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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終身防癌健康保險(2)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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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終身防癌健康保險(2) (樣本)
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金、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癌症身故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及癌症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1049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一百零
依中華民國 107 9 17 日金管保壽字
10704937510 號函修正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1、「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之疾
病。
2、「癌症」:
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
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
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癌症(初期)
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癌症(輕度)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二、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六、邊緣性卵巢癌。
七、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第一期乳癌。
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癌症(重度)
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本契約所稱癌症,以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
師診斷確定者為限;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投保單位,就增加之投保單部分,
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所發生者為限。
3、「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4、「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5、「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癌症,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
接受診療者。
6、「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
險金」、「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
療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惡性
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癌
症身故保險金」金額:
係指依要保人投保,經本公司同意,記載於保險單上之投保單位乘以每單位保險金額(如
附表),倘爾後該投保單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險單之投保單位為準。
7、「同一住院期間」: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癌症,必須住院治療兩次以上時,若其再次入院
日期與其最近前一次出院日之間隔未超過十四日者,其各項保險金的給付,均視為同一
住院辦理。
8、「住院日數」:
係按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定之,但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
日入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
9、「繳費期間」:
係指保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第三 保險期間的始日
本契約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之當日午夜十二時起生效。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契約生效日起開始。
如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投保單位經本公司同意後本公司對增加之投保單位
部分所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當日起開始。
本契約停效後要保人申請復效者,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復效日起開始。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
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
(重度)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額」,給付「第一次罹患癌症疾
病保險金」,且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
(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給付「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且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住院接受癌症治療者本公司按其住院日數乘
以其投保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住院接受癌症治療且同一住院期間之住院日
數累計超過九十日者本公司除依第八條約定給付之外另就其住院日數超過九十日之住院日
數乘以其投保之「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金額」給付「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金」。
第十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住院接受第二條約定
之癌症(重度)之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額」
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住院接受第二條約定
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之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
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十一條 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於醫院門診時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接受第
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之癌症門診切除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門診切
除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於醫院門診時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接受第
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之癌症門診切除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其投保之
「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十二條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於醫院接受癌症住院治療者其出院後本公
司按其住院日數乘以其投保之「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額」給付「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第十三條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需要而以門診醫療方式在醫院接受癌
症治療或診療者,本公司依其投保之「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額」乘以門診次數給付「癌症門診
醫療保險金」。
前項門診次數每一保單年度最多以一百二十次為限。
第十四條 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已住院接受白
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治療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額」,給
付「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十五條 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已住院接受惡
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治療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額」,給付「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放
