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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終身防癌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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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終身防癌健康保險(樣本)
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金、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癌症身故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
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
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104950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95)南壽研字第 236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96)南壽研字第 168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依金管會
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金管保一字
09602505610 號函及
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金管保一字
09602505761 號令修訂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1、「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師診斷
確定之疾病。
2、「癌症疾病」:
係指惡性新生物經醫院對病理組織所作切片檢查或血液學診斷確定,屬行政院衛
生署公佈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統計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詳見附表一及附表
二)。但以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師
診斷確定者為限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投保單位,就增加之投保單位部
分,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所發生者為
限。
前款癌症疾病並不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引起之癌症疾病。
3、「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
院。
4、「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5、「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
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6、「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長期住院特別
看護保險金」「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
保險金」「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癌症身故保險金」金額:
係指依要保人投保,經本公司同意,記載於保險單上之投保單位乘以每單位保險金
額(如附表四),倘爾後該投保單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險單之投
保單位為準。
7、「同一住院期間」: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癌症疾病,必須住院治療兩次以上時,若
其再次入院日期與其最近前一次出院日之間隔未超過十四日者其各項保險金的給
付,均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8、「住院日數」:
係按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定之,但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
於同一日入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
9、「繳費期間」:
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限。
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
本契約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之當日午夜十二時起生效。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 保險責任開始日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契約生效日起開始。
如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投保單位經本公司同意後本公司對增加之投
保單位部分所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當日起開始。
本契約停效後要保人申請復效者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復效日起開始。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
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
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
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條 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
定之癌症疾病(但不含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第一次罹患癌
症疾病保險金額」給付「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且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附表二之
癌症疾病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第
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且本項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條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住院接受癌症疾病治療者本公司按其
住院日數乘以其投保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條 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住院接受癌症疾病治療且同一住院期
間之住院日數累計超過九十日者本公司除依第八條約定給付之外另就其住院日數超
過九十日之住院日數乘以其投保之「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金額」給付「癌症長期
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金」。
第 十 條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住院接受第二
條約定之癌症疾病(但不含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之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
其投保之「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住院接受附表
二癌症疾病之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額」
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十一條 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於醫院門診時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
接受第二條約定之癌症疾病(但不含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之癌症門診切除手術治療
每次手術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給付「癌症門診
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於醫院門診時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
接受附表二癌症疾病之癌症門診切除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門
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十二條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於醫院接受癌症疾病住院治療者其出
院後本公司按其住院日數乘以其投保之「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額」給付「癌症出院療
養保險金」。
第十三條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疾病需要而以門診醫療方式在
醫院接受癌症疾病治療或診療者本公司依其投保之「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額」乘以門
診次數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前項門診次數每一保單年度最多以一百二十次為限。
第十四條 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已
住院接受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治療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
植保險金額」,給付「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十五條 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已
住院接受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治療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惡性淋巴瘤骨髓或
幹細胞移植保險金額」,給付「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
醫院接受放射線治療者每次治療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額」
付「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
