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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骨折及關節整復手術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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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0-1
台灣人壽骨折及關節整手術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保險單條款(AR0)
(骨折保險、關節整手術保險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94 9月19日94台數理字第 00095 號
備查文號:94 10 21 94 台壽數理字第 00109
備查文號:95 2月24日95台字第 00036
修訂文號:95 8月10日管保二字第 09502069411
備查文號:96 08 17 96 台壽字第 00057
修訂文號:97 05月31日依96 12 28
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修正
備查文號:98 10 16 98 台壽字第 00153
修訂文號:99 03月05日依98 12 28
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修正
修訂文號:101 07 01 日依 101 02 07
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修正
修訂文號:103 05 01 日依 103 01 22
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104 01 16 日台壽二字第 1040000073
修訂文號:104 08 04 日依 104 06 24
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本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效
第 一 條︰本台灣人壽骨折及關節整手術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本公司同意附
加於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傷害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後始生效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約上,並構成本約之一部份。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約之
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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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加條款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二、「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設備之公、私及醫
法人醫院。
三、「診所」: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之公、私及財團法人診所。
四、「醫師」:係指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本附加條款如係與本約同時投保,以本約保險期間的始時為本附加條款始時,並以本
約當年度保單週日為到期日。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經本公司同意後,以保險單上所約定
的日時為準,並以本約當年度保單週日為到期日,其中途附加所應繳交的保險費,應按
當期應繳保險費就未滿期之日計算之。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在主約繳費期間內,應與本約保險費一併交付。
約於繳費期滿後,如尚屬有效約,本附加條款得經本公司同意後,按繳保險費方式
繼續附加於本約,並依本附加條款第四條、第五條約定之「附加條款的續保」、「續保保
齡的限制」辦
【附加條款的續保】
第 四 條︰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為一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
得交付保險費,以使本附加條款繼續有效。
本附加條款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及被保險人職業別重新計
算保險費。
【續保保險齡的限制】
第 五 條︰本約被保險人齡屆滿十五歲之本約當年度保單週日時,本公司即再受
被保險人之續保。
約被保險人之配偶齡屆滿十五歲之本約當年度保單週日時,本公司即再受
約被保險人配偶之續保。
約被保險人之子女年齡屆滿二十四歲之本約當年度保單週日時,本公司即再受
該名子之續保。
【保險費的墊繳】
條︰本約及本附加條款保險費,超過本約寬限期間還未交付時,應就本約保險費與本附加
條款保險費之合計額準用本約有關「保險費的墊繳」條款之約定辦
【骨折保險及關節整手術保險的給付】
第 七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附表所項目之一者,本公司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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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給付「骨折保險」及「關節整手術保險」,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者,受
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在此限。
一、骨折保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中「骨折別表」所骨折項目之一時
本公司依所檢附之X光片按保險單所記載的「骨折及關節整手術傷害保險投保單位
」,依每投保單位新台幣十萬元乘以該項給付比後之額給付「骨折保險」。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完全骨折,按前項所定標準二分之一給付
;如係骨骼龜者按前項所定標準四分之一給付。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骨折保
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有二處以上骨折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較高比「骨折保險
」。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骨折非屬「骨折別表」所之骨折項目時,由本公司
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比給付「骨折保險」。但其骨折為「骨折別表」內明給付
之部位時,本公司付給付之責。
二、關節整手術保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中「關節別表」所關節項
目之一,經醫師診斷因關節脫臼、肌腱韌帶斷、關節囊或軟骨損傷而開關節施
手術整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的「骨折及關節整手術傷害保投保單位」
,依每投保單位新台幣十萬元乘以該項給付比後之額給付「關節整手術保險
前項關節之損傷以關節鏡手術修補者,按前項所定標準二分之一給付;如關節脫臼係以
徒手整者則予給付。
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二項以上之關節整手術時,本公司
僅給付一項較高比之「關節整手術保險」。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實施之關節整術非屬「關節別表」所之關節項目
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比給付「關節整手術保險」。但其實施為「關
節別表」內明訂給付之部位時,本公司負給付之責。
【附加條款的終止】
第 八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加條款
前項本附加條款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加條款,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經過日計算
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約終止時,本附加條款效持續至當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時,不論是否給付任何一種保險,本公司將依第三項之計算方式,將其未滿
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骨折保險及關節整手術保險的申
第 九 條︰受人申「骨折保險」及「關節整手術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但必要時本公
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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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診斷書。
三、申請「骨折保險」者,另具X光片
四、申請「關節整手術保險」者,另具外科手術紀錄單文件。
五、受人的身分證明。
【骨折保險及關節整手術保險人的指定】
第 十 條︰骨折保險及關節整手術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但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則以本約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
保險之受人為本附加條款之受人,如本約無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人者
,則以生存保險或滿期保險人為本附加條款之受,如亦無生存保險或滿期保
人,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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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骨折別表
骨折部分 給付比
1、指骨 5%
2、趾骨 5%
3、鼻骨、眶骨〈含顴骨〉 20%
4、掌骨 20%
5、蹠骨 20%
6、 20%
7、鎖骨 20%
8、下顎(齒槽醫除外) 40%
9、橈骨或尺骨 30%
10、膝蓋骨 30%
11、肩胛骨 40%
12、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尾骨) 50%
13、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50%
14、頭蓋骨 50%
15、臂(肱)骨 50%
16、橈骨及尺骨 50%
17、腕骨 20%
18、脛骨 50%
19、腓骨 30%
20、踝骨 30%
21、股骨 80%
22、脛骨及腓骨 80%
23、大腿骨頸 100%
關節別表
關節部分 給付比
1、頷關節 10%
2、腕關節 10%
3、肘關節 10%
4、肩關節 20%
5、足踝關節 20%
6、膝關節(膝蓋骨除外) 20%
7、髖(股)關節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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