射線治療者,每次治療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放射線治
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抗
癌化學藥物注射治療者,每次治療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
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 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
女性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罹患乳癌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
乳房切除手術,並進而接受水袋植入或皮瓣移植重建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乳房重建手
術保險金額」,給付「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
「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的給付,終身每側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截肢手
術,並進而接受義肢裝設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額」,給付「癌症義肢
裝設保險金」。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的給付,終身各肢各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經醫師診斷必須拔除牙齒或因該癌症
相關治療導致牙齒脫落,並進而接受義齒裝設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
額」,給付「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
「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廿一條 癌症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身故者本公司按
其投保之「癌症身故保險金額」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惟若前述「癌症身故保險金額」合
併第七條至第二十條之累積總給付金額超過第廿八條約定之最高限額時僅就最高限額扣除
第七條至第二十條累積總給付金額之差額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廿二條 身故後發現罹患癌症之給付方式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身故後經病理切片檢查確定為癌症者本公
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及「癌症身故保險金」。倘被保險人最後
一次住院治療之疾病經醫師診斷確定係與該檢查確定之癌症直接相關則以該次住院之始日
為始點依本契約約定給付第八條至第廿條各項保險金惟前述「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
「癌症身故保險金」合併第八條至第二十條之累積總給付金額以第廿八條約定之最高限額為
限。
第廿三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廿四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惟不得遲於本契約保險期間之屆
滿日
前項復效申請,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內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本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它費用後,
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保人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復效之日起五日
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
本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並於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本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它費用後之翌日
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廿五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申請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日數比例無息退
還要保人已繳而未到期之保險費。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示但應以
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契約。
第廿六條 契約的終止(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或本契約生效日起九十日內罹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
費,本契約即行終止。倘於本公司對增加之投保單位部分所應負保險責任開始前罹患癌症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增加投保單位部分之保險費,且增加投保單位部分即行終止,其餘繼續有效。
第廿七條 契約的終止(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即行終止;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本公司應於被
保險人身故之日起,按日數比例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而未到期之保險費。
第廿八條 契約的終止(四)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投保單位之總給付金額以二佰萬元為上限當累積總給付金額
達上限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依前項規定終止時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無息退還已繳
而未到期之保險費。
第廿九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投保單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投保單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三十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卅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除「癌症身故保險金」外,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
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者,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被保險人得指定以本契約「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尚未給
付或未完全給付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倘未指定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
之受益人
「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癌症身故保
險金」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卅二條 保險金的申領手續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除應檢具保險單、診斷證明書、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及癌症期
數證明、保險金申請書及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外,並依申請之保險金項目,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或「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或「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
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住院治療證明書。
二、申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乳房重建
手術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手術醫療證明書。
三、申領「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載明接
受放射線或抗癌化學注射治療日期之證明書。
四、申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載明門診日期之癌症門診醫療證明書
五、申領「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時,
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住院治療及白血病或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證明書。
六、申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義肢裝設或義齒裝
設證明書。
七、申領「癌症身故保險金」時,應另檢具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第卅三條 欠繳保險費之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卅四條 減少投保單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投保單位,但是減少後之投保單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單位,其減少部分依第廿五條契約的終止(一)之約定處理。
