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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真全方位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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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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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真全方位傷害保險
(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
費用保險金、火災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
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火災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重大燒燙傷
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 106 1 1 日國壽字第 106010044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航空交通意外事故
:
指被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搭乘空中大眾交通工具並因而遭受意外傷
害事故。
「搭乘」指被保險人
(
包含乘客該交通工具之駕駛與執勤服務人員
)
開始登上空中大眾交通工具至完
全離開為止,此期間內之行為
四、「空中大眾交通工具」:指合法經營且行駛於固定路線之航空飛行器等供公眾搭乘之交通工具。
五、「水陸交通意外事故」: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中華民國境內以乘客持票方式(駕駛員
及受雇服務於該交通工具之人員不包含在內)開始登上水陸大眾交通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所遭受
之意外傷害事故
六、「中華民國境內:指台、澎、金、馬等由中華民國政府所管轄之範圍。
七、「水陸大眾交通工具」: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
地間之特定路線,且對大眾開放之水上運行、陸上或地下運行之運輸交通工具。
八、「火災意外事故」: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中華民國境內直接因所處場所遭受火災之意
外傷害事故。
九、「重大燒燙傷」:指「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或「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如附表一
)
十、「保險年齡」: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十一、「住院
:
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因意外傷害事故蒙受傷害必頇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
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十二、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但不
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十三、「診所」:指依照醫療法規定設立並具備開業執照之診所。
十四、「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證書,合法執業者。
第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水陸交通意外事故或火災意
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重大燒燙傷、殘廢或身故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條至第二十條之
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四條 契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且要保人已交付保
險費者,得更新本契約使其繼續有效。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之翌日為準;但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
險年齡不得超過七十五歲。
本契約續保時本公司得按照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或指示之方式,調整保險費、保險金額或其他契約內
容。
第五條 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及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按附表二短期費率表所載短期費
率計算之欠繳保險費(繳費方式為月繳者,欠繳保險費則按日數比例計算之)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契約因要保人終止,或因第十條至第十三條以外原因終止後,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
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除按算已
之。
第十條 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
終止。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之死亡
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
日之限制。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
險人,其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
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無效部分之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一條 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自空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
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十條約定給付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本契
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
終止。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航空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
之死亡與該航空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如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
被保險人,其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第十條第四項及第五
項的約定及限制
第十二條 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自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十條約定給付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本契
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
終止。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
之死亡與該水陸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如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被保險人,其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第十條第四項及第五
項的約定及限制
第十三條 火災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第二條約定的火災意外事故,自火災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第十條約定給付意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本契約保險單上
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火災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火災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
亡與該火災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火災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如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
被保險人,其火災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第十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的
約定及限制。
第十四條 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依附表三
所列比例計算給付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三列殘廢程度之一者,受
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意事故
殘廢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事故殘廢
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
僅給付一項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事故殘廢
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三所
較嚴重項目的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
廢,視同已給付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事故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
最高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五條 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自空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
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意外事故廢保險金
外,另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三倍為準,依附表三所列比例計算,再給付
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航空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三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航空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
空交通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航空交
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三倍為限。但不
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航空交通意事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
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三
所列較嚴重項目的航空交通意外事故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航空交通意外事故
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航空交通意外事故申領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
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三倍為限。
第十六條 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第二條約定的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自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一級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除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意外事故殘廢
保險金外另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附表三所列第一級殘廢項目
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水陸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
定給付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致附表三所列兩項以上第一級殘廢項目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
陸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申領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時
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二倍為限
第十七條 火災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火災意外事故,自火災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一級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除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
