lifestyle)投資配置,而其年金累積期間
為十年(含)以上者,得同時申請批註本批註條款。
要保人申請批註本批註條款後即不適用本契約第九條自行分配投資配置、行使第十二條第三項變更年金
給付開始日與第十八條投資標的轉換之權利
第二條 保證給付費用的計算與收取
年金累積期間內本批註條款之保證給付費用依要保人批註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費用為準採逐月計算,
每逢保單週月日時將依序自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中依比例扣除。本公司得調整保證給付費用並
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保證給付費用率上限如(附件三)
第三條 保證給付費用的扣除順序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須先扣除管理費後仍有餘額時,始進行保證給付費用之扣除。
第四條 保證最低身故金額
被保險人身故,而本公司收齊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如收齊申領文件
日後次一評價日之保證最低身故金額大於保單帳戶內所有投資標的價值與投資標的轉出價值總和者,本
契約第二十、二十一條有關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約定即不適用,本公司改依保證最低身故金額加上未投
資之淨保險費本息返還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批註條款每日之「保證最低身故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將每筆淨保險費本息於投資配置日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後予以加總之數額
扣除歷次辦理部分提領調整金額之總和。分提領調整金額係依部分提領當時「保證最低身故金額」
乘上部分提領金額佔當時保單帳戶內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總和的比例所得之數額。
前項所稱保證最低身故金額、部分提領調整金額皆係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計算之金額。
保證給付批註條款(乙)
(保證最低身故金額1.5﹪年增型)
(本批註條款須申請批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第一條 批註條款的訂立、適用範圍及效力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國泰人壽飛翔人生變額年金保險(甲型)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批註於本契
約保險單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既經批註即不得申請撤銷。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如選擇定期繳費別,且適用生命週期(Lifestyle)投資配置,而其年金累積期間
為十年(含)以上者,得同時申請批註本批註條款。
要保人申請批註本批註條款後即不適用本契約第九條自行分配投資配置、行使第十二條第三項變更年金
給付開始日與第十八條投資標的轉換之權利
第二條 保證給付費用的計算與收取
年金累積期間內本批註條款之保證給付費用依要保人批註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費用為準採逐月計算,
每逢保單週月日時將依序自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中依比例扣除。本公司得調整保證給付費用並
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保證給付費用率上限如(附件三)
第三條 保證給付費用的扣除順序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須先扣除管理費後仍有餘額時,始進行保證給付費用之扣除。
第四條 保證最低身故金額
被保險人身故,而本公司收齊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如收齊申領文件
日後次一評價日之保證最低身故金額大於保單帳戶內所有投資標的價值與投資標的轉出價值總和者,本
契約第二十、二一條有關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約定即不適用,本公司改依保證最低身故金額加上未投
資之淨保險費本息返還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批註條款每日之「保證最低身故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將每筆淨保險費本息於投資配置日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並自該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
以月複利方式計算至當日為止之本利和,並予以加總後之數額。
二、扣除歷次部分提領調整金額自部分提領給付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一點五,以月複利計算至當日為止
之本利和,並予以加總後之數額。部分提領調整金額係依部分提領當時「保證最低身故金額」乘上
部分提領金額佔當時保單帳戶內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總和的比例所得之數額。
前項所稱保證最低身故金額、部分提領調整金額皆係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計算之金額。
