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廿八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廿九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一)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時,被保險人依第十七條所累計申領之「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總額,將依減少後保險金額與原保險金額的比例減少之。
第三十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
保險金額如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
費,本契約繼續有效,除第十二條「身故保險金」、第十三條「完全殘廢保險金」中有關「按日數比
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及第十四條「女性特定器官原發性癌症保險金」、第十五條「重
度類風濕性關節炎保險金」、第十六條「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症保險金」之給付約定外,其餘給付條件
與原契約同,但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第卅一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祝壽保險金」、「女性特定器
官原發性癌症保險金」、「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保險金」、「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症保險金」、「特定
手術醫療保險金」及「健康檢查保險金」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除第十二條「身故保險金」
、第十三條「完全殘廢保險金」中有關「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外
,其「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保險單上所記載之
保險金額」與「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
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辦理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所應繳保險費總額」二者之較大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
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之展延期間附表,但不
得超過原契約被保險人年齡到達九十九歲的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年齡到達
九十九歲的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與本
契約「健康檢查保險金」給付期間相同的「繳清生存保險金」,其給付金額如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
金額附表。若「繳清生存保險金」可給付額度達到原健康檢查保險金後仍有餘額時,本公司於辦理展
期當時將其超過款額無息退還予要保人。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第卅二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
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
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卅三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