另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再給付火災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火災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三列第一級殘廢項目之一
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火災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火
災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火災意外事故致附表三所列兩項以上第一級殘廢項目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火災意
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火災意外事故申領火災意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本公司
計給付金額最高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八條 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十條及第十四條約定
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意外事故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
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十一條及第
十五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給付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航空交通意事故
殘廢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三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致成第一級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十二
條及第十六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受益人僅得就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水陸交通
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擇一申領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火災意外事故致成第一級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十三條及
第十七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受益人僅得就火災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火災意事故第一
級殘廢保險金擇一申領給付。
第一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意外事故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
付責任。
第二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的三倍與已受領金
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條至第十七條
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前六項之約定。
第十九 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於殘廢診斷確定當日起按本契約保險
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二倍的百分之一為準,附表三所比例,按月給付以一百二十個
月為限之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
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
定給付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給付
各該項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二倍的百分之
一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僅給付一項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
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的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
可領附表三所列較嚴重的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
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
用合併之約定。
未支領之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部分,本公司將其貼現後一次給付予該被保險人的法定承人。貼現計
算之年利率為百分之二。
前項所稱未支領之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係指被保險人於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給付期間內身故,自身
故日起算其尚未領取之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
第二十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經診斷符合第二
條所約定之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百分
之五十,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前項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
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
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身故
者,本公司按本契約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約定先行給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航空交通意
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火災意外事故身故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
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
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二十三條 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水陸交通意外事故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火災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水陸交通
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火災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六、搭乘空中大眾交通工具之證明(申領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檢附)。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登上水陸大眾交通工具之證明(申領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時檢附)
第二十四條 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火
災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
險金、火災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搭乘空中大眾交通工具之證明(申領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時檢附)。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登上水陸大眾交通工具之證明(申領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時
檢附)
受益人申領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該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
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五條 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第一次申領時檢附)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六條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頇載明燒燙傷程度及佔體表面積之比例);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
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七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致成身故、殘重大燒燙傷狀態或接受治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致殘廢重大燒燙傷狀態或接受
治療時,本公司仍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二十八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殘廢、重大燒燙傷狀或接受治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
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第三十條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
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
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
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
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第三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火災
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情形外,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
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
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各項保險金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三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四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甲)
(傷害醫療日額、燒燙傷、加護病房、出院療養、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第一條 附加規定
本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甲)頇經本契約當事人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甲)未規定事項,準用本契約條款的規定
第二條 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
住院醫療日數給「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但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的「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給付日數最
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
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不受前項一
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於醫院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表
其未住院部份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但合計給付日
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骨折部分
1
14
2掌骨、指骨
14
3蹠骨、趾骨
14
4
20
5肋骨
20
6鎖骨
28
7橈骨或尺骨
28
8膝蓋骨
28
9肩胛骨
34
10
40
11
40
12頭蓋骨
50
13臂骨
40
14
40
15
40
16
40
17
40
18股骨
50
19
50
20
60
前項所稱骨折係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
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傷害醫療日額保
險金。
第三條 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的給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因此蒙受燒燙傷或其他意外傷害,於醫
院燒燙傷或加護病房接受治療者,本公司將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
乘以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或加護病房之日數給付「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的「燒
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同一日內分別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治療者,僅得就其中一種病房申請給付。
第四條 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並於醫院住院後出院療養者,本公司按
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養保險
金」
