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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富足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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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富足變額年金保險-VAC10501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台灣人壽富足變額年金保險
(給付項目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年金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
保單價值加值金)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免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中華民國990625
宏總字第9921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21119
金管保壽字第1020255436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41120
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8850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511
台壽字第1052000001號函備查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更,
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
期間。該期間為二十年。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化當時金融市場
可獲得之投資報酬率、考慮商品負債之年期及風險作適當資產配置來決定年金化當時之預定利率。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
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
」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九、申購費: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投入各項投資標的時須扣除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九條約定時點
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一、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
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
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特定銀行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之牌告新臺幣活期存款
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三。
十六、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
業日。
十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
。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八、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
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九、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
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三款方式計
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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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二、保險費:係指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總和。前開所繳交之保險費需符合本公司繳交保險費相關規
定,且每次交付之保險費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網站公佈之上、下限範圍。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
約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限制。
二十三、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定期繳付保險費,該保險費係依據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每年預計
交付之保險費所訂定,要保人可以分期繳納。
二十四、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於目標保險費以外所繳
付之保險費。超額保險費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繳交,要保人應先繳足當期及累計未繳之目標保險費後
,始得計入超額保險費。
二十五、保險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付目標保險費之保單年度。惟若歷保單年度有目標保險費未繳足之情形
者,應依序補齊之,受遞補之保單年度為該筆目標保險費之保險費年度。若有新增目標保險費時,較先
前保單年度約定之最高的目標保險費新增的部分,以第一保險費年度重新計算之。
二十六、特定行庫: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來如有變更,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二十七、每月扣除額:係指下列各項金額之和:
(一)保單管理費。
(二)附約保險成本。
(三)依附表一第三項第 6 點,本公司對於附表三「第二類投資標的」為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指數股票型基金),每月將額外收取投資標的價值的 0.1%
(四)依附表一第三項第 6 點,本公司對於附表三「第三類投資標的」『Part I:新臺幣計價』,每月將
額外收取投資標的價值的 0.085%,每月自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
二十八、年金給付期間:係指本公司給付年金之期間。
二十九、附約保險成本:係指提供所有附加於本契約之帳戶型保險附約被保險人保障所需的每月成本。由本
公司根據附加帳戶型保險附約於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的保險年齡、計劃別(或單
位數、保險金額)及當時已報主管機關之每單位附約保險成本計算按月由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
值或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須符合第二條第二十三款、第
二十四款之約定。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約定交付方式,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一條
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
十三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
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第七條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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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外繳交原應按期繳納至少ㄧ期之目標保險費
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一
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交付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
時點,將該不定期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於次一個資產評
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不定期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九條 【每月扣除額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每月扣除額於首次投資配置日或保單週月日(若該日
非資產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由保單帳戶價值依當時各投資標的價值比例扣除之但首次投
資配置日前之每月扣除額,則於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評價完成後,再自投資標的價值扣除之。
前項扣除每月扣除額之計算,皆以扣除當時按本公司最近可得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之。
第十條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首次投資配置日,或保險費實際入帳日後的第一個資
產評價日特定行庫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平均價格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及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
(一)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根據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特定行庫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平均價格計算。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計算該保單帳戶價值之資產評價日特定行庫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平
均價格計算。
(三)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本公司根據收益實際分配日特定行庫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平均價格計算。
(四)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計算該項給付數額之資產評價日特定行庫之收盤即期匯率
買入平均價格計算。
三、每月扣除額:本公司根據首次投資配置日或保單週月日(若該日非資產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
評價日)特定行庫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平均價格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收到轉換申請書後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特定行庫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平均
