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相關紅利時。
三、依第六條退還所繳保險費時、第三十一條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而退還所繳保險費
及其利息或使要保人補足其差額保險費時。
除上述項目,其餘相關款項之往來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匯入銀行及跨行匯
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要保人或受益人若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交付或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
或受益人無需負擔前二項所述之相關費用。
第二十七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
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返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
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
內要保人未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本契約因前二項約定停止效力時,其復效申請按本契約第九條約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保險單週年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會計年度末依保險單紅利計算方法(如附件),計算
保險單週年紅利,並於次一會計年度之保單週年日給付保險單週年紅利。
倘本公司依前項應給付保險單週年紅利時,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
中的一種給付:
一、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其增加部份之「保險金額」以不分紅計算基礎
辦理,且不享有分配保險單週年紅利、保險單長春紅利及保險單滿期紅利之權利。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若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
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利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以第三款(儲存生息)方式
辦理。
三、儲存生息:以本公司宣告之紅利累積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
或至本契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或本契約終止時
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前項本公司宣告之紅利累積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美元活期存款利率之
平均值。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二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險單週年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
期不選擇者,保險單週年紅利以抵繳應繳保險費方式處理。
若被保險人於次一會計年度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身故或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辦理
展期定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或終止本契約時,則按身故、診斷確定殘廢、辦理展期
定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或辦理終止本契約之保單年度已經過完整月份比例計算該保
單年度之保險單週年紅利。
若本契約因第九條第五項之規定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終止時,則按最後一次繳交保險
費之保單年度已繳費完整月份比例計算該保單年度之保險單週年紅利。
若本契約依第九條之規定復效,且自停效日起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保險單週年紅利,本
公司於復效時依約給付該保險單週年紅利,另復效當年度保險單週年紅利將依第一項規
定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