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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新永安保險費豁免健康保險附約
(投資型保險商品專屬)
(給付項目:第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重大燒燙傷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附約僅附加於投資型保險主契約,且本附約保險費自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本附約豁免主契約目標(定期)保險費期間,以要保人依本附約選擇豁免之期間為限)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 0800-036-599、付費撥打 02-2162-6201;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cathaylife.com.tw)
98.04.20 國壽字第 98040638 號函備查
99.02.11 國壽字第 99020561 號函備查
99.09.01 國壽字第 99090002 號函備查
99.11.03 依 99.09.01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7794 號函修正
104.04.01 國壽字第 104040004 號函備查
104.08.04 依 104.05.19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修正
104.08.04 依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7.09.13 依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8.06.27 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109.01.01 國壽字第 109010035 號函備查
109.07.01 國壽字第 109070075 號函備查
110.01.01 國壽字第 110010020 號函備查
第一條 附約的訂立及構成
本保險附約(投資型保險商品專屬)(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的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投資
型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本附約之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均係指主契約之要保人,且與主契約之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者。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
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證書,且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重大燒燙傷」,係指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於具備治療燒燙傷設備醫院住
院治療,並經診斷符合下列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者(詳如附表二所示,但未來全民健保重大傷病
範圍變更時,按變更後範圍定之):
(一)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中,國際號碼第 940 或 941.5 號所列之傷病。)
本附約所稱「保險費」,係指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體況及扣款當時之年齡及主契約目標(定期)保險
費計算,用以提供被保險人本附約保障,每月所需之保險費,其費率詳如保險單之保險費費率附表。
第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或
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豁免主契約目標(定期)保險費與本附約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以主契約的生效日為本附約生效日,如係中途申請附加本附約者,以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