價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三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依收到轉換申請書後的次三個資產評
價日特定行庫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平均價格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投資標
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依前二項約定分配至各投資標的時,需先扣除各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申購費,申購費如附表一。
第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
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
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該投資標的。但若本契約於收
益實際分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
,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收益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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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
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三條 【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
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轉換費用後,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之後的次三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
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新臺幣五千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
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四條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
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
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保
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
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
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之全部條款適用於新增的投資標的。
第十五條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二十九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八條之約定計算年金金額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
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
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
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
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
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
理方式。
第十六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
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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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
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十七條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六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任一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早於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達六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及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
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
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根據第十八
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年金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年金金額之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
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五萬元時,本公司改以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
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所需之金額時,其超出的部分
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
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九條 【保單價值加值金】
本公司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不含年金給付開始日),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算每屆滿三年之保單週年日,
按該週年日前三年每日保單帳戶價值之平均值的千分之五做為「保單價值加值金」。
前項保單價值加值金於每屆滿三個保單週年日之次三個資產評價日依要保人當時所約定目標保險費之投資標
的及配置比例進行保單帳戶價值的加值。
第二十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並於
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一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
低於新臺幣五千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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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富足變額年金保險-VAC10501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下列約定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
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檢齊被保險人身故文件送達本公司者,以要保人檢齊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計
算保單帳戶價值。
二、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當日及其後檢齊被保險人身故文件送達本公司者,以要保人檢齊文件送達本公
司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第二款所述收齊第二十五條約定申請文件當時,若已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者,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滿保單
帳戶價值返還之。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依預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之現值,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給付開
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其間發生應給付之保單價值加值金,依第十
九條約定辦理。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但文件送達本
公司時,若已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者,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
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
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
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二十四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之選擇】
要保人投保時應於要保書中選擇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申請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或年金,並得於年金累
積期間屆滿日十五日前以書面變更之,要保人未為前述之選擇時,本公司將以年金方式辦理。
第二十五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
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六條【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的返還及申請】
要保人選擇申請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者,本公司將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年
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一次返還予要保人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申請年金累積期滿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申請書。
三、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
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七條【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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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第十八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付日給付。如因
