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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新富足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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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富足變額年金保險-00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新富足變額年金保
(
給付項目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年金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
保單價值加值金)
其他事項: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中華民國 99 06 25
宏總字第 99216 號函備
中華民國 102 11 19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436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4 11 20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6 9 1
台壽字第 1062331001 號函備查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更,以變更
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該
期間為二十年。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化當時金融市場可獲得之
投資報酬率、考慮商品負債之年期及風險作適當資產配置來決定年金化當時之預定利率。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
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
得之數額。
九、申購費: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投入各項投資標的時須扣除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九條約定時點扣除,其
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一、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
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
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扣除額
()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特定銀行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之牌告新臺幣活期存款年利率
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三。
十六、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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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八、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
下列方式計算:
()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指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1.第一保單年度:
(1)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2)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3)每日依前二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2.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1)前一保單年度底之投資標的價值;
(2)加上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3)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4)每日依前三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十九、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
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三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
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二、保險費:係指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總和。前開所繳交之保險費需符合本公司繳交保險費相關規定,且每
次交付之保險費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網站公佈之上、下限範圍。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最高
金額限制。
二十三、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定期繳付保險費,該保險費係依據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每年預計交付之保
險費所訂定,要保人可以分期繳納。
二十四、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於目標保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
費。超額保險費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繳交,要保人應先繳足當期及累計未繳之目標保險費後,始得計入超額保
險費。
二十五、保險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付目標保險費之保單年度。惟若歷保單年度有目標保險費未繳足之情形者,應依
序補齊之,受遞補之保單年度為該筆目標保險費之保險費年度。若有新增目標保險費時,較先前保單年度約定之
最高的目標保險費新增的部分,以第一保險費年度重新計算之。
二十六、特定銀行: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如有變更,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要保人。
二十七、每月扣除額:係指下列各項金額之和:
()保單管理費。
()附約保險成本。
()依附表一第三項第 6 點,本公司對於附表三「第二類投資標的」為 ETFExchange Traded Fund;指數股票型
基金),每月將額外收取投資標的價值的 0.1%
二十八、年金給付期間:係指本公司給付年金之期間。
二十九、附約保險成本:係指提供所有附加於本契約之帳戶型保險附約被保險人保障所需的每月成本。由本公司根據
附加帳戶型保險附約於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的保險年齡、計劃別(或單位數、保險金額)
及當時已報主管機關之每單位附約保險成本計算按月由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
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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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或分期
給付年金金額。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須符合第二條第二十三款、第二十四款
之約定。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約定交付方式,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一條之約定配
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三款約定納入首
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按日
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
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外繳交原應按期繳納至少ㄧ期之目標保險費後,自翌
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一條之約定
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約定保
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保險費的處理】
第八條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交付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將
該不定期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於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將該餘額投入
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不定期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每月扣除額的收取方式】
第九條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每月扣除額,於保單週月日(若該日非資產評價日時,則順延
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依序自投資標的價值扣除之。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每月扣除額,依第二條第十三款約定自首
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前項之扣除順序,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約定。要保人未約定扣除之順序時,或所約定之投資標的價值不
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將按各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除。要保人亦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隨時向本公司提
出變更該扣除順序。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第十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年金給付、保單價值加值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償
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投資日或加值給付金給付日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
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保單價值加值金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每屆滿三個保單週年日之次三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
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三、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及償付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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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提領金額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根據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
買入價格計算。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
價格計算。
()償付解約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
算。
四、每月扣除額: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五、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收到轉換申請書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將
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三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依收到轉換申請書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
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
,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六、投資標的價值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本公司根據計算投資標的價值或保單帳戶價值當時之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
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第十一條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依前二項約定分配至各投資標的時,需先扣除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申購費,申購費如附表一。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
第十二條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或資產撥回總額,依本契約
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或資產撥回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
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或資產撥回若非現金者,本公司依據投資標的之種類,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若投資標的為指數股票型基金時,其收益應於該收益實際入帳日後的三個資產評價日內投入。
二、若投資標的為非指數股票型基金時,其收益或資產撥回應於該收益或資產撥回實際分配日投入
但若本契約於收益或資產撥回實際投入日已終止、停效、該投資標的當時已非本契約之投資分配項目、收益或資產撥
回實際分配日已超過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收益或資產撥回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或資產撥回實際分配日起算十日內主動給付之,惟應以匯
入要保人帳戶為原則。但若每一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帳
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或該收益分配金額或資產撥回金額低於本公司網站公佈之最低金額限制時,該次收益分配金額
或資產撥回金額將改以投入資金停泊帳戶之方式處理。前開「資金停泊帳戶」係指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資金停泊
帳戶,若無相同幣別時,則投入本契約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
前項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
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三條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
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
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之後的次二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第十四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
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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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
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
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
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
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之全部條款適用於新增的投資標的。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第十五條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
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
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二十九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八條之約定計算年金金額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
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
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
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
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
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第十六條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
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情形。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第十七條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六保單週年()後之任一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早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達六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及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
