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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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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4-1
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保險單條款(2D4)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住院醫日額保險、加護病房日額保險、燒燙傷病房日
額保險、住院看護保險、出院養保險、急診醫保險、緊急醫轉送保險、出院前後門診
給付保險、門診外科手術保險,住院外科手術保險
(本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9850)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歡迎至台灣人壽網頁「www.twlife.com.tw」解本公司經營資訊(資訊公開明文件)或至本公司各
機構(總公司、分公司及各通訊處)上網查閱下載。
核准文號:90 01 19 日台財保字第 0900700417
備查文號:90 08 21 90 台壽算字第 3272
91 12 09 91 台壽數理字第 0002
92
01 22 92 台壽數理字第 0002
92 12 23 92 台壽數理字第 0056
94 12 30 94 台壽字第 00126
【保險約的構成】
條: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
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條:本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額。如該保險額有所變
後之保險額為準。
二、「當年度保險額」,係自第一保單年度起,以基本保額每百分之五單增額後所
額(詳如保險表)。但遞增至保險單面頁所載之繳費期間為限,此後
年度保險額均維持變。
三、本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開始發生之疾病。
四、本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
及財團法人醫院。但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
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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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
五、本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時,
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者。
、本約所稱「醫師」係指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但以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為
七、本約所稱「同一次住院」係指於本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
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付合計視為一次住院辦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條:本公司對本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全殘廢,或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接受診時,本
公司依本約第十一條至第廿二條約定給付保險
約撤銷權】
條: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
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
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
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2D4-3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
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
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
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費自動墊繳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付
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
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
及本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
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本約效的恢
條:本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兩年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
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人未申
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
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明或未明的事實
時,在此限。
前項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開始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
知送達受人。
約的終止】
條:要保人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前項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歷年解約如附表(
險單面頁)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給付
「身故保險」。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身故保險」後,本約效終止。但約訂時,以未滿十
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身故保險(不論其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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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或名目),均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
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
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
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
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額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
分擔其責任。
【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全殘廢項目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
公司按診斷確定當年度保險額加上基本保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全殘廢保險」。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後,本約的效
終止。
【住院醫日額保險的給付】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時,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
」的萬分之八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給付「住院醫日額保險」。但被保險人同一
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給付日以三十五日為限。
【加護病房日額保險的給付】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之約定而進住加護病房診時,本公司除依第十三
條給付「住院醫日額保險」外,另按「當年度保險額」的萬分之十乘以該被保險人
實際進住加護病房的日給付「加護病房日額保險」。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
進住加護病房給付日以三百十五日為限。
【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的給付】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之約定而進住燒燙傷病房診時,本公司除依第十
三條給付「住院醫日額保險」外,另按「當年度保險額」的萬分之十乘以該被保險