本契約投保單位減少時,總給付金額上限改按減少後之投保單位依每單位新台幣二佰萬元
算;且累積總給付金額依投保單位減少前之累積總給付金額除以投保單位減少前之單位數再
乘以投保單位減少後之單位數計算。
第卅五條 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日後且在繳費期間內第一次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
約定之癌症(重度)本公司將自該被保險人被診斷罹患癌症(重度)之日起之最近一期保險費
繳費日起,豁免本契約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第卅六條 失能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疾病」或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致成附表所列第
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被診斷確定失能之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繳費
日起,豁免本契約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如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投保單位經本公司同意後被保險人於繳費期間內因
「疾病」致成附表所列第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時,除必須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原投保
單位部分之保險費始得豁免外,「疾病」並必須是自本公司同意增加投保單位後第九十一日
開始所發生之「疾病」,增加投保單位部分之保險費始得豁免。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喪失第一項及第二項豁免保險費權利: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第卅七條 豁免保險費的申請手續
要保人應於知悉有得豁免保險費之事由時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
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診斷書。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如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應先還清上述欠款及應付之利息,如未
還清者,本公司於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本契約依約定豁免保險費後,即不得申請增加投保單位。
第卅八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卅九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卅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失能程度表
項目
失能程度
失能
等級
1
神經障害
(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吸器輔助,
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終身
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
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2
視力障害
( 2)
雙目均失明者。
1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3
聽覺障害
( 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4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
能障害(註 4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
(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要醫
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
需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
尚可自理者。
3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6
上肢缺損障害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上肢機能障害
( 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害
(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7
下肢缺損障害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
(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下肢機能障害
( 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
檢驗報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
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
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浴等。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
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
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
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
如障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
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
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
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
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
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統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
其審定標準如次:
(1)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
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
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僅能辨明暗
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
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
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
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
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
害」所定等級。
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
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5-3.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寇克氏
囊與輸尿管造口術)
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
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
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
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
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
項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
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下肢: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屈曲
(正常125)
伸展
(正常1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35度)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屈曲
(正常140)
伸展
(正常0)
關節活動度
(正常140度)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蹠曲
(正常45)
背屈
(正常20)
關節活動度
(正常65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
節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左肩
關節
前舉
(正常 180 )
後舉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右肩
關節
前舉
(正常 180 )
後舉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左肘
關節
屈曲
(正常 145 )
伸展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右肘
關節
屈曲
(正常 145 )
伸展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左腕
