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週年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
情形,其「保險金額」應以申請當時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之本息、墊繳保險費之本息
後之數額為上限。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險單週年紅利扣除欠繳保險
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抵繳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如該淨額超過
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時,本公司將於變更完成後退還超過款額。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
者為限。
第二十六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
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
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
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
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
險」,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額暨展延期間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週年紅利、保險單長春紅利、保單借款或欠
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險單週年紅利、保險
單長春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
者為限。
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變更為不分紅保險單並以不分紅計算基礎辦理。另喪失第十
五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所約定之權利,且本契約不再享有分配保險單週年紅利、保險單長春紅
利及保險單滿期紅利之權利。
第二十七條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時,由本公司支付匯出銀行、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
關費用,另匯入銀行與要保人或受益人之間的相關費用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
一、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給付保險金或退還已繳保險費時。
二、被保險人身故、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或本契約滿期,本公司依約給付保險單相關
紅利時。
三、依第五條退還所繳保險費時、第三十二條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退還所繳保險費及其利
息或使要保人補足其差額保險費時。
除上述項目,其餘相關款項之往來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
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
無需負擔前二項所述之相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
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2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
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
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九條 保險單週年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末依保險單紅利計算方法(如附件),計算保險單週
年紅利,並於次一會計年度之保單週年日給付保險單週年紅利。
倘本公司依前項應給付保險單週年紅利時,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中的一種
給付:
一、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其增加部份之「保險金額」以不分紅計算基礎辦理,
且不享有分配保險單週年紅利、保險單長春紅利及保險單滿期紅利之權利。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
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三款(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三、儲存生息:以本公司宣告之紅利累積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
契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
一併給付。
前項本公司宣告之紅利累積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美元活期存款利率之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二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週年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