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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安心無憂醫療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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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安心無憂醫終身保險
(住院醫、出院養、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住院手術醫、門診手術醫、意外創傷縫合處置、急診、
緊急醫運送、住院回診、長期看護健、祝壽、身故或喪葬費用保、豁免保險費)
有效期間內給付項目:住院手術醫、門診手術醫、長期看護健、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豁免保
險費)
(達醫保險開始給付齡後給付項目:住院醫、出院養、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住院手術醫、門
診手術醫、意外創傷縫合處置、急診、緊急醫運送、住院回診、長期看護健、祝壽、身故或喪葬費用
保險
(保險事故日發生於醫保險開始給付齡(含)後,依本約第五條至第十三條申之各項醫保險,其
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醫保險日額之二千五百倍)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險「疾病」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詳
約條款)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本險因費計算考慮脫退致本險無解約
(本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912月30日國壽字第99121104號
【保單條款導
一、為使您充分解商品特色並根據自身需求選擇合適之保險商品,在投保本商品前請詳細閱保單條款內容
以確保您自身權
二、如何解商品內容:
建議您可先藉由條款編排方式明及條款目錄了解商品結構,如欲進一解相關細節,可在條款目錄
找尋該事項所屬條次,如對條款內容有任何疑問,可洽詢您的服務人員。
三、條款編排方式明:
第一章:總則
本章主要在明保險約之構成,以及解保單上所使用專有名詞之定義。
第二章:保險給付
本章主要在明商品保障範圍,包括各項保險之給付方式及其給付條件、限制(如:除外責任不理
事項,意即雖然符合保險付約定之條件,但因有「不理賠事項」所舉之事由,所以本公司可以負給
付保險責任之情形,請務必詳細閱此部分之約定)等事項,亦可在此查詢申請保險時應準備之申
件。
第三章:約效
本章主要在明保單效之相關約定,包括保單何時開始生效、在哪些情況下保單會喪失效以及減少住
保險
日額等規定,其中最重要的約定如下:
(一)約撤銷權:
因保險約屬於長期繼續性的約,要保人投保時應審慎衡自身需求及繳費能,以免因無繳交
保費導致保單停效甚至失效,損及自身權,為使要保人充足之時間思考所投保之保險商品合適
性,乃約定要保人得於收到保單翌日起10日內,以書面之方式要求撤銷保險約,保險撤銷後,
本公司將無息退還保險費。
(二)告知義務與解除
保險約為最大誠信約,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對要保書中就被保險人健康情況之相關詢
事項未據實告知,日後即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亦得解除保險約,予給付保險,並且無須退
還所繳保險費。
※為保障您的權,請務必誠實告知
※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本公司在約訂定後二內可以解除約,但須在知悉有解除
原因後一個月內使。
第四章:一般性條款
本章是各種型保險商品共通事項的約定,其中最重要的約定為「時效」,亦即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受
應於兩年內提出申請,如於兩年後才提出申請,本公司得拒絕給付,所以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請儘速提出申
請,以免損及您自身權
四、本商品重要觀念說明:
(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齡怎麼算?
分別以下列兩子作明:
1.假設保戶甲於99/1/1投保,其投保時之實際齡為20歲又5個月,因未滿一歲之部分未超過6個月(5個月<
6個月),其保險齡以足歲計算為20歲,之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其保險齡就增加一歲,亦即
99/1/1~99/12/31保險齡為20歲,100/1/1~100/12/31保險齡則為21歲,依此推。
99/1/1 100/1/1 101/1/1
(甲投保時之實際齡:20歲5個月)
2.假設保戶乙於99/4/1投保,其投保時之實際齡為20歲又8個月,因未滿一歲之部分超過6個月(8個月>6
個月),則其保險齡為足歲加計1歲變成21歲,之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其保齡就增加一歲,亦
即於99/4/1~100/3/31保險齡為21歲,100/4/1~101/3/31保險齡為22歲,依此推。
99/4/1 100/4/1 101/4/1
(乙投保時之實際齡:20歲8個月)
(二)醫保障(住院醫、出院養、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住院手術醫、門診手術醫、意外創傷縫合
處置、急診、緊急醫
運送、住院回診保險)開始之時間點為何?
