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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特定交通傷害團體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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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特定交通傷害團體保險附約
(本附約需附加訂約始有效力)
主要給付項目: 交通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
大眾運輸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
中華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
(95)南壽研字第 100
號函備查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第 一 條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特定交通傷害團體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
意附加於主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
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
本附約所稱「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士、農、工、商、漁、林、牧業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
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五、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附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下列人員:
一、被保險人員:即要保人所屬之成員。
二、被保險人員戶籍登記之配偶。
三、被保險人員戶籍登記之父母。
四、被保險人員戶籍登記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但以未滿二十三足歲未婚者為限。
1
「交通意外保險金額」、「大眾運輸保險金額」係指依要保人投保,經本公司同意,記載於
保險單上之保險金額,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保險單之保險
金額為準。
本附約所稱「交通工具」內容如下:
一、陸上交通工具:係指持有世界各國政府所簽發有效許可行駛證明之機械動力車輛。
二、水上交通工具:係指持有世界各國政府所簽發有效許可航行證明之機械動力船舶。
三、空中交通工具:指任何持有世界各國政府所發給有效之核准飛航證明之機械動力民用
航空器。
本附約所稱「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載客營業執照,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
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固定路線,且對不特定人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內容如下:
一、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持有世界各國政府所簽發有效許可行駛證明之營業用機械動
力車輛。
二、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持有世界各國政府所簽發有效許可航行證明之機械動力船舶
。
三、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指任何持有世界各國政府所發給有效核准飛航證明之飛機。
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簽發合法載客營業執照而於機場或港口內用以接駁乘客搭乘前項大眾
運輸工具之「交通工具」亦視為前項所稱之「大眾運輸工具」。
第 三 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但附
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 四 條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
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 五 條 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約的保險費總額以被保險人員、配偶、子女及父母之各別平均保險費率分別乘以被保
險人員、配偶、子女及父母之各別保險金額總額加總計算,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各
別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所增減,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被保險人員、配偶、子女及父母各別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約或續保時,
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職務、保險金額所算出的被保險人員、配偶、
子女、父母之各別保險費總和分別除以被保險人員、配偶、子女及父母各別保險金額總和
計算。
第 六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2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
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附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 七 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
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加保約定書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
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
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 八 條 被保險人員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
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
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
力終止。
第 九 條 被保險人員配偶、父母、子女的異動
被保險人員之配偶、父母、子女
因被保險人員異動或第十條所列情形外之其他原因欲申請
加、退保時,要保人除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外,其保險效力生效或終止時點準用前條規定。
第 十 條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被保險人員身故時,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被保險人員之配偶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被保險人員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二、與被保險人員離婚。
三、身故。
被保險人員之父母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被保險人員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3
二、身故。
三、被保險人員被收養或終止收養關係。
被保險人員之子女因下述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被保險人員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二、被他人收養或終止收養關係。
三、結婚。
四、滿二十三足歲。
五、身故。
被保險人因前述原因喪失資格時,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之保險責任於該喪失資格原因發生
翌日起自動終止,要保人應於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請退還按日數比例計算之未到期保險費。
第十一條 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在被保險人員人數少於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員人數的百分之 時,本
公司得終止本附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附約之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
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二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下列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
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但駕駛該交通工具或大眾運輸工具而獲
有報酬之駕駛員或受僱服務於該交通工具或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不在本附約承保範圍之
內:
一、駕駛或搭乘交通工具。
二、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十三條 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駕駛或以乘客身分乘坐交通工具,自登上該交通工具時起
至完全離開該交通工具時止遭遇第十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投保之「交通意外保險金額」給付交通意
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未滿十四足歲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本條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第十四條 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駕駛或以乘客身分乘坐交通工具,自登上該交通工具時起
至完全離開該交通工具時止遭遇第十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4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交通意外殘廢保
險金,其金額按該被保險人投保之「交通意外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但不同意外傷害事故,其累計最高以該被保險人投保之「交通意外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因前項之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
該項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該被保險人投保之「交通意外保險金額」為限。但
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
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
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交通意外殘
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第十五條 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乘坐大眾運輸工具,自登上該大眾運輸工具時
起至完全離開該大眾運輸工具時止遭遇第十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投保之「大眾運輸保險金額」給付
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未滿十四足歲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本條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第十六條 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乘坐大眾運輸工具,自登上大眾運輸工具時起
至完全離開大眾運輸工具時止遭遇第十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投保
之「大眾運輸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
列之給付比例給付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但不同意外
傷害事故,其累計最高以該被保險人投保之「大眾運輸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因前項之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
該項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該被保險人投保之「大眾運輸保險金額」為限。但
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
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
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大眾運輸殘
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第十七條 喪葬費用保險金之限制
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所稱「喪葬費用保險金」,合計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5
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
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或加保書面資料
所載之投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 、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投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二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投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投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投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該被保險人之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該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該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四、該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
準者。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該被保險人駕駛第二條第四項所定交通工具而無所應具備之駕駛執照者。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除該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傷害而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殘廢
保險金。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事故)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附
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遇第十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
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
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
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6
第二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搭乘交通工具或大眾運輸工具時,因第十二條所約定
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
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於搭乘交通工具或大眾運輸工具時,因本附約
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約定先行給
付交通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大眾運輸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前開該筆已領之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第二十二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三、請求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另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四、請求殘廢保險金者,另具醫師的殘廢診斷書。
