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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新新平安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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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0-1
台灣人壽新新平安保險保險單條款(AI0)
(意外身故、殘廢給付)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或至本公司
各機構(總公司、分公司及各通訊處)上網查閱下載。
奉准文號:78 年 02 月 14 日台財融字第 780035234 號
修正文號:82 年 08 月 14 日台財保字第 820361369 號
84年 10 月 03 日台財保字第 841537998 號
85年 09 月 10 日台財保字第 852370068 號
86年 07 月 17 日台財保字第 862397215 號
87年 08 月 07 日台財保字第 872440208 號
備查文號:93 年 04 月 22 日 93 台壽數理字第 0015 號
備查文號:94 年 05 月 13 日 94 台壽數理字第 0059 號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保險範圍】
第 二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 三 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四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自保險單所
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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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以金融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要保人欠繳保險費。
【契約的保險期間及續約】
第 五 條: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且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
後的三十日內交付次一保險期間之第一期保險費者,得逐年更新本契約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屆滿八十歲止,使其繼續有效。但續約時本公司得調整其保險金額,亦得按當時主管機關核
准之保險費率調整保險費。
要保人如不同意前項保險金額或保險費之調整,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六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
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
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
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
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
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
例分擔其責任。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七 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
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
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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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
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
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限適用投保甲型或乙型附加條款者)
第 八 條: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得經契約當事人的同意,以附加條款方式附加於本保險單,附加條款
分甲、乙兩型(詳如附件)。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 九 條:本契約殘廢保險金、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其合計分別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除外責任(原因)】
第 十 條: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本公司仍給
付殘廢保險金。
【除外責任(期間)】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
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
表演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行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契約的無效】
第十二條: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三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
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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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但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得將該
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十四條: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
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短期費率表如附表二。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
,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
,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
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
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
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但被保險人
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概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承保身分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變更承保身分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若被保險人所變更的承保身分,致其應繳保險費降低時,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差額
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若被保險人所變更的承保身分,致其應繳保險費提高時,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差額
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
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
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
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
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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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處理】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
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
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四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
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
公司。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受益人申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 廿 條: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限適用投保甲型或乙型附加條款者)
第廿一條:受益人申領「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申請甲型者,請檢附醫療費用收據;申請乙型者,請檢附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
(或醫療費用收據)。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廿二條: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未
指定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者,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
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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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保險金及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時 效】
第廿三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 註】
第廿四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第廿五條: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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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A 型)
一、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及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分,
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
醫療保險金限額」。
二、 被保險人如以社會保險身分投保,但未以此身分接受治療者,本公司則按其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