假設丙投保本商品(出生日期: 50/4/1),保單生效日為99/6/5,選擇以保險齡60歲為醫保險開始
給付齡,如果保險約均持續有效,
1. 民國110/6/4前:享有住院手術及門診手術之醫保障(每一保險單年度最多以給付二次為限)。
2. 民國110/6/5後:享有全部之醫保障(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醫保險日額」之二千五百倍)。
(三)長期看護保障開始之時間點為何?
約生效後即享有長期看護保障。
(四)身故保障開始之時間點為何?
約生效後即享有身故保障。
(五)關於「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條款面所提及之「繳應繳保險費總額」,其定義為何?應如何
計算?
1.「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定義:
(1)繳應繳保險費之計算標準:
要保人繳費方式係採繳、半繳、季繳或月繳,皆以繳繳別之保險費計算其應繳保險費。
(2)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計期間:
是指自本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為止的期間,意
即如在繳費期間內身故,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計期間,為本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為
保單
生效日
保險齡20歲 保險齡21歲
保單
保單
保單
生效日
保險齡21歲 保險齡22歲
保單
保單
止,如係在繳費期滿後身故,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計期間則是自本約生效日起至繳費期間屆滿日
為止。
2.關於「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計算方式舉例說明如下:
(1)保戶丁於99/1/1投保安心無憂,繳費方式選擇繳,保險費1萬元,繳費日為每1/1,其後丁於
101/1/20身故,此時其「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為3萬元。
99/1/1 100/1/1 101/1/1 101/1/20
1萬元 1萬元 1萬元 身故
(2)保戶戊於99/1/1投保安心無憂,繳費方式選擇繳,保險費1萬元,繳費日為每1/1,其後戊於
101/1/20身故,但其尚未繳交101/1/1應繳保險費,此時「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仍為3萬元,因其
際上有無繳交保險費而有所差(但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時,將會扣除欠繳之保險費) 。
99/1/1 100/1/1 101/1/1 101/1/20
1萬元 1萬元 未繳保險費 身故
(3)保戶己於99/1/1保安心無憂,繳費方式選擇月繳,保險費880元(繳繳別應繳保險費為1萬元) ,其
後己於99/3/20身故,此時「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為1萬,而非實際已繳之保險費總額(2640元),亦
12個月之月繳保費總額(10560元)。
99/1/1 99/2/1 99/3/1 99/3/20
880元 880元 880元 身故
【條 款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保險約的構成
第二條 名詞定義
第二章 保險給付
第一節 給付範圍
第三條 保險範圍
第四條 醫保險開始給付
第二節 給付項目
第五條 住院醫保險
條 出院養保險
第七條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
第八條 住院手術醫保險
第九條 門診手術醫保險
第十條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
第十一條 急診保險
第十二條 緊急醫運送保險
第十三條 住院回診保險
第十四條 長期看護健保險及豁免保險費
第十五條 祝壽保險
第十條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第十七條 失蹤處
第三節 保險給付之限制
第十八條 住院次之計算
第十九條 醫保險給付總額之上限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不理賠事項(一)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不理賠事項(二)
第四節 保險
第二十二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二十三條 受人受權之喪失
第五節 保險之申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申請時間
第二十五條 醫保險的申
第二十條 長期看護健保險的申
弟二十七條 祝壽保險的申
第二十八條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第二十九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三章 約效
第三十條 保險約生效日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十一條 約撤銷權
第三十二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三十三條 本約效的恢
第三十四條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三十五條 約的終止
第三十條 減少住院醫保險日額
第四章 一般性條款
第三十七條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三十八條 變住所
第三十九條 時效
第四十條 批註
第四十一條 管轄法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保險約的構成
構成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內容的有:
一、本保險單條款。
二、要保書。
三、批註。
四、其他經要保人與本公司書面同意且記載於保險單者。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傷害」:指被保險人於本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四、「醫院」: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及財團法人醫院。
五、「醫師」:指有醫師證書及執業證書,合法執業者。
、「專科醫師」: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且經政院衛生署甄審合格,
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者。
七、「住院」: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
接受診者。
八、「住院日」: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際全日住進急性病房或慢性病房(含加護病房及燒燙傷
病房)之住院日(含住院及出院當日)計算之,但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時,該日
得重複計入住院日。被保險人如係日間住院,該日間住院部分入住院日
如被保險人之保齡於同一次住院之入院日係小於醫保險開始給付齡,但於住院期間其保
齡達到(大於或等於)保險開始給付
齡,則就該次住院中被保險人小於醫保險開始
給付齡之天數不計入住院日
九、「保險齡」:係按被保險人投保本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
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十、「當年度住院醫保險日額」:如附表所示,其遞增方式係自被保險人保險齡大於「醫保險
開始給付齡」起,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保險日額」每按單百分之三遞增至被
保險人保險齡達一百九歲之保險年度止。
十一、「手術」:係指符合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
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所舉之手術,包括該支付標準其他部、章或節內所舉者。但
如全民健康保險醫費用支付標準如有變或停止適用者,本款前段內容亦將隨之變或停止適
用。
十二、「長期看護態」: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意外傷害事故、體質虛弱或認知障礙,經專科醫師