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給付,或其他期年金金額逾應給
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八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收益分配、保單價值加值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
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
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八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第二十九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
五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
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
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
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
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
止效力。
前項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視同第二十一條約定的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
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三十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
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如有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於
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於未
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
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
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
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身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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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
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三十三條【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
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
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
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
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
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四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五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六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七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
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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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費 用 項 目 收 取 標 準
一、保費費用
保費費用費用率-保險費之百分比如下表:
保險費年度 目標保險費 超額保險費
1 50% 3%
2 40% 3%
3 30% 3%
4 10% 3%
5 5% 3%
6 年及以上 0% 3%
二、保單管理費
第一保單年度每張保單每月新臺幣 240 元,第二保單年度起每月新臺幣 100 元。
註:
(1)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扣除的保單管理費。
(2)每次調整幅度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
幅度並於調整前三個月書面通知要保人且調整後的保單管理費最高為每張保單
每月新臺幣 240 元。前開所謂「一定期間」,於本契約第一次調整時係以本險開始
販售時之月份至本公司第一次調整月份之期間為第二次起之調整則指前次調
整時之月份,至本公司該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費
為申購投資標的之手續費,不同投資標的有所差異,詳附表三。
(1)第一類、第三類投資標的:無申購費
(2)第二類投資標的:詳附表三【第二類投資標的:含共同基金、ETF】,本公司得視
經營狀況調整申購費且調整後申購費用率最高為 0.5%將於調整前三個月通知要
保人。
2.經理費
為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計收之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3.保管費
為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計收之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4.贖回費用
無。
5.轉換費用
每保單年度十二次免費,第十三次起每次收取轉換費用新臺幣 500 元。
本公司得調整轉換費用及免費次數,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6.其他費用
(1)本公司對於附表三「第二類投資標的」為 ETF(Exchange Traded Fund;指數股票
型基金),每月將額外收取投資標的價值的 0.1%,每月自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
(2)本公司對於附表三「第三類投資標的」『Part I:新臺幣計價』,每月將額外收取投
資標的價值的 0.085%,每月自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無。
2.部分提領費用
每保單年度四次免費,第五次起每次收取新臺幣 500 元。
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費用及免費次數,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五、其他費用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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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要保人如欲查詢投資機構提供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請詳本公司網站(http://www.taiwanlife.com)
提供最新版之投資標的月報或年報等公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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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投資標的一覽表
可供要保人選擇之投資標的有第一類投資標的、第二類投資標的及第三類投資標的如下:
【第一類投資標的】
若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帳戶,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
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第一類投資標的】
註1
可供【第一類投資標的】
投資的子基金範圍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所收取
之投資標的的經理費或管
理費(投資人不須另行支
付)註 2
Part I:美元計價
(1)宏利精選積極型投資
組合
(1)股票型基金上限:90%
(2)債券型基金上限:30%
(3)依上述(1)、(2)項合計上限:100%
上限 0.8%
(2)宏利精選成長型投資
組合
(1)股票型基金上限:70%
(2)債券型基金上限:50%
(3)依上述(1)、(2)項合計上限:100%
上限 0.7%
(3)宏利精選平衡型投資
組合
(1)股票型基金上限:50%
(2)債券型基金上限:70%
(3)依上述(1)、(2)項合計上限:100%
上限 0.6%
註1上述投資標的之轉換以檢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欲轉出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投資標
的贖回後計算轉出金額再依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三個資產評價日之該欲轉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投資於
要保人指定轉入之投資標的。
2: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投資標的的經理費或保管費(年率)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
支付。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若變更經理費或保管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3: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投資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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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投資標的一覽表(續)
【第二類投資標的:含共同基金、ETF】
若投資標的為配息型基金,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
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本公司將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約定辦理第二類投資標的的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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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投資標的一覽表(續)
【第三類投資標的】
若投資標的為全權委託帳戶,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
