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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終身防癌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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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終身防癌健康保險(樣本)
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金、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癌症身故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1049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
依中華民國 103 1 22 日金管保壽字
10202131810 號函修訂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1、「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師診
確定之疾病。
2、「癌症疾病」:
係指惡性新生物,經醫院對病理組織所作切片檢查或血液學診斷確定,屬行政院
衛生署公佈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統計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詳見附表一及
附表二)。但以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
經醫師診斷確定者為限;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投保單位,就增加之投
保單位部分,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所
發生者為限。
前款癌症疾病並不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引起之癌症疾病。
3、「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
院。
4、「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5、「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
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6、「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長期住院特
別看護保險金」、「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
金」、「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白血病骨髓或幹
細胞移植保險金」、「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癌症放射線治
療保險金」、「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癌症
義肢裝設保險金」、「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癌症身故保險金」金額:
係指依要保人投保,經本公司同意,記載於保險單上之投保單位乘以每單位保險
金額(如附表四),倘爾後該投保單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險單
之投保單位為準。
7、「同一住院期間」: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癌症疾病,必須住院治療兩次以上時,
若其再次入院日期與其最近前一次出院日之間隔未超過十四日者,其各項保險金
的給付,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8、「住院日數」:
係按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定之,但如被保險人出院後
又於同一日入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
9、「繳費期間」:
係指保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第三 保險期間的始日
本契約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之當日午夜十二時起生效。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 保險責任開始日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契約生效日起開始。
如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投保單位,經本公司同意後,本公司對增加之
投保單位部分所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當日起開
始。
本契約停效後要保人申請復效者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復效日起開始
第五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
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
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六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
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
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
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七 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
約定之癌症疾病(但不含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第一次罹
患癌症疾病保險金額」,給付「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且本項給付終身以一
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附表二
之癌症疾病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
付「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且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八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住院接受癌症疾病治療者,本公司按
其住院日數乘以其投保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第九 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住院接受癌症疾病治療且同一住院期
間之住院日數累計超過九十日者,本公司除依第八條約定給付之外,另就其住院日數
超過九十日之住院日數乘以其投保之「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金額」給付「癌症
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金」。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住院接受第二
條約定之癌症疾病(但不含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之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
按其投保之「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住院接受附表
二癌症疾病之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額」
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十一條 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於醫院門診時,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
際接受第二條約定之癌症疾病(但不含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之癌症門診切除手術
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給付「癌
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於醫院門診時,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
際接受附表二癌症疾病之癌症門診切除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