保證給付批註條款(丙)
(保證最低滿期金額—基本型)
(本批註條款須申請批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第一條 批註條款的訂立、適用範圍及效力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國泰人壽飛翔人生變額年金保險(甲型)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批註於本契
約保險單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既經批註即不得申請撤銷。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如選擇定期繳費別,且適用生命週期Lifestyle)投資配置,而其年金累積期間
為十年(含)以上者,得同時申請批註本批註條款。
要保人申請批註本批註條款後即不適用本契約第九條自行分配投資配置、行使第十二條第三項變更年金
給付開始日與第十八條投資標的轉換之權利
第二條 保證給付費用的計算與收取
年金累積期間內本批註條款之保證給付費用依要保人批註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費用為準採逐月計算,
每逢保單週月日時將依序自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中依比例扣除。本公司得調整保證給付費用並
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保證給付費用率上限如(附件三)
第三條 保證給付費用的扣除順序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須先扣除管理費後仍有餘額時,始進行保證給付費用之扣除。
第四條 保證最低滿期金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如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保證最低滿期金額大於該日保單帳戶
內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總和者,本契約有關「保證金額」之定義與計算方式將改依本批註條款之「保證最
低滿期金額」為準。
本批註條款每日之「保證最低滿期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將每筆淨保險費本息於投資配置日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後予以加總之數額
二、扣除歷次辦理部分提領調金額總和。部分提領調整金額係依部分提領當時「保證最低滿期金額
乘上部分提領金額佔當時保單帳戶內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總和的比例所得之數額。
前項所稱保證最低滿期金額、部分提領調整金額皆係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計算之金額。
保證給付批註條款(丁)
(保證最低滿期金額1.5﹪年增型)
(本批註條款須申請批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第一條 批註條款的訂立、適用範圍及效力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國泰人壽飛翔人生變額年金保險(甲型)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批註於本契
約保險單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既經批註即不得申請撤銷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如選擇定期繳費別,且適用生命週期(Lifestyle)投資配置,而其年金累積期間
為十年(含)以上者,得同時申請批註本批註條款。
要保人申請批註本批註條款後即不適用本契約第九條自行分配投資配置、行使第十二條第三項變更年金
給付開始日與第十八條投資標的轉換之權利
第二條 保證給付費用的計算與收取
年金累積期間內本批註條款之保證給付費用依要保人批註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費用為準採逐月計算,
每逢保單週月日時將依序自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中依比例扣除。本公司得調整保證給付費用並
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保證給付費用率上限如(附件三)
第三條 保證給付費用的扣除順序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須先扣除管理費後仍有餘額時,始進行保證給付費用之扣除。
第四條 保證最低滿期金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如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保證最低滿期金額大於該日保單帳戶
內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總和者,本契約有關「保證金額」之定義與計算方式將改依本批註條款之「保證最
低滿期金額」為準。
本批註條款每日之「保證最低滿期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將每筆淨保險費本息於投資配置日轉換為投資標的計價貨幣並自該日起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
以月複利方式計算至當日為止之本利和,並予以加總後之數額。
