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骨折及關節整復手術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保險單條款(AR0)
(骨折保險金、關節整復手術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4 年 9月19日94台壽數理字第 00095 號
備查文號:94 年 10 月 21 日 94 台壽數理字第 00109 號
備查文號:95 年 2月24日95台壽數字第 00036 號
修訂文號:95 年 8月10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069411 號
備查文號:96 年 08 月 17 日 96 台壽數字第 00057 號
【本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效力】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骨折及關節整復手術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本公司同意附
加於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傷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份。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
約定。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加條款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
療設備之公、私立及財團
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
醫療機構。
三、「診所」: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診所。
四、「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本附加條款如係與本契約同時投保,以本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時為本附加條款始時,並以本契
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為到期日。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經本公司同意後,以保險單上所約定
的日時為準,並以本契約當年度保單週年日為到期日,其中途附加所應繳交的保險費,應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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