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除第
二十八條所約定之限制外,其「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第一級殘廢保險金」有關「按日數比
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亦不適用,其餘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單上
所記載之保險金額改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保
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最低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二十七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
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滿期保險金」、「第一級
殘廢生活保險金」及「生命末期保險金」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除第二十八條所約定之限
制外,其「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第一級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改按辦理當時保險單上所
記載的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為準。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其
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原契約的保險期間屆滿之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保險期間屆滿之
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日給付的
「滿期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或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理。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保
險單上所記載保險金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最低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第二十八條 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後契約權利之限制
本契約改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後,不得辦理第二十五條之減少保險金額。
第二十九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
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
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三十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
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
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四
家行庫局十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計
算。
前項所稱「四家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