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交通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殘廢項目
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
給付「交通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交通意外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殘廢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交
通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第十六條 意外殘廢生活照護保險金的給付及其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
附表一所列第二級到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且被保險人於意外殘廢診斷確定日後之每一保險單週
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逐年給付「意外殘廢生活
照護保險金」,惟本公司累計給付「意外殘廢生活照護保險金」之次數以十次為限。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二級到第六級
殘廢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
前項約定給付「意外殘廢生活照護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本契約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如有終止之情形,本公司仍依前二項之約定給付「意外殘廢生活照護
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二級到第六級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
「意外殘廢生活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符合附表一所
列第二級到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仍給付「意外殘廢生活照護保險金」,惟被保險人已領
取「意外殘廢生活照護保險金」者,則本項約定不適用。
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於同一保險單年度,則被保險人於申領「意外殘廢生活照護保險金」時,本
公司每一保險單週年日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為限。
如要保人辦理保險金額之減少或減額繳清保險時,依前項約定計算之累計給付金額將依保險金額減
少之比例同時縮小。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同時或先後符合「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及「意外殘廢生活照護保
險金」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僅給付「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且第一項至第三項約定不適用;
如被保險人已領取「意外殘廢生活照護保險金」者,本公司則扣除其累計申領之「意外殘廢生活照
護保險金」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七條 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
四條及第十六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第
一級殘廢保險金」及「意外殘廢生活照護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兩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交通意外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十三條及第十
五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交通意外第一
級殘廢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兩倍為限。
第一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意外殘廢生活照護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的兩倍與已受領
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十二條至第十
六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第十八條 保險費豁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二級到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要保人免繳本契約殘廢診斷確定日後之續期
保險費,但當期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二級到第六級
殘廢程度之一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豁免本契約續期保險費,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本契約豁免續期保險費後,第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之約定即不適用。
第十九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滿期
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