第五條 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並於醫院住院治療達八日(含)以上者,
本公司按下列約定之一給付「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傷害事故連續住院治療日數達八日(含)以上、三十日以內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
險單上所記載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乘以實際超過七日以上之住院日數,給付「住
院生活補助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傷害事故連續住院治療日數在三十一日以上者,則按下列二目計得金額之總和給付
「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
.前三十日之部分係按前款約定方式計算。
.自第三十一日起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超過三
日以上之住院日數,給付「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
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的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六條 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出院療養保險金、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出院療養保險金」住院生活補助
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頇載明住、出院及進、出燒燙傷病房或加護病房日期)但必要時本公司得
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七條 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出院療養保險金、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受益人的
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燒燙傷、加護病房保險金、出院療養保險金、住院生活補助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
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身故時,尚有保險金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本公司將一併給付予身故保險金受
益人。
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乙)
(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第一條 附加規定
本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乙)頇經本契約當事人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乙)未規定事項,準用本契約條款的規定
第二條 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依其實際醫療費用,就超過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
「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事故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每次傷害
醫療保險金限額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
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不受前項一
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選擇以有全民健康保險身分之費率投保,而於申請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時未全民健康
險被保險人身分或未至全民健康保險指定醫院或診所治療致醫療費用未先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分擔者
本公司僅按其支出之實際醫療費用的百分之六十五給付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事故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
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選擇以無全民健康保險身分之費率投保,而於申請「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時全民健康保險
被保險人身分就診者「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改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之一五倍計算公司僅
就其每次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之金額核算給付保險金。
第三條 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四條 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
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身故時,尚有保險金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本公司將一併給付予身故保險金受
益人。
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丙)
(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
(本附加條款需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第一條 附加規定
本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丙)頇經本契約當事人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丙)未規定事項,準用本契約條款的規定
第二條 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被保險人得於下列二款保險金給付方式中,自行選擇一款較有
利者向本公司申請給付:
一、依其實際醫療費用,就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事
故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日額」的三十五倍。
被保險人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或未至全民健康保險指定醫院或診所治療,致醫療費用
先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分擔者,本公司僅按其支出之實際醫療費用的百分之六十五給付保險金。但
同一次傷害事故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日額」的三
五倍。
二、以本契約保險單所記載之「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日額」為準,乘以實際於醫院住院之日數給付「傷
害醫療擇優保險金」,但每次意外傷害事故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百六十五日。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
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不受前項一
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選擇第一項第二款給付方式,若因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於醫院住院但未
達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表,其未住院部份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乘「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日額」
的二分之一給付,但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骨折部分
1
14
2掌骨、指骨
14
3蹠骨、趾骨
14
4
20
5肋骨
20
6鎖骨
28
7橈骨或尺骨
28
8膝蓋骨
28
9肩胛骨
34
10
40
11
40
12頭蓋骨
50
13臂骨
40
14
40
15
40
16
40
17
40
18股骨
50
19
50
20
60
前項所稱骨折係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
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同時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傷害醫療擇優保
險金。
第三條 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被保險人選擇以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方式申領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者)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四條 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
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身故時,尚有保險金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本公司將一併給付予身故保險金受
益人。
附表一:重大燒燙傷表
中文疾病名稱
英文疾病名稱
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
(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
體表面積20-29 %之燒傷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
Burn of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附表二:短期費率表
一、一個月以上短期費率
月數
1
3
4
5
6
7
8
9
11
12
對年繳保費比(%)
15
35
45
55
65
75
80
85
95
100
二、未滿一個月短期費率
日數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對年繳保費比(%)
5.0
5.3
5.7
6.0
6.4
6.7
7.1
7.4
7.8
8.1
8.4
8.8
9.1
9.5
9.8
日數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對年繳保費比(%)
10.2
10.5
10.9
11.2
11.6
11.9
12.2
12.6
12.9
13.3
13.6
14.0
14.3
14.7
15.0
附表三: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給付比例
神經障害
(註 1
1-1-1
中樞神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括植物人狀態或氣
呼吸器助,終身無工作能力,為持生命必要之日常
活活動全頇他人扶助,經常需醫護理或專人周密照
者。
1
100%
1-1-2
中樞神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長期臥床或無法自
翻身,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必要之日常生活活
之一部分頇他人扶助者。
2
90%
1-1-3
中樞神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身無工作能力,為
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80%
1-1-4
中樞神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上可證明局部遺存
固神經症狀,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7
40%
1-1-5
中樞神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由醫上可證明局部遺存
固神經症狀,但通常無礙勞動
11
5%
視力障害
(註 2
2-1-1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2-1-2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60%
2-1-3
雙目視力減退至 0.1 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50%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聽覺障害
(註 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90分貝以上者。
5
60%
3-1-2
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70分貝以上者。
7
40%
及機
害(註 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吞嚥
(註 5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部臟
能障害(註 6
6-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6-1-2
胸腹部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90%
6-1-3
胸腹部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80%
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臟器切除
6-2-1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
9
20%
6-2-2
脾臟切除者。
11
5%
膀胱機能障害
6-3-1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80%
運動
(註 7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7-1-2
脊柱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上肢缺損障害
8-1-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100%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缺損
(註 8
8-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80%
