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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國泰人壽多順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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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多順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祝壽、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完全殘廢生活保險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
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核 准 文 號
中華民國9312月 2日管保二字第09302524080號
中華民國9312月17日管保二字第09302066960號
中華民國9511月29日管保二字第09502525910號
備 查 文 號
中華民國9412月14日國壽字第94120241
第一條 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
第三條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時起生效,
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第四條 名詞定義
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約所稱「基本保險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保險約之投保額,如額有所變時,
以變後之額為準。
二、本約所稱「計增加保險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日依第十一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
額逐次計之值。
三、本約所稱「保險額」,於被保險人保險齡滿十五歲之前為基本保險額;自被保險人保險
齡滿十五歲起,則為基本保險額與計增加保險額二者加總之值
四、本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係指保險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
五、本約所稱「解約」,係指保額對應之解約
、本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
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不得低於本約之預定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
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本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www.cathaylife.com.tw)
總公司及各政中心營業廳。
七、本約所稱「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係指約保單週日當月含)起算,往前推算十二個
月之宣告利率平均值。該平均值低於本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約預定利率為準。
第五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 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
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總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本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
費墊繳利率計算(得超過本保單辦保單借款的利率),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息;但要
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
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約總
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總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
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第七條 本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
上午時起恢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總保單價值準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其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後,經過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因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致通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人。
第九條 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總解約。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本約基本保險額對應之歷年解約
額如附表。
第十條 約的終止(二)
約第十三條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與第十四條完全殘廢保險二者,本公司僅按其中一項保
之約定給付,本約效於本公司給付本條前段其中一項保險後終止。
第十一條 增額繳清保險額的計算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日,按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減去本約預定利率(百分之
二點七五)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所得之值為調整因子保單週日當日被保險人保險
未滿十五歲者,以該保單週日調整因子為躉繳純保險費,換算為自被保險人保險齡滿十五歲起生
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額。保單週日當日被保險人保險齡已滿十五歲者,則以該保單週日調整因
子為躉繳純保險費,換算為自該保單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額。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日應就前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增額繳清保險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二條 祝壽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且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額給付祝
壽保險,本約即終止。
第十三條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將按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身故當時被保險人保險
齡未滿十五歲者,另將計增加保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計算基本保險額部分之當
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併入身故保內給付。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無效部分之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
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
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約要保時間相
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
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貳佰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額應合併計算。
第十四條 完全殘廢保險的給付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完全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將按保險額給付完全殘廢
保險。完全殘廢診斷確定當時被保險人保險齡未滿十五歲者,另將計增加保險額對應之保單
價值準備返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計算基本保險
部分之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完全殘廢保險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所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
第十五條 完全殘廢生活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完全殘廢且經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者,本約效
雖然已經終止本公司仍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按下二款約定之一給付「完全殘廢生活保險」。
一、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五保單年度內者,本公司自完全殘廢診斷確定
日的次一保單週日起,每逢保單週日即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保額的百分之五給付。
二、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在第保單年度以後者,本公司自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的次一保單
日起,每逢保單週日即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保險額的百分之十給付。
如被保險人依本約及本公司其他所有有效人壽保險約之約定均得申「完全殘廢生活保險」或
「殘廢生活保險」時,本公司就每一被保險人「完全殘廢生活保險」與「殘廢生活保險」的給
付總額,在同一曆年度內合計最高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
第十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十七條 失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時如經法院宣告死亡者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約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
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第十
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筆已
額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
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八條 祝壽保險的申
人申「祝壽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 完全殘廢或完全殘廢生活保險的申