二、扣除歷次部分提領調整金額自部分提領給付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以月複利計算至當日為
止之本利和,並予以加總後之數額。部分提領調整金額係依部分提領當時「保證最低滿期金額」乘
上部分提領金額佔當時保單帳戶內所有投資標的價值總和的比例所得之數額。
前項所稱保證最低滿期金額、部分提領調整金額皆係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計算之金額。
附件一:投資標的介紹
一、投資標的簡介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幣
是否有
單位淨值
是否有
配息
投資標的可能投資基金(註 1)之
所屬公司名稱
類型
飛翔人生積極
投資帳戶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ABERDEEN
GLOBAL SERVICES S.A.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LUXEMBOURG
S.A.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KAPITALANLAGEGESELLSCHAFT
MBH、愛爾蘭安盛羅森堡有限公
司、霸菱國際基金經理(愛爾蘭)
公司富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蘭克林坦伯頓基金集團、MFS 國際
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投資管理有
限公司貝萊德(盧森)公司
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先機基金管
(愛爾蘭)有限公司施羅德投資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瑞士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PIMCO GLOBAL
ADVISORS (IRELAND) LIMITED、景
順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GAM
金管理有限公司摩根富林明資產
管理(歐洲)有限公司摩根富林明
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保誠資
產管理(新加坡)有限公美盛資
金管理公司美盛投資(歐洲)有限
公司。(註 2
積極型
飛翔人生穩健
投資帳戶
美元
穩健型
飛翔人生保守
投資帳戶
美元
保守型
1:可供投資的子基金名單請參閱附表一。
2:本契約投資標的之帳戶部分將投資於表列公司所發行且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基金。
二、投資配置日
以每月 5 ,15 ,25 日為投資配置日,未來本公司得視實際狀況適時調整。
註:若上述日期並非本契約之評價日時,則以次一評價日為準。
附表一、可供投資的子基金名單
飛翔人生積極投資帳戶、飛翔人生穩健投資帳戶、飛翔人生保守投資帳戶
一、股票型基金
摩根士丹利美國價值股票基金貝萊德美國特別時機基
金、瑞銀(盧森堡)美國價值投資股票基金、GAM Star
美國全方位基金、摩根富林明 JF 美國價值基金、摩根
富林明美國動力基金英國保誠集團 M&G 投資基金英國
保誠集團 M&G 美國基金美盛資金管理價值基金美盛
銳思小型公司基金、美盛凱利美國增值基金
安本環球亞太股票基金安盛羅森堡亞太(日本除外)
型企業 Alpha 基金盛羅森堡亞太(本除外)小型企
Alpha 基金、富達東協基、先機亞太股票基金、富
達中國聚焦基金、富達大中華基金、景順中國基金、德
盛中國基金、摩根富林 JF 中國基金、摩根富林明 JF
大中華基金、JF 東協基金、GAM Star 中華股票基金、
GAM Star 亞洲股票基金、安本環球亞洲小型公司基金、
英國保誠國際基金公司保誠中國基金安本環球中國股
票基金
日本股:安盛羅森堡日本小型企業Alpha基金、安
羅森堡日本大型Alpha基金、貝萊德日本特別時機
基金、景順日本企業基
聯博國際醫療基金德盛德利全球高科技基金霸菱全
球資源基金富達全球金融服務基金摩根士丹利美國
房地產基金貝萊德世界能源基金貝萊德世界礦業基
、貝萊德新能源基金達環球能源基金、摩根富林
明環球天然資源基金
二、債券型基金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聯博短期債券基金、聯博
全球債券基金、德盛德利國際債券基金、富蘭克林坦
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全球債券基金MFS全盛通脹調整債
券基金、摩根士丹利環球可轉換債券基金、貝萊德環
球政府債券基金、貝萊德環球高收益債券基金、天達
環球策略收益基金、PIMCO總回報債券基金、PIMCO
球高收益債券基金、PIMCO多元收益債券基金、PIMCO
高收益債券基金景順債券基金景順策略債券基金
美盛西方資產全球多重策略基金、美盛西方資產多元
化策略債券基金
聯博美國收益金、富達美元債券基金富蘭克林
伯頓全球投資列美國政府基金、貝萊美元優質
券基金、先機完全回報美元債券基金、瑞(盧森)
金、英國保誠國際基金公司保誠美國優質債券基金
聯博歐洲收益基金、德盛德利歐洲債券基金、富達歐
元債券基金MFS全盛歐洲高收益債券基金施羅德
球基金-歐元政府債券、施羅德環球基金-歐元短期
債券、瑞銀(盧森堡)歐元高收益債券基金、景順歐
債券基金
施羅德環球基-亞洲債、貝萊德亞洲虎債券基
金、富達亞洲收益基金、英國保誠國基金公司
誠亞洲債券基、英國保誠國際基金公保誠亞洲
地貨幣債券基金
安本環球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
資系列新興國家固定收益基金MFS全盛新興市場債券
基金施羅德環球基金-新興市場債券PIMCO新興市
場債券基金、先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三、平衡型基金