醫院接受抗癌化學藥物注射治療者每次治療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額」,給付「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 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
女性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罹患乳癌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
際施行乳房切除手術並進而接受水袋植入或皮瓣移植重建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
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額」,給付「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
「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的給付,終身每側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
行截肢手術並進而接受義肢裝設者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額」
給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的給付,終身各肢各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癌症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拔除牙
或因該癌症疾病相關治療導致牙齒脫落並進而接受義齒裝設者本公司按其投保
之「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額」,給付「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
「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的給付,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廿一條 癌症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因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疾病身故
本公司按其投保之「癌症身故保險金額」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惟若前述「癌
症身故保險金額」合併第七條至第二十條之累積總給付金額超過第廿八條約定之最高
限額時僅就最高限額扣除第七條至第二十條累積總給付金額之差額給付「癌症身故保
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第廿二條 身故後發現罹患癌症疾病之給付方式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之有效期間內身故後經病理切片檢查確定為癌症疾
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癌症身故保險金」
倘被保險人最後一次住院治療之疾病經醫師診斷確定係與該檢查確定之癌症疾病直接
相關則以該次住院之始日為始點依本契約約定給付第八條至第廿條各項保險金
前述「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癌症身故保險金」合併第八條至第二十條之累
積總給付金額以第廿八條約定之最高限額為限。
第廿三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
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
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
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
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廿四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
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廿五條 契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於繳費期間內申請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日數比例
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而未到期之保險費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
一分計算。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示。
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契約。
第廿六條 契約的終止(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或本契約生效日起九十日內罹患癌症疾病者本公司無息退
還所繳保險費本契約即行終止倘於本公司對增加之投保單位部分所應負保險責任開
始前罹患癌症疾病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增加投保單位部分之保險費且增加投保單位部
分即行終止,其餘繼續有效。
第廿七條 契約的終止(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即行終止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本公司
應於被保險人身故之日起,按日數比例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而未到期之保險費。
第廿八條 契約的終止(四)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投保單位之總給付金額以二佰萬元為上限當累積總給
付金額達上限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依前項規定終止時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無息退
還已繳而未到期之保險費。
第廿九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
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
費的比例提高投保單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
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
投保單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
本公司退還保險費當時之三家銀行最近十二個月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
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卅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除癌症身故保險金外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
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
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被保險人得指定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尚未給付
或未完全給付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倘未指定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
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受益人外以被保
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卅二條 保險金的申領手續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除應檢具保險單診斷證明書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及
癌症期數證明及保險金申請書外,並依申請之保險金項目,分別檢具下列文件:
申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
護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疾病住院治療證明書。
申領「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癌症乳
房重建手術保險金」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疾病手術醫療證明書。
申領「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應另檢具醫院出具
載明接受放射線或抗癌化學注射治療日期之證明書。
申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應另檢具醫院出具載明門診日期之癌症疾病門診
醫療證明書。
申領「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疾病住院治療及白血病或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
植證明書。
申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應另檢具義肢裝設或
義齒裝設證明書。
申領「癌症身故保險金」應另檢具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
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卅三條 欠繳保險費之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
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卅四條 減少投保單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投保單位但是減少後之投保單位不得低於
本保險最低承保單位其減少部分依第廿五條契約的終止(一)之約定處理本契約投
保單位減少時總給付金額上限改按減少後之投保單位依每單位新台幣二佰萬元計算;
且累積總給付金額依投保單位減少前之累積總給付金額除以投保單位減少前之單位數
再乘以投保單位減少後之單位數計算。
第卅五條 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日後且在繳費期間內第一次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
第二條約定之癌症疾病(但不含附表二所列之癌症疾病)本公司將自該被保險人被
診斷罹患癌症疾病之日起之最近一期保險費繳費日起豁免本契約之保險費本契約繼
續有效。
第卅六條 殘廢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疾病」或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致成附表三
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被診斷確定殘廢之日後之最近一