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十二條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於醫院接受癌症疾病住院治療者,其
院後,本公司按其住院日數乘以其投保之「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額」給付「癌症出
院療養保險金」。
第十三條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疾病需要,而以門診醫療方式
在醫院接受癌症疾病治療或診療者,本公司依其投保之「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額」乘
以門診次數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前項門診次數每一保單年度最多以一百二十次為限。
第十四條 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已
住院接受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治療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
移植保險金額」,給付「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十五條 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已
住院接受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治療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惡性淋巴瘤骨髓
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額」,給付「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
醫院接受放射線治療者,每次治療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額」,
給付「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
醫院接受抗癌化學藥物注射治療者,每次治療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化學治療保險
金額」,給付「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 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
女性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罹患乳癌,經醫師診斷必須且
實際施行乳房切除手術,並進而接受水袋植入或皮瓣移植重建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
「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額」,給付「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
「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的給付,終身每側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
行截肢手術並進而接受義肢裝設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額
給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的給付,終身各肢各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拔除牙
齒,或因該癌症疾病相關治療導致牙齒脫落,並進而接受義齒裝設者,本公司按其投
保之「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額」,給付「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
「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廿一條 癌症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疾病身故
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身故保險金額」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惟若前述「癌
症身故保險金額」合併第七條至第二十條之累積總給付金額,超過第廿八條約定之最
高限額時,僅就最高限額扣除第七條至第二十條累積總給付金額之差額給付「癌症身
故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廿二條 身故後發現罹患癌症疾病之給付方式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身故後,經病理切片檢查確定為癌症
疾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及「癌症身故保險
金」。倘被保險人最後一次住院治療之疾病,經醫師診斷確定係與該檢查確定之癌症
疾病直接相關,則以該次住院之始日為始點,依本契約約定給付第八條至第廿條各項
保險金。惟前述「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及「癌症身故保險金」合併第八條至
第二十條之累積總給付金額以第廿八條約定之最高限額為限。
第廿三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
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
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廿四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惟不得遲於本契約保險
期間之屆滿日
前項復效申請,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內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本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它費
用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要保人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復效之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
已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
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並於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本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
它費用後之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廿五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申請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日數比
例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而未到期之保險費。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
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契約。
第廿六條 契約的終止(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或本契約生效日起九十日內罹患癌症疾病者,本公司無息
退還所繳保險費,本契約即行終止。倘於本公司對增加之投保單位部分所應負保險責
任開始前罹患癌症疾病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增加投保單位部分之保險費,且增加投保
單位部分即行終止,其餘繼續有效。
第廿七條 契約的終止(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即行終止;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本公
司應於被保險人身故之日起,按日數比例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而未到期之保險費。
第廿八條 契約的終止(四)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投保單位之總給付金額以二佰萬元為上限;當累積總
給付金額達上限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依前項規定終止時,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無息
退還已繳而未到期之保險費。
第廿九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
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
保險費的比例提高投保單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
