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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保險金及關節整復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七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附表所列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依下列約
定給付「骨折保險金」及「關節整復手術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
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骨折保險金: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中「骨折別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時,
本公司依所檢附之X光片按保險單所記載的「骨折及關節整復手術傷害保險金投保單位」
,依每投保單位新台幣十萬元乘以該項給付比例後之金額給付「骨折保險金」。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前項所定標準二分之一給付;
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前項所定標準四分之一給付。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骨折保險
金。
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有二處以上骨折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較高比例之「骨折保險金
」。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骨折非屬「骨折別表」所列之骨折項目時,由本公司與
被保險人協議給付比例給付「骨折保險金」。但其骨折為「骨折別表」內明訂不給付之部
位時,本公司不付給付之責。
二、關節整復手術保險金: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中「關節別表」所列關節項目
之一,經醫師診斷因關節脫臼、肌腱韌帶斷裂、關節囊破裂或軟骨損傷而切開關節施行手
術整復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的「骨折及關節整復手術傷害保險金投保單位」,依每
投保單位新台幣十萬元乘以該項給付比例後之金額給付「關節整復手術保險金」。
前項關節之損傷以關節鏡手術修補者,按前項所定標準二分之一給付;如關節脫臼係以
徒手整復者則不予給付。
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二項以上之關節整復手術時,本公司
僅給付一項較高比例之「關節整復手術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實施之關節整復手術非屬「關節別表」所列之關節項目時
,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比例給付「關節整復手術保險金」。但其實施為「關節別
表」內明訂不給付之部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之責。
【附加條款的終止】
第 八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加條款。
前項本附加條款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加條款,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經過日數比例計算
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本契約終止時,本附加條款效力持續至當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時,不論是否給付任何一種保險金,本公司將依第三項之計算方式,將其未滿期
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骨折保險金及關節整復手術保險金的申領】
第 九 條︰受益人申領「骨折保險金」及「關節整復手術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但必要時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