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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國泰人壽團體住院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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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團體住院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SF)
【給付項目: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手
術費用保險金、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選擇給付
備查文號:100.09.22 福算字第 2046
最新修訂文號:
核准文號:104.05.27 金管保壽字 10400048420
中華民國
104
8
4
日依
104
6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104.07.01 國壽字第 104070102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l)service@cathaylife.com.tw
【附約之訂定及構成】
本團體住院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
以下簡稱本附約
)
依團體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
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本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二、本附約所稱「被保險團體成員」是指要保單位所屬人員,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
條件並參加本保險者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被
保險團體成員」及其「眷屬」
三、「眷屬」,係指本附約「被保險團體成員」之「父母」「配偶」或「子女」
「父母」,係指「被保險團體成員」及其「配偶」戶籍登記之父母。
「配偶」,係指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與「被保險團體成員」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
「子女」,係指「被保險團體成員」戶籍登記之子女。
前述各類眷屬之姓名等相關資料應載明於本附約中。
四、「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
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五、「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加保日後所發生之疾病。
2
六、「傷害」,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前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
八、「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九、「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正式
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
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
責任。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
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之當日午夜十二時起生效,以主契約當年度
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
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生本附約第六條至第九條約定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依照本附
約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公司按被保險人住
院期間內所發生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
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每次住院給付之金額不得超過附表一所約定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限額」乘上實際住院日數
(
含出入院當日
)
實際住院日數超過保險單所載之最高給付日數時
則以保險單所載之最高給付日數為準。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
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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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每次住院給付之金額不得超過附表一所約定之「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
險金限額」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
(
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之前後七日內,因同一事故必須門診醫療時之門診醫療費用;惟每日
以一次門診為限,且每次不得超過附表一「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的百分之六十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至醫院接受治療雖未住院診斷證明書上載明治療超過
四小時之實際醫療費用。
八、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二十四小時內至醫院接受急診治療者,按實際之醫療費用給付,
最高以新台幣
5000
元為限,且該項給付併入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計算。
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同時符合本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之保險金申領條件時本公司僅擇一較高者
給付。
【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
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
之手術費核付,但以不超過本附約附表一所載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附表二「手
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最高補償額給付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
受兩項以上手術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
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附表「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最高補償額給付百分率」最高
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未列於附表二「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本公司按事故
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可至「中央健康保險局」網站查詢),以該項手術支付
點數除以附表二「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最高之「最高補償額給付百分率手術項目支付
點數,以其「最高補償額給付百分率」後所得之百分率,做為該手術之最高補償額給付百
分率」
【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選擇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約定得申領各項保險金者得改為選擇申領住院日額補償保險
金」,本公司按本附約附表一所載「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實際住院日
(
含出、入院
當日
)
給付「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保險單所載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同次住院期間若選擇申領「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則不得
再申領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各項保險金。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第六條至第八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
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
4
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65%給付,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
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倘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
予給付保險金。
【保險費的計算
第十二條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被保險團體成員及其眷屬之個別平均保險費率分別乘以被保險團
體成員」與其眷屬之個別保險金額總額加總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的增減而
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
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十四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與主契約的保險費一併交付。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除外責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
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5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
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
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
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
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
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6
【附約的無效】
第十六條
本附約訂立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附約無效公司
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十七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本公司得解除本附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於本公司的要保相關文件(如健康告知書等)書面詢問
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
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十八條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
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起生
被保險團體成員因離職、退休、身故、非要保人所屬成員等原因發生致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或因
其他原因而退保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
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本附約有效期間被保險團體成員之眷屬因被保險團體成員發生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或因其
他原因而退保時;或發生有非被保險團體成員眷屬之情事,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時起,該被
保險團體成員之眷屬其保險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依本條約定加退保致保險費總額有所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加退保被保險人之保險金
額,按日數比例補繳或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附約的終止之一】
第十九條
本附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公司得終止
本附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本附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
的責任。
本附約於主契約終止契約時,本附約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附約的終止之二】
第二十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或被保險人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該被保險人之附約效力
終止時,如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已繳而未到期之保險費。
7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
應於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保人怠於通知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附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資料的提供】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
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
自始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辦理個人壽險保單借款利率下限計算(不得低於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
年利率)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文件內應載有住院起訖日期。( 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醫療費用明細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8
但受益人未能取得收據正本或選擇申領「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本公司按本附約附表一
載「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補償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受益人】
第二十六條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
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附約的續保】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
原附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十九條第一項約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住所變更】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九條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條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一條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經驗分紅】
第三十二條
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三。
9
附表一
各項給付限額表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100 × 投保單位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3,000 × 投保單位
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4,000 × 投保單位
10
附表二
手術名稱及費用表
最高補
償額給
付百分
肺部份切除術
125%
胃鏡、合併組織切片
22%
五、耳部
乳突鑿開術
100%
一、結腸直腸及小腸外
鼓室成形術(不包括乳突鑿開術)
130%
1.
