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福利團體健康保險附約保險金給付限制批註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國壽字第95100412號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國壽字第95110253號
中華民國96年08月29日國壽字第96080526號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福利團體健康保險附約保險金給付限制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批註於本公司國泰
人壽福利團體健康保險附約上(以下簡稱本附約),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本附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者,
以本批註條款為準。本批註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約定。
第二條 住院經常費補償金及住院醫療費補償金給付限制
被保險人於申請本附約住院經常費補償金及住院醫療費補償金時,因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就
診、未至全民健康保險指定醫院或診所治療或其他原因,致醫療費用未先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分擔者,
本公司僅按其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的百分之六十五給付保險金,但各項補償金給付最高限額不得超過本
附約所記載之各該項費用補償限額(每日住院經常費補償限額及每次住院醫療費補償限額)。
第三條 外科手術費補償金給付限制
被保險人於申請本附約外科手術費補償金時,因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就診、未至全民健康保
險指定醫院或診所治療或其他原因,致手術費用未先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分擔者,本公司僅按其實際支
出之手術費用的百分之六十五給付外科手術費補償金,但其各項手術費補償金的給付最高以附表所列「最
高補償額給付百分率」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