斷後,依診斷書判斷符合下二目情形之一者:
(一)符合下列六態中之三種(含)以上者:
1、飲食–無他人協助,無法自飲食。
2、穿衣–無他人協助,無法自穿脫衣物。
3、動–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走動。
4、起居–無他人協助,無法自就寢起床。
5、沐浴–無他人協助,無法自
沐浴。
6、如廁–無他人協助,排便尿始末無法為之。
(二)被診斷確定為「器質性痴呆」,在意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之障礙」,須他人為看護照顧
者。
註:所謂「器質性痴呆」係指按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標準』編號第
二百九十號及第二百九十四號所稱病症,且經專科醫師檢查診斷確定者為準。
十三、「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看護態之日起算,持續達九十日之
間而言。
第二章 保險給付
第一節 給付範圍
第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傷害而接受手術治、符合「長期看護態」或
故時,本公司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保險日額」為準,依本約約定給付門診手術醫、住
院手術醫、長期看護健、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其保險齡介於醫保險開始給付齡與一百九歲之間時,因第二條約定
之疾病、傷害而住院診、門(急)診診、創傷縫合處置治時,本公司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
保險日額」為準,依本約約定給付各項醫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其保險齡到達一百一十歲之保險單週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約約定
付祝壽保險
第四條 醫保險開始給付
要保人於投保時可於要保書選擇一特定保險齡,作為醫保險始給付齡。
前項醫保險開始給付齡,係指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同意並經記載於保險單者。
第二節 給付項目
第五條 住院醫保險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下二個條件時,本公司應給付「住院醫保險」:
一、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
二、被保險人於接受前款之治期間,其保險齡大於或等於醫保險開始給付齡。
「住院醫保險」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治在三十日(含)以內者:
住院醫保險=入院日之「當年度住院醫保險日額」×被保險人住院日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治在三十一日(含)以上者:
住院醫保險=入院日之「當年度住院醫保險日額」×30+入院日之「年度住院醫保險
日額」×2×(被保險人住院日-30)。
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住院醫保險」給付之住院日,最高以三百十五日為限。
條 出院養保險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下二個條件時,本公司應給付「出院養保險」:
一、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
二、被保險人於接受前款之治
期間,其保險齡大於或等於醫保險開始給付齡。
「出院養保險」之計算方式:
出院養保險=入院日之「當年度住院醫保險額」×0.5×被保險人住院日
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同一次住院「出院養保」給付之住院日,最高以三百十五日為限。
第七條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下二個條件時,除「住院醫保險」及「出院養保險」外,本公司另給付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
一、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治
二、被保險人於接受前款之治期間,其保險齡大於或等於醫保險開始給付齡。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之計算方式: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入院日之「當年度住院醫保險日額」×2×被保險人住進加護病房或
燒燙傷病房的日
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同一次住院「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給付之住進加護病房及燒燙傷
房日,最高以三百十五日為限。但同一日內本公司僅給付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保險
第八條 住院手術醫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於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且已於住院期
手術者,本公司應給付「住院手術醫保險」。
「住院手術醫保險」之計算方式
一、被保險人施手術時,其保險齡小於醫保險開始給付
住院手術醫保險=入院日之「年度住院醫保險日額」×3。(每一保險單年度最多以給付
二次為限)
二、被保險人施手術時,其保險齡大於或等於醫保險開始給付
住院手術醫保險=入院日之「當年度住院醫保險日額」×6。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
保險」。
第九條 門診手術醫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且已於醫院或診所施
手術者,本公司應給付「門診手術醫保險」。
「門診手術醫保險」之計算方式
一、被保險人施手術時,其保險齡小於醫保險開始給付
門診手術醫保險=施手術時之「當年度住院醫保險日額」。(每一保險單年度最多以給
付二次為限)
二、被保險人施
手術時,其保險齡大於或等於保險開始給付
門診手術醫保險=施手術時之「當年度住院保險日額」×2。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
保險」。
第十條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下二個條件時,本公司應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
一、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或診所接受創傷縫合處置。
二、被保險人於施前款之創傷縫合處置時,其保險齡大於或等於保險開始給付齡。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之計算方式:
一、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小於或等於10公分者: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施創傷縫合處置時之「當年度住院醫保險日額」×0.5。
二、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大於10公分者: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施創傷縫合處置時之「當年度住院醫保險日額」。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
」,且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可申第八條「住院手術醫保險」或第九條「門診手術醫保險
」者,本公司將再給付本條之「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
第十一條 急診保險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下
二個條件時,本公司應給付「急診保險」:
一、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急診治而住院或雖未住院但於急診室治
超過小時者。
二、被保險人於接受前款之急診治時,其保險齡大於或等於醫保險開始給付齡。
「急診保險」之計算方式:
急診保險=急診時之「當年度住院保險日額」。
同一次住院以給付一次「急診保險」為限。
第十二條 緊急醫運送保險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下二個條件時,本公司應給付「緊急醫運送保險」:
