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N1-2
【
【【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
】
第 三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全部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
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
意承保。
【
【【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
】
第 四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
【契約的終止及保險單借款之限制
契約的終止及保險單借款之限制契約的終止及保險單借款之限制
契約的終止及保險單借款之限制】
】】
】
第 五 條:本契約生效後,即進入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申請保險單借款。
【
【【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
】】
】
第 六 條: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如仍有未支領
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
之人。
身故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本公司僅給付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予其他身故受益人,
若無其他身故受益人時,則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
【【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
】
第 七 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金額外,本公司根據法
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
【【
【年金的給付及契約的終止
年金的給付及契約的終止年金的給付及契約的終止
年金的給付及契約的終止】
】】
】
第 八 條:本契約年金給付開始日為契約生效後之第二保單年度週年日,並記載於保險單首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逢年金給付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約給付年金至被保險人
身故或保險年齡達一一○歲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則本公司依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予身故受益人達
保證期間屆滿為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且不適用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申請提前給付。
如身故受益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則由其他身故受益人繼續支領年金;若無其
他身故受益人時,本公司將其未達保證期間屆滿之年金部分按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點
七五)折現,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本契約效力並同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