期保險費繳費日起,豁免本契約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如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投保單位經本公司同意後被保險人於繳費期
間內因「疾病」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除必須符合第二條第一項
規定原投保單位部分之保險費始得豁免外「疾病」並必須是自本公司同意增加投
保單位後第九十一日開始所發生之「疾病」,增加投保單位部分之保險費始得豁免。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保人喪失第一項及第二項豁免保險費權利: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
準者。
第卅七條 豁免保險費的申請手續
要保人應於知悉有得豁免保險費之事由時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
本公司申請豁免保險費: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豁免保險費申請書。
三、診斷書。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如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應先還清上述欠款及應付之利
如未還清者本公司於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
給付。
本契約依約定豁免保險費後,即不得申請增加投保單位。
第卅八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卅九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卅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
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
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行政院衛生署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國際分類號碼 類 項
140-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160-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170-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200-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234
原位癌
附表二:
第一期前列腺癌
皮膚癌,但第二期(含)以上惡性黑色素瘤除外
第一期膀胱癌
Duke 分期系統為 A(或相等)者之結腸直腸癌
卵巢邊緣性癌症
TNM 分期系統為 T1N0M0 者之顯微性乳突狀甲狀腺癌
RAI 分期系統為第二期(含)以下之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第一期何杰金病
原位癌
附表三: 殘 廢 程 度 表
項目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
生活需人扶助者。
2
1
神經障害
(註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
3
雙目均失明者。
1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2
視力障害
(註 2)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3
聽覺障害
(註 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覺機能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4
咀嚼吞嚥及言語
機能障害(註 4)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
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
日常生活需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機能
障害(註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
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3
5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上肢缺損障害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註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障害者。
5
6
上肢機能障害
(註 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害
(註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下肢缺損障害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
(註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
動障害者。
5
7
下肢機能障害
(註 10)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註1
1-1.「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
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1)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1 級。
(2)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2
級。
(3)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
適用第 3 級。
(4)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
居、步行、入浴等。
(5)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
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
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6)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
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
果審定之。
(7)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
定之,諸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
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
至失智、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
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
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
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統之
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
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
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
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2
2-1.「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
生不等像症,因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能
辨明暗或僅能辨眼前手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註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
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註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
等之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
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
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
或類似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
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
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 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 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 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 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 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 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 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
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註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
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
合審定其等級。
註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
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註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
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
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註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 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
之各該項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
月治療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附表四:每單位保險金額表