人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的日給付「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
之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給付日以三十五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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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看護保險的給付】
第十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時,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
」的萬分之四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給付「住院看護保險。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
院期間之實際住院給付日以三百十五日為限。
【急診醫保險的給付】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時,於住院診的前一日內因治
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辦住院手續前的急診費用,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額」的萬分
之四給付「急診醫保險」。
緊急醫轉送保險的給付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時,於住院診期間(含住院前
)係以救護緊急醫轉送者,本公司每次按「當年度保險額」的萬分之十給付「緊急
轉送保險」。
【出院養保險的給付】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於出院養期間,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額」的萬分之四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住
院日
給付「出院養保險」。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給付日以三百
十五日為限。
【出院前後門診給付保險的給付】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時,於住院診的前一週內及出
院後的一週內,因治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接受門診治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
的萬分之二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門診日(不論其當日門診次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給付「出院前後門診給付保險。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曾經接受手術治者,出院後的
門診給付保險延長為週內。
【門診外科手術保險的給付】
第廿一條: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因第四條之約定而接受門診外科手術時,本公司按「當年度
額」的萬分之五十乘以「外科手術名稱及給付百分表」(詳附表二)之百分給付「
門診外科手術保險」。被保險人於同一天接受項以上門診外科手術時,其各項門診外科
手術費用保險應分別計算。但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次外科手術位置接受
以上門診外科手術時,按附表二所之百分之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門診外科手術,若不在附表二所之百分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
保險人協議按「當年度保險額」的萬分之五十乘以附表二所相當之手術別之百分
給付「門診外科手術保險
」。
前一、二項給付之總額每次門診外科手術最高以「當年度保險額」的萬分之四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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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外科手術保險的給付】
第廿二條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且接受外科手術時本公司按「當
年度保險額」的萬分之八十乘以附表二所之百分給付「住院外科手術保險」。被保
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項以上住院外科手術時,其各項住院外科手術費用保險應分
別計算但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次外科手術位置接受項以上住院外科手術時,
按附表二所之百分之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住院外科手術,若不在附表二所之百分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
保險人協議按「當年度保險額」的萬分之八十乘以附表二所相當之手術別之百分
給付「住院外科手術保險」。
前一二項給付之總額每次住院外科手術最高以「當年度保險額」的萬分之百四十為限。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廿三條: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
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失蹤處
第廿四條: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
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
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
約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
或喪葬費用保險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其在失蹤期間有應依本約給付其他保險情事
者,仍按本約約定給付,但有欠繳保險費時應予扣除。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第廿五條:受人申「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廿條:受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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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之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醫保險的申
第廿七條:受人申請本約第十三條至第廿二條之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醫診斷書及註明入、出院日期之住院證明,但申請門診外科手術保險免提供住院證
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三、申請「加護病房保險」或「燒燙傷病房保險」者,須明入、出加護病房或燒燙傷
房之日期。
四、申請「出院前後門診給付保險」者,需註明門診之日期。
五、申請「住院外科手術保險」、「門診外科手術保險」,需檢具醫師證明文件。
、申請「急診醫保險」者,需檢具急診診斷證明文件。
七、申請「緊急醫轉送保險」者,需檢具以救護緊急醫轉送之證明文件(包含醫院
專營救護業者所開之收據)。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及全殘廢保險之除外責任】
第廿八條:被保險人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保險
的責任。
一、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全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者,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
價值準備予要保人。
【醫保險之除外責任】
第廿九條: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診者,本公司負給付第十三條至第廿二條
保險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包括自及自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為。
三、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被保險人因下事故而接受診者,本公司負給付第十三條至第廿二條保險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或天生畸形。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在此
二、非因治目的之牙齒手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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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在此限,且同一意外事故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四、健康檢查,養或靜養。