人申「完全殘廢保險」或「完全殘廢生活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申「完全殘廢生活保險」時需檢具)。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完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意調閱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附表所完全殘廢程之一者。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
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按本約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完全殘廢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被保險人致成殘廢者,如其殘廢情形符合附表所完全殘廢程之一
者,本公司按第十四、十五條的約定給付保險
因本條約定而未能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或完全殘廢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
值準備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二條 受人之受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
人。
第二十三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總解約或返還總保單價值準備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
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其
餘額。
第二十四條 減少保險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約終止之約定處
第二十五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險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
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
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險額如附表。要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必再繼續繳
保險費,除得辦第二十四條之減少保險額外,本約繼續有效,其「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
保險」、「完全殘廢保險」有關「按日計算基本保險額部分之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
費」之給付約定將適用,其餘給付條件與原約同,但基本保險額以減額繳清基本保險額為
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基
本保險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
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額為「原基本保險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險
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與解約之差額」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除本公司所收取
之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祝壽保險」、「完全殘
廢生活保險」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保險」,除得辦第二十四條之減少保險額外,其「身
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完全殘廢保險」有關「按計算基本保險額部分之當
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給付約定將適用,「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完全殘
廢保險」之給付額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保險單上所記載基本保險額」扣除保險單借款
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為準。要保人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得超
過原約被保險人齡到達九十九歲的保單週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齡到
達九十九歲的保單週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
於本約繳費期間屆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給付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約經變為「展期定期保險」後,即適用第十一條之約定。
本條所稱「本公司所收取之營業費用」,其額為「原基本保險額之百分之一」或「原基本保險
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與解約
之差額」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七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
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
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八條 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予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二十九條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提高保險
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保險額,而得請求
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息退還保險費息按
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三十條 受人的指定及變
完全殘廢保險、完全殘廢生活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 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司者,得對
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二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三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九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四條 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完全殘廢程
項別 殘 廢 程
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
註一、失明的認定
a. 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b. 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c.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
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下肢關節名稱明圖
髖關節
第一趾關節
中足趾關節
末關節
國泰人壽多順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繳費
單位:元∕每萬保額
男性
投保
6 10 15 20 6 10 15 20
0 430 276 193 162 365 233 162 135
1 433 278 194 163 366 234 162 136
2 436 280 198 164 368 236 166 138
3 446 286 202 168 377 242 169 140
4 456 293 207 172 386 248 172 143
5 468 301 211 177 396 254 176 147
6 480 308 216 181 406 259 181 151
7 489 311 222 186 416 265 185 154
8 505 320 227 191 427 272 190 159
9 518 328 233 196 438 277 194 163
10 532 334 238 201 450 285 199 167
11 546 343 244 203 462 292 204 172
12 560 350 250 209 474 298 209 176
13 567 359 256 215 479 306 214 181
14 573 366 263 219 485 314 219 186
15 576 373 265 224 486 316 222 188
16 578 377 271 226 492 318 226 192
17 584 386 277 230 494 326 232 196
18 597 395 283 236 506 335 238 202
19 611 404 289 241 519 343 243 207
20 626 414 295 247 533 352 248 211
21 640 424 302 253 546 361 254 216
22 656 434 308 259 560 370 260 221
23 671 444 315 265 574 380 266 226
24 687 455 322 270 589 390 272 232
25 704 459 330 276 604 400 279 237
26 721 470 331 280 620 403 286 241
27 738 476 338 287 636 412 293 247
28 757 487 347 293 653 423 300 253
29 775 499 355 301 670 433 307 259
30 794 510 364 308 687 443 315 267
31 814 522 371 315 705 454 322 273
32 834 534 381 323 723 465 330 280
33 855 547 390 331 742 476 339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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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920 582 416 349 801 508 362 302
37 943 597 427 358 822 520 371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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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1,507 1,350
62 1,533 1,382
63 1,560 1,407
64 1,587 1,431
註:個人件費計算公式
每次所繳主附約合計保費得低於2000 元,但辦理金融轉帳則受每次最低保費限制。月繳第一次須繳 2 個月保費
繳=繳費×0.52 ───┐
季繳費繳費×0.262 ───┼
月繳費繳費×0.088 ───┘
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乘以
保險額即為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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