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本公司
收取之費用
【第三類投資標的】
註1
可供【第三類投資標的】
投資的子基金範圍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所
收取之投資標的的經
理費或管理費(投資人
不須另行支付)註 2
附表一第三項第 6
「其他費用(2)」
Part I:新臺幣計價
(1)風險管理代操帳戶-
積極型
(1)股票型基金(含 ETF)投資部位0%~100%
(2)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 (含 ETF) 投資部
位:0%~30%
(3)依第(1)、(2)項投資範圍限制外,其餘
投資的子基金範圍請詳附錄二。
0.9% 0.085%
(2)風險管理代操帳戶-
成長型
(1)股票型基金(含 ETF)投資部位:0%~70%
(2)新興市場股票型基金(含 ETF)投資部
位:0%~20%
(3)依第(1)、(2)項投資範圍限制外,其餘
投資的子基金範圍請詳附錄二。
0.8% 0.085%
註1上述投資標的之轉換以檢齊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欲轉出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投資標
的贖回後計算轉出金額再依文件送達本公司後次三個資產評價日之該欲轉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投資於
要保人指定轉入之投資標的。
註 2: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投資標的的經理費或保管費(年率)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投資人不須另行
支付。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若變更經理費或保管費時,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3: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可供投資的投資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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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可供【第一類投資標的 『Part I:美元計價』】投資的子基金名單
全球股票型
景順天下地產證券基金
宏利環球基金-環球資源基金--AA
美洲股票型
宏利環球基金-美洲增長基金--A 股
美盛銳思小型公司基金--A 股(累積)
歐洲股票型 宏利環球基金-歐洲增長基金--A 股
亞洲股票型
宏利環球基金-日本增長基金--A 股
宏利環球基金-亞洲股票基金--A 股
美國債券型
宏利環球基金-美國債券基金--AA
宏利環球基金-美國特別機會基金--AA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
風險債券)
美盛西方資產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A 股(累積)(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
級之高風險債券)
※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上述可供【第一類投資標的『Part I:美元計價』】投資的子基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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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可供【第三類投資標的『Part I:新臺幣計價』】投資的子基金名單
一、股票型基金 二、債券型基金
宏利環球基金-國際增長基金--AA
景順環球指標增值基金--A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小型公司--A1
瑞銀(盧森堡)策略基金-股票型(美元)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中小型企業基金--A
景順債券基金--A
景順環球高收益債券基金--A (本基金主要係
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
為本金)
景順環球高收益債券基金--A 股(歐元對沖) (本
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債券--A1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全球債券基金--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全球債券基金美
元--A股(配息)
(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美盛西方資產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A (本基
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IShares iBoxx $ High Yield Corporate Bond
Fund
宏利環球基金-美洲增長基金--AA
景順美國藍籌指標增值基金--A
景順美國藍籌指標增值基金--A 股(歐元對沖)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美國大型股--A1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美國中小型股票--A1
瑞銀(盧森堡)美國增長股票基金(美元)
瑞銀(盧森堡)美國小型股票基金(美元)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美國機會基金--A
安本環球-美國股票基金--A2
美盛銳思小型公司基金--A
先機美國大型企業成長基金--A
SPDR Trust Series 1
PowerShares QQQ
IShares Russell 2000 Index Fund
IShares Russell 2000 Growth Index Fund
IShares Russell 2000 Value Index Fund
IShares Russell Microcap Index Fund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美元債券--A1
瑞銀(盧森堡)策略基金-固定收益型(美元)
瑞銀(盧森堡)美元高收益債券基金(本基金主要
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美國政府基金--A
先機完全回報美元債券基金--A 股※
IShares Barclays 20+ Year Treasury Bond Fund
SPDR Barclays Capital TIPS ETF
Ishares iBoxx Investment Grade Corporate
Bond Fund
Ishares Barclays MBS Bond Fund
IShares Barclays TIPS Bond Fund
SPDR Barclays Capital 1-3 Month T-Bill ETF
IShares Barclays 1-3 Year Treasury Bond Fund
IShares Barclays 7-10 Year Treasury Bond Fund
SPDR Barclays Capital Municipal Bond ETF
IShares S&P National Municipal Bond Fund
SPDR Barclays Capital High Yield Bond ETF
宏利環球基金-歐洲增長基金--AA
景順歐洲大陸企業基金--A
景順全歐洲企業基金--A
景順歐元通脹掛鉤債券基金--A
景順英國債券基金--C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歐元企業債券--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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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順歐洲指標增值基金--A
景順英國動力基金--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互利歐洲基金--A
愛德蒙得洛希爾歐洲新力基金--A
IShares MSCI Germany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France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United Kingdom Index Fund
瑞銀(盧森堡)策略基金-固定收益型(歐元)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歐元短期債券--A1
瑞銀(盧森堡)歐元高收益債券基金(歐元)(本
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IShares Barclays 1-3 Year Credit Bond Fund
IShares PLC - iShares EURO Government Bond
1-3
IShares Euro Government Bond 3-5
IShares GBP Index Linked Gilt
安本環球-歐元高收益債券基金--A2 (本基金
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宏利環球基金-亞洲股票基金--AA
宏利環球基金-印度股票基金--AA
景順東協基金--A
景順亞洲棟樑基金--A
景順亞洲機遇股票基金--A
景順大中華基金--A
景順中國基金--A
景順印度股票基金--C
景順中國基金--A 股(歐元對沖)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新興亞洲--A1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亞洲成長基金--A
美盛百駿太平洋股票基金--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金磚四國基金--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大中華基金--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印度基金--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泰國基金--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韓國基金--A
安本環球-中國股票基金--A2
安本環球-印度股票基金--A2
安本環球-澳洲股票基金--A2
安本環球-亞洲小型公司基金--A2
瑞銀(盧森堡)新加坡股票基金(美元
瑞銀(盧森堡)澳洲股票基金(澳幣)
愛德蒙得洛希爾中國基金--B
恆生 H 股指數基金
宏利環球基金-巨龍增長基金--AA
先機亞太股票基金--A
先機大中華股票基金--A
PowerShares Golden Dragon Halter USX China Portfolio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亞洲債券--A1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亞洲債券基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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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hares MSCI Hong Kong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Singapore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South Korea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Australia Index Fund
