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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依每投保單位新台幣十萬元乘以該項給付比例後之金額給付「骨折保險金」。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前項所定標準二分之一給付;
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前項所定標準四分之一給付。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骨折保險
金。
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有二處以上骨折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較高比例之「骨折保險
金」。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骨折非屬「骨折別表」所列之骨折項目時,由本公司
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比例給付「骨折保險金」。但其骨折為「骨折別表」內明訂不給付之
部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之責。
二、關節整復手術保險金: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中「關節別表」所列關節項
目之一,經醫師診斷因關節脫臼、肌腱韌帶斷裂、關節囊破裂或軟骨損傷而切開關節施
行手術整復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的「骨折及關節整復手術傷害保險金投保單位」,
依每投保單位新台幣十萬元乘以該項給付比例後之金額給付「關節整復手術保險金」。
前項關節之損傷以關節鏡手術修補者,按前項所定標準二分之一給付;如關節脫臼係以
徒手整復者則不予給付。
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二項以上之關節整復手術時,本公司
僅給付一項較高比例之「關節整復手術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實施之關節整復手術非屬「關節別表」所列之關節項目
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比例給付「關節整復手術保險金
」。但其實施為「關節
別表」內明訂不給付之部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之責。
【除外責任(原因)】
第 九 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不保事項】
第 十 條: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
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附加條款的終止】
第十一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加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