減少投保單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三十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
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
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卅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除「癌症身故保險金」外,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
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
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
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被保險人得指定以本契約「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
約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倘未指定,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癌
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癌症身故保險金」受
益人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卅二條 保險金的申領手續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除應檢具保險單、診斷證明書、病理組織檢查報
及癌症期數證明、保險金申請書及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外,並依申請之保險金項目,分
別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或「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或「癌症長期住院特別
看護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疾病住院治療證明書。
二、申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
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疾病手術醫療證明書。
三、申領「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
具載明接受放射線或抗癌化學注射治療日期之證明書。
四、申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載明門診日期之癌症疾病門
診醫療證明書。
五、申領「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
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疾病住院治療及白血病或惡性淋巴瘤骨髓或
細胞移植證明書。
六、申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義肢裝設
或義齒裝設證明書。
七、申領「癌症身故保險金」時,應另檢具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卅三條 欠繳保險費之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
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卅四條 減少投保單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投保單位,但是減少後之投保單位,不得低
於本保險最低承保單位,其減少部分依第廿五條契約的終止(一)之約定處理。本契
約投保單位減少時,總給付金額上限改按減少後之投保單位依每單位新台幣二佰萬元
算;且累積總給付金額,依投保單位減少前之累積總給付金額除以投保單位減少前
之單位數再乘以投保單位減少後之單位數計算。
第卅五條 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日後且在繳費期間內,第一次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
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疾病(但不含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者,本公司將自該被保險
人被診斷罹患癌症疾病之日起之最近一期保險費繳費日起,豁免本契約之保險費,本
契約繼續有效。
第卅六條 殘廢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致成附表
三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被診斷確定殘廢之日後之
近一期保險費繳費日起,豁免本契約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如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投保單位,經本公司同意後,被保險人於繳費
期間內因「疾病」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除必須符合第二條第
一項規定,原投保單位部分之保險費始得豁免外,該「疾病」並必須是自本公司同意
增加投保單位後第九十一日開始所發生之「疾病」,增加投保單位部分之保險費始得
豁免。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喪失第一項及第二項豁免保險費權利: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
標準者。
第卅七條 豁免保險費的申請手續
要保人應於知悉有得豁免保險費之事由時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診斷書。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如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應先還清上述欠款及應付之利
息,如未還清者,本公司於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
後給付。
本契約依約定豁免保險費後,即不得申請增加投保單位。
第卅八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
之。
第卅九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卅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
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
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
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
用。
附表一:行政院衛生署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國際分類號碼
140-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160-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170-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200-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234
原位癌
附表二:
第一期前列腺癌
皮膚癌,但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
第一期膀胱癌
Duke 分期系統為 A(或相等)者之結腸直腸癌
卵巢邊緣性癌症
TNM 分期系統為 T1N0M0 者之顯微性乳突狀甲狀腺癌
RAI 分期系統為第二期(含)以下之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第一期何杰金病
原位癌
附表三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神經障害
(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
活需人扶助者。
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
3
視力障害
( 2)
雙目均失明者。
1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聽覺障害
( 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咀嚼吞嚥及言語
機能障害(註 4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胸腹部臟器機能
障害(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
常生活需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
