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人壽福利團體健康保險附約保險金給付限制
批註條款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 23 日國壽字第 95100412 號
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17 日國壽字第 95110253 號
第一條 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國泰人壽福利團體健康保險附約保險金给付限制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
款)批註於本公司國泰人壽福利團體健康保險附約上(以下簡稱本附約),並構
成本附約之一部,本附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者,以本批註條款為準。本批註條款
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約定。
第二條 住院經常費補償金及住院醫療費補償金給付限制
被保險人於申請本附約住院經常費補償金及住院醫療費補償金時,因未以社會保
險被保險人身分就診、未至社會保險指定醫院或診所治療或其他原因,致醫療費
用未先經社會保險給付分擔者,本公司僅按其實際支出之醫療費用的百分之六十
五給付保險金,但各項補償金給付最高限額不得超過本附約所記載之各該項費用
補償限額(每日住院經常費補償限額及每次住院醫療費補償限額)。
第三條 外科手術費補償金給付限制
被保險人於申請本附約外科手術費補償金時,因未以社會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就診、
未至社會保險指定醫院或診所治療或其他原因,致手術費用未先經社會保險給付分
擔者,本公司僅按其實際支出之手術費用的百分之六十五給付外科手術費補償金,
但其各項手術費補償金的給付最高以附表所列「最高補償額給付百分率」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