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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於繳費期滿後,如尚屬有效契約,本附加條款得經本公司同意後,按年繳保險費方式
繼續附加於本契約,並依本附加條款第四條、第五條約定之「附加條款的續保」、「續保保
險年齡的限制」辦理。
【附加條款的續保】
第 四 條: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且交付次一保險期
間之第一期保險費者,得逐年更新本附加條款,使其繼續有效。
前項續約保險費,應以續約時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為基準,按當時主管機關核准的保險費率
計算,並通知被保險人保險費之調整。
倘要保人不同意該項保險費且未交付次一保險期間之第一期保險費,本附加條款自保險期間
屆滿後即行終止。
【續保保險年齡的限制】
第 五 條:被保險人年齡屆滿六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即不再受理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之續保
。
【骨折及關節整復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第 六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附表所列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骨折
及關節整復手術保險金」。
一、骨折保險金: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中「骨折別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時
,本公司依所檢附之X光片按保險單所記載的「骨折及關節整復手術保險金投保單位」,
依每投保單位新台幣十萬元乘以該項給付比例後之金額給付「骨折保險金」。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前項所定標準二分之一給付
;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前項所定標準四分之一給付。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骨折保
險金。
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有二處以上骨折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較高比例之「骨折保險
金」。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骨折非屬「骨折別表」所列之骨折項目時,由本公司
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比例給付「骨折保險金」。但其骨折為「骨折別表」內明訂不給付
之部位時,本公司不付給付之責。
二、關節整復手術保險金: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中「關節別表」所列關節項
目之一,經醫師診斷因關節脫臼、肌腱韌帶斷裂、關節囊破裂或軟骨損傷而切開關節施
行手術整復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的「骨折及關節整復手術保險金投保單位」,依
每投保單位新台幣十萬元乘以該項給付比例後之金額給付「關節整復手術保險金」。
前項關節之損傷以關節鏡手術修補者,按前項所定標準二分之一給付;如關節脫臼係以
徒手整復者則不予給付。
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二項以上之關節整復手術時,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