五、懷孕、產或分娩。但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或醫療行為必要之產,在此限。
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約轉換】
第三十條:本約持續有效滿二上且保單仍屬有效者,要保人得經本公司同意將本約轉換為本公
司之個人人壽保險約,但以轉換當時本公司仍銷售之險種為限,其相關規範依本公司人壽
保險約轉換作業規定辦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卅一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
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其應付息後給付。
【減少保險額】
第卅二條: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保
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約。
【減額繳清保險】
第卅三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
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原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
後之基本保額如附表。要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
必再繳保險費,本約繼
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約同,但基本保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額為準。
前項所稱營業費用係指在保單價值準扣除解約的差額與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一額中
取其額較小者稱之。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展期定期保險】
第卅四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
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變後之
身故(全殘廢)保險額為辦展期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且再繼續增額。要保人必再
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保險單面頁)。但得超過被保險人屆滿一一○歲之保單週
日。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辦展期定期保險後,即喪失本約第十一條至第廿二條保險給付之權
,但被保險人於展延期間內身故或全殘廢時,本公司按前項約定額給付保險後,本
約即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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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稱營業費用係指在保單價值準備扣除解約的差額與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一
額中取其額較小者稱之。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屆滿一一○歲之保單週日所需
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
生存保險」,其保險額如附表(保險單面頁)。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
【保險單借款】
第卅五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
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止日之三十日前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第卅條: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卅七條: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
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
退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
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其應繳保險費的比
計算保險額。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
,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計算保險,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
息按台灣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央信
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
年利率加權平均計算。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卅八條:要保人於訂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人。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
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人變,如發生法上的糾紛,本公司負責任。
全殘廢保險及第十三條至第廿二條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
或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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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住所】
第卅九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四十條: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一條:本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卅八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管轄法院】
第四十二條:本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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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全殘廢項目一覽表
一、雙目失明者。(註一)
二、手腕關節缺失或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
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 0.02 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
限。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發出
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註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能做咀嚼運動,除質食物
以外能攝取之態。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步、入浴等,皆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態。
2D4-12
保險
單位:元∕每萬元基本保額
保單年度/保險額/繳費 10 15 20 25
1 10500 10500 10500 10500
2 11000 11000 11000 11000
3 11500 11500 11500 11500
4 12000 12000 12000 12000
5 12500 12500 12500 12500
6 13000 13000 13000 13000
7 13500 13500 13500 13500
8 14000 14000 14000 14000
9 14500 14500 14500 14500
10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11 15500 15500 15500
12 16000 16000 16000
13 16500 16500 16500
14 17000 17000 17000
15 17500 17500 17500
16 18000 18000
17 18500 18500
18 19000 19000
19 19500 19500
20 20000 20000
21 20500
22 21000
23 21500
24 22000
25 22500
26
廿
廿
2D4-13
附表二:外科手術名稱及給付百分
手 術 名 稱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
手 術 名 稱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
