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萬分之五十,給付「意外住院手術補助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後接受住院治療,受益人若能證明被
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接受手術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意外
住院手術補助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次傷害事故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連續住院治療日數仍累計計算之。
每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意外住院手術補助保險金」為限。
第十七條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醫院
或診所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之ㄧ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一、 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小於或等於 10 公分者:
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萬分之五,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大於 10 公分者:
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萬分之十二,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後,於醫院或診所接受創傷縫合處置
治療,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
依前項規定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
保險金」,且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已申領「意外門診手術保險金」、「意外住院手術保險金」、「意外特
定筋骨手術保險金」或「意外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者,本公司將不再給付本條之「意外創傷縫合處
置保險金」。
第十八條 意外特定筋骨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醫院
或診所接受附表二之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萬分之十,乘以該手
術項目的「手術等級」所相對應的「給付倍數」(詳附表二)後計得之金額,給付「意外特定筋骨手術
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後,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附表二之手術
治療,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接受附表二之手術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
依前項規定給付「意外特定筋骨手術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
給付「意外特定筋骨手術保險金」。
第十九條 意外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醫院
或診所接受附表二之手術治療者,如該手術項目的「手術等級」為第五級
(
含
)
以上者,本公司除給付
前條「意外特定筋骨手術保險金」外,並另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萬分之五,乘以該
手術項目的「手術等級」所相對應的「給付倍數」(詳附表二)後計得之金額,給付「意外重大手術慰
問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後,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附表二中「手
術等級」為第五級
(
含
)
以上之手術治療,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接受該手術治療與意外傷害事故具
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意外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且其手術等級皆為第五級
(
含
)
以
上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意外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第二十條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