關節
掌屈
(正常 80 )
背屈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右腕
關節
掌屈
(正常 80 )
背屈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附表:每單位保險金額表
單位:新台幣元
保險金額
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
50,000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1,000
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金
1,000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15,000
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
1,500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1,000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500
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50,000
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50,000
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1,000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1,000
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
20,000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20,000
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
10,000
癌症身故保險金
100,000
1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年齡
年齡
年齡
0 4,171 0 3,595
1 4,197 36 7,662 1 3,634 36 7,311
2 4,210 37 7,875 2 3,660 37 7,476
3 4,216 38 8,092 3 3,678 38 7,641
4
4,222 39 8,312 4 3,699 39 7,806
5 4,225 40 8,540 5 3,721 40 7,967
6 4,272 41 8,771 6 3,791 41 8,127
7 4,319 42 9,006 7 3,861 42 8,286
8 4,369 43 9,246 8 3,932 43 8,439
9 4,419 44 9,492 9 4,004 44 8,592
10 4,470 45 9,744 10 4,080 45 8,743
11 4,524 46 9,998 11 4,157 46 8,900
12 4,580 47 10,257 12 4,236 47 9,053
13 4,639 48 10,516 13 4,318 48 9,208
14 4,697 49 10,774 14 4,400 49 9,359
15 4,760 50 11,033 15 4,487 50 9,506
16 4,856 51 11,298 16 4,575 51 9,649
17 4,954 52 11,572 17 4,666 52 9,793
18 5,056 53 11,861 18 4,765 53 9,938
19 5,161 54 12,163 19 4,866 54 10,087
20 5,272 55 12,479 20 4,970 55 10,238
21 5,388 56 12,803 21 5,081 56 10,391
22 5,508 57 13,141 22 5,194 57 10,546
23 5,632 58 13,489 23 5,314 58 10,706
24 5,762 59 13,840 24 5,440 59 10,870
25 5,898 60 14,196 25 5,571 60 11,037
26 6,025 61 14,554 26 5,705 61 11,205
27 6,159 62 14,916 27 5,848 62 11,373
28 6,298 63 15,284 28 5,995 63 11,541
29 6,445 64 15,667 29 6,145 64 11,708
30 6,600 65 16,061 30 6,303 65 11,867
31 6,758 31 6,464
32 6,925 32 6,628
33 7,096 33 6,797
34 7,274 34 6,969
35 7,457 35 7,144
(
)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終身防癌健康保險(2)
(
一般繳費件
)
2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年齡
年齡
年齡
0 4,087 0 3,523
1 4,113 36 7,508 1 3,561 36 7,164
2 4,125 37 7,717 2 3,586 37 7,326
3 4,131 38 7,930 3 3,604 38 7,488
4
4,137 39 8,145 4 3,625 39 7,649
5 4,140 40 8,369 5 3,646 40 7,807
6 4,186 41 8,595 6 3,715 41 7,964
7 4,232 42 8,825 7 3,783 42 8,120
8 4,281 43 9,061 8 3,853 43 8,270
9 4,330 44 9,302 9 3,923 44 8,420
10 4,380 45 9,549 10 3,998 45 8,568
11 4,433 46 9,798 11 4,073 46 8,722
12 4,488 47 10,051 12 4,151 47 8,871
13 4,546 48 10,305 13 4,231 48 9,023
14 4,603 49 10,558 14 4,312 49 9,171
15 4,664 50 10,812 15 4,397 50 9,315
16 4,758 51 11,072 16 4,483 51 9,456
17 4,854 52 11,340 17 4,572 52 9,597
18 4,954 53 11,623 18 4,669 53 9,739
19 5,057 54 11,919 19 4,768 54 9,885
20 5,166 55 12,229 20 4,870 55 10,033
21 5,280 56 12,546 21 4,979 56 10,183
22 5,397 57 12,878 22 5,090 57 10,335
23 5,519 58 13,219 23 5,207 58 10,491
24 5,646 59 13,563 24 5,331 59 10,652
25 5,780 60 13,912 25 5,459 60 10,816
26 5,904 61 14,262 26 5,590 61 10,980
27 6,035 62 14,617 27 5,731 62 11,145
28 6,172 63 14,978 28 5,875 63 11,310
29 6,316 64 15,353 29 6,022 64 11,473
30 6,468 65 15,739 30 6,176 65 11,629
31 6,622 31 6,334
32 6,786 32 6,495
33 6,954 33 6,661
34 7,128 34 6,829
35 7,307 35 7,001
( 每 單 位 保 險 金 額 )
(集體投保彙繳保件)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終身防癌健康保險(2)(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人數:5人至 9人)
3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年齡
年齡
年齡
0 4,045 0 3,487
1 4,071 36 7,432 1 3,524 36 7,091
2 4,083 37 7,638 2 3,550 37 7,251
3 4,089 38 7,849 3 3,567 38 7,411
4
4,095 39 8,062 4 3,588 39 7,571
5 4,098 40 8,283 5 3,609 40 7,727
6 4,143 41 8,507 6 3,677 41 7,883
7 4,189 42 8,735 7 3,745 42 8,037
8 4,237 43 8,968 8 3,814 43 8,185
9 4,286 44 9,207 9 3,883 44 8,334
10 4,335 45 9,451 10 3,957 45 8,480
11 4,388 46 9,698 11 4,032 46 8,633
12 4,442 47 9,949 12 4,108 47 8,781
13 4,499 48 10,200 13 4,188 48 8,931
14 4,556 49 10,450 14 4,268 49 9,078
15 4,617 50 10,702 15 4,352 50 9,220
16 4,710 51 10,959 16 4,437 51 9,359
17 4,805 52 11,224 17 4,526 52 9,499
18 4,904 53 11,505 18 4,622 53 9,639
19 5,006 54 11,798 19 4,720 54 9,784
20 5,113 55 12,104 20 4,820 55 9,930
21 5,226 56 12,418 21 4,928 56 10,079
22 5,342 57 12,746 22 5,038 57 10,229
23 5,463 58 13,084 23 5,154 58 10,384
24 5,589 59 13,424 24 5,276 59 10,543
25 5,721 60 13,770 25 5,403 60 10,705
26 5,844 61 14,117 26 5,533 61 10,868
27 5,974 62 14,468 27 5,672 62 11,031
28 6,109 63 14,825 28 5,815 63 11,194
29 6,251 64 15,196 29 5,960 64 11,356
30 6,402 65 15,579 30 6,113 65 11,510
31 6,555 31 6,270
32 6,717 32 6,429
33 6,883 33 6,593
34 7,055 34 6,759
35 7,233 35 6,929
( 每 單 位 保 險 金 額 )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終身防癌健康保險(2)(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人數:10(含)人以上)
(集體投保彙繳保件)