一、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所需,以救護緊急醫運送至醫院接受住院治
者。
二、被保險人於接受前款之救護緊急醫運送時,其保險齡大於或等於保險開始給付
齡。
「緊急醫運送保險」之計算方式
緊急醫運送保險=入院日之「當年度住院醫保險日額」×2。
同一次住院以給付一次「緊急醫運送保險」為限。
第十三條 住院回診保險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下三個條件時,本公司應給付「住院回診保險」:
一、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者。
二、被保險人於接受前款住院治前、後二週內(入院及出院當日亦計入),因治同一事故為直
目的而於醫院接受門診(含急診)治者。
三、被保險人於接受第一款住院治之出院日(如同一次住院期間有多次入、出院者,則以最後一次
出院日為準),其保險齡大於或等於醫保險開始給付齡。
「住院回診保險」之計算方式:
住院回診保險=入院日之「當年度住院醫保險日額」×0.25×門診(同一日接受多次門診
時,仍以一日計)。
第十四條 長期看護健保險及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下二個條件時,本公司應給付「長期看護健保險」:
一、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看護態」。
二、被保險人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看護態」
「長期看護健保險」之計算方式
長期看護健保險=「長期看護態」診斷確定時之「住院醫保險日額」×100。
被保險人終身僅可取一次「長期看健保險」。
本公司給付「長期看護健保險」之同時,並將溯自「長期看護
」確定之日起,豁免本
含其他附約)之續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將予退還。惟要保人得再依第三十
五條終止本約,亦得依第三十條辦「減少住院醫保險額」。
第十五條 祝壽保險
被保險人如同時符合下二個條件時,本公司應給付「祝壽保險」:
一、被保險人於其保險齡到達一百一十歲之保險單週日仍生存。
二、於被保險人保險齡到達一百一十歲之保險單週日時,本須為有效約。
「祝壽保險」之計算方式(但如計算結果小於或等於,則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
祝壽保險=依繳繳費方式計算本約之繳應繳保險費總額×1.06-依第五條至第十三條「
之保險金累計總額」。
前項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計算期間:自本約生效日起至「繳費期間屆滿日」。
如被保險人施手術時,其保險齡小於醫保險開始給付齡,其依第八條及第九條所申之住
院手術醫保險及門診手術醫保險金不納入第二項之「應申之保險金累
計總額」計算。
第十條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應給付「身故保險」。
「身故保險」之計算方式(但如計算結果小於或等於,則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
身故保險=依繳繳費方式計算本約之繳應繳保險費總額×1.06-依第五條至第十三條「
之保險金累計總額」。
前項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計算期間:自本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繳費期間屆滿
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止。
如被保險人施手術時,其保險齡小於醫保險開始給付齡,其依第八條及第九條所申之住
院手術醫保險及門診手術醫保險金不納入第二項之「應申之保險金累計總額」計算。
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能辨為或欠缺依其辨為之能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
得超過訂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個保險(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前項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分擔其責任。
第十七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條約定給付身故保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
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視同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身故,依第十
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人應
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給付保險之情事發生者,仍
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三節 保險給付之限制
第十八條 住院次之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
時,其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之各項保險給付限制,視為一次住院辦
第十九條 醫保險給付總額之上限
本公司於本約有效且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保齡介於醫保險開始給付齡與一百九歲
之間,依第五條至第十三條所給付之各項保險,其給付總額上限為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
日額」之二千五百倍。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不理賠事項(一)
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門(急)診診或接受手術、創傷縫合處置治、緊
急醫運送或致成「長期看護態」者,本公司
負給付第五條至第十四條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為(包括自及自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事故而住院、門(急)診診或接受手術、創傷縫合處置治、緊急醫運送者,本
公司負給付第五條至第十三條保險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本公司仍負給付第五條至第十三
條保險的責任。
二、外觀可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養、靜養、戒毒、戒酒、護或養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情形本公司仍負給付第五條至第十三條保險的責任: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產婦超過20小
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
2.胎兒窘迫,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
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對稱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之骨盆腔腫瘤)致
影響生產者。
4.胎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時。
7.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不理賠事項(二)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者。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
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第四節 保險
第二十二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五條至第十四條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
