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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新如意即期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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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N1-1
台灣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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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
新如意即期
如意即期如意即期
如意即期年金保險保險單條款
年金保險保險單條款年金保險保險單條款
年金保險保險單條款(
6N1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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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金
年金年金
年金
\
不可解約
不可解約不可解約
不可解約
無解約金
無解約金無解約金
無解約金
【詳參條款
詳參條款詳參條款
詳參條款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
,但分紅方式係依據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計算
但分紅方式係依據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計算但分紅方式係依據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計算
但分紅方式係依據保單條款第十六條約定計算
應分配紅利不適用其他分紅保
應分配紅利不適用其他分紅應分配紅利不適用其他分紅
應分配紅利不適用其他分紅
險單相關規
險單相關規險單相關規
險單相關規
,保險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
保險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保險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
保險單紅利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
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
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
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99850
傳真
傳真傳真
傳真
(02)2331-4730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E-mail)
webservice@twlife.com.tw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益,
,基
於保
於保於保
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
www.twlife.com.tw
了解公司資訊
了解公司資訊了解公司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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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公說明
資訊開說明文資訊開說明文
資訊開說明文
電洽
亦可電洽亦可電洽
亦可電洽
24
時保戶服務專線
時保戶服務專線時保戶服務專線
時保戶服務專線:
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或各分公司專線
或各分公司專線
備查文號
備查文號備查文號
備查文號
101
02
16
101
台壽數一字第
台壽數一字第台壽數一字第
台壽數一字第
00002
修訂文號
修訂文號修訂文號
修訂文號
101
07
01
日依
日依日依
日依
101
01
10
日金管保財字
日金管保財字日金管保財字
日金管保財字
10102500601
號令修正
號令修正號令修正
號令修正
101
02
07
日金管
日金管日金管
日金管
保財字第
保財字第保財字第
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令修正
號令修正號令修正
號令修正
101
03
14
日金管保財字第
日金管保財字第日金管保財字第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3831
號令修正
號令修正號令修正
號令修正
備查文號
備查文號備查文號
備查文號
101
07
18
101
台壽數一字第
台壽數一字第台壽數一字第
台壽數一字第
00074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
之期間,依要保人於要保書中之指定,分別為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之年金金
額。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且未滿一歲的零數過六個月
即加算一歲之年齡,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本契約所稱「年金給付日」係指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每一保單年度週年日。
前項若無相當日時,以該月之末日為相當日。
6N1-2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全部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相當於全部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
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全部保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視為同
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契約的終止及保險單借款之限制
契約的終止及保險單借款之限制契約的終止及保險單借款之限制
契約的終止及保險單借款之限制
條:本契約生效後,即進入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申請保險單借款。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被保險人身故的通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如仍有未支領
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予身故受益人其他應得
之人。
身故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者,本公司僅給付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予其他身受益人,
若無其他身故受益人時,則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失蹤處理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有效期間內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金額外,本公司根據法
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險人生還
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年金的給付及契約的終止
年金的給付及契約的終止年金的給付及契約的終止
年金的給付及契約的終止
條:本契約年金給付開始日為契約生效後之第二保單年度週年日,並記載於保險單首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每逢年金給付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約給付年金被保險人
身故或保險年齡達一一○歲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之年金餘額時,則本公司依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予身受益人達
保證期間屆滿為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且不適用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申請提前給付。
如身故受益人身故後仍有未領之年金餘額時,則由其他身故受益人繼續支領年;若無其
他身故受益人時,本公司將未達保證期間屆滿之年金部分按預定利率(年利率分之一點
七五)折現,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本契約效力並同時終止。
6N1-3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年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年金的申領
年金的申領年金的申領
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生存間每次支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日尚生存
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提前一次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為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七五。
年金受益人申請提前給付後,不再給付已折現之年金。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如身故受益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其法定繼承人另須檢具身故受益人死
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公司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
金額的差額一次給付與受益人,並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的差額益人並應將過去溢發的年金金額退還本公司若受益人未退還該溢發之金額,
則本公司將自其後應給付之年金金額內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誤原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單之
定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大之值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第十一條: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其受領之範圍僅限未支之年金餘
額: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
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
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6N1-4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
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一千一百
四十四條規定。
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變更住所
變更住所
第十二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第十三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第十四條: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管轄法院
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保護法第
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十六條: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時,依附件所列方式計算保險單紅利。
前項各年度保險單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 現金給付:各年度保險單紅利,於次一保單年度第一次支領年金時,併同年金給付,本
公司若未能按時給付時,應依第二款方式辦理。
二、 儲存生息: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每月初(月第一個營業日)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
加權平均(採二位小數四捨五)算,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本契
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附件
6N1-5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以「分紅利率與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之差」乘
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保險單紅利。
前項所稱分紅利率係以下列方式所計算之數值:
一、當該保單年度之二年定儲利率小於或等於 4.9﹪時,以二年定儲利率加 0.1﹪為分紅利率,且分紅
利率不得低於預定利率。
當該保單年度之二年定儲利率大 4.9﹪時,則以二年定儲利率與本公司資金運用收益率之較低者為
分紅利率,且分紅利率不得低 5﹪。
註一:二年定儲利率係指該保單年度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
加權平均(採二位小數四捨五入)
註二:資金運用收益率係指本公司在前一日曆年度公佈之年報上所載最新一年依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
開管理辦法所定之資金運用淨收益率
資金運用淨收益率=2 × 淨投資收入 /(期初資金運用總額 + 期末資金運用總淨投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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