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C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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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
灣人灣人
灣人壽新富貴年年變額年金保險
壽新富貴年年變額年金保險壽新富貴年年變額年金保險
壽新富貴年年變額年金保險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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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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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遞延期滿保險金、
遞延期滿保險金、遞延期滿保險金、
遞延期滿保險金、利率變動型遞延年金)
利率變動型遞延年金)利率變動型遞延年金)
利率變動型遞延年金)
(本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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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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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申訴電話: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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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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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險商品。險商品。
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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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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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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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wlife.com.tw」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了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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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小時保戶服務專線: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
0800080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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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850
099850099850
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
核准文號:92 年 02 月 07 日台財保第 0910712320 號函
備查文號:92 年 02 月 24 日 92 台壽投商字第 007 號函備查
核准文號:92 年 12 月 08 日台財保第 0920712544 號函
核准文號:93 年 04 月 07 日台財保第 0930703355 號函
核准文號:93 年 05 月 18 日台財保第 0930704917 號函
核准文號:95 年 01 月 27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402115920 號函
核備文號:95 年 04 月 21 日 95 台壽投商字第 00011 號函
備查文號:96 年 02 月 01 日 96 台壽投商字第 00010 號函
備查文號:96 年 02 月 08 日 96 台壽投商字第 00014 號函
備查文號:96 年 04 月 16 日 96 台壽投商字第 00038 號函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係指依本契約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本契約所稱「結構型債券投資日」係指要保人選擇申購結構型債券且繳交保險費
後,以該結構型債券募集期間屆滿日後最近之投資連結日為「結構型債券投資日
」。
上述之投資連結日如發生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火災、戰爭、暴動或主管機關
命令停止營業等),則以其後或往後推算之下一個營業日為準。
三、本契約所稱「投資運用起算日」係指本契約附件一第一類投資標的之第一次投資連結之
日期。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約定以下二者之一作為本契約之投資運用起算
日:
(一)、本公司同意承保日後之次一營業日。
(二)、保險單送達要保人的翌日起算第十四日當週的最後一個營業日。但有下列
情形者,依該情形辦理。
(1) 如當週無營業日,以次週最後一個營業日為準。
(2) 如保險單送達要保人翌日起算第十四日為該週最後一個營業日後之非營
業日,則以次週最後一個營業日為準。
前項第一、二款之最後一個營業日如發生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火災、戰爭、暴動
或主管機關命令停止營業等),則以其後或往後推算之下一個營業日為準。
四、本契約所稱「四行庫局」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
五、本契約所稱「遞延期間」係指本契約之生效日起算至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年金給
付開始日之前一日的期間。要保人應於投保時依第十七條之約定選擇年金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