4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年齡
年齡
年齡
0 4,129 0 3,559
1 4,155 36 7,585 1 3,598 36 7,238
2 4,168 37 7,796 2 3,623 37 7,401
3 4,174 38 8,011 3 3,641 38 7,565
4
4,180 39 8,229 4 3,662 39 7,728
5 4,183 40 8,455 5 3,684 40 7,887
6 4,229 41 8,683 6 3,753 41 8,046
7 4,276 42 8,916 7 3,822 42 8,203
8 4,325 43 9,154 8 3,893 43 8,355
9 4,375 44 9,397 9 3,964 44 8,506
10 4,425 45 9,647 10 4,039 45 8,656
11 4,479 46 9,898 11 4,115 46 8,811
12 4,534 47 10,154 12 4,194 47 8,962
13 4,593 48 10,411 13 4,275 48 9,116
14 4,650 49 10,666 14 4,356 49 9,265
15 4,712 50 10,923 15 4,442 50 9,411
16 4,807 51 11,185 16 4,529 51 9,553
17 4,904 52 11,456 17 4,619 52 9,695
18 5,005 53 11,742 18 4,717 53 9,839
19 5,109 54 12,041 19 4,817 54 9,986
20 5,219 55 12,354 20 4,920 55 10,136
21 5,334 56 12,675 21 5,030 56 10,287
22 5,453 57 13,010 22 5,142 57 10,441
23 5,576 58 13,354 23 5,261 58 10,599
24 5,704 59 13,702 24 5,386 59 10,761
25 5,839 60 14,054 25 5,515 60 10,927
26 5,965 61 14,408 26 5,648 61 11,093
27 6,097 62 14,767 27 5,790 62 11,259
28 6,235 63 15,131 28 5,935 63 11,426
29 6,381 64 15,510 29 6,084 64 11,591
30 6,534 65 15,900 30 6,240 65 11,748
31 6,690 31 6,399
32 6,856 32 6,562
33 7,025 33 6,729
34 7,201 34 6,899
35 7,382 35 7,073
註:
( 每 單 位 保 險 金 額 )
對於首期保險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之保件,其
1%
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繳之總
保費為基礎(含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折扣(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
),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終身防癌健康保險(2)
(
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5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年齡
年齡
年齡
0 4,046 0 3,488
1 4,072
36 7,433 1 3,525 36 7,092
2 4,084 37 7,640 2 3,550 37 7,253
3 4,090 38
7,851 3 3,568 38 7,413
4
4,096 39 8,064 4 3,589 39
7,573
5 4,099
40 8,285 5 3,610 40 7,729
6 4,144 41 8,509
6 3,678 41 7,884
7 4,190
42 8,737 7 3,745 42
8,039
8 4,238
43 8,970 8 3,814 43 8,187
9 4,287 44 9,209 9 3,884 44 8,336
10 4,336 45
9,454
10 3,958 45 8,482
11 4,389 46 9,700
11 4,032 46 8,635
12 4,443 47 9,950 12 4,109 47 8,782
13 4,501 48 10,202
13 4,189 48 8,933
14 4,557 49 10,452 14 4,269 49 9,079
15 4,617 50 10,704
15 4,353 50 9,222
16 4,710 51 10,961 16 4,438
51 9,361
17 4,805 52 11,227 17 4,526 52 9,501
18 4,904 53 11,507 18 4,622
53 9,642
19 5,006 54 11,800 19 4,720 54 9,786
20 5,114
55 12,107 20 4,821 55 9,933
21 5,227
56 12,421 21 4,929 56 10,081
22 5,343 57 12,749 22 5,039 57 10,232
23 5,464
58 13,087 23 5,155 58 10,386
24 5,590 59 13,427 24 5,278 59 10,545
25 5,722
60 13,773 25 5,404 60 10,708
26 5,845 61 14,119 26
5,534 61 10,870
27 5,975 62 14,471 27 5,674 62 11,034
28 6,110
63 14,828 28 5,816 63 11,197
29 6,253 64 15,199 29 5,962 64 11,358
30 6,403 65 15,582 30 6,114 65 11,513
31 6,556 31 6,271
32 6,718 32 6,430
33 6,884 33 6,594
34 7,057 34 6,761
35 7,234 35 6,931
註:
對於首期保險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之保件,其
1%
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繳之總
保費為基礎(含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折扣(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
),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同時適用集體投保彙繳保件和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 每 單 位 保 險 金 額 )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終身防癌健康保險(2)(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人數:5人至 9人)
6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年齡
年齡
年齡
0 4,005 0 3,452
1 4,030
36 7,358 1 3,489 36 7,020
2 4,042 37 7,562 2 3,514 37 7,178
3 4,048 38
7,771 3 3,531 38 7,337
4
4,054 39 7,981 4 3,552 39
7,495
5 4,057
40 8,200 5 3,573 40 7,650
6 4,102 41 8,422
6 3,640 41 7,804
7 4,147
42 8,648 7 3,708 42
7,957
8 4,195
43 8,878 8 3,776 43 8,103
9 4,243 44 9,115 9 3,844 44 8,251
10 4,292 45
9,356
10 3,917 45 8,395
11 4,344 46 9,601
11 3,992 46 8,547
12 4,398 47 9,850 12 4,067 47 8,693
13 4,454 48 10,098
13 4,146 48 8,842
14 4,510 49 10,345 14 4,225 49 8,987
15 4,571 50 10,595
15 4,308 50 9,128
16 4,663 51 10,849 16 4,393
51 9,265
17 4,757 52 11,112 17 4,481 52 9,404
18 4,855 53 11,390 18 4,576
53 9,543
19 4,956 54 11,680 19 4,673 54 9,686
20 5,062
55 11,983 20 4,772 55 9,831
21 5,174
56 12,294 21 4,879 56 9,978
22 5,289 57 12,619 22 4,988 57 10,127
23 5,408
58 12,953 23 5,102 58 10,280
24 5,533 59 13,290 24 5,223 59 10,438
25 5,664
60 13,632 25 5,349 60 10,598
26 5,786 61 13,976 26
5,478 61 10,759
27 5,914 62 14,323 27 5,615 62 10,921
28 6,048
63 14,677 28 5,757 63 11,082
29 6,188 64 15,044 29 5,900 64 11,242
30 6,338 65 15,423 30 6,052 65 11,395
31 6,489 31 6,207
32 6,650 32 6,365
33 6,814 33 6,527
34 6,984 34 6,691
35 7,161 35 6,860
註: 對於首期保險費採用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之保件,其
1%
保費折扣計算方式,係先以保戶應繳之總
保費為基礎(含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之費率調整),再給予1%之保費折扣(並非以每單位費率方式計
),惟此表係以每單位費率之方式呈現供參。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終身防癌健康保險(2)(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人數:10(含)人以上)
(同時適用集體投保彙繳保件和首期保費以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件)
( 每 單 位 保 險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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