Powershares India Portfolio
IShares MSCI Pacific ex-Japan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Taiwan Index Fund
SPDR S&P China ETF
Morgan Stanley China A Share Fund Inc
iShares MSCI 中國指數基金
日本股票
宏利環球基金-日本增長基金--AA
景順日本動力基金--A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日本優勢--A1
瑞銀(盧森堡)日本中小型股票基金(日幣)
Nomura 日本東證一部指數基金
亨德森遠見日本小型公司基金
安本環球-日本股票基金--A2
先機日本股票基金--A
IShares MSCI Japan Index Fund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日本基金--A
巿
宏利環球基金-拉丁美洲股票基金--AA
宏利環球基金-新興東歐基金--AA
宏利環球基金-土耳其股票基金--AA
摩根新興歐洲、中東及非洲基金--A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新興市場--A1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新興市場股債優勢--A1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拉丁美洲--A1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新興歐洲--A1
瑞銀(盧森堡)中歐股票基金(歐元)
瑞銀(盧森堡)俄羅斯股票基金(美元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拉丁美洲基金--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東歐基金--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新興國家基金--A
IShares MSCI Brazil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Mexico Investable Market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South Africa Index Fund
IShares 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Fund
IShares S&P Latin America 40 Index Fund
巿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新興市場債券--A1
瑞銀(盧森堡)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
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IShares JPMorgan USD Emerging Markets Bond
Fund
PowerShares Emerging Markets Sovereign Debt
Portfolio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新興國家固定收
益基金--A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
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安本環球-新興市場債券基金--A2 (本基金有
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美盛西方資產新興市場總回報債券基金--A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債券)
景順新興市場債券基金--A 股(歐元對沖)
(本基
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景順新興市場債券基金--A (本基金有相當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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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富足變額年金保險-VAC10501
IShares MSCI 新興市場東歐指數基金
Market Vectors - Russia ETF
SPDR S&P Emerging Middle East & Africa ETF
SSgA S&P 拉丁美洲指數基金
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
能為本金)
景順新興貨幣債券基金--A 股(歐元對沖)
景順新興貨幣債券基金--A 股(配息)(本基金之
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三、貨幣型基金
瑞銀(盧森堡)美元基金
瑞銀(盧森堡)歐元基金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美元短期票券基
金--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歐元短期票券基
金--A
景順歐元儲備基金--C
宏利環球基金-環球資源基金--AA
景順能源基金--A
景順健康護理基金--A
景順科技基金--A
景順天下地產證券基金--A
景順天下地產證券基金--A 股(歐元對沖)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亞太地產--A1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地產股票--A1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氣候變化策略--A1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能源--A1
瑞銀(瑞士)黃金股票基金
瑞銀(盧森堡)生化股票基金(美元)
瑞銀(盧森堡)全球創新趨勢股票基金(歐元)
瑞銀(盧森堡)保健股票基金(美元)
瑞銀(盧森堡)金融股票基金(歐元)
霸菱全球資源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愛德蒙得洛希爾環球黃金基金--A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科技基金美元--A 股(累積)
Financial Select Sector SPDR Fund
Energy Select Sector SPDR Fund
Utilities Select Sector SPDR Fund
Materials Select Sector SPDR Fund
SPDR S&P Homebuilders ETF
四、平衡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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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富足變額年金保險-VAC10501
Health Care Select Sector SPDR Fund
IShares Nasdaq Biotechnology Index Fund
PowerShares Water Resources Portfolio
PowerShares WilderHill Progressive Energy Portfolio
Technology Select Sector SPDR Fund
SPDR S&P Retail ETF
Market Vectors- Agribusiness ETF
IShares Dow Jones US Real Estate Index Fund
IShares Dow Jones Transportation Average Index Fund
PowerShares Global Water Portfolio
Powershares WilderHill Clean Energy Portfolio
Powershares Global Clean Energy Portfolio
PowerShares Cleantech Portfolio
VANGUARD REIT ETF
瑞銀(盧森堡)策略基金-平衡型(美元)
瑞銀(盧森堡)策略基金-平衡型(歐元)
瑞銀(盧森堡)策略基金-收益型(美元)
瑞銀(盧森堡)策略基金-收益型(歐元)
註:本公司得新增或減少上述可供【第三類投資標的『Part I:新臺幣計價】投資的子基金名單。
註:※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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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富足變額年金保險
(附表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新臺/元或%)
一、保費費用
保費費用費用率-保險費之百分比如下表:
保險費年度
目標保險費
超額保險費
1
50%
3%
2
40%
3%
3
30%
3%
4
10%
3%
5
5%
3%
6年及以上
0%
3%
二、保單管理費
第一保單年度每張保單每月新臺幣240元,第二保單年度起每月新臺幣100元。
註:
(1)本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扣除的保單管理費。
(2)每次調整幅度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
幅度並於調整前三個月書面通知要保人且調整後的保單管理費最高為每張保單
每月新臺240元。前開所謂「一定期間」,於本契約第一次調整時係以本險開始
販售時之月份本公司第一次調整月份之期間若為第二次起之調整則指前次調
整時之月份,至本公司該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三、投資相關費
1.申購費
為申購投資標的之手續費,不同投資標的有所差異,詳保單條款附表三。
(1)第一類、第三類投資標的:無申購費。
(2)第二類投資標的:詳保單條款附表三【第二類投資標的:含共同基金ETF】,本
公司得視經營狀況調整申購費,且調整後申購費用率最高為0.5%,將於調整前三
月通知要保人。
2.經理費
為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計收之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3.保管費
為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計收之費用,已由投資標的淨值中扣除。
4.贖回費用
無。
5.轉換費用
每保單年度十二次免費,第十三次起每次收取轉換費用新臺幣500元。
本公司得調整轉換費用及免費次數,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6.其他費用
(1)本公司對於保單條款附表三「第二類投資標的」為ETFExchange Traded Fund
指數股票型基金每月將額外收取投資標的價值的0.1%每月自投資標的價值中
扣除。
(2)本公司對於保單條款附表三「第三類投資標的Part I:新臺幣計價』,每月將
額外收取投資標的價值的0.085%,每月自投資標的價值中扣除。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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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提領費用
每保單年度四次免費,第五次起每次收取新臺幣500元。
本公司得調整部分提領費用及免費次數,並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
五、其他費用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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