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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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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5-1
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保險單條款(2D5)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住院醫日額保險、加護病房日額保險、燒燙傷
病房日額保險、住院看護保險、出院養保險、急診醫保險、緊急醫轉送保險、出院前
後門診給付保險、門診外科手術保險,住院外科手術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亦可電洽 24
小時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或各分公司專線。
核准文號:90 01 19 日台財保字第 0900700417
備查文號:90 08 21 90 台壽算字第 3272
91 12 09 91 台壽數理字第 0002
92 01 22 92 台壽
數理字第 0002
92 12 23 92 台壽數理字第 0056
94 12 30 94 台壽字第 00126
96 01 19 95 台壽字第 00133
【保險約的構成】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
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條:本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如該保險額有所變時,
以變後之保險額為準。
二、「當年度保險額」,係自第一保單年度起,以基本保額每依百分之五單增額後所得
之保險(詳如保險表)但遞增至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期間為限此後當
保險額均維持變。
三、本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滿三十日後或效日(含)
起所發生之疾病。
2D5-2
四、本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
及財團法人醫院。
五、本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
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者。
、本約所稱「醫師」係指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但以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為
限。
七、本約所稱「同一次住院」係指於本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
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給付合計額,視為一
次住院辦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全殘廢,或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接受診時,本
公司依本約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約定給付保險
約撤銷權】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
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2D5-3
【保險費的墊繳】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及其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及其附約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約繼續有
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
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計算,並應
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
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
與本約及其附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
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約效停止。
第一項所稱分期保險費係指本約及其附約保險費之合計額。
【本約效的恢
條:本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
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
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
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
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本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約時,如要保人身故、居住所明,通知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人。
約的終止】
第 十 條: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
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本歷年解約
表如附表(保險單面頁)。
2D5-4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額」給付
「身故保險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身故保險」後,本約效終止。但訂約時,以未滿
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為喪葬費
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
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
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
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
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
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
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
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額應合併計算。
【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
公司按診斷確定當年度保險額加上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全殘廢保險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後,本約的效終止。
【住院醫日額保險的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時,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額」
的萬分之八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住院給付「住院醫日額保險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
院期間之實際住院給付日以三百十五日為限。
【加護病房日額保險的給付】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之約定而進住加護病房診時,本公司除依第十三
條給付「住院醫日額保險外,另按「當年度保險額」的萬分之十乘以該被保險人
實際進住加護病房的日給付「加護病房日額保險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進
住加護病房給付日以三百十五日為限。
【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的給付】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於本
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之約定而進住燒燙傷病房診時,本公司除依第十
2D5-5
三條給付「住院醫日額保險」外,另按「當年度保險額」的萬分之十乘以該被保險
人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的日給付「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
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給付日以三百十五日為限。
【住院看護保險的給付】
第十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時,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額」
的萬分之四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住院給付「住院看護保險」。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
期間之實際住院給付日以三百十五日為限。
【急診醫保險的給付】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時,於住院診的前一日內因診
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辦住院手續前的急診費用,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額」的萬分
之四給付「急診醫保險」。
【緊急醫轉送保險的給付】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時,於住院期間(含住院前)
係以救護緊急醫轉送者,本公司每次按「當年度保險額」的萬分之十給付「緊急醫
轉送保險
」。