五、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及於意外事故發生時係搭乘該交通
工具之證明。
受益人申領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或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
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
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
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及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
行指定及變更,但如被保險人本人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
故後給付予本附約之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附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經驗分紅
本附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二。
第二十五條 附約的無效
本附約訂立時,僅要保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附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
費。
7
第二十六條 附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之始期以原附約屆滿日的翌
日零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十一條第一項約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一條的原因終止本附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附約被保
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附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
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附約內該被保險人之意外保險金額的個人意外傷害
保險附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職業等級承保,但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在本
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被保險人如欲更約為個人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時,需已投保或另行投保本公司得附加個人
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
更約後之個人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不得高於本公司對該險種之最高承保金額、投保年齡及
保險期間之限制。
第二十八條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年齡、
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附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二十九條 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
保人。
第三十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一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三條另有約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
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
第三十二條 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8
附表一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等級 項別 殘 廢 程 度 給付比例
1 雙目失明者。 (註 1)
2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言語 (註 2) 或咀嚼 (註 3) 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第
一
級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
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註 4)
100%
8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
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註 5)
第
二
級
9 十手指缺失者。 (註 6)
75%
10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11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12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註 7)
第
三
級
13 十足趾缺失者。 (註 8)
50%
14 兩耳聽力永久完全喪失者。 (註 9)
15 一目視力永久完全喪失者。
16 脊椎永久遺留顯著運動障礙者。 (註 10)
17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18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之一關節或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19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20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缺失者。
21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第
四
級
22 一足五趾缺失者。
35%
23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24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25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第
五
級
26 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者。 (註 11)
15%
第 27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者。 5%
9
六
級
28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珠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2.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 指構成言語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發出者。
(2) 聲帶全部剔除者。
(3) 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
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5.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
明圖。
6. (1) 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 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 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
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指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7. 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
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8. 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9. 聽力喪失的認定。
(1) 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 聽力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波數在五○○、一○○○、二○○○、四○○○赫(Hertz)時的
聽力喪失程度分別為a、b、c、d; dB(強音單位)時,其(a+2b+2c+d)之六
分之一
的值在 80dB 以上(相當接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10. 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的運
動之中,二種的運動限制在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以下者。
11. 鼻部殘廢的認定
(1) 鼻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的情況。
(2) 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係指兩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而言。
12.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10
附表二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
R = K × ( T – E – C ) - C'
K :分紅率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累積虧損
11
南山人壽特定交通傷害團體保險附約
◎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十萬元):
承保項目 承保對象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交通意外身故及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員
被保險人員的配偶
被保險人員的子女
被保險人員的父母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及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員
被保險人員的配偶
被保險人員的子女
被保險人員的父母
622620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人(含)以上 50
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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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傷害﹙意外﹚保險或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
公司想規劃團體傷害保險或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不知道版上有沒有相關保單可提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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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成意實足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PAMR)」有興趣
對「南山人壽成意實足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PAMR)」有興趣失能扶助金(每月) - 保證總額 200W一個月兩萬領到上限200萬就沒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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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 個人傷害保險附約
想請問友邦的個人傷害保險附約 (ADDR) 為何有兩種費率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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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活力洋溢特定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10TSDD)
對「南山人壽活力洋溢特定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10TSDD)」有興趣請問如繳費年期/保額(幣別)是50/100萬元(新台幣)是指共會保障到50歲,還是以投保年紀再加上50年如 20歲投保的話 保10TSDD 50/100萬元,是每年保費多少?是指繳10就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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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 Go 平安 new 終身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 跟 南山人壽意外傷害保險 會推薦哪個?
請問6個月小孩 新光人壽 Go 平安 new 終身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 跟 南山人壽意外傷害保險 會推薦哪個?新光 是說可以直接繳20年就終身南山 是一年一約到16歲繳20年才終身可是 之後會還本——-備註忘記打 南山是有主約 只是 意外傷害 . 長期照顧2項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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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鍾安心特定傷病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想請問大家,這張商品「鍾安心特定傷病定期健康保險」的保障年期跟繳費年期一樣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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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 理賠問題
大家好~因為最近快要去生產了,想確定一下目前有的保險會不會給付理賠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以及南山人壽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 (HIR) ,如是因懷孕住院(非剖腹產) 會給付每日病房費用及醫院各項雜費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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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
請問此保險是否包含門診受術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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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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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傷害保險,與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乙) (XB9) 保障相同嗎
請問-1.全方位傷害保險—傷害醫療擇優1000元 與 國泰人壽超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乙) (XB9) --保障相同嗎?2. 全方位傷害保險-住院日額(BP) 1000 元 與  國泰人壽超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甲) (XB8)  保障相同嗎 3. 全方位傷害保險死殘(BO1)  12萬  與  國泰人壽超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XB7) 有興趣  保障相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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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年齡超過70歲,還可以投保「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或「團體傷害保險」嗎?
