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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為到期日。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經本公司同意後,以保險單上所約定
的日時為準,並以本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為到期日,其中途附加所應繳交的保險費,應按
當期應繳保險費就未滿期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在主契約繳費期間內,應與本契約保險費一併交付。
主契約於繳費期滿後,如尚屬有效契約,本附加條款得經本公司同意後,按年繳保險費方式
繼續附加於本契約,並依本附加條款第四條、第五條約定之「附加條款的續保」、「續保保
險年齡的限制」辦理。
【附加條款的續保】
第 四 條︰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且交付次一保險期
間之第一期保險費者,得逐年更新本附加條款,使其繼續有效。
前項續約保險費,應以續約時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為基準,按當時主管機關核可的保險費率
計算,並通知被保險人保險費之調整。
倘要保人不同意該項保險費且未交付次一保險期間之第一期保險費,本附加條款自保險期間
屆滿後即行終止。
【續保保險年齡的限制】
第 五 條︰本契約被保險人年齡屆滿六十五歲之本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即不再受理本契約
被保險人之續保。
本契約被保險人之配偶年齡屆滿六十五歲之本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即不再受理
本契約被保險人配偶之續保。
本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年齡屆滿二十四歲之本契
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即不再受理
該名子女之續保。
【保險費的墊繳】
第 六 條︰本契約及本附加條款保險費,超過本契約寬限期間還未交付時,應就本契約保險費與本附加
條款保險費之合計金額準用本契約有關「保險費的墊繳」條款之約定辦理。
【骨折保險金及關節整復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七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附表所列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依下列約
定給付「骨折保險金」及「關節整復手術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
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骨折保險金: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中「骨折別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時
,本公司依所檢附之X光片按保險單所記載的「骨折及關節整復手術傷害保險金投保單位
」,依每投保單位新台幣十萬元乘以該項給付比例後之金額給付「骨折保險金」。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前項所定標準二分之一給付
;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前項所定標準四分之一給付。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骨折保
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