A、腹部和消化系統
剖腹探查術、結腸開術
腹膜腔膿瘍引
闌尾膿瘍開引
闌尾除術
總膽管開或總膽管造口術,伴有無
併膽囊
膽囊除術
膽囊開術或膽囊開引
內視鏡:
肛門鏡,合併組織
食道鏡,合併組織
胃 鏡,合併組織
食道鏡及胃鏡,合併組織
經皮下穿刺,肝組織片之病檢查
單純外傷性,肝臟傷口縫合
胰病變割除
除,伴胰管空腸造口術
除,Whipple 氏手術
扁桃腺除術,合併增殖腺除術
深部提肛肌、直腸附近或後直腸膿瘍
開引
小腸或大腸單一或多發病灶的單一剖
除術
經由腹部與會陰的全直腸肛門除術
迷走斷和幽門整形,併有無胃
口術
剖腹探查術合併胃造口術及移除
全胃除術,伴小腸移殖修
B、截肢和關節
手指或大姆指任何單一關節截除術
趾、蹠骨、跗骨關節截除術
踝關節截除術
腕部截除術
前臂截除術
小腿截除術
股骨截除術
肱骨截除術
髖部、骨盤腹部間截除術
65%
68%
45%
58%
101%
82%
74%
4%
23%
22%
27%
9%
92%
110%
140%
220%
27%
31%
92%
155%
110%
78%
200%
25%
20%
73%
53%
60%
80%
87%
80%
330%
C、大腦、經系統
顱骨鑽孔術,無合併其他後續手術
顱骨鑽孔術合併顱內膿瘍或囊腫引
開顱探查術,併有無合併顱骨整
開顱術,合併小腦天幕上或天幕下探
天幕上腦瘤除術
天幕下或後顱窩的腦瘤除術
頸椎或胸椎椎板開合併脊管探查術
椎板開術:
因單側頸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經根而
因雙側頸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經根而
因單側腰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經根而
因雙側腰椎椎間盤突出壓迫經根而
D、脫臼
踝關節位術
肘關節位術
指骨、掌位術
顳、下頷關節位術
膝蓋骨位術
胸、鎖骨位術
趾骨、跗骨、蹠骨位術
腕關節位術
E、耳
刺式鼓膜穿刺
鼓室整形術合併乳突
鼓室整形術合併三個聽小骨重建術
割除耳息肉
F、內分系統
腺舌部囊腫,開和引
腺全除術
腺全或次全除術合併頸部根除
G、眼部
眼眶內容物全割除術,合併義眼植入
表淺性結膜物移除
深埋性、或結膜下、或鞏膜上物移
眼外肌創口修
因青光眼而鞏膜造痿術及虹膜
白內障或膜性白內障後水晶體摘除術
抽吸式水晶體摘除術
48%
135%
195%
230%
230%
240%
180%
145%
180%
135%
170%
17%
17%
17%
12%
17%
18%
13%
17%
9.5%
155%
175%
5.5%
4%
97%
185%
62%
1%
3%
22%
78%
78%
110%
2D4-14
手 術 名 稱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
手 術 名 稱
最高補償額
給付百分
H、骨折
指骨
掌骨
蹠骨
跗骨
橈骨
尺骨
尺骨和橈骨
腓骨
脛骨
脛骨和腓骨
肱骨
股骨
鎖骨
肩胛骨
膝蓋骨
I、生殖系統
男性:
睪丸除術
複雜性攝護腺除,膿瘍外部引
性:
陰道黏膜活體組織片病檢查
子宮頸開、子宮頸除、子宮頸截
診斷性子宮內膜擴刮術
經腹腔子宮全體除術
經腹腔單一或多個子宮肌瘤摘除術
單側或雙側輸管截斷
單側、雙側、部分、全部輸管、
除術
除術,合併全網膜除術
經由腹腔子宮開移除葡萄胎
以擴張和刮除術移除葡萄胎
管性子宮外孕,由腹腔或陰道
J、血液和巴系統
脾臟除術
11%
16%
15%
13%
29%
27%
40%
25%
40%
58%
33%
53%
18%
19%
27%
10%
35%
80%
4%
35%
27%
100%
87%
56%
71%
83%
83%
37%
83%
100%
K、心臟和循環系統
心臟開術和物移除
心肌除術
心肌梗後造成心室中隔缺損修補術
單一瓣膜置換術
二個瓣膜置換術
三個瓣膜置換術
L、呼吸系統
除、伴胸整形術,或除重建
氣胸
鼻息肉
部分或完全鼻甲
鼻竇
聲帶除術
氣管和支氣管開造口術
M、皮膚、被膜、乳部
膿瘍:癤或癤開和引或穿刺
皮膚及皮下組織性病灶,組織片病
檢查
合併初縫合於 0.5 公分以下
0.51 公分以下
12 公分
囊腫第一次發炎或非發炎性病變開和
乳房除:
單側完全
雙側完全
單側部分
乳房根除術,含乳房組織、胸肌及腋
巴節摘除
N、泌尿系統
腎周圍或腎膿瘍引
腎截石術(結石移除)
除含部分
腎固定術:腎的固定或懸掛
膀胱
開或膀胱造口術伴電燒
膀胱開伴隨道導管插入
200%
250%
300%
290%
330%
400%
180%
7%
10%
13%
26%
105%
31%
2.5%
11%
16%
23%
2.5%
52%
65%
39%
120%
83%
103%
115%
92%
83%
63%
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 - 合計總保險費
利率 : 2.10% 利率 : 2.10%
(男性) :/單位 每十萬元保額 () :/單位 每十萬元保額
10限繳 15限繳 20限繳 10限繳 15限繳 20限繳
0 6,650 5,399 5,156 0 5,861 4,759 4,541
1 6,667 5,424 5,188 1 5,875 4,781 4,569
2 6,761 5,504 5,267 2 5,959 4,852 4,640
3 6,864 5,590 5,352 3 6,052 4,930 4,716
4 6,976 5,683 5,442 4 6,153 5,015 4,797
5 7,096 5,782 5,537 5 6,261 5,104 4,883
6 7,224 5,886 5,636 6 6,376 5,197 4,972
7 7,359 5,995 5,740 7 6,497 5,295 5,065
8 7,500 6,108 5,847 8 6,623 5,397 5,160
9 7,644 6,224 5,957 9 6,752 5,500 5,258
10 7,791 6,342 6,068 10 6,884 5,606 5,356
11 7,932 6,455 6,182 11 7,011 5,707 5,457
12 8,076 6,570 6,297 12 7,140 5,809 5,559
13 8,222 6,686 6,415 13 7,270 5,912 5,662
14 8,368 6,802 6,533 14 7,400 6,016 5,766
15 8,512 6,918 6,650 15 7,531 6,119 5,871
16 8,654 7,032 6,767 16 7,661 6,223 5,976
17 8,792 7,144 6,883 17 7,791 6,326 6,082
18 8,928 7,254 6,998 18 7,921 6,430 6,188
19 9,064 7,365 7,114 19 8,049 6,532 6,295
20 9,202 7,477 7,231 20 8,176 6,635 6,402
21 9,340 7,590 7,341 21 8,303 6,737 6,502
22 9,480 7,704 7,453 22 8,428 6,840 6,603
23 9,622 7,820 7,566 23 8,554 6,942 6,704
24 9,766 7,938 7,681 24 8,680 7,046 6,806
25 9,914 8,059 7,799 25 8,808 7,151 6,910
26 10,064 8,182 7,919 26 8,936 7,256 7,014
27 10,217 8,307 8,042 27 9,065 7,363 7,120
28 10,373 8,435 8,166 28 9,195 7,471 7,227
29 10,533 8,566 8,294 29 9,330 7,583 7,337
30 10,695 8,698 8,424 30 9,468 7,697 7,450
31 10,861 8,834 8,556 31 9,610 7,814 7,566
32 11,029 8,972 8,691 32 9,756 7,934 7,684
33 11,200 9,112 8,828 33 9,906 8,058 7,805
34 11,374 9,255 8,967 34 10,060 8,184 7,929
35 11,550 9,400 9,109 35 10,218 8,314 8,056
36 11,730 9,547 9,252 36 10,381 8,447 8,185
37 11,911 9,697 9,398 37 10,547 8,583 8,318
38 12,096 9,848 9,547 38 10,718 8,723 8,453
39 12,282 10,002 9,697 39 10,891 8,864 8,590
40 12,472 10,158 9,850 40 11,068 9,008 8,730
41 12,658 10,312 9,954 41 11,242 9,150 8,826
42 12,847 10,469 10,059 42 11,419 9,295 8,923
43 13,039 10,627 10,166 43 11,599 9,442 9,022
44 13,233 10,789 10,275 44 11,782 9,591 9,122
45 13,431 10,954 10,326 45 11,967 9,742 9,169
46 13,631 11,121 10,379 46 12,156 9,896 9,219
47 13,835 11,293 10,435 47 12,347 10,053 9,270
48 14,042 11,467 10,494 48 12,540 10,212 9,323
49 14,250 11,644 10,614 49 12,734 10,372 9,428
50 14,398 11,771 10,737 50 12,873 10,487 9,535
51 14,551 11,905 51 13,015 10,606
52 14,704 12,040 52 13,157 10,726
53 14,533 11,910 53 13,008 10,608
54 14,613 11,988 54 13,083 10,674
55 14,694 12,068 55 13,159 10,742
56 14,929 56 13,372
57 15,169 57 13,590
58 15,415 58 13,812
59 15,664 59 14,036
60 15,917 60 1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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