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上肢缺損障害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上肢機能障害
( 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
害者。
5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害
(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下肢缺損障害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
(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下肢機能障害
( 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障害者。
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
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1)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1 級。
(2)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2
級。
(3)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
適用第 3 級。
(4)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
居、步行、入浴等。
(5)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覺障害
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
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6)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
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
果審定之。
(7)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
定之,諸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
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
至失智、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
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
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
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統之
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
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覺障害
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
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
生不等像症,因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能
辨明暗或僅能辨眼前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
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
等之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
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
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
或類似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
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
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
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
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
合審定其等級。
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
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
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
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 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
之各該項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
月治療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附表四:每單位保險金額表
單位:新台幣元
保險金額
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
50,000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1,000
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金
1,000
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15,000
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
1,500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1,000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500
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50,000
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50,000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1,000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1,000
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
20,000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20,000
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
10,000
癌症身故保險金
100,000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終身防癌健康保險
(一般繳費件)
( )
繳費期間:20年期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0 4,171 0 3,680
1 4,197 36 7,662 1 3,722 36 7,569
2 4,210 37 7,875 2 3,748 37 7,744
3 4,216 38 8,092 3 3,767 38 7,919
4 4,222 39 8,312 4 3,790 39 8,092
5 4,225 40 8,540 5 3,814 40 8,261
6 4,272 41 8,771 6 3,885 41 8,430
7 4,319 42 9,006 7 3,957 42 8,595
8 4,369 43 9,246 8 4,030 43 8,755
9 4,419 44 9,492 9 4,105 44 8,914
10 4,470 45 9,744 10 4,183 45 9,069
11 4,524 46 9,998 11 4,264 46 9,230
12 4,580 47 10,257 12 4,345 47 9,386
13 4,639 48 10,516 13 4,429 48 9,542
14 4,697 49 10,774 14 4,516 49 9,695
15 4,760 50 11,033 15 4,604 50 9,843
16 4,856 51 11,298 16 4,697 51 9,988
17 4,954 52 11,572 17 4,792 52 10,131
18 5,056 53 11,861 18 4,894 53 10,278
19 5,161 54 12,163 19 4,998 54 10,427
20 5,272 55 12,479 20 5,107 55 10,579
21 5,388 56 12,803 21 5,222 56 10,734
22 5,508 57 13,141 22 5,341 57 10,889
23 5,632 58 13,489 23 5,466 58 11,049
24 5,762 59 13,840 24 5,597 59 11,211
25 5,898 60 14,196 25 5,735 60 11,378
26 6,025 61 14,554 26 5,877 61 11,546