闌尾切除術
60%
鼓室成形術(包括乳突鑿開術
165%
2.
乙狀結腸切除術
145%
顯骨切除術
165%
3.
盲腸造瘻術
80%
六、消化性潰瘍外科
4.
人工肛門術
80%
胃近位迷走神經切斷術
125%
5.
直腸鏡檢查術
10%
胃亞全切除術(遠端)
125%
6.
右結腸切除術
110%
胃全切除術
170%
7.
次全結腸切除術加迴腸直腸吻合術
265%
迷走神經切斷術加胃部份切除
125%
8.
全結腸切除術加迴腸造瘻術
265%
迷走神經切斷術加幽門成形
125%
9.
小腸切除術加吻合術
105%
迷走神經切斷術加胃腸吻合術
125%
10.
小腸憩室切除術
95%
七、胰臟外
二、其他腹腔外科
胰臟腫瘤或囊腫摘除術
125%
1.
腹腔內膿瘍引流
65%
胰臟空腸吻合術
125%
2.
膈下膿瘍引流術
65%
胰臟全切除術
195%
3.
骨盆腔膿瘍引流
65%
八、膽道外
4.
剖腹探查術
50%
膽囊造瘻術
70%
5.
腹腔腫瘤切除術
105%
膽囊切除術
90%
6.
後腹腔腫瘤切除
105%
總膽管切開術
75%
7.
脾臟切除術
100%
總膽管全切開術
140%
三、乳腺外
九、肝臟外
1.
乳腺腫瘤切除術
30%
肝膿瘍引流術
90%
2.
乳癌根治術(標準型及修改型
115%
擴大肝葉切除術(三區域)
330%
四、胸腔外
肝小葉切除術(一區域)
145%
1.
開胸探查術
70%
肝部份切除術(小於半區域)
120%
2.
胸腔形成術(第一期)
95%
肝葉切除術(二區域)
200%
3.
胸腔形成術(第二期)
80%
十、肛門外
4.
胸腔形成術(第三期)
80%
肛門周圍膿瘍切開引流術
65%
5.
食道鏡檢查、合併組織切片
20%
栓塞性外痔核切除術
55%
6.
食道切除術
145%
單純肛瘻切除術
65%
7.
食道瘤及囊腫切除術
180%
肛裂切除術
60%
8.
胃造瘻術或空腸造瘻術
70%
十一、眼科
9.
胃造瘻術及幽門成形術
80%
眼內異物除去術(前房內)
55%
10.
胃賁門及食道切除再造術
175%
眼內異物除去術(硝子體內)
65%
11.
肺葉切除及胸廓成形術
175%
網膜剝離之鞏膜填充術
125%
12.
全肺切除術
175%
網膜剝離之冷凍手術
85%
11
5.
網膜剝離之電氣凝固術
80%
下腿切斷
80%
6.
網膜剝離之鞏膜切除術
115%
下腿擴創術
70%
7.
青光眼虹彩切除
95%
下腿骨骨折
80%
8.
青光眼毛樣體剝離手術
80%
骨盤切斷術
130%
9.
白內障瓣狀摘出術(包括囊內、囊
外)
95%
骨盤手術
80%
10.
白內障腺狀摘出
50%
肘關節全置換術
130%
十二、上肢手術
十四、泌尿
1.
上膊切除術(兩側)
90%
腎臟囊腫去除術
105%
2.
上膊切除術(單側)
65%
腎切除術
125%
3.
肩關節固定術
110%
腎臟固定術
105%
4.
肩關節骨折
80%
腎、輸尿管切除
140%
5.
肘關節整形術
80%
腎部份切除術
125%
6.
肘關節骨折
80%
膀胱部份截除術
110%
7.
前臂切斷術
70%
膀胱全部截除術
130%
8.
前臂骨折
80%
尿道切開術
55%
9.
上臂骨折
80%
十五、精路手術
10.
腕關節手術
70%
副睪丸截除術(單側)
65%
11.
手指切除術(單指)
25%
副睪丸截除術(雙側)
90%
12.
手指切除術(多指)
35%
陰囊水腫手術
65%
十三、下肢手術
睪丸截除術(單側)
55%
1.