四、貨幣型基金
德盛東方入息基金、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全
球平衡基金MFS全盛全球資產配置基金貝萊德環
資產配置基金、瑞銀(盧森堡)全球戰略配置精選基金
貝萊德美元儲基金、施羅德環球基金歐元流動
()
瑞銀(盧森堡)美元基金瑞銀(盧森堡)歐元基金、
景順美元儲備基金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新增或減少上述可供投資的子基金名單。
附件二:生命週期(Lifestyle)投資配置
※生命週期(Lifestyle)投資配置(A
一、投資標的內容
類型
飛翔人生積極投資帳戶
飛翔人生穩健投資帳戶
飛翔人生保守投資帳戶
積極型
穩健型
保守型
二、預設投資配置比例及預設投資標的轉換比例
本公司依該配置內預設投資配置比例及預設投資標的轉換比例,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定期進行投資配置與投
資標的轉換:
(一)預設投資配置比
將投資配置日前一日之未投資淨保險費本息依未來投資累積期(年金給付開始日保單年度-投資配置日保
單年度),按下表所列預設投資配置比例,於投資配置日分配於各投資標的。
未來投資累積期
20 年以
19
18
17
16
15
14
13
12
11
飛翔人生積極
投資帳戶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飛翔人生穩健
投資帳戶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飛翔人生保守
投資帳戶
0%
0%
0%
0%
0%
0%
0%
0%
0%
0%
未來投資累積期
10
9
8
7
6
5
以內
飛翔人生積極
投資帳戶
0%
0%
0%
0%
0%
0%
飛翔人生穩健
投資帳戶
100%
80%
60%
40%
20%
0%
飛翔人生保守
投資帳戶
0%
20%
40%
60%
80%
100%
例:要保人選定之年金給付開始日在第 21 保單年度,若有一筆 NT$10,000 的淨保險費本息於第 8 保單年度
轉入投資時,其未來投資累積期為 13 年(218;本公司根據上表預設投資配置比例,投資於飛翔人生積
極投資帳戶及飛翔人生穩健投資帳戶的金額分別為 NT$3,000 NT$7,000
(二)預設投資標的轉換比例
以保單週年日後之當月十五日(如保單週年日在當月十五至三十一日者,則以次月十五日)為轉出日(如
該日非本契約評價日時,則以次一評價日為準),將預設轉出投資標的,依未來投資累積期(年金給付開始
日保單年度-轉出日保單年度),按下表所列預設投資標的轉換比例進行轉出;轉出日後第三個評價日為轉
入日,本公司將投資標的轉出價值轉入預設轉入投資標的。
1.未來投資累積期在 1910 年間時,將保單帳戶中之飛翔人生積極投資帳戶投資標的價值,按下表預設投
資標的轉換比例,轉換為飛翔人生穩健投資帳戶:
未來投資累積期
19
18
17
16
15
14
13
12
11
10
預設投資標的
轉換比例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2.未來投資累積期在 95 年間時,將保單帳戶中之飛翔人生穩健投資帳戶投資標的價值,按下表預設投資
標的轉換比例,轉換為飛翔人生保守投資帳戶:
未來投資累積期
9
8
7
6
5
預設投資標的
轉換比例
20%
40%
60%
80%
100%
例:要保人選定之年金給付開始日在第 17 保單年度,當第 8 保單年度進行預設投資標的轉換時,若當時飛
翔人生穩健投資帳戶的投資標的價值為 NT$200,000,其未來投資累積期為 9 年(178;本公司根據上表
預設投資標的轉換比例,將飛翔人生穩健投資帳戶投資標的價值中的 20%(即 NT$40,000,轉入飛翔人生
保守投資帳戶。
註:要保人選定採生命週期(Lifestyle)配置方式投資且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後,要保人即不得自行分配投
資比例、行使第十二條第三項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與第十八條投資標的轉換之權利
附件三:本契約相關費
一、主契約部分
(單位:新臺幣元或 %
保費費用
所繳保費 5%為上
管理費
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累積期間維持保單及投資管理而按月收取的費用,每月以新
幣一百元為上限,管理費依要保人投保當時與本公司約定之費用為準,每逢保
週月日時將自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中依比例扣除。本公司得調整管理費
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調整之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
數於評估期間(註 1)內之變動幅度,且每月最多以新台幣二百元為限
經理費(註 2
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不另外收取。
保管費(註 2
依實際保管合約費用收取,並轉交保管銀行,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
的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不另外收取。
解約費用
率。各保單年度之解約費用率上限如下表:
保單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解約費用率
4.0%
3.5%
3.0%
2.5%
2.0%
保單年度
第六年
第七年
第八年
第九年以後
解約費用率
1.5%
1.0%
0.5%
0%
部分提領費用
部分提領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1.依部分提領當時申請部分提領的金額,乘上本契約所約定之保單年度解約費用
率。