費的比率折算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三、 被保險人非以社會保險身分投保,但以社會保險身分接受治療者,則「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提高為保險單所載「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之一.二倍。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B 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
日額」。但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前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
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
日數為上限。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前項所定標準二分之一給付;
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前項所定標準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
的醫療
保險金。
1.鼻骨、眶骨 十四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四十天
2.掌骨、指骨 十四天 12.頭蓋骨 五十天
3.蹠骨、趾骨 十四天 13.臂骨 四十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二十天 14.橈骨與尺骨 四十天
5.肋骨 二十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四十天
6.鎖骨 二十八天 16.脛骨或腓骨 四十天
7.橈骨或尺骨 二十八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四十天
8.膝蓋骨 二十八天 18.股骨 五十天
9.肩胛骨 三十四天 19.脛骨及腓骨 五十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四十天 20.大腿骨頸 六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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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等級 項別 殘廢程度 給付比率
第
一
級
1
2
3
4
5
6
7
雙目失明者。(註 1)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言語(註 2)或咀嚼(註 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 4)
100%
第
二
級
8
9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
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5)
十手指缺失者。(註 6)
75%
第
三
級
10
11
12
13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7)
十足趾缺失者。(註 8)
50%
第
四
級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兩耳聽力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9)
一目視力永久完全喪失者。
脊柱永久遺留顯著運動障礙者。(註 10)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缺失者。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35%
第
五
級
23
24
25
26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者。(註 11)
15%
第
六
級
27
28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5%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註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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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註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註5‧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註6‧(1)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
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分不予計入。
註7‧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
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註8‧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註9‧聽力喪失的認定
(1)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聽力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波數在 500、1000、2000、4000 赫(hertz)時的聽力喪失程度分別為
a、b、c、d、dB(強音單位)時,其(a+2b+2c+d)之六分之一的值在 80 dB 以上(相當接於耳
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註10‧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的運動之中,
二種的運動被限制在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以下者。
註11‧鼻部殘廢的認定
(1)鼻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的情況。
(2)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係指兩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而言。
註12‧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附表二:
短期費率表
期間
比例
12
個月
11
個月
10
個月
9
個月
8
個月
7
個月
6
個月
5
個月
4
個月
3
個月
2
個月
1
個月
1
日
對年繳
保費比
100% 95% 90% 85% 80% 75% 65% 55% 45% 35% 25% 15% 5%
AF0-1
台灣人壽特定事故傷害保險附加條款A型(AF0)
(殘廢補償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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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93 年 12 月 27 日 93 台壽數理字第 0051 號
【本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效力】
第 一 條:本特定事故傷害保險附加條款A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一年期傷害險契
約(以下簡稱本契約)後始生效力。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加條款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係指本契約保單頁面所載之被保險人,且年齡須未滿十四足歲。
二、「上學期間遭受之意外傷害事故」:限於被保險人於學期中或寒暑假參與所就讀教育機構核可
之校內課程,或校外教學活動期間內所遭受的意外傷害事故,但不含往返教育機構途中,且
不含校外教學活動集合前及解散後。
三、「教育機構」:係指教育局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國民小學、中學、高級中學、大
專院校或其他經政府立案之教育機構,但不包括各類補習班或進修、推廣教育等不具學籍之
課程。
四、「集體食物中毒」:係指二人或二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物而發生相似的症狀,並且自可疑的食
餘檢體及患者糞便、嘔吐物、血液等人體檢體,或其他有關環境檢體(如空氣、水、土壤等
)中分離出相同類型的致病原因,並向政府衛生單位通報而為列管追蹤之案件者。
五、「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六、「重大燒燙傷」:係指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或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
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其範圍詳見附表)。
【保險範圍】
第 三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形時,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
二、集體食物中毒。
三、於上學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殘廢。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
突發事故。
AF0-2
【殘廢補償保險金的給付】
第 四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發生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的「上學期間遭受之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
公司除給付本契約之「殘廢保險金」外,將額外給付與本契約「殘廢保險金」相同金額之「殘廢
補償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五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時,自事故發生日
起十五日後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並以
給付一次為限。
【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的給付】
第 六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食用就讀之教育機構內餐廳所提供之餐飲或福利社所販售
之食品,或因食用經該教育機構認可之校外餐廳所提供之外送餐飲,致身體不適而至醫院就診,
並符合本附加條款第二條所定義之「集體食物中毒」者,本公司給付新台幣貳千元之「集體食物
中毒慰問金」,且每一保單年度以一次為限。
【本附加條款效力的終止】
第 七 條:本契約終止或被保險人屆滿十四足歲時,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殘廢補償保險金的申領】
第 八 條:受益人申領「殘廢補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
四、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於上學期間之證明文件。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第 九 條: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重大燒燙傷醫療診斷之證明文件;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的申領】
第 十 條:受益人申領「集體食物中毒慰問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
三、檢體報告。
四、足以證明為二人或二人以上攝取相同食物而發生相似症狀之政府衛生單位通報列管文件。