8-2-2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7
40%
8-2-3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7
40%
8-2-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缺失者。
7
40%
8-2-5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8
30%
8-2-6
一手包含拇指或食指在內,共有三指以上缺失。
8
30%
8-2-7
一手包含拇指在內,共有二指缺失者。
9
20%
8-2-8
一手拇指缺失或一手食指缺失者。
11
5%
8-2-9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
11
5%
機能
(註 9
8-3-1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8-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8-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8-3-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8-3-8
兩上肢、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關節永久遺存顯著
動障害者。
5
60%
8-3-9
兩上肢、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關節永久遺存顯著
動障害者。
7
40%
8-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3-11
一上肢、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障害者。
8
30%
8-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機能
(註 10
8-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8-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4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8-4-6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
20%
8-4-7
一手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有三指以上永久喪
機能者。
10
10%
下肢缺損障害
9-1-1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100%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註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缺損
(註 12
9-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60%
9-3-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40%
機能
(註 13
9-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9-4-2
兩下肢、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大關節永久喪失機
者。
3
80%
9-4-3
兩下肢、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大關節永久喪失機
者。
6
50%
9-4-4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4-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9-4-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9-4-8
兩下肢、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大關節永久遺存顯
運動障害者。
5
60%
9-4-9
兩下肢、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大關節永久遺存顯
運動障害者。
7
40%
9-4-1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9-4-11
一下肢、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關節永久遺存顯著
動障害者。
8
30%
9-4-1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9-4-13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機能
(註 14
9-5-1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9-5-2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
20%
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頇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
(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CDR)神經
電生理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
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
減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
行其工作者:適用第3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腻
萎縮、腻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頇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如障害
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頇綜合
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
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
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2)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7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
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腻、腻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3
級。
2)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7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
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1-1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
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頇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
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之程度。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側鼻孔閉塞、
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完全喪失者。
5
5-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
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
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外,不
能攝取或吞嚥者
5-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
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
5-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
級。
6
6-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6-2.1.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腸、大腸、
腎臟、腎上腺、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2.前述「二分之一以上」之認定標準於對稱器官以切除一側,肺臟以切除二葉為準。
6-3.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頇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
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6-4.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頇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寇克氏囊與輸尿管造
口術)
7
7-1.脊柱遺存障害者,若併存神經障害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
其等級。
7-2.脊柱運動障害頇經X光照片檢查始可診斷,如經診斷有明顯骨折、脫位或變形者,應依下列規定審定:
1)「 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以上,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
一以上者。
2「遺存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以上,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
上者。
3)脊柱運動限制不明顯或脊柱固定三個椎體及二個椎間盤(含)以下者,不在給付範圍
8
8-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8-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8-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
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9
9-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害
程度不明確時,則頇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9-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11
11-1.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12
12-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3
13-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3-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4
14-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1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
上者。
2)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在第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
15
15-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
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左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度)
右肩關節
前舉
(正常180)
後舉
(正常60)
關節活動度
(正常240度)
下肢:
左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右髖關節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左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右膝關節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左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右踝關節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
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左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度)
右肘關節
屈曲
(正常145)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5度)
左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度)
右腕關節
掌屈
(正常80)
背屈
(正常7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50度)
泰人壽真全方位傷害保險年繳費率表 單位:新台幣(元
職業類別
傷害死殘
每十萬元
150
188
338
525
675
(甲)傷害醫療日額
每百元
98
123
221
343
441
(乙)傷害醫療限額
每萬元(有健保)
122
153
275
427
549
每萬元(無健保)
235
294
529
823
1058
(丙)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日額
每百元
65
81
146
228
293
全方位傷害保險,與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乙) (XB9) 保障相同嗎
請問-1.全方位傷害保險—傷害醫療擇優1000元 與 國泰人壽超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乙) (XB9) --保障相同嗎?2. 全方位傷害保險-住院日額(BP) 1000 元 與  國泰人壽超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甲) (XB8)  保障相同嗎 3. 全方位傷害保險死殘(BO1)  12萬  與  國泰人壽超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XB7) 有興趣  保障相同嗎? 