2.在解約費用率為零之保單年度內辦理部分提領時,可享有同一保單年度內四
免繳部分提領費用之權利。超過四次的部分,本公司將自每次部分提領之金額
中扣除最高新臺幣一千元之部分提領費用。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係指本公司於要保人辦理投資標的轉換時所收取之費用。同一保單年度內投資標
的之轉換在四次以內者免收轉換費用,超過四次的部分,本公司每次將自轉出金
額中扣除最高新臺幣一千元作為轉換費用。如因第十九條投資標的關閉或終止而
申請轉換者,該次將不予收費。
1:前述所謂「評估期間」係指以本約推出時或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公司本次調整之月份之期間
2:費用率上限如下表:
名稱
經理費
保管費
飛翔人生積極投資帳戶
1.0%
0.1%
飛翔人生穩健投資帳戶
1.0%
0.1%
飛翔人生保守投資帳戶
1.0%
0.1%
二、保證給付批註條款部分(註)
批註條款名稱
保證給付費用率上限/每月
(生命週期(Lifestyle)投資配置(A))
保證給付批註條款(甲
(保證最低身故金額--基本型)
12
%8.0
保證給付批註條款(乙
(保證最低身故金額--1.5%年增型)
12
%0.1
保證給付批註條款(丙
(保證最低滿期金額--基本型)
12
%3.1
保證給付批註條款(丁
(保證最低滿期金額--1.5%年增型)
12
%5.1
註:僅適用於有批註保證給付批註條款者。
計算公式:
保證給付費用=(保單週月日前一日的保單帳戶內各項投資標的價值總和+
投資標的轉出價值)× 保證給付費用
預定利率: 2.25%
單位:元/每元生存年金
保證期間
轉換年齡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0 34.725 35.891 34.738 35.898 34.768 35.911 34.812 35.930
11 34.492 35.682 34.508 35.689 34.540 35.703 34.588 35.723
12 34.254 35.468 34.273 35.476 34.309 35.491 34.360 35.512
13 34.012 35.250 34.034 35.259 34.073 35.275 34.127 35.297
14 33.766 35.028 33.791 35.038 33.833 35.055 33.891 35.078
15 33.519 34.802 33.547 34.813 33.591 34.830 33.652 34.855
16 33.273 34.573 33.302 34.584 33.348 34.602 33.411 34.627
17 33.027 34.339 33.056 34.351 33.104 34.370 33.169 34.396
18 32.780 34.101 32.810 34.113 32.858 34.133 32.925 34.160
19 32.529 33.859 32.559 33.871 32.608 33.891 32.676 33.919
20 32.271 33.611 32.302 33.624 32.352 33.644 32.422 33.674
21 32.005 3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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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31.733 33.099 31.765 33.112 31.819 33.134 31.894 33.166
23 31.454 32.834 31.488 32.848 31.544 32.871 31.623 32.905
24 31.172 32.564 31.206 32.578 31.264 32.602 31.346 3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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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30.591 32.005 30.627 32.021 30.689 32.047 30.780 32.087
27 30.291 31.717 30.328 31.733 30.393 31.761 30.489 31.803
28 29.984 31.423 30.023 31.440 30.091 31.469 30.193 31.514
29 29.671 31.123 29.711 31.141 29.783 31.172 29.893 31.220
30 29.351 30.817 29.393 30.835 29.469 30.868 29.587 30.920
31 29.025 30.503 29.070 30.523 29.150 30.558 29.276 30.614
32 28.693 30.184 28.740 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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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28.355 29.857 28.404 29.879 28.496 29.920 28.641 29.986
34 28.010 29.525 28.062 29.548 28.161 29.592 28.317 29.663
35 27.658 29.186 27.714 29.210 27.821 29.258 27.989 29.336
36 27.301 28.839 27.360 28.866 27.476 28.917 27.656 29.002
