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D5-10
【減少保險金額】
第三十三條: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三十四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
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
險」,其基本保額如附表(保險單面頁)。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
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
較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第三十五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
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變更後
之身故(全殘廢)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且不再繼續增額。要保人不必再
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保險單面頁),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一一
歲之前一日。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即喪失本契約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保險金
給付
之權利,但被保險人於展延期間內身故或全殘廢時,本公司按前項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後,
本契約即行終止。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
一一歲之前一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
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保險單面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
辦理。
第一項及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
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
第三十六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