· 回應 9
對「國泰人壽超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XB7)」有興趣
對「國泰人壽超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XB7)」有興趣意外身故 500 萬意外失能金 500 萬意外失能扶助金/每月 10 萬意外失能扶助金/每月 10 萬 這能領幾年啊?50歲失能,能領到75歲嗎
· 回應 10
請問國泰人壽好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XB4)
這張是失能險嗎?包含意外跟傷害造成的失能嗎?不太清楚失能險,有疾病失能嗎?
· 回應 14
國泰人壽新真全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CV)
目前有國泰人壽新真全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CV) 但只有M10  覺得不足,若想要加強實支實付!!會建議直接在國泰增加WV4和B93加強嗎?或者在其他保險公司做加強 有推薦的嗎??又或者把原本的國泰人壽新真全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CV) 解掉直接換別間?想找個CP較高的方法及費用
· 回應 25
關於遠雄超級金人生傷害險與國泰超全方位傷害冀兒童傷害失能
遠雄-陸 海 空 要以乘客身份 才理賠。國泰-海 陸 意外  要在中華民國境內 +乘客 身份 才理賠。 所以 國泰 - 不是在中華民國境內 以外的意外傷害 不理賠 ?!
· 回應 10
國泰人壽新真全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CV)加強住院雜費
各位好目前有國泰醫療實支CV,住院雜費只有10萬(保計畫1而已),正本收據理賠,現在想增加住院醫療雜費到25-30萬,自負額的商品有建議哪個嗎?或是直接在加新光醫療實支U5醫療雜費15萬,走損害填補?(如果有體況疑似甲X腺,這樣會被做除外或什麼嗎?還可以買嗎?另外如果要新光跟全球的主約,年紀大約50~55,有什麼便宜主約可以出單嗎?定期的主約也接受,但要有附約延續條款。
· 回應 33
國泰人壽新真全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拔智齒有理賠嗎?
最近因為做完牙周治療,醫生建議拔智齒。我想問的是這張保單拔智齒有麻醉、切開、縫合,是否有理賠?自費的骨粉跟膠原蛋白是否也有理賠?謝謝
· 回應 6
請教「國泰人壽實全心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CV2)」
請教「國泰人壽實全心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CV2)」            M10                                                    若做大腸鏡息肉切除術 , 請問是會理賠嗎? 理賠金額大約多少? 
· 回應 8
國泰人壽三倍真醫靠住院醫療定期保險(外溢型)
76年2月3日 女生原先保單全球人壽1.加倍醫靠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PHB)   保額:1000元2.好安心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105) (XPS)   保額:103.壽實在醫靠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XHB)   保額:64.臻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XAN)   保額:100萬5.臻鑫久久豁免保險費健康保險附約(B型) (XWB)國泰人壽業務員建議我將全球的單換成以下保單請問各位專業人士的建議🙏
· 回應 16
(停售)國泰人壽新真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 (L62)與(停售)國泰人壽超安心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FV1)