27 6,159 62 14,916 27 6,026 62 11,713
28 6,298 63 15,284 28 6,180 63 11,878
29 6,445 64 15,667 29 6,339 64 12,042
30 6,600 65 16,061 30 6,505 65 12,197
31 6,758 31 6,675
32 6,925 32 6,848
33 7,096 33 7,026
34 7,274 34 7,208
35 7,457 35 7,394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終身防癌健康保險(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人數:5人至 9人)
(集體投保彙繳保件)
( )
繳費期間:20年期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0 4,087 0 3,606
1 4,113 36 7,508 1 3,647 36 7,417
2 4,125 37 7,717 2 3,673 37 7,589
3 4,131 38 7,930 3 3,691 38 7,760
4 4,137 39 8,145 4 3,714 39 7,930
5 4,140 40 8,369 5 3,737 40 8,095
6 4,186 41 8,595 6 3,807 41 8,261
7 4,232 42 8,825 7 3,877 42 8,423
8 4,281 43 9,061 8 3,949 43 8,579
9 4,330 44 9,302 9 4,022 44 8,735
10 4,380 45 9,549 10 4,099 45 8,887
11 4,433 46 9,798 11 4,178 46 9,045
12 4,488 47 10,051 12 4,258 47 9,198
13 4,546 48 10,305 13 4,340 48 9,351
14 4,603 49 10,558 14 4,425 49 9,501
15 4,664 50 10,812 15 4,511 50 9,646
16 4,758 51 11,072 16 4,603 51 9,788
17 4,854 52 11,340 17 4,696 52 9,928
18 4,954 53 11,623 18 4,796 53 10,072
19 5,057 54 11,919 19 4,898 54 10,218
20 5,166 55 12,229 20 5,004 55 10,367
21 5,280 56 12,546 21 5,117 56 10,519
22 5,397 57 12,878 22 5,234 57 10,671
23 5,519 58 13,219 23 5,356 58 10,828
24 5,646 59 13,563 24 5,485 59 10,986
25 5,780 60 13,912 25 5,620 60 11,150
26 5,904 61 14,262 26 5,759 61 11,315
27 6,035 62 14,617 27 5,905 62 11,478
28 6,172 63 14,978 28 6,056 63 11,640
29 6,316 64 15,353 29 6,212 64 11,801
30 6,468 65 15,739 30 6,374 65 11,953
31 6,622 31 6,541
32 6,786 32 6,711
33 6,954 33 6,885
34 7,128 34 7,063
35 7,307 35 7,246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終身防癌健康保險(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人數:10(含)人以上)
(集體投保彙繳保件)
( )
繳費期間:20年期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0 4,045 0 3,569
1 4,071 36 7,432 1 3,610 36 7,341
2 4,083 37 7,638 2 3,635 37 7,511
3 4,089 38 7,849 3 3,653 38 7,681
4 4,095 39 8,062 4 3,676 39 7,849
5 4,098 40 8,283 5 3,699 40 8,013
6 4,143 41 8,507 6 3,768 41 8,177
7 4,189 42 8,735 7 3,838 42 8,337
8 4,237 43 8,968 8 3,909 43 8,492
9 4,286 44 9,207 9 3,981 44 8,646
10 4,335 45 9,451 10 4,057 45 8,796
11 4,388 46 9,698 11 4,136 46 8,953
12 4,442 47 9,949 12 4,214 47 9,104
13 4,499 48 10,200 13 4,296 48 9,255
14 4,556 49 10,450 14 4,380 49 9,404
15 4,617 50 10,702 15 4,465 50 9,547
16 4,710 51 10,959 16 4,556 51 9,688
17 4,805 52 11,224 17 4,648 52 9,827
18 4,904 53 11,505 18 4,747 53 9,969
19 5,006 54 11,798 19 4,848 54 10,114
20 5,113 55 12,104 20 4,953 55 10,261
21 5,226 56 12,418 21 5,065 56 10,411
22 5,342 57 12,746 22 5,180 57 10,562
23 5,463 58 13,084 23 5,302 58 10,717
24 5,589 59 13,424 24 5,429 59 10,874
25 5,721 60 13,770 25 5,562 60 11,036
26 5,844 61 14,117 26 5,700 61 11,199
27 5,974 62 14,468 27 5,845 62 11,361
28 6,109 63 14,825 28 5,994 63 11,521
29 6,251 64 15,196 29 6,148 64 11,680
30 6,402 65 15,579 30 6,309 65 11,831
31 6,555 31 6,474
32 6,717 32 6,642
33 6,883 33 6,815
34 7,055 34 6,991
35 7,233 35 7,172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終身防癌健康保險
(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 )
繳費期間:20年期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0 4,129.29 0 3,643.20
1 4,155.03 36 7,585.38 1 3,684.78 36 7,493.31
2 4,167.90 37 7,796.25 2 3,710.52 37 7,666.56
3 4,173.84 38 8,011.08 3 3,729.33 38 7,839.81
4 4,179.78 39 8,228.88 4 3,752.10 39 8,011.08
5 4,182.75 40 8,454.60 5 3,775.86 40 8,178.39
6 4,229.28 41 8,683.29 6 3,846.15 41 8,345.70
7 4,275.81 42 8,915.94 7 3,917.43 42 8,509.05
8 4,325.31 43 9,153.54 8 3,989.70 43 8,667.45
9 4,374.81 44 9,397.08 9 4,063.95 44 8,824.86
10 4,425.30 45 9,646.56 10 4,141.17 45 8,978.31
11 4,478.76 46 9,898.02 11 4,221.36 46 9,137.70
12 4,534.20 47 10,154.43 12 4,301.55 47 9,292.14
13 4,592.61 48 10,410.84 13 4,384.71 48 9,446.58
14 4,650.03 49 10,666.26 14 4,470.84 49 9,598.05
15 4,712.40 50 10,922.67 15 4,557.96 50 9,744.57
16 4,807.44 51 11,185.02 16 4,650.03 51 9,888.12
17 4,904.46 52 11,456.28 17 4,744.08 52 10,029.69
18 5,005.44 53 11,742.39 18 4,845.06 53 10,175.22
19 5,109.39 54 12,041.37 19 4,948.02 54 10,322.73
20 5,219.28 55 12,354.21 20 5,055.93 55 10,473.21
21 5,334.12 56 12,674.97 21 5,169.78 56 10,626.66
22 5,452.92 57 13,009.59 22 5,287.59 57 10,780.11
23 5,575.68 58 13,354.11 23 5,411.34 58 10,938.51
24 5,704.38 59 13,701.60 24 5,541.03 59 11,098.89
25 5,839.02 60 14,054.04 25 5,677.65 60 11,264.22
26 5,964.75 61 14,408.46 26 5,818.23 61 11,430.54
27 6,097.41 62 14,766.84 27 5,965.74 62 11,595.87
28 6,235.02 63 15,131.16 28 6,118.20 63 11,759.22
29 6,380.55 64 15,510.33 29 6,275.61 64 11,921.58
