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國泰人壽微馨護終身健康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1 頁,共 6
國泰人壽微馨護終身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癌症(重度)保險金)
(本保險「癌症(重度)」等待期間為九十日,本公司對「癌症(重度)」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契約生效日起
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或自復效日開始,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中華民國 107 01 03 日國壽字第 107010003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傷害」: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六、「專科醫師」: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且經衛生福利部甄審合格,領有復健科、
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
七、「長期照顧狀態」: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之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二
情形之一者:
(一)生理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
量表診斷判定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s)持續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
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二)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為持續失智狀態(係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
死因分類標準」第九版ICD-9-CM編號第二百九十號二百九十四號及第三百三十一號點
零所稱病症如附表)並有分辨上的障且依臨床失智量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估達中度(含)以上(即 2 分以上)簡易智能測驗Mini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MMSE)達中度(含)以上(即總分低 18 分)者。
前述所稱「分辨上的障礙」係指專科醫師在被保險人意識清醒的情況下判定有下列三項分
障礙中之二項(含)以上者:
1.時間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季節、月份、早晚時間等。
2.場所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自己的住居所或現在所在之場所。
3.人物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日常親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
「癌症(重度)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或自復效日開始,初次罹患並經
醫院醫師診斷確合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
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
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2 頁,共 6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 Rai 氏的分期系統
(二)10 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六)邊緣性卵巢癌。
(七)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第一期乳癌。
(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十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十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十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免責期間」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續達九十日之期間而言
十、保險金額」: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十一、「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
本契約生效日起被保險人長期照顧狀態或癌症(重度)診斷確定日」「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
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止,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第三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或因疾病、傷害質衰弱或認知障礙
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3 頁,共 6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
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二)
本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一百零四歲之保險單年度終了)
二、被保險人持續符合第二條約定「長期照顧狀態」的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約定給
付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符合第二條約定「癌症(重度)」之日(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四、被保險人身故日。
本契約如因被保險人身故有未到期保險費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
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第十一條 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於免責
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依其免責期間
算日所屬保險單年度,按以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
一、第一至第三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二、第四保險單年度及以後: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
第十二條 癌症(重度)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本公司依其診斷確定日所屬保
險單年度,按以下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一、第一至第三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二、第四保險單年度及以後: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
第十三條 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或先後符合第十一條「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或第十二條「癌
(重度)保險金」之給付條件者,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
第十四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4 頁,共 6
第十五 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個月內醫院所開具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科醫師開
之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臨床失智評分量表(CDR)或簡易智能測驗MMSE)或其他專業
評量表。(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診斷評量表。)
四、長期照顧狀態之相關病歷摘要。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時,本公司得派員或轉請其他醫院之專科醫師審查被保險人之
態,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得另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
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第二項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六條 癌症(重度)保險金的申
受益人申領「癌症(重度)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診斷證明書及相關疾病診斷證明或病理檢驗報告(例如癌細胞組織切片報告)但液體活檢liquid
biopsy報告不得作為病理檢驗確認癌症之依據(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
人出具診斷證明書及相關疾病診斷證明或病理檢驗報告(例如癌細胞組織切片報告)。)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癌症(重度)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得另經被保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四條
二項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十七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致成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一條「長
照顧復健保險金」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八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繳保險費後給付其餘
第十九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減額後的保險金,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單之預定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5 頁,共 6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三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四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6 頁,共 6
附表:第二條第七款第二目所稱疾病如次:
ICD-9-CM 編碼
疾病名稱
290
老年期及初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態
Senile and presenile organic psychotic conditions
290.0
無併發症之老年期失智症
Senile dementia, uncomplicated
290.1
初老年期失智症
Presenile dementia
290.10
無併發症之初老年期失智症
Presenile dementia uncomplicated
290.11
初老年期失智症併譫妄
Presenile dementia with delirium
290.12
初老年期失智症併妄想現象
Presenile dementia with delusional features
290.13
初老年期失智症併憂鬱現象
Presenile dementia with depressive features
290.2
老年期失智症併憂鬱或妄想現
Senile dementia with delusional or depressive features
290.20
老年期失智症併妄想現象
Senile dementia with delusional features
290.21
老年期失智症併憂鬱現象
Senile dementia with depressive features
290.3
老年期失智症併譫妄
Senile dementia with delirium
290.4
動脈硬化性失智
Arteriosclerotic dementia
290.40
無併發症之動脈硬化性失智症
Arteriosclerotic dementia uncomplicated
290.41
動脈硬化性失智症併譫妄
Arteriosclerotic dementia with delirium
290.42
動脈硬化性失智症併妄想現象
Arteriosclerotic dementia with delusional features
290.43
動脈硬化性失智症併憂鬱現象
Arteriosclerotic dementia with depressive features
290.8
其他特定之老年期精神病態
Other specified senile psychotic conditions
290.9
老年期精神病態
Unspecified senile psychotic condition
294
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態(慢性)
Other organic psychotic conditions chronic
294.0
失憶徵候群
Amnestic syndrome
294.1
其他特定之失智
Dementia in conditions classified elsewhere
294.10
其他特定之失智症,無行為障
Dementia in conditions classified elsewhere without behavior disturbance
294.11
其他特定之失智症,有行為障
Dementia in conditions classified elsewhere with behavior disturbance
294.8
其他器質性腦徵候群(慢性)
Other specified organic brain syndromes chronic
294.9
器質性腦徵候群(慢性)
Unspecified organic brain syndromes chronic
331.0
阿茲海默氏病
Alzheimers disease
註:若未來醫界採用新版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本公司於判斷被保險人是否符合認知功能障礙時,應
以與新版分類標準相對應之代碼作為判斷標準。
國泰人壽微馨護終身健康保險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保額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10 年期
15 年期
20 年期
10 年期
15 年期
15
329
232
183
341
239
16
336
237
187
349
243
17
343
242
191
352
247
18
350
247
195
360
252
19
357
252
199
369
256
20
365
257
204
376
260
21
372
262
209
378
267
22
380
268
213
386
273
23
388
274
217
397
286
24
396
279
222
404
291
25
404
285
227
412
296
26
413
291
231
426
303
27
422
297
236
434
309
28
431
303
241
441
313
29
439
310
246
448
318
30
448
317
252
456
324
31
458
324
257
471
331
32
467
330
262
479
336
33
476
337
268
487
342
34
486
344
274
495
349
35
496
351
279
503
356
36
507
358
285
511
364
37
517
366
291
521
371
38
527
373
297
532
378
39
537
381
304
543
385
40
548
388
310
553
393
41
559
396
318
564
400
42
570
404
325
575
408
43
581
414
331
586
421
44
595
422
338
599
430
45
610
430
346
618
438
46
628
439
353
636
448
47
636
448
376
656
455
48
648
456
400
677
474
49
668
475
412
702
499
50
691
492
421
723
510
51
715
511
425
749
528
52
729
531
429
764
539
53
742
541
433
780
554
54
756
557
441
797
569
55
771
568
450
813
593
56
805
581
459
829
611
57
827
599
469
853
627
58
841
621
480
870
644
59
856
637
487
887
651
60
873
649
491
905
659
註:個人件費率計算公式
每次繳主附約合計保費低於 2000 元,辦理金融轉帳
自行繳
則不每次低保費限制。繳第一次須繳2月保
半年繳=年繳費率×0.52 ───┐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
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
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沒有「國泰人壽微馨護終身健康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國泰人壽

其他醫療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