【出院養保險的給付】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於出院養期間,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額」的萬分之四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住
院日給付「出院養保險」。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給付日以三百
十五日為限。
【出院前後門診給付保險的給付】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時,於住院診的前一週內及出
院後的一週內,因診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接受門診診,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額」
的萬分之二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門診(不論其當日門診次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給付「出院前後門診給付保險」。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曾經接受手術治者,出院後的門
診給付保險延長為週內。
【門診外科手術保險的給付】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四條之約定而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時,本公司按「當年度
保險額」的萬分之五十乘以「外科手術名稱及給付百分表」(詳附表二)之百分給付
「門診外科手術保險被保險人於同一天接受項以上門診外科手術時其各項門診外
科手術費用保險應分別計算。但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次外科手術位置接
項以上門診外科手術時,按附表二之百分之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門診外科手術,若不在附表二所之百分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
2D5-6
被保險人協議按「當年度保險額」的萬分之五十乘以附表二所相當程之手術別之
百分給付「門診外科手術保險
前二項給付之總額每次門診外科手術最高以「當年度保險額」的萬分之四百為限。
【住院外科手術保險的給付】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且接受外科手術時,本公司按
「當年度保險額」的萬分之八十乘以附表二所之百分給付「住院外科手術保險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項以上住院外科手術時,其各項住院外科手術費用保
應分別計算。但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次外科手術位置接受項以上住院
科手術時,按附表二所之百分之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住院外科手術,若不在附表二所之百分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
被保險人協議按「當年度保險額」的萬分之八十乘以附表二所相當程之手術別之
百分給付「住院外科手術保險
前二項給付之總額每次住院外科手術最高以「當年度保險額」的萬分之百四十為限。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二十三條: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
一分加計息給付。
【失蹤處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
亡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
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
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
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
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第二十五條:受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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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二十條:受人申「全殘廢保」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醫保險的申
第二十七條:受人申約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二條之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醫診斷書及或住院證明,但申門診外科手術保險免提供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三、申「加護病房保險」或「燒燙傷病房保險」者,須明入、出加護病房或燒燙
傷病房之日期。
四、申「出院前後門診給付保險」者,需註明門診之日期。
五、申「住院外科手術保險「門診外科手術保險
,需檢具醫師證明文件。
、申「急診醫保險」者,需檢具急診診斷證明文件。
七、申「緊急醫轉送保險」者,需檢具以救護緊急轉送之證明文件(包含
院或專營救護業者所開之收據
人申保險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
由本公司負擔。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及全殘廢保險之除外責任】
第二十八條: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全殘廢。但自本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
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給
保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
【受人之受權】
第二十九條: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
2D5-8
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
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醫保險之除外責任】
第 三十 條: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診者,本公司負給付第十三條至第二十
二條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為(包括自及自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因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事故而接受診本公司負給付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二條保險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在此限。
二、外觀可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之目的所之牙科手術。
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在此限,且同一意外事故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養、靜養、戒毒、戒酒、護或養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懷孕、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情形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
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 2 小時仍無
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
2.胎兒窘迫,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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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
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對稱,係指下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
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
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時。
7.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
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約轉換】
第三十一條:本約持續有效滿二以上且保單仍屬有效者,要保人得經本公司同意將本約轉換為本
公司之個人人壽保險約,但以轉換當時本公司仍銷售之險種為限,其相關規範依本公
人壽保險約轉換作業規定辦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三十二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息後給付其餘額。
2D5-10
【減少保險額】
第三十三條: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約終止之約定處
【減額繳清保險】
第三十四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
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額繳清保
險」,其基本保額如附表(保險單面頁)。要保人變「減額繳清保險」後必再繼續繳
保險費,本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與其解約之差額,
較小者為限。
【展期定期保險】
第三十五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
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
之身故(全殘廢)保險額為申請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且再繼續增額。要保人必再