30 6,534.00 65 15,900.39 30 6,439.95 65 12,075.03
31 6,690.42 31 6,608.25
32 6,855.75 32 6,779.52
33 7,025.04 33 6,955.74
34 7,201.26 34 7,135.92
35 7,382.43 35 7,320.06
註: 對於首期保險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之保件,其1%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
應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含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折扣(並非以
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終身防癌健康保險(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人數:5人至 9人)
(同時適用集體投保彙繳保件和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 )
繳費期間:20年期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0 4,046.13 0 3,569.94
1 4,071.87 36 7,432.92 1 3,610.53 36 7,342.83
2 4,083.75 37 7,639.83 2 3,636.27 37 7,513.11
3 4,089.69 38 7,850.70 3 3,654.09 38 7,682.40
4 4,095.63 39 8,063.55 4 3,676.86 39 7,850.70
5 4,098.60 40 8,285.31 5 3,699.63 40 8,014.05
6 4,144.14 41 8,509.05 6 3,768.93 41 8,178.39
7 4,189.68 42 8,736.75 7 3,838.23 42 8,338.77
8 4,238.19 43 8,970.39 8 3,909.51 43 8,493.21
9 4,286.70 44 9,208.98 9 3,981.78 44 8,647.65
10 4,336.20 45 9,453.51 10 4,058.01 45 8,798.13
11 4,388.67 46 9,700.02 11 4,136.22 46 8,954.55
12 4,443.12 47 9,950.49 12 4,215.42 47 9,106.02
13 4,500.54 48 10,201.95 13 4,296.60 48 9,257.49
14 4,556.97 49 10,452.42 14 4,380.75 49 9,405.99
15 4,617.36 50 10,703.88 15 4,465.89 50 9,549.54
16 4,710.42 51 10,961.28 16 4,556.97 51 9,690.12
17 4,805.46 52 11,226.60 17 4,649.04 52 9,828.72
18 4,904.46 53 11,506.77 18 4,748.04 53 9,971.28
19 5,006.43 54 11,799.81 19 4,849.02 54 10,115.82
20 5,114.34 55 12,106.71 20 4,953.96 55 10,263.33
21 5,227.20 56 12,420.54 21 5,065.83 56 10,413.81
22 5,343.03 57 12,749.22 22 5,181.66 57 10,564.29
23 5,463.81 58 13,086.81 23 5,302.44 58 10,719.72
24 5,589.54 59 13,427.37 24 5,430.15 59 10,876.14
25 5,722.20 60 13,772.88 25 5,563.80 60 11,038.50
26 5,844.96 61 14,119.38 26 5,701.41 61 11,201.85
27 5,974.65 62 14,470.83 27 5,845.95 62 11,363.22
28 6,110.28 63 14,828.22 28 5,995.44 63 11,523.60
29 6,252.84 64 15,199.47 29 6,149.88 64 11,682.99
30 6,403.32 65 15,581.61 30 6,310.26 65 11,833.47
31 6,555.78 31 6,475.59
32 6,718.14 32 6,643.89
33 6,884.46 33 6,816.15
34 7,056.72 34 6,992.37
35 7,233.93 35 7,173.54
註: 對於首期保險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之保件,其1%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
應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含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折扣(並非以
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終身防癌健康保險(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人數:10(含)人以上)
(同時適用集體投保彙繳保件和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 )
繳費期間:20年期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0 4,004.55 0 3,533.31
1 4,030.29 36 7,357.68 1 3,573.90 36 7,267.59
2 4,042.17 37 7,561.62 2 3,598.65 37 7,435.89
3 4,048.11 38 7,770.51 3 3,616.47 38 7,604.19
4 4,054.05 39 7,981.38 4 3,639.24 39 7,770.51
5 4,057.02 40 8,200.17 5 3,662.01 40 7,932.87
6 4,101.57 41 8,421.93 6 3,730.32 41 8,095.23
7 4,147.11 42 8,647.65 7 3,799.62 42 8,253.63
8 4,194.63 43 8,878.32 8 3,869.91 43 8,407.08
9 4,243.14 44 9,114.93 9 3,941.19 44 8,559.54
10 4,291.65 45 9,356.49 10 4,016.43 45 8,708.04
11 4,344.12 46 9,601.02 11 4,094.64 46 8,863.47
12 4,397.58 47 9,849.51 12 4,171.86 47 9,012.96
13 4,454.01 48 10,098.00 13 4,253.04 48 9,162.45
14 4,510.44 49 10,345.50 14 4,336.20 49 9,309.96
15 4,570.83 50 10,594.98 15 4,420.35 50 9,451.53
16 4,662.90 51 10,849.41 16 4,510.44 51 9,591.12
17 4,756.95 52 11,111.76 17 4,601.52 52 9,728.73
18 4,854.96 53 11,389.95 18 4,699.53 53 9,869.31
19 4,955.94 54 11,680.02 19 4,799.52 54 10,012.86
20 5,061.87 55 11,982.96 20 4,903.47 55 10,158.39
21 5,173.74 56 12,293.82 21 5,014.35 56 10,306.89
22 5,288.58 57 12,618.54 22 5,128.20 57 10,456.38
23 5,408.37 58 12,953.16 23 5,248.98 58 10,609.83
24 5,533.11 59 13,289.76 24 5,374.71 59 10,765.26
25 5,663.79 60 13,632.30 25 5,506.38 60 10,925.64
26 5,785.56 61 13,975.83 26 5,643.00 61 11,087.01
27 5,914.26 62 14,323.32 27 5,786.55 62 11,247.39
28 6,047.91 63 14,676.75 28 5,934.06 63 11,405.79
29 6,188.49 64 15,044.04 29 6,086.52 64 11,563.20
30 6,337.98 65 15,423.21 30 6,245.91 65 11,712.69
31 6,489.45 31 6,409.26
32 6,649.83 32 6,575.58
33 6,814.17 33 6,746.85
34 6,984.45 34 6,921.09
35 7,160.67 35 7,100.28
註: 對於首期保險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之保件,其1%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
應繳之總保費為基礎(含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折扣(並非以
每單位費率方式計算),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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