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
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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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第十八條約定辦
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年金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
一百一十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年金金額之計算】
第十八條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
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五萬元時,本公司改以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
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
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所需之金額時,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
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
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保單價值加值金】
第十九條
本公司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不含年金給付開始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每屆滿三年之保單週年日,按該週年
日前三年每日保單帳戶價值之平均值的千分之五做為「保單價值加值金」。
前項保單價值加值金於每屆滿三個保單週年日之次三個資產評價日依要保人當時所約定目標保險費之投資標的及配置
比例進行保單帳戶價值的加值。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二十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
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二十一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
幣五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投資標的若無單位數時,則指明部分提領
的金額。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
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五條約定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
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述收齊第二十五條約定申請文件當時,若已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者,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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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得依以下二種
方式擇一受領:
一、繼續按期受領年金金額,直至保證期間屆滿。
二、申請提前一次受領,其計算之貼現率為第十八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失蹤處理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其間發生應給付之保單價值加值金,依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但文件送達本公司時,
若已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者,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
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
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
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之選擇】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投保時應於要保書中選擇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申請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或年金,並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屆
滿日十五日前以書面變更之,要保人未為前述之選擇時,本公司將以年金方式辦理。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
息年利一分。
【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的返還及申請】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選擇申請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者,本公司將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年金累積期
滿保單帳戶價值,一次返還予要保人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申請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
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
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將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全部一次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第十八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付。如因可歸責
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
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未還款項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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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收益分配、保單價值加值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
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
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八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九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五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
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
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
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
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前項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視同第二十一條約定的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不分紅保單】
第三十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
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
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如有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
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
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
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二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
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
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
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
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
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第三十三條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
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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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
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第三十四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五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六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七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
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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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一、保費費用
保費費用費用率-保險費之百分比如下表:
保險費年度
目標保險費
1
50%
2
40%
3
30%
4
10%
5
5%
6 年及以上
0%
二、保單管理費
第一保單年度每張保單每月新臺幣 240 元,第二保單年度起每月新臺幣 100 元。
註:
(1)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扣除的保單管理費。
(2)每次調整幅度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並於調整前
三個月書面通知要保人且調整後的保單管理費最高為每張保單每月新臺幣 240 前開所謂「一
定期間」於本契約第一次調整時係以本險開始販售時之月份至本公司第一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若為第二次起之調整則指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公司該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費
為申購投資標的之手續費,不同投資標的有所差異,詳附表三。
(1)第一類投資標的:無申購費。
(2)第二類投資標的:詳附表三【第二類投資標的:含共同基金ETF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申
購費,且調整後申購費用率最高為 0.5%,將於調整前三個月通知要保人。
2.經理費
為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計收之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3.保管費
為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計收之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4.贖回費用
無。
5.轉換費用
每保單年度十二次免費,第十三次起每次收取轉換費用新臺幣 500 元。
本公司得調整轉換費用及免費次數,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6.其他費用
本公司對於附表三「第二類投資標的」為 ETFExchange Traded Fund;指數股票型基金),每月將額
外收取投資標的價值的 0.1%,每月自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無。
2.部分提領費用
每保單年度四次免費,第五次起每次收取新臺幣 500 元。
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費用及免費次數,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五、其他費用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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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要保人如欲查詢投資機構提供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請詳本公司網站(http://www.taiwanlife.com)提供最新版之投資標的
月報或年報等公開資訊。
(附表三):投資標的一覽表
(附表三之一)
可供要保人選擇之投資標的有第一類投資標的及第二類投資標的如下:
【第一類投資標的】
若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帳戶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
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第一類投資標的】
1
可供【第一類投資標的】
投資的子基金範圍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所收取之投
資標的的經理費或管理費(投
資人不須另行支付)註 2
Part I:美元計價
(1)
(1)股票型基金上限:90%
(2)債券型基金上限:30%
(3)依上述(1)(2)項合計上限:100%
上限 0.8%
(2)
(1)股票型基金上限:70%
(2)債券型基金上限:50%
(3)依上述(1)(2)項合計上限:100%
上限 0.7%
(3)
(1)股票型基金上限:50%
(2)債券型基金上限:70%
(3)依上述(1)(2)項合計上限:100%
上限 0.6%
1
:上述投資標的之轉換,以檢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欲轉出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投資標的贖回後計算轉出
金額,再依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二個資產評價日之該欲轉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投資於要保人指定轉入之投資標的。
2: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投資標的的經理費或保管費(年率)包含本公司收取之費用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代操費用已由投資
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支付。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若變更經理費或保管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3: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投資組合。
【第二類投資標的:含共同基金、ETF
若投資標的為配息型基金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本公司將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辦理第二類投資標的的新增。)
(附表三之二)
本契約提供之投資標的詳見
台灣人壽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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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新臺/元或%)
一、保費費用
保費費用費用率-保險費之百分比如下表:
保險費年度
目標保險費
超額保險費
1
50%
3%
2
40%
3%
3
30%
3%
4
10%
3%
5
5%
3%
6年及以上
0%
3%
二、保單管理費
第一保單年度每張保單每月新臺幣240元,第二保單年度起每月新臺幣100元。
註:
(1)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扣除的保單管理費。
(2)每次調整幅度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
幅度並於調整前三個月書面通知要保人且調整後的保單管理費最高為每張保單
每月新臺240元。前開所謂「一定期間」,於本契約第一次調整時係以本險開始
販售時之月份本公司第一次調整月份之期間若為第二次起之調整則指前次調
整時之月份,至本公司該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三、投資相關費
1.申購費
為申購投資標的之手續費,不同投資標的有所差異,詳附表三。
(1)第一類投資標的:無申購費。
(2)第二類投資標的:詳附表三【第二類投資標的:含共同基金ETF,本公司得
經營狀況調整申購費,且調整後申購費用率最高為0.5%,將於調整前三個月通知要
保人。
2.經理費
為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計收之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3.保管費
為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計收之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4.贖回費用
無。
5.轉換費用
每保單年度十二次免費,第十三次起每次收取轉換費用新臺幣500元。
本公司得調整轉換費用及免費次數,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6.其他費用
本公司對於附表三「第二類投資標的」為ETFExchange Traded Fund;指數股票型基
金),每月將額外收取投資標的價值的0.1%,每月自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無。
2.部分提領費用
每保單年度四次免費,第五次起每次收取新臺幣500元。
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費用及免費次數,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五、其他費用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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