AF0-3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一條:本附加條款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AG0-1
台灣人壽特定事故傷害保險附加條款B型(AG0)
(鐵路或捷運意外身故保險金、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或至本公司各
機構(總公司、分公司及各通訊處)上網查閱下載。
備查文號:93 年 12月27日 93台壽數理字第 0052 號
【本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效力】
第 一 條:本特定事故傷害保險附加條款B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一年期傷害險契
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且被保險人滿十四足歲後始生效力。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附加條款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鐵路或捷運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鐵路或捷運之大眾運輸工具,在
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二、「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
兩地間之特定路線,且對大眾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
三、「乘客」:係指購票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乘客。
四、「火災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因在營業場所或公共設施遭遇火災,致使其身體蒙受傷
害之事故。
五、「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飛行器,在飛航過程中發生意外,
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之事故。
六、「航空飛
行器」:係指航空公司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且對大眾開放
之航空飛行器為主。
七、「重大燒燙傷」:係指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或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
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其範圍詳見附表)。
【保險範圍】
第 三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形時,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
二、因遭受鐵路或捷運意外事故、火災意外傷害事故,或航空意外傷害事故而致死亡。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AG0-2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 四 條:本附加條款之身故保險金依保險事故區分如下:
一、鐵路或捷運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鐵路或捷運意外傷害事
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外,
將額外給付與本契約「身故保險金」相同金額之「鐵路或捷運意外身故保險金」,最高以新台
幣三百萬元為限。
二、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外,將額外給付與
本契約「身故保險金」相同金額之「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最高以新台幣三百萬元為限。
三、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航空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給付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外,將額外給付與
本契約「身故保險金」相同金額的二倍之「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最高以新台幣一千萬元為
限。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被保險人符合前項二種(含)以上身故保險金情形時,本公司僅按其中最
高倍數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五 條: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時,自事故發生日
起十五日後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最高
以新台幣三百萬元為限,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本附加條款效力的終止】
第 六 條:本契約終止時,本附加條款效力
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第 七 條: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第 八 條: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重大燒燙傷醫療診斷之證明文件;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 九 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AF0、AG0-1
附表 重大燒燙傷程度表
一、 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二度燒燙傷者應註明燒燙面積。
二、 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
國際分類 號碼 分 類 項目
948.1
體表面積 10-1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10除外)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體表面積 20-2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20除外)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30除外)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40除外)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50除外)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60除外)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70除外)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80除外)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90除外)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三、 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國際分類 號碼 分 類 項目
940
眼及其附屬器官燒傷
BURN CONF 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 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AF0、AG0-2
台灣人壽特定事故傷害保險
附加條款A型∕B型((AF0∕AG0))批註
第一條
本批註所稱「本保單」係指同一保單號碼之所有主附約。
本批註所稱「傷害險」係指「台灣人壽新新平安保險」、「台灣人壽新長安傷害保險附約」或「台灣人壽長安
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第二條
十四足歲(含)以上之單一被保險人於本保單之傷害險合計有效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達新台幣一百萬元(含)
以上者,本公司同意附加「台灣人壽特定事故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B 型」。於本公司同意附加後,若該被保險人
於本保單之傷害險合計有效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低於新台幣一百萬元時,「台灣人壽特定事故傷害保險附加
條款 B 型」效力即行終止。
第三條
未滿十四足歲之單一被保險人於本保單投保傷害險者,本公司同意附加「台灣人壽特定事故傷害保險附加條
款A型」。
當該被保險人滿十四足歲後,該被保險人於本保單之傷害險合計有效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達新台幣一百萬
元(含)以上者,本公司自動同意附加「台灣人壽特定事故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B 型」(即行生效,本公司不另
行通知)。於本公司同意附加後,若該被保險人於本保單之傷害險合計有效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低於新台幣
一百萬元時,「台灣人壽特定事故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B 型」效力即行終止。
台壽新新平安保險(AI0)
(a) 主契約:每萬元保額總保費表:
年繳總保費
職業類
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年繳保
費
12.8 16.1 19.3 28.9 45.0 57.9
(b) 傷害醫療保險金特約條款㆙型總保費表:
年繳總保費單位:新
台幣元
每 次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限 額
職業類
別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70000 80000 90000
10000
第㆒類 133 216 287 351 410 466 519 570 618 666
第
㆓
類
166 270 358 438 512 582 648 712 773 832
第㆔類 199 324 430 526 615 698 778 854 928 999
第㆕類 299 486 645 789 922 1048 1167 1281 1392 1498
第五類 465 755 1003 1227 1435 1630 1816 1993 2165 2330
第六類 598 971 1290 1578 1844 2095 2334 2563 2783 2996
年繳總保費單位:新
台幣元
每 次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限 額
職業
類別
15000
0
2
0000
0
3
00000
4
00000 500000 600000
7
00000 800000
9
00000 1000000
第㆒類 884 1082 1437 1757 2054 2334 2600 2854 3100 3337
第㆓類 1105 1352 1796 2196 2568 2917 3250 3568 3875 4171
第㆔類 1327 1622 2155 2636 3081 3501 3900 4282 4650 5006
第㆕類 1990 2434 3232 3954 4622 5251 5849 6423 6975 7508
第五類 3095 3786 5028 6150 7190 8168 9099 9991 10849 1680
第六類 3980 4867 6465 7907 9244 10502 11699 12845 13949 15017
(c) 傷害醫療保險金特約條款㆚型總保費表:
各職業類別每百元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之總保費如㆘:
3
職業類
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年繳保
費
81 101 121 182 283 364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附加眷屬,主契約失效(如身故),附約還有用嗎?