工程合約規定承包商員工要投保「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或「團體傷害保險」    1.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 NT$5,000,000.-    2.意外殘廢及失能補償標準,依勞保失能給付標準(15级220項) (僅適用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 )。    3.事故醫療費用實支實付 3 萬元(僅適用雇主補償合約責任保險) 。    職業災害薪資補償、非執行職務意外死亡補償撫恤金(勞保最高投保薪資30個月)(僅適用雇主補償契约責任保險) 。公司 職災編號:26 工作類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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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日臻幸福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1HIR)」
對「南山人壽日臻幸福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1HIR)」有興趣可以附加在南山人壽青年護照長期照顧定期健康保險(主約) 嗎?有無業務可以協助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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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新光人壽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L4D)
請問新光人壽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L4D)計劃別-3萬,意思是因意外傷害去醫院治療含住院等全部雜費,每年限額3萬,超過3萬需自付差額的意思嗎?這樣解說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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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卡有心85特定疾病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XCB)
對「全球人壽卡有心85特定疾病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XCB)」有興趣請問:1.XDE和XCB保障有重疊到嗎? 2.XCB是繳滿選擇的年期後,不用再繳費,並且保障到85歲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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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超實踐幸福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南山人壽超實踐幸福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1HSD)」 自負額是什麼意思? B型門診手術費(最高)65,000 元 ,C型門診手術費(最高)90,000 元 ,為什麼C型還比較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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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新光人壽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L1D)
這條規定,看了好幾版都有: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以上我的理解是:「每次」計算額度,額度是針對每一次不同的意外事故獨立計算,並非年度總上限。如果在同一次意外的 180 天內進行治療,都算在同一次額度中。若事故日期為 2025 年 7 月,而於 2026 年 3 月提出申請時已達給付上限,則無論是否已超過 180 天,都無法再就同一次事故申請後續費用,因為該事故的理賠額度已經用盡。以本例來說,事故發生於 2025 年 7 月,即使之後經過半年(2026 年 1 月)或更久如2026月8月,再提出相關費用申請,仍不會獲得核准,因為同次事故已達理賠上限。除非日後同一部位再次發生新的事故,且經認定與前次事故無關,才會視為另一獨立事故,並重新計算可申請的理賠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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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人壽新享健康特定傷病終身保險+附約延續問題
剛剛有問國泰已經投保的,目前想要加保第二家,但剛剛看了一下台新條款裡面沒有寫附約延續問題,這樣搭配特定傷病啟動附約不就失效了嗎?謝謝大家剛剛幫我回答國泰確實也有找到,但台新就沒有寫那麼清楚了因該比較像是最後一行 本附約被保險人若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導致本附約所依附之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效力不隨主契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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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台新人壽傷害保險附約 (ADD)」有興趣
對「台新人壽傷害保險附約 (ADD)」有興趣東華大學生騎車上武嶺途中自摔死亡這有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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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調整到500 萬保額 有什麼其他限制嗎 ?我看他失能扶助金(每月) 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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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國泰人壽好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XB4)
這張是失能險嗎?包含意外跟傷害造成的失能嗎?不太清楚失能險,有疾病失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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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壽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比較
想請問大家,台壽的 NAMR和AT0兩款傷害醫療保險附約的差異在哪裡呢?我有發現他們最高能續保的年齡有差異,但由於不能保證續保,對我個人影響不大。如果兩張保單都投保在5萬額度,AT0保險的費用又比較低。請問我有看漏了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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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泰人壽超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XB7)」有興趣
對「國泰人壽超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XB7)」有興趣意外身故 500 萬意外失能金 500 萬意外失能扶助金/每月 10 萬意外失能扶助金/每月 10 萬 這能領幾年啊?50歲失能,能領到75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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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台新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MR)」有興趣
對「台新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MR)」有興趣因為最近遇到朋友開刀,要自費60,000打鋼板,想說這個是不是實質實付可以涵蓋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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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XMB) 投保規則問題!!
我查詢(XMB) 的投保規則,發現上面顯示必須要傷害保險主附約『累積保額』要到500萬, (XMB)計畫才能到4萬,我這樣的理解是對的嗎🤨 這樣規劃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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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一年期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YDB/NYCI0202)
請問如題它的主約要怎麼配才能有100萬的理賠金?感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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