各位專家好,想請教家人的終身醫療保險,我有發現他的手術定義有限制2-2-7等健保條款,故不確定如手術「未在定義範圍」時,無法理賠手術費外,其他的住院手術療養保險金、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是否會理賠呢?我看條款不是很明白。謝謝大家!國泰人壽新真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 (L62) https://finfo.tw/products/L62-%E5%9C%8B%E6%B3%B0%E4%BA%BA%E5%A3%BD%E6%96%B0%E7%9C%9F%E5%AE%89%E9%A0%86%E6%89%8B%E8%A1%93%E9%86%AB%E7%99%82%E7%B5%82%E8%BA%AB%E4%BF%9D%E9%9A%AA-2018-09-13更新:(停售)國泰人壽超安心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FV1) 出院療養保險金定義不是很明白,有誰清楚呢?感謝!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住院後出院者,除住院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 另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養保險 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出院療養保險金」之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https://finfo.tw/products/FV1-%E5%9C%8B%E6%B3%B0%E4%BA%BA%E5%A3%BD%E8%B6%85%E5%AE%89%E5%BF%83%E4%BD%8F%E9%99%A2%E9%86%AB%E7%99%82%E7%B5%82%E8%BA%AB%E4%BF%9D%E9%9A%AA-2018-09-13
· 回應 15
請教(停售)國泰人壽新全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中理賠問題
大家好,之前購買的國泰人壽新全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停售)  條款中第五條的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僅說明可理賠手術費、 材料費等,條文內並未說明何種手術可理賠? 那請問是否只要診斷書有手術就可理賠? 若是癌症治療中的標靶藥物或醫師指定藥物;心臟血管支架、心臟瓣膜等自費醫材或是的達文西機械手臂等醫療費用是否有理賠?若非手術而是門診特定處置是否可依第六條理賠門診手術保險金?另若是門診割包皮手術是否可申請理賠? 謝謝大家幫忙
· 回應 6
保單健檢
本人24歲男職業等級2,體況的部分去年有檢查到輕微胃潰瘍 有幽門桿菌 醫生開的藥吃完後就沒再回診了目前有家人已經繳了6期的國泰保單如下1.主約-國泰人壽漾順心手術醫療終身保險 (AGB)20年期保額1000元2.主約-國泰人壽漾安心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AGA)20年期保額1000元   附約-國泰人壽新真全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CV)10計畫別   附約-國泰人壽真全方位傷害保險附約(死殘) (XK1)保額100萬   附約-國泰人壽真全方位傷害保險附加條款(日額)(XK2)保額1000元已繳完的保險:1.國泰人壽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JQ)保額1000元2.國泰人壽新鍾愛終身壽險 (LD)保額100萬最近請朋友幫我規劃補強的保單如下:想了解一下目前有沒有哪張是不需要的…..   
· 回應 11
保單健檢與補充
各位好本人35歲,男性,職業:化工廠技術員目前已繳保費4年現有保單如下:國泰人壽超安心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FV1   主約,20年期,1000元國泰人壽新真全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  CV  附約,1年期,M-10計畫國泰人壽真好骨力傷害保險  XJ   附約,1年期,50萬國泰人壽真全方位傷害保險(傷害死亡及失能)  XK1  附約,1年期,100萬國泰人壽真全方位傷害保險(傷害醫療日額)  XK2  附約,1年期,1000元國泰人壽真全方位傷害保險(傷害醫療限額)-有健保  XK3  附約,1年期,5萬 國泰人壽新真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  L62  主約,20年期,1000元請問目前還需補充或修改那些保險項目另外雙親之一因有罹癌病史直系血親罹癌機率大,有打算加保重大傷病險或一次金癌症險在考慮保險員推薦的國泰人壽鐘心滿滿重大傷病定期險  ZCI  主約,20年,50萬,保障至85歲請問還有其他推薦的相關保險嗎??謝謝(目前傾向重大傷病險,保障較全面)
· 回應 14
意外實支請益
現有的國泰保單意外實支的商品已經停售(XK5國泰人壽真全方位傷害保險附約-傷害醫療擇優保險金),但是額度太低想提高額度有什麼方法呢?1. 是不是只能解掉附約,買其他商品?有看到現在意外實支也只能接受一間2. 因為現有保單有醫療實支,是不是建議意外也保在同一間?萬一兩邊都可以啟動送一次正本就好3. 如果以上敘述沒錯的話,建議如何規劃國泰保單呢?4. 產險意外險是不是也都要用正本理賠了呢?想聽聽看各位專業的意見,謝謝!!