· 回應 7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請問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是否可以用台灣人壽新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 OTL1當主約來加保?
· 回應 9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HNRB
請問台灣人壽的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HNRB計劃三是如何理賠門診手術呢?假如手術費是8萬,是以20萬去乘手術表?還是以手術費8萬去乘手術表呢?還有請問門診手術有賠門診雜費嗎?請問門診雜費是賠多少錢呢?請問是手術費以後的花費都算是雜費嗎?雜費是花多少賠多少嗎?謝謝
· 回應 14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問題詢問
已有保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 最新版為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最近業務告知要契約變更單為原可投保至75歲延長保障至85歲有規定一定要簽嗎??新舊版差異是否為保障投保年紀差異而已?? (HNRB)  75歲(HNRC)  85歲煩請解惑謝謝!!
· 回應 5
台灣人壽新好意保
我看網路上有寫限標準體(沒有體重過重、過輕,或罹患糖尿病、高血壓等疾病)才可以投保。但如果是肝指數曾經過高一次(可能睡不飽)還有良性的肝結節(非腫瘤)會被拒保嗎?
· 回應 8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85
請問買這張保單,做了大腸瘜肉切除手術卻沒有理賠是正常的嗎?查過條款,有包含門診手術啊🤔
· 回應 14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理賠
請問新住院醫療HNRC這些狀況有賠嗎?特定手術骨折醫療燒燙傷救護車轉送
· 回應 3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問題
最近想考慮購買醫療險,看到大家推薦的"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覺得不錯,但有些問題想釐清1. 門診手術和住院手術所涵蓋的理賠範圍有哪些手術?2. 如果進行的手術不在合約中的附表二的手術項目,那是否會理賠以及理賠金額?3. "雜費的藥品只限在醫院使用之藥品" 這條規定的影響為何?謝謝
· 回應 5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大家好,請問耳膜破洞需要住院兩天,使用耳軟骨補洞,這樣此保險會理賠嗎?(全身麻醉)因手術似乎有分是不是處置項目?
· 回應 6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想請問這隻實支實付可以理賠牙周治療嗎?例如牙周水雷射治療,齦下刮治,它算門診手術嗎?謝謝!我在購買保險前曾去牙醫洗牙,洗牙的健保紀錄顯示【慢性齒齦炎,牙菌斑導致之】,請問之後做牙周治療會因此不理賠嗎?謝謝!
· 回應 4
宏泰人壽新實支
詢問一下宏泰新實支 好像費率 還不錯但好像沒有甚麼可以用的主約...看日期是今天剛出來 看到別人在po宏泰實支商品DM費率相關資料
· 回應 9
對「(舊版)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有興趣
對「(舊版)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有興趣被保人70歲 女性無理賠記錄Bmi正常 無慢性病請問主約可搭什麼最便宜?謝謝
· 回應 21
台灣人壽 新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85)(HNRC)
想請問各位專員聽網友說這個附約的理賠內容裡,有個外科手術條款.請問是什麼意思??是外科手術都不理賠嗎?另一個問題,有網友推薦台新,只是沒有很仔細的講解.想請問台新的保單推薦嗎?