37 26.937 28.486 27.001 28.515 27.126 28.571 27.320 28.663
38 26.567 28.126 26.637 28.157 26.771 28.218 26.980 28.318
39 26.191 27.760 26.267 27.793 26.412 27.860 26.637 27.969
40 25.810 27.387 25.893 27.423 26.048 27.496 26.291 27.614
41 25.423 27.006 25.513 27.046 25.681 27.126 25.942 27.255
42 25.030 26.618 25.128 26.662 25.309 26.749 25.591 26.890
43 24.633 26.223 24.738 26.271 24.934 26.366
25.237 26.521
44 24.232 25.821 24.346 25.875 24.557 25.978 24.881 26.147
45 23.828 25.414 23.951 25.472 24.178 25.585 24.525 25.771
46 23.422 25.001 23.553 25.065 23.796 25.187 24.168 25.392
47 23.010 24.583 23.151 24.651 23.412 24.785 23.811 25.010
48 22.594 24.157 22.745 24.232 23.025 24.378 23.452 24.625
49 22.171 23.725 22.334 23.806 22.634 23.966 23.092 24.238
50 21.743 23.286 21.919 23.375 22.241 23.550 22.733 23.850
51 21.312 22.841 21.501 22.937 21.846 23.131 22.375 23.461
52 20.876 22.389 21.080 22.495 21.450 22.708 22.019 23.073
53 20.438 21.931 20.656 22.046 21.054 22.282 21.665 22.684
54 19.996 21.466 20.230 21.593 20.657 21.853 21.315 22.298
55 19.549 20.995 19.800 21.136 20.259 21.423 20.968 21.914
56 19.100 20.517 19.370 20.674 19.863 20.992 20.628 21.534
57 18.650 20.034 18.938 20.208 19.469 20.561 20.293 21.158
58 18.194 19.547 18.504 19.740 19.077 20.131 19.965 20.789
59 17.735 19.056 18.068 19.270 18.686 19.703 19.646 20.427
60 17.272 18.562 17.631 18.799 18.300 19.278 19.336 20.074
61 16.805 18.065 17.194 18.328 17.918 18.857 19.036 19.732
62 16.336 17.566 16.757 17.858 17.541 18.442 18.748 19.401
63 15.865 17.065 16.322 17.389 17.172 18.034 18.474 19.082
64 15.393 16.562 15.889 16.922 16.812 17.633 18.214 18.778
65 14.921 16.060 15.460 16.458 16.461 17.241 17.970 18.490
66 14.448
15.558 15.036 15.999 16.121 16.861 17.742 1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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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13.042 14.062 13.804 14.660 15.184 15.796 17.168 17.512
70 12.579 13.570 13.411 14.230 14.903 15.471 17.014 17.316
71 12.122 13.082 13.029 13.810 14.640 15.164 16.879 17.139
72 11.670 12.600 12.660 13.403 14.396 14.875 16.762 16.983
73 11.225 12.125 12.305 13.008 14.171 14.606 16.662 16.847
74 10.788 11.657 11.965 12.628 13.967 14.357 16.578 16.729
75 10.361 11.198 11.642 12.264 13.783 14.129 16.510 16.630
76 9.944 10.749 11.336 11.916 13.619 13.922 16.455 16.547
77 9.538 10.310 11.049
11.587 13.476 13.737 16.412 16.479
78 9.144 9.883 10.782 11.277 13.352 13.573 16.379 16.425
79 8.764 9.469 10.536 10.987 13.247 13.430 16.354 16.382
80 8.399 9.069 10.310 10.717 13.159 13.307 16.336 16.348
註:本表假設轉換當時之預定利率為2.25%。
國泰人壽飛翔人生變額年金保險 (甲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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