其指定或變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約第五條至第十四條之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改以本約身故
保險人為該部分保險之受人。
除前二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本公司者,本公司
可主張該受人變對本公司生效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
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時,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受人受權之喪失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
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
人。
第五節 保險之申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二十五條 醫保險的申
人申請本約第五條至第十三條各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
證明。)各項醫保險之醫診斷書應記載事項或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手術醫保險」者:須明手術名稱、部位及方式。
(二)申請「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者:須明創傷之傷口大小。
(三)申請「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者:須明進、出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日期。
(四)申請「急診保險」者:應檢附急診診斷證明書。
(五)申請「緊急醫運送保險」者:應檢附以救護緊急醫運送之證明文件。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約第五條至第十三條各項保險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
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條 長期看護健保險的申
人申「長期看護健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最近一個月內醫院專科醫師所開具之醫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
險人出具醫診斷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長期看護健保險」時,本公司得派員或轉請其他醫院之專科醫師審查被保險人之
態,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人申「長期看護健保險」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七條 祝壽保險的申
人申「祝壽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八條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
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九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繳保險費後
付其餘額。
第三章 約效
第三十條 保險約生效日及交付保險費
約生效日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
保險費額之日為生效日。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
第三十一條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時起生
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
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三十二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另為催告,自保險
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得申請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內提出前項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
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效申請送達本
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
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變已達拒絕承保程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為拒絕
者,視為同意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
項所約定之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約效終止。
第三十四條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
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約訂後,經
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五條 約的終止
有下情形之一者,要保人得終止約:
一、被保險人已申長期看護健保險
二、被保險人保險齡大於或等於醫保險開始給付齡。
除前項情形外,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如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終止本約,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未到期保險費」。
「未到期保險費」之計算方式:
未到期保險費=當期已繳保險費-按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
約有效期間內,有下情形之一時,其效終止:
一、被保險人身故者。
二、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二個條件時:
(一) 已申保險給付總額達第十九條約定之上限。
(二)已申第十四條「長期看護健保險」。
三、被保險人保險齡到達一百一十歲之保險單週日時。
第三十條 減少住院醫保險日額
如被保險人未曾申長期看護健保險,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保險齡小於醫保險開始給付
齡前,得申請減少住院醫保險日額,但是減額後的住院醫保險日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日額,其減少部分依前條
約的終止之約定處
第四章 一般性條款
第三十七條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提高保險
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保險額,而得請求
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息按民法第二百
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三十八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九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每萬元之當
年度保險
年度住院醫
日額
附表:當年度住院醫保險日額(住院保險日額為100元)
保險
開始給付
保險
55 60 65 70
16~55 100 100 100 100
56 103 100 100 100
57 106 100 100 100
58 109 100 100 100
59 112 100 100 100
60 115 100 100 100
61 118 103 100 100
62 121 106 100 100
63 124 109 100 100
64 127 112 100 100
65 130 115 100 100
66 133 118 103 100
67 136 121 106 100
68 139 124 109 100
69 142 127 112 100
70 145 130 115 100