· 回應 6
詢問停售保單:中國人壽新松允&新高峰
保單內有兩張保單分別是:中國人壽新松允終身還本保險甲型(30w)中國人壽新高峰終身還本保險甲型都只有主約,正在考慮要不要把錢拿出來,但顧慮裡面是否有其他的保障內容。
· 回應 14
富邦新綜合住院醫療vs台灣人壽HNRC+HNRD
27歲女性, 如標題,因目前只有富邦新綜合住院醫療的實支實付(30單位)但在考慮要不要換台灣人壽HNRC+HNRD可以幫我分析一下優劣嗎?請問哪個比較好呢?謝謝(目前不考慮雙實支)
· 回應 11
康健人壽 新意保平安定期保險 - PAH
康健人壽 新意保平安定期保險 - PAH(已停售保額100萬月繳2100,當初電話隨便亂買的,現在看似乎有更好的開始猶豫總共十年期,已繳了五年,想問大家會繼續保下去還是解約?會不會虧錢我手上目前只有兩張保單>1.康健人壽 新意保平安定期保險 - PAH (繳了5年2.台灣人壽 新稱心如意終身保險 - 20QLA4(繳了3年 月繳4500
· 回應 10
台灣人壽&全球人壽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與全球人壽實在醫靠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XHB) ,目前在考慮實支實付的保險,但都需要主約才能夠保.想請問該搭配什麼主約比較便宜?因為本身已經有南山人壽終身醫療還有壽險,只是想增加實支實付部分,想請問台灣跟全球的保險哪個好?本身的保單如下: 請問是否有需要增加或刪減的部分??感謝各位的解答,祝福各位平安健康.
· 回應 13
請問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還未到期可以增加附約嗎?
請問以前台灣人壽的主約(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目前還在繳費,主約日期到2025年11月現在底下還能不能增加附約防癌YCD 100萬、或重大傷病CIR4 100萬嗎?
· 回應 3
台灣人壽實支實付M12換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HNRC) 問題
很久之前保了台灣人壽溫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M12】 ,最近看大家都在討論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HNRC) ,有點想轉換【計劃二】 ,價格差不多,但不知道該不該換,不知道哪個比較好?請問有高手解答嗎?
· 回應 11
臺銀人壽新安心享終身保險 (JC)
主要想買附約實支實付想詢問臺銀人壽新安心享終身保險 (JC) 此主約可以減額繳清嗎?
· 回應 7
請問康健人壽的新醫定健康保險
請問康健人壽的新醫定終身險好嗎? 優點 ? 缺點 ? 我想幫先生保,先生41歲
· 回應 15
台灣人壽 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實支)有理賠門診手術雜費嗎?
請問各位台灣人壽的新住院醫療實支有理賠門診手術雜費嗎?跟我分享的業務說有但我看條款發現一個不是很清楚狀況想問大家意見條款內容如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因第三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或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時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一、醫師診查費及會診費。二、在醫院使用之藥品(含醫師指示用藥)、注射藥液及注射技術費。三、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四、掛號費及證明文件。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我的疑問是一開始的標頭是說住院醫療費用第五條有寫住院或門診外科手術診療時都適用但給付費用範圍說明的第五點:又說  超過全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這樣好像又前後矛盾業務同仁是跟我說那句話代表是概括式條款,超過的都會理賠我問說:那為何要寫一個住院醫療費用,不直接寫住院門診醫療費用業務回答:標題只是名稱而已,主要還是看內容跟保險的範圍不知有經驗的同仁可以分享一下?
· 回應 6
台灣人壽
請問取代SMR2A及SMR2D的新保險附約有哪些?又分別理賠內容為何?停售了都無法投保?
· 回應 8
台灣人壽主約
我想買台灣人壽,附約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請問建議台灣人壽有哪一個主約是比較便宜可以讓我搭附約的呢? 之前台灣人壽新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可以搭,但現在已經停產了 
· 回應 14
安達人壽的新醫定健康-定期健康保險
請問安達人壽的新醫定健康-定期健康保險好嗎? 因說十年,最高有300萬理賠,提前用完額度,合約就失效了!因電銷推薦,有人有保相同的嗎?請問優點與缺點..謝謝🙏
· 回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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