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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國泰人壽鑫福氣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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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鑫福氣養老保險
內容摘要
一、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 3 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第 2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20 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 2 條之 1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 4 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第 10 條至第 14 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 15 條、第 16 條)
(七)保險金額之變更(第 18 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 19 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 23 條、第 24 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25條)
國泰人壽鑫福氣養老保險
(滿期、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中華民國99512日依99210日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2154號函修
99831日依996309902077400號函修
中華民國10071日依100411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3040號函修
98 12 16 9 8 1 2 0 4 7 3
中華民國101 1 1日國壽字第101010006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被保險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保險費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保險費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二條之一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成完全殘廢程度或在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
公司依照本契約第七條至第九條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本公
不負保險責。但契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定負保
責任。
第四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其保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第五條 契約的終止(一)
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的利率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如保險單之解約金額附
表。
第六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公司給付本契約第七條滿期保險金、第八條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第九條完全殘廢保險金之一者,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七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
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第八條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將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其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二倍計
算之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
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
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
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九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按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下列
二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其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二倍計
算之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益人應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故後十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契第八條約定給付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件,足以認為被保
險人極能因意外傷害事而死亡,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第條約定
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公司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
故或喪費用保險金歸還司,其間若有應給付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給付。但有應繳之
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二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三條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四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
給付之期限。
第十五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本契約第八條的約定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契約第九條的約
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本條約定而免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第十六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險人遺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十七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
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八條 保險金額之變更
要保人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五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十九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額上
為借款當日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比(如附表二之百分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人未返
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自翌日上
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達本公
司之日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保險單
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主動退
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廿一條 不分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廿二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退還要
保人。
二、因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險事故
後始發且其錯誤發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保險費與應保險費的比提高保險金額,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錯誤並
非發生本公司者,公司得按原保險費與應保險費的比減少保險金,而不得請補足
差額。
前項第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按本保
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廿三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註或發
給批註書。
受益人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承人為
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四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廿五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六 批註
本契約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除第廿三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廿七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完全殘廢程度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指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全頇他人扶助
者。
而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附表二:各保險單年度可借金額上限表
可借金額上限
保險單年度
可借成數
1
75%
2
90%
3 年及以後
95%
可借金額上限=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可借成數
第一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
末關節
國泰人壽福氣養老保險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保額
年齡
躉繳
15~60
8956
61~70
8999
71~80
9025
【註】本險男女性適用同一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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