大腿切除術(單側)
90%
睪丸截除術(雙側)
65%
2.
大腿切除術(兩側)
120%
前列腺切除術
115%
3.
大腿骨骨折
100%
前列腺全部切除
140%
4.
足部切斷術
70%
精索靜脈手術
55%
5.
足部骨折
80%
十六、婦產
6.
踝關節固定術
100%
子宮附屬器切除術(包括子宮外孕
手術)
80%
7.
踝關節整形術
70%
子宮頸楔狀切除
35%
8.
踝關節骨折
80%
子宮頸切斷術
55%
9.
踝關節擴創術
70%
腹部探查術
60%
10.
股關節固定術
130%
陰道囊腫切除術
40%
11.
股關節整形術
130%
子宮肌瘤摘除術
90%
12.
股關節切斷術
100%
子宮頸癌根除性手術
165%
13.
股關節骨折
100%
單純性子宮全摘除術(腹式膣室)
105%
14.
膝關節固定術
110%
次全子宮切除術
90%
15.
膝關節整形術
100%
治療性子宮頸擴刮術
35%
16.
膝關節擴創術
70%
十七、甲狀腺外科
17.
膝關節骨折
80%
甲狀腺囊腫或甲狀舌囊腫切除
80%
12
2.
甲狀腺全部切除
260%
單一瓣膜置換術
320%
十八、脊椎手術
二個瓣膜置換術
360%
1.
脊椎骨折
80%
三個瓣膜置換術
500%
2.
脊椎整形術(前方固定)
130%
註:若施行手術項目未明列於上表時,本公司將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給付
「手術醫療保險金」
3.
脊椎整形術(後方固定)
110%
4.
椎間板手術
100%
十九、鼻部
1.
鼻咽癌切除術
90%
2.
多竇副鼻竇手術
110%
3.
全竇副鼻竇手術
155%
4.
粘膜下鼻甲骨切除術
55%
5.
下甲介截除機
35%
廿、咽喉部
1.
咽部膿腫切開術
15%
2.
舌繫帶切斷術
20%
3.
半喉切除術
130%
4.
喉截開術
80%
5.
氣管切開術
30%
廿一、神經外科
1.
動脈瘤手術
280%
2.
腦瘤切除
270%
3.
顱骨切除術
105%
4.
椎間切除術
135%
5.
硬腦膜外血腫清除術
185%
6.
腦內血腫清除術
175%
7.
椎板切除術
130%
8.
腦葉切除術
150%
9.
頭顱穿洞術
35%
10.
腦室引流
50%
11.
急性硬腦膜下血腫清除術
145%
廿二、心臟和循環系統
1.
心臟切開術和異物移除
220%
2.
心肌切除術
280%
3.
心肌梗塞後造成心室中膈缺損修補
330%
13
附表三:
本保險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經決算有盈餘時,其應分配之經驗償還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R = K × ( T E C ) C
K:分紅率,K 值視團體之危險品質而定,0K
1.0
T:保費收入
E:費用支出
C:理賠支出
C’:歷年未沖抵之累計虧損
國泰人壽團體住院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SF)總保費(上、下限)
總保費 單位:元/每百元保額
費率範圍
上限
上限
下限
被保險人數
5~9
10~49
5~49
危險發生率
100%
100%
40%
附加費用率
33%
28%
3%
最高給付日數
30
60
90
180
365
30
60
90
180
365
30
60
90
180
365
0-14
238
247
250
255
256
221
230
233
237
238
66
68
69
70
71
15-29
175
180
182
184
185
162
167
169
171
172
48
50
50
51
51
30-44
261
269
273
277
278
243
251
254
258
259
72
74
75
77
77
45-59
446
460
466
473
475
415
428
434
440
442
123
127
129
131
131
60-74
931
961
974
989
994
866
894
906
920
925
257
266
269
273
275
75歲以上
1,815
1,878
1,904
1,935
1,947
1,689
1,748
1,772
1,801
1,811
501
519
526
535
538
0-14
194
201
205
208
209
181
187
190
194
195
54
56
57
58
58
15-29
213
219
222
225
226
198
204
206
209
210
59
61
61
62
62
30-44
306
316
320
324
326
285
294
298
302
303
85
87
88
90
90
45-59
358
370
374
380
382
333
344
348
354
356
99
102
103
105
106
60-74
732
756
766
777
782
681
703
713
723
728
202
209
212
215
216
75歲以上
1,456
1,507
1,528
1,553
1,562
1,355
1,402
1,422
1,445
1,454
402
416
422
429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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