單位:新台幣元
保險金額
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險金 50,000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1,000
癌症長期住院特別看護保險金 1,000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15,000
癌症門診切除手術醫療保險金 1,500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1,000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500
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50,000
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50,000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1,000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1,000
癌症乳房重建手術保險金 20,000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20,000
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 10,000
癌症身故保險金 100,000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終身防癌健康保險
(非集體投保彙繳保件)
( )
繳費期間:20年期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0 4171 0 3680
1 4197 36 7662 1 3722 36 7569
2 4210 37 7875 2 3748 37 7744
3 4216 38 8092 3 3767 38 7919
4 4222 39 8312 4 3790 39 8092
5 4225 40 8540 5 3814 40 8261
6 4272 41 8771 6 3885 41 8430
7 4319 42 9006 7 3957 42 8595
8 4369 43 9246 8 4030 43 8755
9 4419 44 9492 9 4105 44 8914
10 4470 45 9744 10 4183 45 9069
11 4524 46 9998 11 4264 46 9230
12 4580 47 10257 12 4345 47 9386
13 4639 48 10516 13 4429 48 9542
14 4697 49 10774 14 4516 49 9695
15 4760 50 11033
15 4604 50 9843
16 4856 51 11298 16 4697 51 9988
17 4954 52 11572 17 4792 52 10131
18 5056 53 11861 18 4894 53 10278
19 5161 54 12163 19 4998 54 10427
20 5272 55 12479 20 5107 55 10579
21 5388 56 12803 21 5222 56 10734
22 5508 57 13141 22 5341 57 10889
23 5632 58 13489 23 5466 58 11049
24 5762 59 13840 24 5597 59 11211
25 5898 60 14196 25 5735 60 11378
26 6025 61 14554 26 5877 61 11546
27 6159 62 14916 27 6026 62 11713
28 6298 63 15284 28 6180 63 11878
29 6445 64 15667 29 6339 64 12042
30 6600 65 16061 30 6505 65 12197
31 6758 31 6675
32 6925 32 6848
33 7096
33 7026
34 7274 34 7208
35 7457 35 7394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終身防癌健康保險
(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人數:5人至 9人)
( )
繳費期間:20年期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0 4087 0 3606
1 4113 36 7508 1 3647 36 7417
2 4125 37 7717 2 3673 37 7589
3 4131 38 7930 3 3691 38 7760
4 4137 39 8145 4 3714 39 7930
5 4140 40 8369 5 3737 40 8095
6 4186 41 8595 6 3807 41 8261
7 4232 42 8825 7 3877 42 8423
8 4281 43 9061 8 3949 43 8579
9 4330 44 9302 9 4022 44 8735
10 4380 45 9549 10 4099 45 8887
11 4433 46 9798 11 4178 46 9045
12 4488 47 10051 12 4258 47 9198
13 4546 48 10305 13 4340 48 9351
14 4603 49 10558 14 4425 49 9501
15 4664 50 10812
15 4511 50 9646
16 4758 51 11072 16 4603 51 9788
17 4854 52 11340 17 4696 52 9928
18 4954 53 11623 18 4796 53 10072
19 5057 54 11919 19 4898 54 10218
20 5166 55 12229 20 5004 55 10367
21 5280 56 12546 21 5117 56 10519
22 5397 57 12878 22 5234 57 10671
23 5519 58 13219 23 5356 58 10828
24 5646 59 13563 24 5485 59 10986
25 5780 60 13912 25 5620 60 11150
26 5904 61 14262 26 5759 61 11315
27 6035 62 14617 27 5905 62 11478
28 6172 63 14978 28 6056 63 11640
29 6316 64 15353 29 6212 64 11801
30 6468 65 15739 30 6374 65 11953
31 6622 31 6541
32 6786 32 6711
33 6954
33 6885
34 7128 34 7063
35 7307 35 7246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終身防癌健康保險
(集體投保彙繳保件人數:10(含)人以上)
( )
繳費期間:20年期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年齡 總保費費率
0 4045 0 3569
1 4071 36 7432 1 3610 36 7341
2 4083 37 7638 2 3635 37 7511
3 4089 38 7849 3 3653 38 7681
4 4095 39 8062 4 3676 39 7849
5 4098 40 8283 5 3699 40 8013
6 4143 41 8507 6 3768 41 8177
7 4189 42 8735 7 3838 42 8337
8 4237 43 8968 8 3909 43 8492
9 4286 44 9207 9 3981 44 8646
10 4335 45 9451 10 4057 45 8796
11 4388 46 9698 11 4136 46 8953
12 4442 47 9949 12 4214 47 9104
13 4499 48 10200 13 4296 48 9255
14 4556 49 10450 14 4380 49 9404
15 4617 50 10702
15 4465 50 9547
16 4710 51 10959 16 4556 51 9688
17 4805 52 11224 17 4648 52 9827
18 4904 53 11505 18 4747 53 9969
19 5006 54 11798 19 4848 54 10114
20 5113 55 12104 20 4953 55 10261
21 5226 56 12418 21 5065 56 10411
22 5342 57 12746 22 5180 57 10562
23 5463 58 13084 23 5302 58 10717
24 5589 59 13424 24 5429 59 10874
25 5721 60 13770 25 5562 60 11036
26 5844 61 14117 26 5700 61 11199
27 5974 62 14468 27 5845 62 11361
28 6109 63 14825 28 5994 63 11521
29 6251 64 15196 29 6148 64 11680
30 6402 65 15579 30 6309 65 11831
31 6555 31 6474
32 6717 32 6642
33 6883
33 6815
34 7055 34 6991
35 7233 35 7172
35歲男 既有保單健檢
體況:正常以下為既有保單已繳9年, 無實支實付想補足, 並是否建議有何項目可調整CAB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終身防癌健康保險 1單位 20年期NDDLD 南山人壽康祥一生終身保險-D型 50萬 20年期NPHI 南山人壽新終身醫療保險 1,000 20年期 PSI 南山人壽真安心手術醫療終身保險 1,000 20年期
· 回應 12
保單健檢~預算年繳40000,另外想請問58歲男保險規劃,預算年繳30000
我的保單內容如下~南山人壽41歲開始投保,目前49歲CAB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終身防癌健康保險 N1TR南山人壽不分紅一年期定期壽險附約 NHSA南山人壽好醫靠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甲型 20SPHI南山人壽好EASY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謝謝大家
· 回應 27
30歲女/保單健檢
30歲女 無體況 台中 先前家人幫我保南山,有意規劃其它公司的實支實付請大家幫我看有哪些不足或重複的能夠刪減、移動的部分, 謝謝. 南山人壽護您久久終身防癌健康保險(CAB)南山人壽超醫靠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HSDB)南山人壽新傷害保險附約(NAI)南山終身醫療保險(20PHI)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南山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無全民健康保險(MN)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PAR)南山人壽新手術醫療保險附約(NSIR75)南山人壽真獻情手術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TSIR)
· 回應 11
女 48歲 無生育,請問保障足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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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48歲 無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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