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廢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事故殘廢
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
僅給付一項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事故殘廢
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三所列
較嚴重項目的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
廢,視同已給付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
最高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五條 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自航空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
外,另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三倍為準,依附表三所列比例計算,再給付
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航空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三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航空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航
空交通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航空交通
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三倍為限。但不同
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
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三
所列較嚴重項目的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殘
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航空交通意外事故申領航空交通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
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三倍為限。
第十六條 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自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一級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除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意外事故殘廢
保險金外,另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一級殘廢項目
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水陸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
定給付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兩項以上第一級殘廢項目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水
陸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申領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時,
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二倍為限。
第十七條 火災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火災意外事故,自火災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一級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除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外,
另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再給付火災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火災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一級殘廢項目之一
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火災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火
災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火災意外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兩項以上第一級殘廢項目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火災意
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