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保險單面頁),但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一一
歲之前一日。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展期定期保險後,即喪失本約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保險
給付
之權但被保險人於展延期間內身故或全殘廢時本公司按前項約定額給付保險後,
約即終止。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齡達一
一一歲之前一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
於本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額如附表(保險單面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
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
第一項及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
額,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
第三十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2D5-11
【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第三十七條: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三十八條: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
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
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
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
提高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
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少保險
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
息按退還保險費當時本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三十九條:全殘廢保險及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二條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
其指定或變。但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則以本約身故保
或喪葬費用保險之受人為本約之受人,如本約無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
人者,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本公司者
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住所】
四十 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2D5-12
第四十一條: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二條:本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四十三條: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
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2D5-13
附表一 全殘廢項目一覽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一)
二、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二)或言語(註三)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中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
限。
註二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註三: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
入浴等。
2D5-14
保險
單位:元∕每萬元基本保額
保單年度/保險額/繳費 10 15 20 25
1 10500 10500 10500 10500
2 11000 11000 11000 11000
3 11500 11500 11500 11500
4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5 12500 12500 12500 12500
6 13000 13000 13000 13000
7 13500 13500 13500 13500
8 14000 14000 14000 14000
9 14500 14500 14500 14500
10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11 15500 15500 15500
12 16000 16000 16000
13 16500 16500 16500
14 17000 17000 17000
15 17500 17500 17500
16 18000 18000
17 18500 18500
18 19000 19000
19 19500 19500
20 20000 20000
21 20500
22 21000
23 21500
24 22000
25 22500
26
廿
廿
2D5-15
附表二:外科手術名稱及給付百分
手 術 名 稱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
手 術 名 稱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
A、腹部和消化系統
剖腹探查術、結腸開術
腹膜腔膿瘍引
闌尾膿瘍開引
闌尾除術
總膽管開或總膽管造口術,伴有無
併膽囊
膽囊除術
膽囊開術或膽囊開引
內視鏡:
肛門鏡,合併組織
食道鏡,合併組織
胃 鏡,合併組織
食道鏡及胃鏡,合併組織
經皮下穿刺,肝組織片之病檢查
單純外傷性,肝臟傷口縫合
胰病變割除
除,伴胰管空腸造口術
除,Whipple 氏手術
扁桃腺除術,合併增殖腺除術
深部提肛肌、直腸附近或後直腸膿瘍
開引
小腸或大腸單一或多發病灶的單一剖
除術
經由腹部與會陰的全直腸肛門除術
迷走斷和幽門整形,併有無胃
口術
剖腹探查術合併胃造口術及移除
全胃除術,伴小腸移殖修
B、截肢和關節
手指或大姆指任何單一關節截除術
趾、蹠骨、跗骨關節截除術
踝關節截除術
腕部截除術
前臂截除術
小腿截除術
股骨截除術
肱骨截除術
髖部、骨盤腹部間截除術
65%
68%
45%
58%
101%
82%
74%
4%
23%
22%
27%
9%
92%
110%
140%
220%
27%
31%
92%
155%
110%
78%
200%
25%
20%
73%
53%
60%
80%
87%
80%
330%
C、大腦、經系統
顱骨鑽孔術,無合併其他後續手術
顱骨鑽孔術合併顱內膿瘍或囊腫引
開顱探查術,併有無合併顱骨整
開顱術,合併小腦天幕上或天幕下探
天幕上腦瘤除術
天幕下或後顱窩的腦瘤除術
頸椎或胸椎椎板開合併脊管探查術
椎板開術:
因單側頸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經根而
因雙側頸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經根而
因單側腰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經根而
因雙側腰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經根而
D、脫臼
踝關節位術
肘關節位術
指骨、掌位術
顳、下頷關節位術
膝蓋骨位術
胸、鎖骨位術
趾骨、跗骨、蹠骨位術
腕關節位術
E、耳
刺式鼓膜穿刺
鼓室整形術合併乳突
鼓室整形術合併三個聽小骨重建術
割除耳息肉
F、內分系統
腺舌部囊腫,開和引
腺全除術
腺全或次全除術合併頸部根除
G、眼部
眼眶內容物全割除術,合併義眼植入
表淺性結膜物移除
深埋性、或結膜下、或鞏膜上物移
眼外肌創口修
因青光眼而鞏膜造痿術及虹膜
白內障或膜性白內障後水晶體摘除術
抽吸式水晶體摘除術
48%
135%
195%
230%
230%
240%
180%
145%
180%
135%
170%
17%
17%
17%
12%
17%
18%
13%
17%
9.5%
155%
175%
5.5%
4%
97%
185%
62%
1%
3%
22%
78%
78%
110%
2D5-16
手 術 名 稱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
手 術 名 稱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
H、骨折
指骨
掌骨
蹠骨
跗骨
橈骨
尺骨
尺骨和橈骨
腓骨
脛骨
脛骨和腓骨
肱骨
股骨
鎖骨
肩胛骨
膝蓋骨
I、生殖系統
男性:
睪丸除術
複雜性攝護腺除,膿瘍外部引
性:
陰道黏膜活體組織片病檢查
子宮頸開、子宮頸除、子宮頸截
診斷性子宮內膜擴刮術
經腹腔子宮全體除術
經腹腔單一或多個子宮肌瘤摘除術
單側或雙側輸管截斷
單側、雙側、部分、全部輸管、
除術
除術,合併全網膜除術
經由腹腔子宮開移除葡萄胎
以擴張和刮除術移除葡萄胎
管性子宮外孕,由腹腔或陰道
J、血液和巴系統
脾臟除術
11%
16%
15%
13%
29%
27%
40%
25%
40%
58%
33%
53%
18%
19%
27%
10%
35%
80%
4%
35%
27%
100%
87%
56%
71%
83%
83%
37%
83%
100%
K、心臟和循環系統
心臟開術和物移除
心肌除術
心肌梗後造成心室中隔缺損修補術
單一瓣膜置換術
二個瓣膜置換術
三個瓣膜置換術
L、呼吸系統
除、伴胸整形術,或除重建
氣胸
鼻息肉
部分或完全鼻甲
鼻竇
聲帶除術
氣管和支氣管開造口術
M、皮膚、被膜、乳部
膿瘍:癤或癤開和引或穿刺
皮膚及皮下組織性病灶,組織片病
檢查
合併初縫合於 0.5 公分以下
0.51 公分以下
12 公分
囊腫第一次發炎或非發炎性病變開和
乳房除:
單側完全
雙側完全
單側部分
乳房根除術,含乳房組織、胸肌及腋
巴節摘除
N、泌尿系統
腎周圍或腎膿瘍引
腎截石術(結石移除)
除含部分
腎固定術:腎的固定或懸掛
膀胱
開或膀胱造口術伴電燒
膀胱開伴隨道導管插入
200%
250%
300%
290%
330%
400%
180%
7%
10%
13%
26%
105%
31%
2.5%
11%
16%
23%
2.5%
52%
65%
39%
120%
83%
103%
115%
92%
83%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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