71 148 133 118 103
72 151 136 121 106
73 154 139 124 109
74 157 142 127 112
75 160 145 130 115
76 163 148 133 118
77 166 151 136 121
78 169 154 139 124
79 172 157 142 127
80 175 160 145 130
81 178 163 148 133
82 181 166 151 136
83 184 169 154 139
84 187 172 157 142
85 190 175 160 145
86 193 178 163 148
87 196 181 166 151
88 199 184 169 154
89 202 187 172 157
90 205 190 175 160
91 208 193 178 163
92 211 196 181 166
93 214 199 184 169
94 217 202 187 172
95 220 205 190 175
96 223 208 193 178
97 226 211 196 181
98 229 214 199 184
99 232 217 202 187
100 235 220 205 190
每萬元之當
年度保險
年度住院醫
日額
保險
開始給付
保險
55 60 65 70
101 238 223 208 193
102 241 226 211 196
103 244 229 214 199
104 247 232 217 202
105 250 235 220 205
106 253 238 223 208
107 256 241 226 211
108 259 244 229 214
109 262 247 232 217
國泰人壽安心無憂醫療終身保險年繳費率表
單位:元/每百元保額
男性 女性
55 歲開始給付 60 歲開始給付 65 歲開始給付 70 歲開始給付 55 歲開始給付 60 歲開始給付 65 歲開始給付 70 歲開始給付
投保
年齡
10 15 20 10 15 20 10 15 20 10 15 20 10 15 20 10 15 20 10 15 20 10 15 20
16
1721 1084 768 1510 949 761 1281 805 720 1064 669 610 1902 1201 851 1702 1070 785 1478 930 759 1260 794 702
17
1764 1110 786 1547 972 763 1312 825 729 1091 686 628 1947 1230 872 1742 1096 797 1513 952 761 1290 813 715
18
1807 1137 804 1585 995 765 1344 844 738 1118 702 647 1994 1259 893 1784 1123 809 1549 975 763 1321 833 728
19
1851 1164 823 1624 1019 768 1377 864 748 1145 719 666 2042 1289 914 1826 1150 822 1586 999 765 1353 853 742
20
1897 1192 842 1663 1043 770 1411 885 756 1173 736 685 2091 1320 936 1870 1177 834 1624 1023 768 1386 874 755
21
1943 1221 862 1704 1068 781 1446 906 757 1202 754 698 2141 1352 958 1915 1206 854 1663 1048 778 1419 895 756
22
1991 1251 883 1746 1094 793 1482 928 757 1231 772 712 2191 1384 981 1961 1234 875 1703 1073 787 1453 916 758
23
2040 1282 904 1790 1121 804 1519 951 758 1262 791 726 2243 1416 1003 2008 1263 895 1743 1098 797 1488 938 759
24
2091 1314 926 1836 1148 816 1557 974 760 1293 811 740 2296 1449 1026 2055 1293 916 1784 1124 806 1523 960 760
25
2143 1346 949 1883 1177 829 1598 998 762 1326 831 755 2349 1483 1050 2104 1323 937 1826 1150 815 1559 982 761
26
2198 1380 973 1931 1207 850 1639 1024 769 1362 852 754 2405 1518 1074 2153 1353 958 1869 1176 834 1595 1005 765
27
2255 1416 998 1981 1238 871 1682 1051 776 1398 874 753 2461 1553 1098 2203 1384 979 1912 1203 852 1631 1027 768
28
2314 1453 1024 2034 1271 894 1727 1079 784 1436 898 754 2519 1588 1123 2254 1415 1001 1957 1230 871 1668 1050 771
29
2376 1491 1051 2089 1305 918 1773 1108 792 1476 922 755 2578 1625 1148 2305 1446 1023 2002 1257 889 1705 1072 774
30
2440 1530 1079 2145 1341 942 1822 1138 801 1517 947 757 2638 1662 1174 2358 1479 1045 2048 1284 908 1743 1095 777
31
2506 1571 1108 2204 1377 968 1872 1169 823 1559 973 759 2701 1700 1200 2414 1513 1068 2095 1314 928 1784 1120 794
32
2575 1614 1138 2266 1415 994 1925 1201 846 1603 1000 761 2766 1739 1227 2471 1548 1092 2145 1344 949 1827 1146 811
33
2647 1658 1169 2330 1453 1022 1979 1235 869 1648 1028 764 2833 1780 1256 2531 1584 1117 2197 1375 970 1870 1172 828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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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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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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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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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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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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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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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 -- -- -- -- -- -- -- 4320 -- -- -- -- -- -- -- -- -- -- -- 4292 -- --
註:個人件費率計算公式(月繳第一次須繳 2 個月保費)
每次所繳主附約合計保費不得低於 2000 元,但辦理金融轉帳及
自行繳費
則不受每次最低保費限制
繳=年繳費率×0.52 ───┐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
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
保險金額即為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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