· 回應 15
26歲男,保單調整建議。
目前無體況,職業類別:3,目前年繳保費5萬多。① 目前有沒有任何體況呢?無體況② 5年內有沒有任何慢性疾病?無③ 最近2個月內有就醫紀錄嗎?因頸椎間盤突出就診。④ 有看過精神科有用過藥嗎?無⑤ BMI有在18.5-24的範圍內?有保險1:(已繳4年)國泰人壽鍾生呵護重大傷病終身保險(ZCE )20年 30萬保險2:(已繳4年)國泰人壽安安醫療終身保險 20年 1,000元國泰人壽實全心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CV1 1年 M-10計畫國泰人壽大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B9 )1年 1,000元國泰人壽真全方位傷害保險附約(傷害死亡及失能)(職業類別:3類)XK1 1年 100萬國泰人壽真全方位傷害保險附約(傷害醬療日額)(職業類別:3類)XK2 1年 1,000元保險3:(已繳9年)主:新安家保本定期保險 20年 1萬元附:好骨力傷害保險副約 53萬保險4:已繳(已繳18年)主:好運年年終身保險 20年 10萬附:真愛一生防癌 1單位保險5:(已繳完)主:雙囍年年 20年 20萬附:新溫心住院 1000元新防癌終生-個人型 1單位保險6:(已繳完)主:達康101終身 20年 1萬附:全心住院日額 1000元保險7:(已繳完)主:安康住院醫療 20年 1000元全球人壽:(已繳1年)主(DCE)醫卡讃85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20年期 30萬附(XDE)醫卡讚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1年期 70萬(XHB) 實在醫靠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1年 計劃四(雜費30萬)保障需求:1.因為目前保費加上舊的副約,保費有點高,想詢問保單副約的部分有哪裡可以做調整的。2.是否建議降低國泰終身保險的額度。3.因為目前國泰有主約重大傷病30萬及全球也有主約額度30萬是否需要做額度調整。4.目前癌症的部分是否先用重大傷病來替代,先補足失能或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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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補強(實支實付、癌症一次金)
目前32歲,工作是在家接案。最近動了一項小手術(切除子宮瘜肉,良性,醫表不需追蹤),申請理賠時服務員建議可以補強實支實付的部分。由於原本保的內容都是小時候父母安排的,所以現在想知道自己的保障到底夠不夠,希望大家能幫忙看看,附上目前已有的保險內容: 🌳已期滿 國泰人壽新添采終身壽險 (M4) →100萬元 國泰人壽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JQ) →1,000  元 國泰人壽鍾愛一生313終身壽險 (JO) →50萬元 附-國泰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AM) →2單位附-國泰平安保險附約(死殘) (BB) →68萬元 附-國泰平安保險附約(日額) (BC) →1, 000 元 🌳還在繳 國泰人壽新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 (E6) →1,000元 國泰人壽新安心保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E5) →1,000元 國泰人壽新呵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保險 (IG1/IG2) →20,000元 附- 國泰人壽真好骨力傷害保險附約 (XJ) →30萬元附- 國泰人壽真全方位傷害保險附約(死殘) (XK1) →10萬元附- 國泰人壽真全方位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一般實支) (XK4) →5萬元《三》已繳完 三商美邦人壽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計劃三 (NCBC) →2單位《三》還在繳 三商美邦人壽祥安終身壽險 (AWL) →10萬元 附-三商美邦人壽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HIW) →2,000元  附-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SIW) →2,000元  附-三商美邦人壽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107) (CWPR) =====自己有針對一些目前比較熱門的實支實付+癌症一次金考慮以下保險: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 (XWS5) 20年期 / 5萬附- 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 計畫A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險 (HS5) 20年期 / 20萬 附- 遠雄人壽愛吉時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RQ1) 30萬 附- 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 2單位 =====目前剛結婚,備孕中,除了前兩個月動過上述手術外其他身體狀況沒什麼問題,希望可以針對我的狀況+我提出的部分+需要補強的部分進行建議,感謝大家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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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除外部分 要投保這張附約,加在104年投保的新安家保本定期保險(N61)底下(這張底下還有一張新真全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CV),但是目前體況有改變,有在拿定期處方籤(痛風部分),這樣會影響到原本的保單嗎?應該是只有新增的自負額附約匯有除外,而不會影響原本以前有的主約或附約吧?!
對「國泰人壽好實在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WV3)」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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